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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11-06临政字〔2023〕10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市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锚定“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坚持“四个面向”,大力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创新驱动发...
临政字〔2023〕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市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锚定“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坚持“四个面向”,大力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人才强市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尽快形成“围绕产业抓科技、壮大产业强科技”的有效耦合、有力互动、良性循环,加速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努力将临沂市打造成为鲁南经济圈科技创新标杆城市、鲁南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山东重要的区域创新高地,为中国式现代化“临沂实践”贡献力量。
(二)发展目标。到2027年底,全社会研发投入强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突破2300家、力争达到2500家,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3000家、力争达到3500家,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比重达到50%以上,创新创业生态明显优化,创新资源配置更加高效,科技创新综合实力加快提升,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力显著增强。
二、搭建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
1. 建立“1213”实验室体系。推进沂蒙山实验室(临沂现代药物山东省实验室)建设,充分发挥全国重点实验室引领作用,依托战新产业和八大主导产业,布局建设10家省级重点实验室、300家市级重点实验室,加快构建“1213”新型实验室体系。创新管理运营机制,建立跨单位、跨体制的大协同科研组织模式,精准布局科研攻坚任务,产出一批原创性、战略性、关键性重大创新成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2. 提升产业创新平台质效。以“政府支持+龙头企业牵头+行业企业参股”的方式,持续加大对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力度,积极申报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推动资源共享、成果共用,形成多层级平台体系。加快提升物流产业研究院,高标准建设创新创业共同体,打造具有临沂特色、全省影响力的创新联合体。支持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专业化小试中试平台基地,鼓励各县区高标准建设加速器、中试示范基地。(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增强工业“量质齐升、两年万亿”科技保障
3. 强化产业技术攻关。围绕产业“量质齐升”发展目标,实施重大关键技术攻坚行动,推进科技资源一体化配置,采取多渠道集中、连续支持等方式,每年实施市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100项左右,重点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全面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 开展科技示范应用。面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在机械、冶金、医药等产业领域探索有组织科研,以“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方式,组织实施科技示范工程,深化协同创新,聚合各方力量,推动关键技术攻关和应用,实现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 推进科研组织方式创新。探索市县联动、多方参与的项目指南形成机制,梳理建立技术攻关需求项目库,完善常态化指南发布申报机制,增强科研攻关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创新科研项目形成方式,大力推行“揭榜制”“组阁制”“赛马制”,坚持政府主导、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负责的组织机制,重点支持周期长、风险大、难度高、前景好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四、强化科技赋能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6. 支持绿色技术研发。完善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组织开展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技术攻关行动,重点推动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绿色建筑、土壤改良修复、森林碳汇等绿色低碳技术实现重大突破。扎实推进“绿色宜居”“绿色肥料与土壤健康产品”等科技示范工程,为全市绿色低碳转型发展作出示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7. 提高乡村振兴科技支撑力。加快现代种业企业和良种繁育生产基地建设,组织开展全产业链育种科技攻关,培育应用一批突破性新品种。加强现代农业技术研究开发,加快农业信息技术、便携终端、智能装备等技术攻关,重点突破一批产业技术瓶颈、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发挥农业科技园区引领作用,壮大农业科技特派员队伍,构建现代农业“四位一体”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打造科技支撑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的“临沂样板”。(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五、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
8.培优培强创新创造主体。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行动,通过科技招商引进一批、科技人员创办一批、科技孵化载体培育一批、传统产业改造一批,持续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力争每年新增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各200家以上。实施源头孵化能力提升工程,聚焦专业化、平台化、一体化,加快推进临沂应用科学城二期、省级大学科技园建设,培优做强15家品牌孵化载体,支持驻临高校院所参与建设专业化孵化载体。鼓励大型企业科技设施、科研数据等创新资源与中小企业共享共用,推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高校院所)
9. 增强企业技术创新实力。强化财政资金引导,完善研发投入补助机制,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引导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科技型企业提质行动,每年支持100家左右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推进2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推动50家科技创新领军企业持续做大做强。(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0. 强化重点企业创新引领。鼓励重点国有企业和领军企业建立研发投入增长机制和研发准备金制度,支持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增强自主研发能力。鼓励国有企业和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建设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支持骨干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推动国有企业建设科创基地、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引导国有创投企业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引领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六、打造高水平人才集聚高地
11. 培育科技人才梯队。实施顶尖人才“突破工程”,加强高端人才引进和培育,支持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科研任务。实施领军人才“引领工程”,举办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大赛,选拔培养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青年科技人才“提升计划”,大力支持申报调研课题,积极搭建学术交流平台,每年举办沂蒙科技论坛5期以上,组织“沂蒙最美科技工作者”典型选树宣传活动,充分激发青年科技人才活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科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校院所)
12. 实施科教协同育人计划。搭建职业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以及骨干龙头企业对话合作平台,建设10个左右市级职业教育集团,优先发展电子商务、先进制造、现代农业、现代信息技术等产业所需的一批新兴专业,改造升级一批传统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力争年度培养技术人才7万人、技能培训15万人次以上。(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各高校院所、各职业院校)
13. 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通过事业育才、政策聚才、柔性引才等模式,加速海外高层次科研人才集聚。加快布局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建立人才工作海外联络站,面向全球大力引进高层次科研人才和项目经理、产业投资人等科技服务人才。(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4. 做好人才服务保障。培育壮大高层次人才服务联盟,规范和健全高层次人才服务体系。落实《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规范》,发挥“1+N”人才新政优势,完善“沂蒙惠才卡”服务协同机制,健全强有力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推动各县区建设品质活力县区、人才友好型县区,持续优化人才发展生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提升区域协同创新能力
15. 打造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加快建设沂河新区,全力突破高新区,培育创新型产业园区、产业集群。鼓励高新区、应用科学城、省级大学科技园等各类科技园区建设伙伴园区,开展异地孵化、飞地园区等多层级合作。支持临港区及其他园区加大研发投入,汇集科创资源,加快向科技园区转变。引导县区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强化创新要素供给,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争创科技创新强县。(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16. 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深化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区域的协同创新,深化与大院名校战略合作,每年至少与100家高校院所和科技型大企业合作,推动高端创新资源集聚临沂。多方位多渠道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深度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支持重点企业设立海外研发中心,布局一批联合研发机构,全力打造科技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新高地。(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八、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7.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支持临沂市技术成果交易中心运营发展,建立覆盖全市、标准统一、资源共享的技术市场体系。发挥临沂大学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推动驻临高校院所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中试基地、加速器,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加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每年培训技术经纪人200人以上。(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各高校院所)
18. 增强创业投资培育引导作用。发挥政府引导资金和国有资本杠杆作用,吸引聚集创投机构共同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种子基金,对于投资市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项目在收回实缴出资后可让渡全部收益。支持行业骨干企业、社会资本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采取“孵化+投资”的模式,直接对在孵科技企业进行创业投资。深入挖掘优质科创企业上市后备资源,开展综合性培育培训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快挂牌上市步伐。(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9. 推动科技金融发展。搭建科技型企业增信平台,开展“企业创新积分制”试点,探索“数据增信+产业信任”模式,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撑。持续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做优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专利质押贷款等科技金融产品,扩大科技型企业贷款规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优化科技创新环境
20. 推进科技成果评价改革。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机制改革试点,开展以创新质量、转化价值、绩效贡献为核心的分类评价,构建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等“五元”价值评价指标体系。深化科技人才评价改革,构建有利于科技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评价体系。探索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加强重大科研项目知识产权全流程管理。(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
21. 创新科研经费管理。在人才类、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逐步推行经费“包干制”。探索以财政资金无偿资助与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实施,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适时退出,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和保值增值。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科技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2. 加强科普宣传工作。重点围绕“十四五”时期全市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超过15%的目标任务,大力推进科技资源科普化、科普信息化提升、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基层科普能力提升四项工程,组织实施青少年、农民、产业工人、老年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五项“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加强科学家精神宣传,组建临沂市科学家精神宣讲团,举办宣讲大赛,开展“三进宣讲”(进高校、进院所、进企业)活动20场以上。支持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区)2个以上。(责任单位:市科协、市科技局)
十、完善科技创新支撑保障
23. 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市委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机制,完善科技创新政策宣传和推进落实机制。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推动制定《临沂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各县区要强化主体责任,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地。(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24. 强化要素保障。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创新政策体系,提供定制化科技政策服务,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加速向科技型企业集聚。将研发投入情况与科技资源配置紧密挂钩,引导县区、高校院所和企业加大有效研发投入。将科技类重大项目、重大平台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用地布局,对纳入省市重大项目清单的市级以上重点科技创新项目保障新增用地指标,确保项目尽早落地建设、投产达效。(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5日
2023-11-0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孟令君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23-10-30临政任〔202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孟令君为临沂市公安局副局长;乔继刚为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李兆兴为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副主任;赵少华为临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免去:陈一兵的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刘辉的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接存亮的临沂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张廷贵的临沂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
临政任〔202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孟令君为临沂市公安局副局长;
乔继刚为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李兆兴为临沂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副主任;
赵少华为临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免去:
陈一兵的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刘辉的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接存亮的临沂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张廷贵的临沂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10-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临沂市首批二级保护古树及古树群名录的通告2023-10-18临政字〔2023〕98号根据《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我市组织开展了二级保护古树调查认定工作,全市认定二级保护古树231株、古树群1处,现予公布。一、全市审核确认的二级保护古树和古树群,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标牌,标注“临沂市人民政府监制”,分发各县区悬挂。二、全市二级保护古树及古树群实行目录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实行动态调整。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古树管护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古树保护管理,全面落实...
临政字〔2023〕98号
根据《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我市组织开展了二级保护古树调查认定工作,全市认定二级保护古树231株、古树群1处,现予公布。
一、全市审核确认的二级保护古树和古树群,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标牌,标注“临沂市人民政府监制”,分发各县区悬挂。
二、全市二级保护古树及古树群实行目录管理,根据情况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古树管护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古树保护管理,全面落实属地责任和管护主体责任,确保古树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四、全市各级要加大宣传力度,弘扬古树文化,增强全民古树名木保护意识,积极引导各方力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附件:临沂市首批二级保护古树及古树群名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沂市首批二级保护古树名录
序号
县(区)
古树编号
树种
树龄(年)
树高
(米)
胸(地)围
(厘米)
冠幅
(米)
具体生长位置
1
兰山区
37130200012
银杏
约350
10
372
12
临沂市运输公司永恒华府
2
兰山区
37130200013
银杏
约300
10
310
7.6
临沂市运输公司永恒华府
3
兰山区
37130200014
银杏
约350
40
400
30
白沙埠镇余粮村
4
兰山区
37130200015
国槐
约300
10
300
13
白沙埠镇白沙埠村
5
兰山区
37130200016
银杏
约400
37
490
20.7
义堂镇葛疃社区致富路
6
兰山区
37130200017
圆柏
约300
12
190
10.4
义堂镇涑河南社区
7
罗庄区
37131100002
银杏
约350
25
400
17
册山街道白沙沟村中
8
河东区
37131200006
国槐
约400
14
466
14.5
汤河镇中洽沟
9
河东区
37131200007
柘
约300
4.2
162
11
汤河镇大程子河
10
河东区
37131200008
厚壳树
约300
9
210
11
九曲街道耿斜坊
11
沂南县
37132100009
银杏
约350
28
415
18.5
大庄镇坊南庄办公室院内
12
沂南县
37132100010
银杏
约300
26
310
17
界湖街道圣良庄村西关帝庙前
13
沂南县
37132100011
银杏
约300
21
352
14
界湖街道王家独树
14
沂南县
37132100012
侧柏
约300
6
220
12
岸堤镇小峪庄村广场
15
沂南县
37132100013
银杏
约400
31.7
440
17.8
孙祖镇书堂村大庵
16
沂南县
37132100014
银杏
约350
18
390
17
青驼镇大冯楼村小广场
17
沂南县
37132100015
国槐
约350
8.7
426
12.3
苏村镇大安村内街道
18
沂南县
37132100016
国槐
约300
6.7
382
11.7
苏村镇南良水村东
19
沂南县
37132100017
国槐
约300
4.8
330
5.5
辛集镇黄疃
20
沂南县
37132100018
银杏
约350
27
395
28
双堠镇柳泉峪村泉子附近
21
沂南县
37132100019
国槐
约300
9.5
340
8.1
双堠镇上硠村村东
22
沂南县
37132100020
侧柏
约300
18
230
15
铜井镇保乐村中土地庙
23
沂南县
37132100021
柘
约300
8.7
150
8.7
辛集镇八角汪村张家汪东
24
沂南县
37132100022
银杏
约300
17
354
19
孙祖镇黄山寺
25
沂南县
37132100023
银杏
约350
20.2
413
18
蒲汪镇陡沟烈士陵园北
26
沂南县
37132100024
国槐
约300
15.2
373
14
27
沂南县
37132100025
银杏
约350
21.2
415
20
诸葛亮故里纪念馆
28
沂南县
37132100026
银杏
约450
18.8
512
21
砖埠镇任家庄娘娘庙
29
沂南县
37132100027
银杏
约300
25.2
365
23
砖埠镇西岳庄村内水库下
30
沂南县
37132100028
银杏
约400
26.5
472
23
铜井镇观音寺大队院内
31
沂南县
37132100029
银杏
约300
18
373
13
铜井镇中心校
32
沂南县
37132100030
银杏
约350
23
424
23
孙祖镇黄山寺
33
沂南县
37132100031
国槐
约300
12.2
370
12
马牧池乡拔麻村中
34
沂南县
37132100032
银杏
约300
22.5
371
20
鼻子山林场尚庵寺林区
35
沂南县
37132100033
圆柏
约400
11.7
304
13
鼻子山林场尚庵寺林区
36
郯城县
37132200005
侧柏
约300
16
245
9
银杏古梅园
37
郯城县
37132200006
银杏
约400
18.9
440
19
胜利镇老南村
38
郯城县
37132200007
银杏
约350
24.5
408
19
港上镇后埝小学
39
郯城县
37132200008
银杏
约300
13.1
370
8
重坊镇杨庄寺村
40
郯城县
37132200009
银杏
约300
18
350
20
重坊镇东庄村
41
郯城县
37132200010
银杏
约300
12
360
12
重坊镇倪楼村
42
郯城县
37132200011
银杏
约450
20.2
510
15
郯城街道吴桥村
43
郯城县
37132200012
木瓜
约300
9.3
140
6
郯城街道高炉村
44
郯城县
37132200013
皂角
约300
5
290
9
郯城县郯子公园
45
郯城县
37132200014
银杏
约350
25
408
18
郯城县清泉寺林场
46
郯城县
37132200015
银杏
约300
20.7
340
18
马头镇桑庄
47
沂水县
37132300012
银杏
约350
20
400
21.5
圈里乡中良门村刘庆军院前
48
沂水县
37132300013
银杏
约450
28
505
22.7
圈里乡朱营村天齐庙院内
49
沂水县
37132300014
银杏
约350
21
390
19.7
圈里乡石栏村双龙埠前
50
沂水县
37132300015
国槐
约300
8.5
350
11
圈里乡吕家西山吕科友家门前
51
沂水县
37132300016
国槐
约300
14
340
13
富官庄镇下蔡家沟蔡凤云门前
52
沂水县
37132300017
侧柏
约300
17
240
8
富官庄镇范家庄李明房前
53
沂水县
37132300018
国槐
约300
8.5
360
10
富官庄镇小黄崖王新光房后
54
沂水县
37132300019
国槐
约350
13.5
430
16
沙沟镇黑石沟段作善房前
55
沂水县
37132300020
国槐
约300
8
360
12.7
沙沟镇西于沟邱维江院东侧
56
沂水县
37132300021
国槐
约300
11
340
9.3
沙沟镇霹雳石刘文亮房前
57
沂水县
37132300022
国槐
约300
8
340
9.4
沙沟镇于家洞许祥会房前
58
沂水县
37132300023
国槐
约300
12
360
11.8
沙沟镇于家洞于子高房屋西侧
59
沂水县
37132300024
国槐
约300
15
380
15
沙沟镇麻峪子老村址
60
沂水县
37132300025
国槐
约300
11
390
11
沙沟镇前朱雀二村下河老村址
61
沂水县
37132300026
国槐
约300
9
320
8.1
杨庄镇李小峪晨宇模具公司院
62
沂水县
37132300027
国槐
约300
8
300
6.6
杨庄镇庄科村徐本梅房屋西侧
63
沂水县
37132300028
国槐
约300
8
300
6.6
杨庄镇上牛山村张希平屋后西
64
沂水县
37132300029
银杏
约350
14
390
16
高桥镇徐家牛旺王德民门前
65
沂水县
37132300030
国槐
约300
8
340
8.8
马站镇下窑村刘太芹院外
66
沂水县
37132300031
国槐
约300
9
300
9
马站镇鞠家庄子鞠永利房前
67
沂水县
37132300032
国槐
约350
12
400
13
诸葛镇常庄村宋德兴院外西侧
68
沂水县
37132300033
国槐
约350
15
420
9.5
诸葛镇西埠前村李世东房前
69
沂水县
37132300034
国槐
约300
13
320
12.5
诸葛镇徐家峪老村址
70
沂水县
37132300035
国槐
约300
13
310
11.5
诸葛镇崮前官庄老村址
71
沂水县
37132300036
银杏
约400
22
430
18
诸葛镇耿家王峪民宿客栈东侧
72
沂水县
37132300037
国槐
约300
15
360
11.8
诸葛镇东王峪耿尊田房前
73
沂水县
37132300038
国槐
约300
10
300
10
诸葛镇大崮后刘长森房前东侧
74
沂水县
37132300039
国槐
约450
19
500
11
诸葛镇庞家河庞守德房西侧
75
沂水县
37132300040
国槐
约300
19
300
9.3
诸葛镇司家沟谢发存房东侧
76
沂水县
37132300041
国槐
约300
9
300
9.3
诸葛镇马崮峪周卫鑫房西侧
77
沂水县
37132300042
国槐
约300
9
310
9
诸葛镇马崮峪周卫鑫房后
78
沂水县
37132300043
国槐
约300
12
360
10
诸葛镇七沟村王志学房东侧
79
沂水县
37132300044
国槐
约300
9
300
10
诸葛镇略疃村老大队部广场
80
沂水县
37132300045
国槐
约400
15
450
15.3
诸葛镇武家河北耿在军房屋西
81
沂水县
37132300046
银杏
约300
19
360
16
高庄镇拐棒峪成娟超市西侧
82
沂水县
37132300047
侧柏
约300
9
230
9
高庄镇谷子峪南山半坡
83
沂水县
37132300048
圆柏
约300
11
210
7
夏蔚镇东良村村委西山坡
84
沂水县
37132300049
黄连木
约400
17
340
15.5
夏蔚镇下桃峪村东南土地庙
85
沂水县
37132300050
国槐
约300
15
350
9.5
崔家峪南垛庄铺刘志法院前
86
沂水县
37132300051
国槐
约300
13
390
12.7
崔家峪南垛庄铺村后路北100米
87
沂水县
37132300052
侧柏
约400
15
275
14
崔家峪九山官庄孙晓房屋东侧
88
沂水县
37132300053
国槐
约350
10
410
10
崔家峪下常庄杨海溪郝连福房
89
沂水县
37132300054
黄连木
约400
14
340
8
院东头镇四角泉村东土地庙
90
沂水县
37132300055
板栗
约350
15
570
20
院东头镇下岩峪村千年栗王
91
沂水县
37132300056
侧柏
约400
10
280
7.8
院东头镇张家峪子庙岭子庙前
92
沂水县
37132300057
侧柏
约450
11
350
11.5
院东头镇张家峪子岭子庙前
93
沂水县
37132300058
国槐
约350
7
430
8
院东头镇坡子村黄家志院前
94
沂水县
37132300059
国槐
约300
11
330
9.5
院东头镇坡子村黄峰房屋东侧
95
沂水县
37132300060
银杏
约300
18
350
16
院东头镇四门洞洞出口
96
沂水县
37132300061
侧柏
约400
12
285
7.5
国有辛子山林场黄龙庵
97
沂水县
37132300062
国槐
约300
12
340
9
黄山铺镇西河北村付玉梅房西
98
沂水县
37132300063
国槐
约300
5
360
6.5
黄山铺镇黄墩坪老村址
99
沂水县
37132300064
侧柏
约300
13
240
12
四十里堡镇西李家庄东南老林
100
沂水县
37132300065
国槐
约300
10
310
10
沂城街道前善疃刘德庆房前
101
沂水县
37132300066
国槐
约300
11
330
10.5
沂城街道前善疃扈战英房屋东
102
沂水县
37132300067
国槐
约450
13
480
9.5
沂城街道古城前李振清房前
103
沂水县
37132300068
国槐
约300
12
320
9.5
沂城街道东山村老村址
104
沂水县
37132300069
国槐
约300
9
320
9.5
道托镇下良峪村南老碾南侧
105
沂水县
37132300070
国槐
约400
8
440
11
道托镇西官庄老村址
106
沂水县
37132300071
国槐
约350
18
400
17.5
许家湖镇南小尧村孙永江院前
107
沂水县
37132300072
国槐
约350
11
430
10
许家湖镇西赵家楼赵志松房西
108
沂水县
37132300073
国槐
约350
11
430
10
许家湖镇南王庄王文庆房东侧
109
沂水县
37132300074
国槐
约300
11
330
9
许家湖镇兰香埠张润法院西侧
110
沂水县
37132300075
国槐
约300
8
350
7
城区电力公园北入口西侧
111
沂水县
37132300076
国槐
约300
7
340
6.5
龙家圈街道泮池沟村黄传政房
112
沂水县
37132300077
国槐
约300
14
330
9
龙家圈街道东大埠岭牛庆臻房
113
沂水县
37132300078
国槐
约400
15
450
16
龙家圈街道崮庵村陈修增房前
114
沂水县
37132300079
国槐
约350
20
420
12.5
泉庄镇崮安村苗本福房屋东侧
115
沂水县
37132300080
银杏
约300
15
350
12.5
泉庄镇东郭庄村东老庙址
116
兰陵县
37132400012
银杏
约300
15
320
13
苍山街道西大埠村小学院内
117
兰陵县
37132400013
银杏
约300
23.5
380
22
庄坞镇政府大院内(属河西村)
118
兰陵县
37132400014
银杏
约350
27.5
420
18
尚岩镇王楼村村西南路南
119
兰陵县
37132400015
银杏
约300
26.5
340
16
新兴镇太子堂村佛圣寺
120
兰陵县
37132400016
流苏
约300
10.5
263
12
磨山镇万松山西村村内西南
121
兰陵县
37132400017
圆柏
约300
10.7
233
10
鲁城镇楼子村西南湖
122
兰陵县
37132400018
侧柏
约400
17.5
272
9
尚岩镇安庄村文峰山上山道西
123
兰陵县
37132400019
侧柏
约300
16.1
200
4
尚岩镇安庄村文峰山上山道西
124
兰陵县
37132400020
黄连木
约350
18.5
298
18
苍山街道竹龙桥村内
125
兰陵县
37132400021
侧柏
约300
15
160
6
车辋镇桥庄村西路西原土地庙
126
兰陵县
37132400022
侧柏
约300
10.4
208
9
大仲村镇保合庄村村东土地庙
127
费县
37132500009
银杏
约400
14.3
430
13
费城街道银杏金街南路边
128
费县
37132500010
银杏
约400
31
442
23
探沂镇北王管疃村朝阳洞
129
费县
37132500011
流苏
约300
11.8
203
13
马庄镇核桃峪土山后村中
130
费县
37132500012
流苏
约300
5.5
295
6
马庄镇核桃峪三岔河村前河北
131
费县
37132500013
柘
约350
10
210
8
马庄镇联新村崮后西路南
132
费县
37132500014
银杏
约400
25.8
438
15
新庄镇柳泉村泉安子东北
133
费县
37132500015
银杏
约300
23.2
325
9
新庄镇轴沟村董勤路家西
134
费县
37132500016
板栗
约300
8.2
360
17
薛庄镇大古台村西路北
135
费县
37132500017
板栗
约300
11.6
295
16.5
薛庄镇大古台村小学河南50米
136
费县
37132500018
板栗
约300
8
350
18.3
薛庄镇大古台村小学河南50米
137
费县
37132500019
国槐
约300
8.1
300
10
梁邱镇梁邱东村广场
138
费县
37132500020
银杏
约300
21
310
12.6
探沂镇王富村鸿胪寺内
139
费县
37132500021
银杏
约300
21
300
12
探沂镇王富村鸿胪寺内
140
费县
37132500022
银杏
约300
21
320
12.9
探沂镇王富村鸿胪寺内
141
费县
37132500023
银杏
约300
21
290
12.5
探沂镇王富村鸿胪寺内
142
费县
37132500024
圆柏
约350
18
260
9.1
探沂镇三尚庄村马家林
143
费县
37132500025
小叶朴
约300
17
295
18.8
石井镇石井村东庙子
144
费县
37132500026
圆柏
约300
20
210
6.1
马庄镇北天井汪村南土地庙
145
费县
37132500027
侧柏
约300
12
180
9.5
费城街道常胜庄村东北土地庙
146
费县
37132500028
流苏
约300
8
240
6.4
费城街道桃园村内办公室东
147
费县
37132500029
银杏
约300
27
371
15.7
费城街道北巩庄河北碾边
148
费县
37132500030
银杏
约300
17
300
16
费城街道月庄村北
149
费县
37132500031
侧柏
约300
9
190
9.8
费城街道老君崖村西沟办公室
150
费县
37132500032
银杏
约300
19
370
18.9
国有许家崖林场龙门分区文山
151
费县
37132500033
侧柏
约300
20
190
6.3
费城街道景区管委会仙人洞丛柏庵内
152
费县
37132500034
侧柏
约300
8.4
180
8.9
费城街道景区管委会仙人洞丛柏庵磐石柏
153
费县
37132500035
侧柏
约350
7.4
260
8.5
费城街道景区管委会仙人洞丛柏庵
154
费县
37132500036
侧柏
约400
8.5
300
10
费城街道景区管委会仙人洞丛柏庵福寿柏
155
平邑县
37132600006
国槐
约300
11
300
13.75
武台镇万山庄
156
平邑县
37132600007
国槐
约300
8
300
7
丰阳镇花果峪村西北
157
平邑县
37132600008
国槐
约300
9.5
370
9.65
武台镇东近台村委北
158
平邑县
37132600009
侧柏
约350
11
250
12.4
柏林镇邢家庄村东
159
平邑县
37132600010
银杏
约300
23
360
18
地方镇两泉庄
160
平邑县
37132600011
侧柏
约450
21
375
11
天宝山林场大圣堂分区
161
平邑县
37132600012
侧柏
约350
20
258
11.5
天宝山林场大圣堂分区
162
平邑县
37132600013
温桲
约300
7
245
8
平邑街道北苑社区
163
平邑县
37132600014
温桲
约300
11
200
9
锅泉林场赤梁院
164
平邑县
37132600015
国槐
约450
12
600
16
保太镇卓家村西北路西观音庵
165
平邑县
37132600016
国槐
约300
11
355
10.5
郑城镇埠西村椒林
166
平邑县
37132600017
流苏
约400
12
380
9.5
地方镇前西固村
167
平邑县
37132600018
板栗
约350
11
530
13.5
大洼林场庵子
168
平邑县
37132600019
国槐
约350
7
395
10.25
保太镇大夫宁村村南
169
平邑县
37132600020
国槐
约300
13
330
11.5
保太镇柳家村
170
平邑县
37132600021
银杏
约400
19
520
19
海螺寺林场海螺寺内
171
莒南县
37132700003
板栗
约300
12.6
328
18
洙边镇东夹河村大栗行
172
莒南县
37132700004
银杏
约300
21.5
332
17
道口镇前介脉头村沭河北堰北侧土地庙
173
莒南县
37132700005
侧柏
约300
12
220
11
坊前镇后桃花林村万松山烈士陵园
174
莒南县
37132700006
柘
约300
11.6
145
12
石莲子镇东夹古哨村土地庙
175
莒南县
37132700007
国槐
约300
12.5
345
10
涝坡镇李家鸡山村李兴四院前
176
莒南县
37132700008
银杏
约300
25.8
340
24
涝坡镇鸡山西坡村鸡山山腰老庙遗址
177
蒙阴县
37132800002
国槐
约300
8.8
349
8.95
蒙阴街道马家花园
178
蒙阴县
37132800003
国槐
约300
6.5
322
5.75
联城镇东杨庄
179
蒙阴县
37132800004
国槐
约300
3
350
3.1
联城镇龙凤峪村
180
蒙阴县
37132800005
国槐
约300
8.2
358
7.95
联城镇相家庄子
181
蒙阴县
37132800006
国槐
约300
8.1
325
11.5
常路镇杏山庄
182
蒙阴县
37132800007
国槐
约300
7.3
341
8.7
高都镇黑石山村
183
蒙阴县
37132800008
国槐
约300
10.2
350
11.9
岱崮镇东指村
184
蒙阴县
37132800009
国槐
约300
8.1
344
11
岱崮镇贾庄村
185
蒙阴县
37132800010
国槐
约300
4.5
331
6.9
坦埠镇金钱官庄
186
蒙阴县
37132800011
国槐
约300
6
351
7
坦埠镇中山寺林场
187
蒙阴县
37132800012
国槐
约300
19.5
355.8
12
坦埠镇中山寺林场
188
蒙阴县
37132800013
国槐
约400
19
482.4
12
坦埠镇中山寺林场
189
蒙阴县
37132800014
国槐
约300
15
360
11.5
旧寨乡北楼村
190
蒙阴县
37132800015
国槐
约300
15
364.2
11
桃墟镇闫庄村
191
蒙阴县
37132800016
国槐
约300
8.5
319
10.05
桃墟镇洪山村
192
蒙阴县
37132800017
侧柏
约490
11.2
316
12.2
蒙阴街道尧山寨村
193
蒙阴县
37132800018
侧柏
约350
13.5
277
6.5
桃墟镇大庙村
194
蒙阴县
37132800019
侧柏
约350
13
291
7.25
旧寨乡北莫庄
195
蒙阴县
37132800020
侧柏
约300
18
243
5
坦埠镇中山寺林场
196
蒙阴县
37132800021
侧柏
约350
12
285
8.25
旧寨乡北莫庄
197
蒙阴县
37132800022
侧柏
约400
18.5
302
5
坦埠镇中山寺林场
198
蒙阴县
37132800023
侧柏
约350
18.5
275
8.25
坦埠镇中山寺林场
199
蒙阴县
37132800024
侧柏
约450
15
345.5
11
坦埠镇戴家庄村
200
蒙阴县
37132800025
侧柏
约350
15.1
299
11
联城镇刘官庄村
201
蒙阴县
37132800026
侧柏
约400
9.3
315
8.5
蒙阴街道尧山寨村
202
蒙阴县
37132800027
侧柏
约300
7.3
248
6.05
蒙阴街道尧山寨村
203
蒙阴县
37132800028
侧柏
约350
9.5
300
8.75
蒙阴街道尧山寨村
204
蒙阴县
37132800029
侧柏
约490
18
426
13
蒙阴街道尧山寨村
205
蒙阴县
37132800030
银杏
约400
14
466
14.5
垛庄镇大山寺村
206
蒙阴县
37132800031
银杏
约400
27
503
23.5
蒙阴街道南竺院村
207
蒙阴县
37132800032
银杏
约490
32
690
20
桃墟镇麻店子村
208
蒙阴县
37132800033
银杏
约350
22.5
427
13.5
野店镇东梭庄
209
蒙阴县
37132800034
银杏
约300
17
343
17.6
野店镇北晏子村
210
蒙阴县
37132800035
银杏
约350
22
402
21.25
联城镇龙榜崖村
211
蒙阴县
37132800036
银杏
约300
17
320
16
联城镇山南村
212
蒙阴县
37132800037
黄连木
约490
18
430
19.75
联城镇和恬村
213
蒙阴县
37132800038
黄连木
约300
15.2
255
10.1
常路镇王莽峪
214
蒙阴县
37132800039
圆柏
约400
16
320
14.5
野店镇桑梓峪
215
蒙阴县
37132800040
君迁子
约300
12
180
15
旧寨乡杏山村
216
蒙阴县
37132800041
银杏
约300
18.9
377
13
坦埠镇中山寺林场
217
蒙阴县
37132800042
国槐
约300
8
348.5
5
蒙阴街道上庄村
218
蒙阴县
37132800043
侧柏
约300
21
195
5
联城镇和恬村
219
蒙阴县
37132800044
侧柏
约300
11
226
7.5
野店镇南峪村
220
蒙阴县
37132800045
侧柏
约300
11
237
7
野店镇南峪村
221
蒙阴县
37132800046
侧柏
约300
21
242
8
岱崮镇下旺村
222
蒙阴县
37132800047
国槐
约300
9
338
10
常路镇山里村
223
蒙阴县
37132800048
国槐
约300
6
374
10
常路镇台庄村
224
蒙阴县
37132800049
国槐
约300
18
350
12
野店镇烟庄村
225
蒙阴县
37132800050
鹅耳枥
约350
8
319
7
岱崮镇先头峪村
226
临沭县
37132900003
木瓜
约350
10.5
162
10
冠山风景区
227
临沭县
37132900005
乌桕
约300
22
206
12
冠山风景区
228
临沭县
37132900013
黄连木
约300
13.1
230
9
临沭街道前琅琳子村村西北郇氏祖坟
229
临沭县
37132900024
圆柏
约400
15.5
312
12
玉山镇玉山村东
230
临沭县
37132900025
圆柏
约300
17.5
214
8
玉山镇玉山村东
231
临沭县
37132900030
黄连木
约400
13.4
346
14
大兴镇荣观堂北场
临沂市首批保护古树群名录
序号
县(区)
编号
树种
面积
(公顷)
株数
树木平均高度(米)
主干平均
胸围(厘米)
树龄(年)
具体生长位置
1
兰山区
371302Q01
银杏
6
361
30
70
约300
兰山街道葛家王平
社区生生园
2023-10-1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意见2023-10-16临政办字〔2023〕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23〕166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落实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执行标准。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标准,我市2023年度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202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
临政办字〔2023〕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合理增长机制,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23〕166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落实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标准。根据省政府确定的工资指导线标准,我市2023年度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企业工资指导线基数为2022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4029元。根据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不再发布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和下线。
二、压紧压实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严格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工作,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工会密切配合,加快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等因素,逐步增加劳动者工资。
三、严格备案程序。国有企业按照工资决定机制改革要求,编制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非国有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报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10-1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10-13临政字〔2023〕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决贯彻习近平总...
临政字〔2023〕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落实省委和省政府“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持续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发挥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强化制度、技术、市场、监管等保障体系建设,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探索具有临沂特色的“无废城市”管理新模式,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建设美丽临沂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协调,城乡一体。将“无废城市”建设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有机融合,在工业发展绿色转型、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碳达峰碳中和、乡村振兴战略总体框架下,将固体废物综合管理水平提升与城市精细化管理相衔接,整体推进、补齐短板,协同提升城乡固体废物管理水平。
坚持责任明晰,健全机构。建立“无废城市”建设组织机构,明确市委、市政府责任和各部门分工,逐一落实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的责任单位,强化“无废城市”建设任务落实,保障顺利完成建设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立足临沂市固体废物管理现状与发展趋势,梳理“无废城市”建设过程中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核心问题、薄弱环节,结合临沂市情况设定符合实际的目标任务,提出针对性强、易于操作的任务措施,推动形成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健全治理体系和基础设施短板,将“无废城市”建设任务落到实处,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坚持创新驱动,深化改革。创新是发展的第一动力,紧抓制度、技术、市场和监管体系建设,通过制度、机制和模式创新促进形成“无废城市”建设长效机制。
坚持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作为“无废城市”建设重要理念,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形成“无废城市”建设理念深入人心、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建设范围和期限
本方案实施范围为临沂市全部所辖区域。
建设期限至2025年12月,期间持续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四)总体目标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推进各类固体废物全过程精细化管理与多部门协同治理,实现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有效源头减量、促进贮存处置总量趋零增长、提高综合利用率、补齐收集利用处置能力和运维体系短板,实现城市发展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全面推进主要农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水平和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率,实现危险废物全面无害化管控,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促进技术创新、推进市场机制、强化监管能力,基本建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科技支撑、公众参与的共建共享管理体系,实现城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变,形成各类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综合治理的“无废临沂”新模式。
(五)阶段目标
到2025年,搭建固体废物智慧管理平台,建立协同高效的城市固体废物管理体系。绿色工业水平显著提升,主要农业固体废物基本实现资源化利用,绿色生活理念深入人心,生活垃圾分类基本实现全覆盖,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危险废物得到安全管控,主导产业实现循环化发展,城市“无废”发展模式初步建成。
临沂市“无废城市”建设共设置了47项指标,包含25项必选指标(★)和22项可选指标。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工业绿色转型升级,提升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水平
1.坚持工业绿色转型源头减量
优化产业结构。严格限制新建、扩建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区域内难以实现有效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的项目。根据“落后产能淘汰再加严、传统产业改造再加力、新兴产业培育再提速、产业生态优化再深入”的部署,深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坚决淘汰低效落后动能,加快发展新动能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资源能源和环境容量指标向效益更好的领域和企业流动。压减工业固体废物源头产生量,推动“两高”项目减量替代,新建“两高”项目,严格实施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制度,坚决遏制高能耗、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认真落实节能审查和能源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制度。全面提升传统产业链条水平,以创新驱动、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赋能为动力,着力推动木业、机械电子、食品、冶金、医药、化工、建材、纺织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加快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集群,突破产业核心关键技术,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带动作用大的行业龙头企业,统筹技术开发、工程化、标准制定、市场应用等环节,推动要素整合和技术集成。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新兴产业融合发展,形成新兴产业与传统优势技术相融合、新兴制造业与新兴服务业相融合等新型业态。力争到2025年年底,高产出、低排放的战略新兴产业占比进一步提升,成为全市财源建设的支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能源供给结构。逐步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型,大力实施“三增两减”工程,聚焦可再生能源、外电入临和天然气消费做加法,推动实施可再生能源倍增行动,突出煤炭、煤电两大行业做减法,坚决淘汰违规低质落后产能,大幅削减煤电能源行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实现能源消费增量主要由清洁能源供给、电力消费增量主要由清洁电力供应。到2025年,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含抽蓄电站)发电装机达到820万千瓦,煤炭产能控制在35万吨,煤电装机控制在500万千瓦以内。(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2.探索建立绿色工业体系
推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以钢铁、化工、有色、电力、建材、纺织等行业为重点,实施绿色化技术改造,更新工艺流程、提升能源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鼓励发展电弧炉短流程炼钢,推进水泥、焦化、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广普及高效精馏系统、高温高压干熄焦等技术。以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工业园区创建为抓手,持续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以经济开发区和生态工业园区等重大载体建设为引领,到2025年,累计建设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100家,建设绿色工业园区3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3.提升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水平
推动大宗固体废物高效处置利用。结合全市实际现状,统筹固体废物产生源与利用去向,进行宏观调控,解决综合利用及处理处置的关键难点问题,进一步拓宽冶炼废渣、炉渣、粉煤灰、尾矿、脱硫石膏和建筑垃圾等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渠道,推动在绿色建材、交通工程、生态修复、矿山恢复等领域进行规模化利用。(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构建多层次的资源高效循环利用体系。以平邑县矿区为重点,加强对低品位矿、共伴生矿、难选冶矿、尾矿等综合利用,推进有价组分高效提取利用,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矿渣尾渣,用于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材料等生产;以临港经济开发区精品钢基地为重点,聚焦钢铁冶炼废渣应用难点,鼓励重点产废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加强技术合作,共同研究,着力突破钢渣规模化应用技术难点,实现冶炼废渣高值化利用;围绕兰山区、费县木业产业集群,推动木业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链深入发展,加快构建“木业废弃物—造纸、生物质发电”利用处置链条,破解制约废弃物处理处置关键环节堵点、难点,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健康发展;推动兰陵县全国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与“无废城市”建设相融合,打造“尾矿尾渣—建材—节能建筑、绿色材料”产业循环;发挥矿区产业优势,推广沂水县“边开采—边复垦—边恢复”“保护与开发协同”“矿产资源做到吃干榨净”等成功经验模式;针对沂水县生物化工产业,依托骨干企业集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深度打造“乙醇生产—污水处理—污泥压滤—焚烧发电”“乙醇生产—二氧化碳回收—食品级CO2”“乙醇生产—厌氧发酵—热电联产—乙醇生产”“乙醇生产—酒糟—纤维蛋白—饲料”等循环经济生产链条。到2025年,主要类别固体废物形成上下游产业齐全、利用途径多元、附加值较高的完整产业链条。(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科技研发,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加大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进行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示范应用,破解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发展的技术瓶颈。围绕重点领域,大力推广源头减量减害与高质综合利用关键核心技术和装备,积极开展循环经济技术创新集成示范,推动形成产学研用一体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构建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体系
贯彻落实法规标准。各级政府部门应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及时向企业进行宣传,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落到实处。积极探索对历史遗留和无主固体废物治理等保障民生工程的“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调动社会和企业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积极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强化工业固体废物收运处体系监管。依托省固体废物信息监管平台,建立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制度,摸清底数,掌握产生、储运、利用处置等重点环节,各县区基本建成规范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场所,形成能力充足、布局合理、运转规范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处置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强化工业固体废物执法监管。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监管纳入固体废物专项行动,各部门依据职责,加强联合监督执法,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固体废物专项执法,按时完成清理整治任务。(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建立循环型农业生产方式
1.推行循环型农业发展模式
推行循环型绿色生态农业发展模式。加快打造“生态+”农业循环产业链。推行种养结合、养殖场建设与农田建设有机结合,推广畜禽、粮食、蔬菜、水果协同发展模式,加快打造一批生态农场和生态循环农业联合体,形成可持续发展机制。采用“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化运作,在沂南县加快推广畜牧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建设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高质量标准化养殖场,并培育“粮食种植—秸秆饲料—畜禽养殖—有机肥—种植业,畜禽粪便—沼渣/沼液—种植业”循环农业发展模式。在兰陵县探索建立“蔬菜种植—废弃物制肥料—种植业”生态农业产业链。在沂水县发展壮大“绿色种植—食品加工”循环产业链。在蒙阴县、沂水县发展“绿色种植+生态旅游”生态产业链,积极构建“农业+旅游”产业体系。推进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生物质能、旅游康养等循环链接,鼓励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完善农业品牌体系,推进绿色优质农产品认证和管理。
坚持减量优先,推进农业清洁生产。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改进施肥方式,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肥料和种植绿肥。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先进施药机械,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进农村生物质能开发利用,支持沂水县、沂南县利用农林废弃物、畜禽粪污等生产沼气,试点并推进以生物质能、沼气能、太阳能为主的能源小镇建设,提高清洁能源供应水平,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综合效益。推动构建林业循环经济产业链。
发挥临沂北部山区林业优势,加快推广林上、林间、林下立体开发产业模式,打造绿色无公害产品品牌。加快建设水源涵养林及水土保持林、农田林网、城市林业及森林公园,超前布局谋划“碳中和”,探索发展森林碳汇经济。(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健全农业源固体废物收储运体系
全市各县区构建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含蔬菜尾菜)、废旧农膜(含废弃果袋、反光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病死畜禽等五大类农业废弃物收储运体系,全面提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要认真对照《临沂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围绕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终端产品利用等关键环节,促进资源化利用。推进绿色种养循环,通过“以地定养、以养肥地、种养对接”,就地就近开展粪肥还田利用,形成农牧良性循环。
严格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责任和措施。乡镇发现病死畜禽,要及时通过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进行收集并送到无害化处理厂,或在畜牧兽医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处理。各县区对整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做出统一规划和规范,无害化处理体系不健全的畜禽养殖大县,抓紧健全收集体系。
健全农作物秸秆收储运体系,建立一套符合本地实际的秸秆收、储、运体系,采取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多种途径,着力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完善秸秆禁烧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秸秆禁烧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加大回收处置力度。各县区要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建立与废旧农膜产生量相匹配的回收利用体系。对于有再次使用价值的废旧农膜,推广兰陵县造粒再利用模式;无利用价值的废旧农膜,由使用者负责收集整理、清运至当地农村生活垃圾回收点或废旧农膜回收站点,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大对农用薄膜回收、再利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随意倾倒或弃留废旧农膜行为。
各县区要按照“谁购买谁交回、谁销售谁收集、谁生产谁处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县区集中收储中心、镇街收集站点、村(农药经营店、园区)回收网点”三级回收处理体系。积极引导农药生产者、销售者之间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履行法定回收义务。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监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农业源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机制
(1)畜禽粪污
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规模养殖场应制定年度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确保畜禽粪污去向可追溯。引导养殖场通过土地流转、租赁、合同订单等形式配套种植用地,为就地就近消纳畜禽养殖粪污提供有力条件。鼓励采取多元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扩大利用途径。比如建设有机肥、沼气、生物天然气等工程,促进粪污肥料化、能源化、基质化利用。
推动规模以下养殖户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督促规模以下养殖户配备匹配的粪污消纳用地,采用堆积腐熟发酵等形式达到无害化要求后就地就近还田。结合地方实际,在散养密集区推广“截污建池、收运还田”的畜禽粪污治理模式,建设田间地头管网和储粪(液)池等配套设施。探索建立第三方区域总包服务模式,由第三方服务主体对特定区域内散养户的畜禽粪污进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再行还田,相应区域内散养户按各自粪污处理量支付相应费用。
(2)病死畜禽
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全市进行排查,确保临沂市境内的田间地头沟渠村庄周边等场所没有病死畜禽抛弃现象。
建立应急处置的长效机制。舆论监督、媒体监督逐渐成为常态,建立病死畜禽收集、处理、补偿体系,强化无害化处理的保障,包括提高辖区内生猪及其他畜禽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参保比例。实行养殖保险和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无害化处理与保险理赔挂钩,增强养殖户主动进行无害化处理积极性。
(3)农作物秸秆
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推动秸秆综合利用产业提质增效。坚持农用优先,持续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和基料化利用,发挥好秸秆耕地保育和种养结合功能。扩大秸秆清洁能源利用规模,鼓励利用秸秆等生物质能供热供气供暖,优化农村用能结构,推进生物质天然气在工业领域应用。不断拓宽秸秆原料化利用途径,鼓励利用秸秆生产环保板材、碳基产品、聚乳酸、纸浆等,推动秸秆资源转化为高附加值的绿色产品。
(4)废旧农膜
鼓励以农业发展为主导的乡镇集中开展回收设施建设,健全农膜、化肥与农药包装、灌溉器材、农机设备等废旧农用物资回收体系。鼓励乡镇政府与再生塑料加工、再制造等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拓展废旧农用物资再利用产业,提升再利用效率。以标准地膜应用、农户自主捡拾回收和集中清理相结合、分类利用为方向,推动建立多种方式的农膜回收机制,结合临沂再生塑料等产业建设,支持开展农膜再生利用。强化废旧农用物资回收的组织引导。加强政府主导,引导种植大户、农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用物资企业、废旧资源回收企业等相关责任主体主动参与回收。
支持龙头企业保障资源化利用,支持企业建设农用残膜回收利用生产线。扶持引导企业与农户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积极探索地膜产业“以旧换新”“以销定收”模式,达到企业生产销售与回收利用相统一,农民推广使用与回收治理相结合。在残膜回收加工过程中采取加工生产和科技创新的原则,大力研发新工艺、新品种,提高废旧农膜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农业绿色发展。
(5)农药包装废弃物
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运输活动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回收站(点)暂存的农药包装废弃物,需由专业化回收服务机构上门收集转运。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以后,应当按照“回收于农田,再用于农业”的原则进行资源化利用,继续用作农药包装或作为生产农药包装等农业生产用具原料。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
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生产企业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农业源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加强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农膜、林业废弃物、农产品加工副产物等农林废弃物高效利用。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结合临沂各县区农业特点,坚持因地制宜、农用优先、就地就近原则,推进沂南、沂水、莒南、郯城等县区开展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利用,推广秸秆还田、制作畜牧养殖饲料、制备生物质燃料等技术应用,提高利用效率。鼓励以秸秆为原料开发新材料新产品,提高综合利用附加值。
推进畜禽粪污处置利用。以沂南县为重点区域,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坚持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加快完善畜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结合相关县区养殖特征,鼓励种养结合,合理选择处置利用方式,以生产能源(沼气)和有机肥为主要利用方向,鼓励规模养殖与规模处置利用相结合,集成推广应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解决畜禽养殖的环境难题,推进沼肥与生态农业、生态养殖业、绿色食品业等一体化发展,打造临沂特色样板。
推动林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费县为重点区域,因地制宜开展利用次小薪材、林业废弃物、木业加工废料、农作物秸秆等生产成型生物质燃料、复合板材生产、食用菌栽培等,推进林业、木业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探索农产品加工副产物资源化利用。以兰陵县为重点区域,试点蔬菜加工废弃物制有机肥,解决农产品加工副产物利用难题。
推进废旧农用物资回收利用。加快废旧农用物资回收体系建设。支持沂南、兰陵等农业大县建设区域性废旧农用物资集中处置利用中心,建立政府引导、企业实施、农户参与的农用物资生产、使用、回收、再利用各个环节相互配套的回收利用体系。(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促进生活源固体废物分类利用
1.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推进垃圾分类,源头减量
系统规划,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制定、发布绿色低碳生活指南,并加强各渠道宣传教育,营造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鼓励公众绿色低碳消费,率先在快递、物流、外卖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新兴行业中探索环境友好材质与产品的设计及市场化,构建有利于绿色低碳生活的健康消费市场。推行绿色办公,鼓励使用循环再生办公用品,推进无纸化办公,率先在党政机关限制使用一次性水杯、一次性墨盒等用品。倡导“光盘行动”。(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配合)
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全面展开,实现垃圾分类全覆盖。落实《临沂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进一步落实《临沂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各县区、各部门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构建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和处置体系。到2025年,临沂市中心城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各县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面进一步扩大,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政策和标准体系持续完善,科学管理、长效机制、习惯养成效果明显。〔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配合〕
推进红色旅游景区的无废建设,以临沂市红色旅游融合发展试点建设为契机,打造红色旅游“无废景区”的临沂样板。全面禁止景区销售、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用品,鼓励景区建设垃圾分类亭、垃圾分拣站。深化旅游景区塑料垃圾清理整治,加强景区景点餐饮服务禁限塑的监督管理。细化无废景区组织机构及职能,全面实施无废内容宣传工作,打造红色旅游“无废景区”的临沂样板。(市文化和旅游局牵头)
打造“无废细胞”工程。以商场、饭店、社区、学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基点,创建“无废细胞”。按照组织管理、循环经济、生态维护、固体废物管理、环境污染防治等标准,落实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等举措,从生活衣、食、住、行等方面入手,形成各类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综合管理模式。(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市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等部门配合)
明确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发改、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分别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再生资源回收、污染防治等方面发挥主要职责,发挥生活垃圾管理的协同作用。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等部门配合)
2.构建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健全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加快建立和完善社区回收点、镇街中转站、县区绿色分拣中心,形成企业主导、政府引导的再生资源三级回收网络。依托“互联网+回收”模式推进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有效回收利用,在条件具备的居民小区(或1000户家庭左右)、行政村(或2000户家庭左右)设置回收网点;引导各县区根据《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建设管理规范》规划建设专业性、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与回收站(点)有效衔接。(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配合)
推进再生资源与生活垃圾收运体系相融合。建立垃圾分类分拣中心,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对生活垃圾科学分类,提高分类可操作性,降低分类成本。统筹推进人员、设施、空间、机制“四融合”,不断推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点相融合,加强再生资源规范回收和清运,提升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水平。到2025年,临沂市在主要城镇社区实现再生资源和生活垃圾收运相融合。(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着力培育再生资源回收骨干企业。发挥行业协会组织作用,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引导企业拓宽再生资源业务领域和经营范围。鼓励各县区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授权地方专业化企业开展特定废旧物资回收业务,实行规模化、规范化运营。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按照下游再生原料、再生产品相关标准要求,提升废旧物资回收环节预处理能力。培育多元化回收主体,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废旧物资回收体系建设;鼓励回收企业与物业企业、环卫单位、利用企业等单位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畅通回收利用渠道,形成规范有序的回收利用产业链条;鼓励钢铁、有色金属、造纸、纺织、玻璃、家电等生产企业发展回收、加工、利用一体化模式。(市商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提升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信息化水平。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升级,有序推进“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业务模式,培育线上和线下再生资源回收试点企业,建设信息化回收平台,应用二维码和手机APP等互联网技术进行回收模式创新。积极发展平台经济,资源合理调配利用,加快形成再生资源区域循环共享再利用。鼓励临沂市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引进技术设备先进、运营服务效率高的智能型回收设施企业,参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发展数字化回收网络。(市商务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配合)
3.提升生活源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
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推进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改造升级,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加快推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配套填埋场建设,实现焚烧飞灰的无害化处置。逐步引导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协同处置污泥等其他固体废物,提高设备运行能力。到2025年,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稳定达到100%。(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餐厨垃圾收运管理。探索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城市管理局配合)。规范餐饮企业餐厨垃圾台账管理,完善签约收运程序,逐步实现动态更新机制。开展餐厨垃圾分类宣传工作,不断提升餐厨垃圾分类水平。进一步拓宽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新途径。(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推动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进一步规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不断拓宽污泥综合利用途径,寻求稳定处置方式,实现污泥的无害化处置。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控,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智慧化信息监控平台,对污泥运输、计量、安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到2025年,全面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规范化、资源化、稳定化处置,城镇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管理责任制,充分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临沂市医疗卫生机构可回收物分类工作。推动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可回收物全部分类管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利用,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可回收物的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临沂市医疗卫生机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率达到70%以上。(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培育或引进再生资源回收骨干企业或与先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加强合作,鼓励回收企业与利用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促进回收与利用的有效衔接,实现再生资源的规范利用。(市商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配合)
4.推进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
全面落实塑料源头减量,加强塑料制品使用、流通监管。严格塑料行业管理,禁止生产、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一次性塑料吸管、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探索实施企业法人守信承诺和失信惩戒,将违规生产、销售塑料制品等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列入失信记录。到2025年,建成区集贸市场严格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大力推进绿色包装技术应用,健全绿色循环物流体系。立足临沂国家物流枢纽城市定位,实施绿色分拨、绿色网点试点,推进绿色循环物流体系建设。推进快递包装材料源头减量,积极推广使用可循环快递箱(盒),鼓励企业使用商品和物流一体化包装,降低电商快件二次包装比例。鼓励邮政快递网点设置标准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引导邮政快递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进一步减少塑料编织袋和胶带使用量,鼓励使用电子面单、“瘦身胶带”、循环中转袋,推广使用可循环、可降解包装,鼓励使用绿色环保材料的包装制品。引导寄递企业建立实施绿色采购和快递包装产品合格供应商制度。到2025年,快递绿色包装使用率达到45%,快递包装物减量成效显著,电商快件不再二次包装率达90%。(市邮政管理局牵头)
科学稳妥推广塑料替代产品应用。推行塑料制品绿色设计,加强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研发,降低应用成本,提升塑料制品产业绿色产品供给能力。在公共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推动可降解塑料产业发展,加快规划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年产6万吨生物可降解聚合项目、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年产30万吨生物可降解高分子材料PBAT项目、金诚石化年产10万吨二氧化碳基可降解塑料项目建成投产。(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塑料废弃物分类回收处置。加大快递、外卖行业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力度,积极推动临沂市回收企业在住宅、办公场所等重点区域合理建设智能化外卖餐盒回收站点和快递包装回收设施,持续提升快递、外卖行业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水平。推动塑料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化利用,鼓励临沂市行业骨干企业申报国家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促进绿色建筑发展
1.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制度
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的程度。加快修订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完善建筑垃圾的全过程管理,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政策支持。探索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制度,实行分类处置,提高资源化利用率。(市城市管理局牵头)
积极推进源头减量、产品替代等政策实施。源头减量方面,落实《临沂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21-2035年)》《临沂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18-2025年)》的部署,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加快推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不断提高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大力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配合)
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开发和再利用体系。研究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处置标准,鼓励企业完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应用技术与施工技术标准体系,制定新型墙材、再生混凝土、再生骨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标准,统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质量。(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2.大力实施建筑垃圾增量控制
绿色策划、绿色设计、绿色施工。根据国家、山东省和临沂市政策要求,落实《临沂市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21-2035年))》《临沂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2018-2025年)》等部署,在项目构成和总体设想中推动建筑垃圾增量控制常态化,确保绿色建筑设计达标率100%。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的主体责任,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推行全装修交付,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产生。到2025年,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占同期新开工建筑面积的比例达40%以上。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10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积极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大力推广安全、节能、环保的外墙装置材料、新型墙体材料、新型绿色防水材料。加快成品住宅装修标准化体系建设,逐步实现成品住宅装修的工业化、装修物品的通用化。大力推进绿色建材在成品住宅中的使用比例。支持企业开展清洁能源开发替代、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新材料开发、产品深加工等转型升级改造。发挥优势企业的主导作用,以品牌、管理和营销网络为纽带,促进业态和商业模式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构建我市绿色建材数据库,定期发布我市绿色建材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并将绿色建材生产、使用情况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管理,促进绿色建材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3.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多举措提升资源化利用利用水平。加强顶层设计,制定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政策文件。培育一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龙头企业,鼓励支持企业或个人积极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在确保扬尘管控措施到位,污染物排放达标,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列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到2025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完成一批高水平科研成果。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和装备研发列为市级科技计划重点支持方向。积极鼓励高等院校、企业联合行业上下游,组建创新共同体,开展再生骨强化技术、再生建材生产技术等技术攻关。(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推广应用。推进分类利用,按照建筑结构中不同建筑材质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除工地就近循环利用外,其他强化落实源头分类拆卸,末端资源化利用。对新建工程,按照工程渣土、泥浆和工程废料等进行分类,鼓励工程渣土就地回填、工程废料循环利用,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重复利用率。鼓励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海绵城市、园林景观等各类工程建设中,优先选用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将废弃混凝土、砂浆和砖瓦等进行破碎筛分制成各类再生骨料,并根据骨料粗细的不同,分别应用于不同工程建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市管理局配合)
4.提高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能力
提升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能力。根据《临沂市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19〕1号)要求,合理规划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提升建筑垃圾消纳能力。方案要求,在距城区20公里范围内,兰山区、罗庄区分别规划建设2座以上,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规划建设1座。(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开展建筑垃圾临时堆存清理专项行动,对堆放量较大、较集中的堆放点开展治理工作,经生态修复、环境评估后达到安全稳定要求。(市城市管理局牵头)
5.强化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监管
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控。按照《关于印发临沂市建成区建筑垃圾经营性运输单位及运输车辆信用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城委办发〔2019〕1号)中的相关规定,对违法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实施信用积分管理。同时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管理,严格落实渣土运输车辆全密闭化措施,规范渣土运输车辆通行的时间和路线。(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 134-2019)要求,切实加强建筑垃圾处理场所的监管,全面提高建筑垃圾处置监管精细化水平,强化常态化管理,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扬尘污染控制,落实出入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洒水、喷淋、作业现场覆盖、周边道路保洁等措施;已封场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及时推平、压实,按照相关标准复垦或绿化。(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五)强化危废过程监管,全面防控环境污染风险
1.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严格环境准入。新改扩建项目依法严格履行环保、安全、规划、住建、消防、节能审查等相关手续和“三同时”制度。严禁审批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的涉危险废物项目。强化环评制度管理,新改扩建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科学客观评价危险废物,明确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属性、贮存设施及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不断强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对涉及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开展复核,源头避免危废识别不全、危废表述不规范等问题,严格把控涉危险废物企业排污许可申领、环评审批、固体废物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内容,不断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
推动源头减量化。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贵金属矿采选和煤炭加工为重点,探索制定危险废物产废企业源头减量激励政策,将危险废物源头减量成效明显的项目优先纳入全市金融支持绿色企业项目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配合)
2.健全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体系
强化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落实省级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相关要求,加强对本市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试点监管,提高废铅酸蓄电池、废矿物油的规范化收集。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鼓励在有条件的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依托现有集中收集网点,开展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将市内危险废物年产生总量10吨以下的小微企业作为试点工作重点,对集中收集贮存转运体系的危险废物转移、贮存等环节给予政策支持与指导。统筹考虑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布点情况,每个县区(开发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鼓励现有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单位与所在县区(开发区)综合处置单位以联合经营等方式,作为综合处置单位的收集网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强化危险废物转运监管。强化危险废物运输企业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企业从事危险废物运输行为。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运单和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联动监管。积极推进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定位、升级车载安全预警监控系统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提升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水平。(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3.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优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评估、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科学制定《临沂市“十四五”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规划》,着力解决化工废盐、高含硫含氯危废等利用处置能力结构性短板。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以及其它协同处置设施等资源,构建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鼓励大型化工、煤炭加工企业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充分利用现有危险废物处理能力,推进社会源和工业源危险废物协同处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配合)
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整治提升。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有效衔接机制。规范全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许可活动和经营管理,明确增减核准规模、暂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办法和情形。鼓励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推行危险废物专业化、规模化利用,积极探索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示范引领和退出机制,推动经营企业优胜劣汰和行业水平总体提升。强化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的土壤、地下水预防和风险管控。定期发布投资引导性公告,全面及时公开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许可代码、规模等,产废单位自主选择利用处置单位,鼓励市场化经营,消除价格垄断降低处置成本。(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拓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积极探索开展工业废酸、废有机溶剂等特定类别危险废物“点对点”、园区内定向利用制度,以临沂兰山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为试点,在环境风险可控的条件下,探索“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鼓励制定危险废物定向利用资源化产品和过程污染控制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拓宽危险废物资源化出路。研究引进飞灰和废酸、精(蒸)馏残渣、医药废物等资源化利用等技术,提高危险废物资源化水平。积极鼓励有关科研院所和重点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单位针对处置量大、综合利用难度较大的危险废物类别开展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工作,并在危险废物自动化管理、大数据平台、环境风险、事故预警、应急处置、损害评估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开展探索性管理创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科技局配合)
4.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
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建立部门和区域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充分发挥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作用,强化信息共享,协作配合,努力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强与相邻城市执法联动,建立健全跨市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召开执法联席会议,采取异地摸排、交叉互检、联合执法等方式,不定期组织开展跨市固体废物专项监督与联合执法检查行动,严厉打击跨市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建立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常态化机制,每年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及经营单位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纳入地方环境保护考核指标体系中,督促地方政府落实监管责任。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任务。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高校及研究机构实验室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摸清产生社会源危险废物企业底数,严厉打击社会源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确保社会源危险废物有效处置。依法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到2025年,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配合)
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建立全市危险废物智慧化监管平台,与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智慧监管系统实现互补,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规范化环境管理在线评估和全过程在线监控,建立产废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体系。推行电子称重设备、电子标签打印设备、二维码扫描设备、视频监控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全过程可视化监控与信息化追溯,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全程留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大数据局配合)
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落实省级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将产生《危险废物重点风险管控清单》中危险废物3吨及以上的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作为重点风险监管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法问题的单位,当年度检查频次增加至每季度一次。对危险废物重点风险监管单位、危险废物一般风险监管单位实行“白名单”分级分类差异化管理。加强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监管,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医疗废水达标排放,监督指导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按要求及时拉运和安全处置医疗废物。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将全市隔离点、集中服务点、专仓等重点场所废弃物纳入医疗废物监管范畴并进行无害化处置。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监管体系,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5.构建医疗废物全过程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登记管理制度、暂时贮存制度、内部转运制度、转移联单制度、集中处置制度,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转运。规范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的处置。医疗机构按照标准要求,对未被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输液瓶(袋)以及塑料类包装袋、包装盒、纸张、废弃电子产品等可回收物规范化分类处置,其中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需集中交给有资质有能力利用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可回收物企业处置,并做好可回收物产生量和回收量的登记,按季度统计上报,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可回收物资源回收率达到70%以上。(市卫生健康委牵头)
完善医疗废物收运体系。根据临沂市医疗机构位置分布、医疗废物产生特点,选取合适镇(街)、园区开展“小箱进大箱”模式。实行“小箱进大箱”的村卫生室应当及时收集本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弃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感染性医疗废弃物专用包装物或者损伤性医疗废弃物利器盒内,按规定有效封口后再暂存于专用的收集转运箱内,不得将医疗废弃物直接存放于收集转运箱内。将医疗废弃物交由辖区卫生院暂存,建立交接登记制度,严格按照医疗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做好交接登记,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不得随意丢弃、遗撒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现阶段临沂永洁环保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作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并建立完善该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配合)
强化医疗废弃物规范化管理督查力度。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定期对辖区内所管理的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将医疗废物监管纳入危险废物智慧化监管平台,信息化全程跟踪管理医疗废物的产生、暂存过程,并结合“双随机”“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六)强化系统性规划引领,建立协同推进制度
1.完善政策制度,构建无废制度体系
发挥政府宏观指导作用,强化顶层设计,建立健全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体系。加快制定临沂市“无废城市”建设相关政策和制度。
一是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建立齐抓共管协调机制。结合临沂市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加快专项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法规,明确各类固体废物生产、消费、回收、利用、处置以及监管等不同环节行为主体的责任义务。进一步深化固体废物管理自查自纠工作,建立部门责任清单,明确各类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转移、利用、处置等各环节的部门职责边界,形成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协同增效、信息共享的部门协调机制,实现对固体废物的全过程监管。(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是健全固体废物统计制度,完善固体废物监管体系。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统计制度,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探索开展建筑垃圾统计工作。完善农业废弃物统计方法,建立重要农业资源(废弃物)台账制度,实现农业废弃物底数基本清晰。多方联动定期开展固体废物排查。加强基层执法力度。(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是制定“无废城市”建设方案实施评估机制,对《实施方案》完成情况进行统计、核查和考评,并明确下一阶段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将“无废城市”建设成效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成效考核重要内容,持续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构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标准体系
依托当前已开展的重点类别固体废物利用处置项目,鼓励项目建设企业或主管部门,加快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技术推广应用,加大固体废物领域绿色低碳技术攻关,加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模式创新。完善污染控制技术标准与资源化产品标准体系,综合提升区域创新水平。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加强绿色技术创新政策评估与绩效评价,将绿色技术创新成果、推广应用情况等纳入生态文明体系建设评价考核内容。(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优惠政策,健全“无废城市”建设市场体系
积极落实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政策。完善政策激励机制,优化投融资机制。研究出台临沂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及配套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体系和保障体系,逐步推行涉危险废物、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等高环境风险行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健全绿色金融体系,推广应用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工具。制定针对固体废物资源再生利用企业的绿色信贷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激励机制,优化投融资机制。落实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制定临沂市涉固体废物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加强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评先创优、金融支持等工作中的应用。(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固体废物信息管理平台,提升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
完善固体废物环境信息管理,以现有管理系统为基础,打通多部门固体废物相关数据,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含厨余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固体废物收集、利用处置数据共享机制,建立固体废物信息化和管理大数据平台,提升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利用、处置固体废物行为。加强对固体废物处置场所及设施监管力度,完善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期开展污染物监测工作,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数据信息公开。开展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工作,将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全面掌握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利用、转移、贮存、处置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配合)
5.深化与周边城市区域协同
以“无废城市”建设为契机,加强临沂与周边城市固体废物领域区域合作交流。健全固体废物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区域联动、联合防治、应急协作、执法协同等机制。开展临沂现行固体废物领域标准体系分析评估,完善标准体系建设。
统筹临沂和周边城市固体废物集中收集利用处置设施共享,补齐能力短板,利用多城联动的优势,联合建设“无废”工厂,形成龙头制造业区域“无废”联动。(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临沂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主任,具体负责“无废城市”建设有关工作任务的组织、协调与推进。(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无废城市”建设期间,按“1+6+N”(“1”是指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6”是指6个工作组,“N”是指承担“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工作配合单位)工作机制,推进有关领域重点工作的开展、实施进度的监督管理。针对临沂市固体废物现状,成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农业源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生活源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全过程安全管控、制度体系建设等6个领域工作组,分别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牵头推进各领域重点任务。定期调度、汇总、汇报《实施方案》各项工作推进落实和完成情况。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及时沟通各项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确保《实施方案》重点任务的顺利推进。(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政策支持
落实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完善价格政策,通过差别电价等机制,引导企业和居民实施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通过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等方式,以及灵活运用政府引导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手段,加大对“无废城市”重点领域技术创新、标准制定、项目建设的支持。对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给予优先采购,倡导非政府机构、企业实行绿色采购。对“无废城市”重点支撑项目,在报批及建设全过程建立“绿色通道”,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无废城市”建设贡献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技术支持
与国家级智库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充分发挥智库作用,在重点任务的推进、制度技术体系的建立以及重点项目的引进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深化相关领域产学研合作,在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农作物秸秆高值化利用、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城市污泥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积极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各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动各领域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水平的提升。(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资金支持
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集中支持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农业源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垃圾分类、污泥资源化利用等重点领域。引导金融机构与《实施方案》中重点工程建设定向衔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项目发行绿色债券;各项目管理部门将《实施方案》中重点工程纳入优先申报范围,争取国家、山东省相关资金支持。(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宣传引导
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公民自觉行动。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无废城市”建设。将“无废城市”理念融入家庭教育、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教学体系,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工会、共青团、社会团体、社会管理机构积极开展“无废城市”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普及“无废理念”,形成“无废文化”的浓厚氛围。(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采取多种手段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重视运用电视台、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网站、微博、微信及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以集中采访报道、图文解读、新闻评论等形式,宣传“无废城市”建设的新政策、新做法、新经验、新成绩等。广泛开展微倡议、微签名、微点赞等活动。充分利用全市户外广告、电子大屏、移动电视、宣传栏等载体刊播“无废城市”建设有关规定、“无废城市”建设宣传标语等内容。鼓励公民和社会组织积极举报环境问题,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监督考核
分解细化“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任务、目标,明确责任单位、工作路线及进度、时间安排等。将“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列入政府年度重点任务,将“无废城市”建设成效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成效考核重要内容。参照省“无废城市”建设成效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对各县区“无废城市”建设成效实施年度评估。(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办公室牵头)
附件:1.临沂市“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表
2.主要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项目清单
附件1
临沂市“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表
序号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单位
目标值
(2025年)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1
固体废物源头减量
工业源头减量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
吨/万元
0.91
市生态环境局
/
2
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强度★
吨/万元
0.02
市生态环境局
/
3
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业企业占比★
%
完成当年
工作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
/
4
开展绿色工厂建设的企业数量
个
100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5
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中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循环化改造、绿色园区建设的工业园区占比★
%
93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
6
绿色矿山建成率★
%
全市具备建设条件的大、中、小型矿山绿色矿山建成率分别达到90%、80%、70%。
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7
农业源头减量
化学农药施用量亩均下降幅度
%
10
市农业农村局
/
8
化学肥料施用量亩均下降幅度
%
6
市农业农村局
9
建筑业源头减量
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
%
100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10
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
%
40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11
生活领域源头减量
人均生活垃圾日产生量★
kg
0.78
市城市管理局
/
12
城市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
%
>90
市城市管理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
快递绿色包装使用率
%
45
市邮政管理局
/
14
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92
市生态环境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5
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
%
42.3
市生态环境局
/
16
农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
%
100
市农业农村局
/
17
秸秆综合利用率★
%
95
市农业农村局
/
18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
90
市农业农村局
/
19
%
92
市农业农村局
/
20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
90
市城市管理局
/
21
生活领域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
%
>35
市城市管理局
/
22
医疗卫生机构可回收物回收率
%
>70
市卫生健康委
/
23
固体废物最终处置
危险废物处置
工业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下降幅度★
%
持平或下降
市生态环境局
/
24
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体系覆盖率★
%
100
市卫生健康委
/
25
纳入申报登记的社会源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体系覆盖率
%
100
市生态环境局
市教育局、市科技局
26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量下降幅度★
%
8%
市生态环境局
/
27
完成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含尾矿库)综合整治的堆场数量占比
%
100%
市生态环境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
28
农业固体废物处置
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率
%
95
市农业农村局
/
29
生活领域固体废物处置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
%
100
市城市管理局
/
30
城市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置率★
%
100
市城市管理局
/
31
保障能力
制度体系建设
“无废城市”建设地方性法规、政策性文件及有关规划制定★
项
>10
市生态环境局
“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32
“无废城市”建设协调机制★
/
建立协调
机制市生态环境局
“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33
无废商场数量
个
6
市商务局
/
34
无废景区数量
个
5
市文化和旅游局
/
35
保障能力
制度体系建设
无废饭店数量
个
10
市商务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
36
无废社区数量
个
60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
37
无废学校数量
个
60
市教育局
/
38
无废机关数量
个
60
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
/
39
市场体系建设
“无废城市”建设项目投资总额★
亿元
30.8
市生态环境局
“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成员单位
40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覆盖率
%
100
市生态环境局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
41
技术体系建设
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处置关键技术工艺、设备研发及成果转化
项
2
市科技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
42
监管体系建设
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监管情况★
/
建立并完成市“临沂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平台”
市生态环境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大数据局、市城市管理局
43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
%
>98
市生态环境局
/
44
固体废物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立案率★
%
100
市公安局
市生态环境局
45
群众获得感
群众获得感
“无废城市”建设宣传教育培训普及率
%
80
“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
46
政府、企事业单位、非政府环境组织、公众对“无废城市”建设的参与程度
%
80
“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
47
公众对“无废城市”建设成效的满意程度★
%
80
“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
附件2
主要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项目清单
1.“无废城市”制度体系建设任务清单及责任清单
序号
任务清单
主要内容
完成时限
责任主体
A1 地方法规和规章
A1-1
《临沂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制定《临沂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明确各类主体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的具体规定及责任。
2025年
市城市管理局
A1-2
《临沂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制定《临沂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明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规划、建设与管理,建筑垃圾减排、分类与资源化利用;落实属地责任与优化区域调配相协调。
2025年
市城市管理局
A2 其他政策文件
A2-1
制定医疗废物应急处置
预案
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制定临沂市医疗废物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机构与职责、信息监测与报告、应急响应等。
2025年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A3 标准规范
A3-1
完善建筑垃圾标准体系
研究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处置标准,鼓励企业完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应用技术与施工技术标准体系,制定新型墙材、再生混凝土、再生骨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标准。
2025年
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A4 其他(规划方案)
A4-1
制定《全市“无废城市”推进工作考评办法》
制定“无废城市”建设成效考核办法,对“无废城市”建设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考核,将“无废城市”建设成效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成效考核重要内容。
持续推进
“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
A4-2
制定临沂市“无废城市”建设成效考核办法
建立督导考核机制,对建设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考核。
2023年
“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牵头,市相关部门参与
A4-3
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固体废物管理部门责任清单和协作机制
成立临沂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方案,建立部门责任清单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研究细化分阶段、分年度、分区域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制定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和月度报告制度。
2023年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相关部门参与
A4-4
创建“绿色园区”,编制园区环境规范化管理相关制度
推动化工园区建设2个特色鲜明的“绿色园区”,编制园区环境规范化管理相关制度,进一步强化园区示范性。
2025年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配合
A4-5
落实临沂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年度实施计划
持续做好临沂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引导推动秸秆收储运体系不断健全,市场主体逐步壮大,市场运行机制不断完善,产业化利用结构更加优化,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和燃料化利用规模不断扩大,基料化、原料化利用途径不断拓宽。
持续推进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A4-6
探索制定临沂周边城市区域协同实施方案
探索建立临沂周边城市间区域协同处置机制、资源互助共享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2025年
“无废城市”建设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
A4-7
探索建立企业“白名单”制度
制定全市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意见,建立危险废物分级分类动态管理清单,对危险废物重点风险监管单位、危险废物一般风险监管单位实行“白名单”分级分类差异化管理。对污染轻、风险低、守法意识强的企业减少检查频次,对污染重、风险高、守法意识弱企业加强监管,促进企业优胜劣汰转型升级。
2023年
市生态环境局
A4-8
制定临沂市工业领域碳达峰工作方案
科学制定临沂市工业领域碳达峰工作方案,落实山东省建材、钢铁、化工行业碳达峰工作方案,加速高排放行业减碳降碳。深入实施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回收利用、工业副产气回收利用等能效提升工程,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绿色化、低碳化发展。
持续推进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A4-9
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置标准(试行)》
深入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定标准、定体系”的需求,加强对临沂市垃圾分类中投放、收集、运输、处置阶段的设施设备设置的指导作用,同时与现行相关管理规定及国家、行业标准更好的协调。
2025年
市城市管理局
A4-10
制定《临沂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
对临沂市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分类明确规定,加快推进全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机制,推动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快改善人居环境,不断提升城乡生活品质。
2025年
市城市管理局
A4-11
制定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办法
针对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中涉及的各类数据信息,建立全市危险废物智能监控平台,实现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的全过程可视化监控与信息化追溯,配套制定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办法。
2025年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大数据局配合
2.“无废城市”技术体系建设任务清单及责任清单
序号
任务清单
主要内容
完成时限
责任主体
B1 工业领域
B1-1
工业固体废物替代性利用推广应用
推广大宗工业固体替代原料。应用大掺量粉煤灰混凝土技术,改造提升粉煤灰生产砌块等新型建材,加快工业固体废物再生制造人造轻骨料、建筑加气砌块、墙体保温材料中的规模化应用。
2025年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
B1-2
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协同处置
依托水泥窑、化工装置等协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2025年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B1-3
报废汽车自动化拆解及分选技术装备
引进智能化拆解生产线和高效自动化技术装备,不断提高精细化拆解和污染防治水平,促进拆解旧件高值利用,实现规范绿色拆解。
2025年
市商务局
B2 农业领域
B2-1
推广秸秆综合利用“1+N”机械化农机作业模式
要坚持农机农艺结合,重点推广郯城县秸秆综合利用“1+N”(即1台小麦收割机+1台秸秆捡拾打捆机或1台秸秆粉碎还田机械+1台耕整地机械等)机械化农机作业模式,扩大机械精细化粉碎还田、旋耕灭茬播种面积,实现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和打捆离田利用相结合。
持续推进
市农业农村局
B2-2
提升尾菜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在蔬菜生产大县,示范推广“尾菜+畜禽粪便+生物菌”发酵制作有机肥和就地就近堆肥利用技术;在设施蔬菜集中区域,探索推广蔬菜秸秆“机器粉碎+生物菌+土壤翻压+高温闷棚”等原位还田技术模式,提升尾菜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
持续推进
市农业农村局
B2-3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
积极争取省农技推广服务中心项目资金,做好取土化验及田间试验示范,开展相关测土配方技术培训,发布施肥技术意见指导生产。
持续推进
市农业农村局
B2-4
建立健全农牧循环新模式
在标准化生产、生物环保养殖推广和秸秆饲料化利用基础上,推广“固体粪便生产沼气-渣液还田模式”“污水厌氧好氧深度处理-灌溉农田模式”“畜禽粪污原位降解-垫料还田模式(畜禽发酵床养殖技术)”“粪便好氧堆肥-有机肥生产模式”“粪便生物链转化-多产业发展模式”“粪便堆积发酵-直接还田模式”六种规模养殖粪污处理模式,化粪污为肥料,化秸秆为饲料。
持续推进
市农业农村局
B3 生活垃圾
B4 建筑垃圾
B4-1
绿色建材数据库及诚信系统建设
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构建临沂市绿色建材数据库,定期发布我市绿色建材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并将绿色建材生产、使用情况纳入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管理,促进绿色建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持续推进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B5 危险废物及废物智慧管理
B5-1
危险废物智能监控
平台
建立全市危险废物智能监控平台,与省固体废物和危险化学品智慧监管系统实现互补,实现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处置的全过程可视化监控与信息化追溯,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全程留痕”。将医疗废物监管纳入危险废物智慧化监管平台,实现医疗废物从产生环节到运输环节、处置环节的全过程信息化监管。
2025年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序号
任务清单
主要内容
完成时限
责任主体
3.“无废城市”市场体系建设任务清单及责任清单
序号
任务清单
主要内容
完成时限
责任主体
C1 市场培育
C1-1
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强化项目建设及跨产业融合,鼓励开展、积极引入农业废弃物、园林废弃物、污泥无害化处理、冶炼废渣、炉渣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持续推进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C1-2
培育骨干企业
以提高固体废物利用量和综合利用率为落脚点,坚持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生态保护两大主线相结合,重点在冶炼废渣、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工业废渣等领域,培育做强优势产业,布局引进未来产业。
持续推进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C1-3
优化再生产品利用渠道
加大再生产品推广和管理。鼓励企业开展再生产品的技术创新和应用研究,对再生产品应用试验和创新研发给予支持。研究建立再生产品价格标准,加强对再生产品的质量检验,建立严格的可追溯和产品标示制度,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率先并强制应用一定比例的再生产品,提高新型再生产品的市场活力。多领域培育再生产品。
2025年
市科技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C1-4
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企业集聚发展
推进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企业形成产业化规模,延伸产业链,集聚发展
持续推进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C1-5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体系建设
鼓励规模养殖场通过自行配套土地或签订消纳利用协议等方式,就近、就地消纳畜禽粪污。
持续推进
市农业农村局
C1-6
建立全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
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工作,选择1-2个县区作为试点县开展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建设区域试点,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全市的废弃农膜回收贮运网络。
2025年
市农业农村局
C1-7
再生资源示范试点建设
支持和培育临沂市一批专业化、综合性的分拣加工的龙头企业,推动再生资源示范产业园和回收分拣示范中心建设。
2025年
市商务局
C1-8
“两网融合”推进建设
鼓励垃圾分类企业运用互联网技术建设智能垃圾分类设施,鼓励从事垃圾分类的企业兼营再生资源回收业务。
持续推进
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局依职责分工负责
C2 金融调控手段
C2-1
严格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落实好现有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探索研究差别电价、用地保障等政策,支持固体废物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项目建设。健全绿色采购政策,落实绿色采购政策和相关标准,积极推动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产品纳入政府绿色采购体系。在政府投资公共工程中,优先使用以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等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
持续推进
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C2-2
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出台临沂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及配套政策措施,逐步推行涉危险废物、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等高环境风险行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2025年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配合
C2-3
创新“无废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和商业模式
积极争取中央、省相关专项资金支持,统筹整合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无废城市”建设;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资“无废建设”项目。探索采用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深化政银合作,将“无废城市”建设项目纳入金融支持生态环保项目储备库。强化绿色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无废城市”建设有关企业和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
持续推进
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C2-4
在危险废物处置治理等方面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城市建设,按照国家、省级统一部署中央,组织符合预算内资金支持方向的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重点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危险废物处置及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等。
持续推进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C2-5
落实绿色金融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政策
建立市级绿色金融项目库,优选生态环保产业集群、环保龙头骨干企业、生态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以及碳减排、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整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秸秆等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等相关领域项目,纳入绿色金融项目库,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融资需求。
持续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C2-6
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给予政策支持
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产生收益向村集体成员倾斜。
持续推进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C2-7
设立绿色信贷新产品“齐银碳达贷”,促进“无废城市”建设
齐商银行创新推出绿色信贷新产品“齐银碳达贷”,重点投向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升级和绿色服务等领域,“齐银碳达贷”绿色信贷可将“无废城市”建设相关项目作为投入方向。
持续推进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齐商银行临沂分行配合
C2-8
成立临沂环保产业基金,促进“无废城市”建设
“十四五”期间,统筹相关资金支持‘无废城市’建设,积极用好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主要投向生态环保、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可将“无废城市”建设相关项目作为投入方向。
持续推进
市财政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4.“无废城市”监管体系建设任务清单及责任清单
序号
任务清单
主要内容
完成时限
责任主体
D-1
建立临沂市“无废城市”建设年度工作实施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部门
制定临沂市“无废城市”建设年度工作实施计划,切实推进临沂市“无废城市”建设。
持续推进
“无废城市”建设领导工作小组、相关成员单位
D-2
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绿色转型
坚持把产业结构调整作为能耗、煤耗等控制的重中之重,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管理,严格控制新改扩建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全市区域范围内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的项目,分类组织做好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降低工作固体废物产生强度。
2025年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D-3
开展循环化改造和清洁生产
推进既有园区按照《山东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实施改造,2025年年底前,具备条件的省级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除严格实施重点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外,加大自愿清洁生产普及力度,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结合工业领域减污降碳要求,重点推进化工、建材、冶金、纺织等临沂市重点行业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途径,打造绿色清洁生产示范产业园区。
2025年
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D-4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和示范推广
培育扶植固体废物产生量少、循环利用率高的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在石油化工、精细化工、钢铁、机电、医药、纺织、建材、轻工、冶金、信息产业及新材料等重点行业选择一批工作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工作,并进行示范推广,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持续推进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D-5
推动“两高”项目减量替代
针对新建“两高”项目,严格实施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制度。
持续推进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D-6
强化建筑垃圾运输监管体系
严格落实渣土运输车辆全密闭化措施,规范渣土运输车辆通行的时间和路线,对违法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实施信用积分管理。
持续推进
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D-7
健全工业固体废物闭环监督管理体系
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信用记录制度,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数字化管理,持续推进数字赋能和数字变革工作,加快推动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的建设。加强数字化监管能力。全力推动采用数字化管理手段整合工业固体废物相关资料,争取实现全生命周期的可监控、可预警、可追溯、可共享、可评估的全过程闭环管理。
2025年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市大数据局配合
D-8
开展临沂市“十四五”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
结合临沂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特点,重点对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进行规划,提高固体废物减量化和资源化水平,优化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布局,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监管能力,合理引导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持续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
D-9
推进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处置体系建设
除科研院所外,开展学校、医疗机构及检测机构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建立统一收运模式,初步建立收集处置体系,规范实验室危险废物的转运和处置。
2025年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D-10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日常监管
将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各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列入市生态环境治理的主要内容之一,建立和完善固体废物管理行政执法协作机制,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以及各县区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和倾倒固体废物行为。
2025年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D-11
强化信息公开,增强固体废物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落实政府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制度要求,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公布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督促企业依法公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信息,增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透明度。持续环境保护设施公众开放。
持续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
D-12
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整治
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整治,加快推进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整治。利用3-5年时间,采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结合方式,加快推进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非法处理处置等历史遗留问题整改,消除环境隐患。积极推进大型固体废物堆场问题点位整改。
持续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
D-13
建立通过山东省固体废物管理系统进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申报登记制度
所有涉及危险废物工业企业按照有关要求在山东省固体废物系统,申报危险废物产生年报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备案。
持续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
D-14
开展排污许可管理
开展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掌握危险废物产生、利用、转移、贮存、处置情况。持续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并纳入环境保护考核指标体系中,对未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责任的县区(开发区),将综合运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等措施。加快开展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核发,督促和指导企业全面落实固体废物排污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
持续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
D-15
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
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按照“一企一档”原则对重点监管单位实施精细化管理,档案中明确建设内容、要求和标准。
持续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
D-16
定期发布投资引导性公告
定期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全面及时公开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的许可代码、规模等,产废单位自主选择利用处置单位,鼓励市场化经营,消除价格垄断降低处置成本。
持续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
D-17
建立部门和区域联动机制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日常监察执法,严厉查处危险废物违法行为,严肃追究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及相关人员责任,切实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持续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D-18
加强医疗机构废弃物源头分类管控
积极推动落实医疗机构未污染医疗可回收物回收制度,加强对可回收物的分类收集、转运及暂存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做好输液瓶(袋)废弃物产生环节的日常管理,强化医疗废物源头分类管理,从源头减少医疗废物产生量。
持续推进
市卫生健康委
D-19
加强医疗废物相关知识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加强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常识、现状、发展趋势等宣传,使公众深入了解有关知识,提升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意识,建立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机制,增强公众法制观念和污染预防意识,营造舆论监督、公众参与、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
持续推进
市卫生健康委
D-20
加强大宗固体废弃物堆存场所环境监管
加强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和矿区无序堆存历史遗留废物排查整治,加强尾矿、粉煤灰、工业副产品石膏等大宗固体废弃物堆存场所环境监管
持续推进
市生态环境局
5.“无废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及进度安排
序号
项目名称
工程建设内容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完成时限
总投资(万元)
E1 工业废物
E1-1
400万方新型建材项目
利用一般固体废物(炉渣、钢渣、石膏、大理石粉、陶瓷碎片等)生产各种类型的环保砖,年处理规模为100万吨,生产约400万方建材产品。
临沂恩典之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恩典之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底
20000
E1-2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板材生产项目
项目二期生产规模为年产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370万立方米、蒸压加气混凝土板材155万立方米。
山东鑫耀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鑫耀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底
132000
E2 农业废物
E2-1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
坚持整县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沂水、临沭、平邑、莒南、沂南5县实施“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开展区域性粪污处理中心建设。
市农业农村局、沂水、临沭、平邑、莒南、沂南县人民政府
沂水、临沭、平邑、莒南、沂南县人民政府
2025年
19000
E3 生活领域废物
E4 建筑垃圾
E4-1
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
推进各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建设,合理规划新建建筑垃圾消纳场,提升建筑垃圾消纳能力。
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区
2025年
/
E4-2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升级改造
优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艺流程,拓展资源化产品种类。
市城市管理局
各县区
持续推进
/
E4-3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
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建设,用于生产再生骨料、混凝土砌块等建材化产品。
市城市管理局
各县区
2025年
/
E5 危险废物
E5-1
临沭县城市垃圾处理厂飞灰填埋区工程
用于光大国际临沭环保能源发电项目固化飞灰的填埋,该项目总占地面积约9125.6m2,采用填埋工艺,填埋场建设总库容7.2万m3,有效库容6.8万m3,飞灰固化螯合过程及飞灰暂存过程均已含在光大国际临沭环保能源发电项目中,不包含于本次飞灰填埋场项目中。处理规模为20t/d。服务年限为10.3年。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底
1200
E5-2
11万吨锂电池电解液溶剂项目
项目建设包括4万吨/年碳酸乙烯酯、2万吨/年碳酸二甲酯、5万吨/年碳酸甲乙酯生产装置及配套装卸区、罐区和管廊等。
山东利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利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底
32000
E5-3
临沂永洁环保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医疗废物处理提升改造项目(一期)
永洁环保现拟对医疗废物处理设备进行提升改造,计划建设一条日处理能力为50吨/天的ABC焚烧炉生产线
临沂永洁环保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临沂永洁环保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2023年9月
1800
E5-4
年产15万吨净水剂及3.6万吨废包装桶再利用项目
利用厂区西侧预留车间和原东侧仓库进行净水剂生产线建设,新建一座产品中转池,新建一座生产车间进行废包装桶再利用生产线建设。
山东淇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淇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底
6000
E5-5
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利用废铝渣、二次铝灰年产124521吨液态聚合氯化铝、25337吨固态聚合氯化铝
长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长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底
3998
E5-6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
年利用30000吨混合醇液生产高分子聚合物合成助剂
山东丰汇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丰汇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底
/
E5-7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
建设40吨/天医疗废物热解焚烧项目
临沂永洁环保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临沂永洁环保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2024年
5000
E5-8
废旧线路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年处理废旧线路板5万吨/年焚烧处理线1条
创基资源综合利用(山东)有限公司
创基资源综合利用(山东)有限公司
2024年
43360.26
E5-9
含贵金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年综合利用8000吨含贵金属资源,年产贵金属及其化合物251.443吨
山东知林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知林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5年
35000
E5-10
废硅渣综合利用项目
年综合利用废硅渣2万吨
临沂智轩新材料有限公司
临沂智轩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5年
8000
E5-11
废溶剂综合利用项目
年处理废溶剂9200吨
临沂华皓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临沂华皓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2025年
1000
2023-10-1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10-06临政办发〔2023〕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0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规范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
临政办发〔2023〕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规范财经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预算执行刚性约束统筹做好重点支出保障的通知》(鲁政字〔2023〕2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市级综合预算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上级补助收入和新增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等,包括市本级支出资金和市对下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申报、审批、分配、使用、绩效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财政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依法管理、统筹兼顾、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全面绩效的原则,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财政资金按支出用途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六条 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预算部门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而安排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其中,人员经费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工资津贴补贴及保险政策,以及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的人员信息核定;公用经费按照定员定额方式管理,以实有在编人员、通用资产等为计算对象核定。人员类支出预算不得调剂用于公用经费支出。
第七条 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扶持专门项目或专项用途的资金。
(一)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市级预算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应将所有支出均以预算项目的形式纳入项目库,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等无必要继续实施或不适合再安排的,以及绩效目标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或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级为“差”的资金,应当及时撤销。到期后申请延续的,按照新增设立项目支出资金管理,具体结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事后绩效评价结果,原则上采取额度退坡、调整支持对象、完善支持方式等措施优化支出结构。
(二)严格控制项目数量和资金规模。部门不得新增一项工作就新设一项项目支出,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资金用途相似的项目支出。未按规定程序报批,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工作会议纪要及领导讲话中,对项目支出新增设立、增加额度事项作出表述。
(三)项目支出的设立,应当明确资金用途和绩效目标,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二是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市级应当承担支出责任;三是充分考虑市级财政承受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四是已纳入国家、省或市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并通过事前绩效评估;五是现有项目支出资金用途无法覆盖新增工作任务,或者额度无法满足工作要求。
(四)对于为实现特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而设立的项目支出,应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分配和管理制定详细的资金管理办法,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原则上不再安排预算。
第八条 对于由财政资金安排或主要由财政资金安排,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面广、与民生事业密切相关的大额资金事项,作为重点项目管理。
(一)重点项目决策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议事规则程序办理,不得以文件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代替集体决策。
(二)重点项目资金方案一般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后,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投资评审或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形成重点项目资金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三)重点项目资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属于市级承担的,纳入市级综合预算统筹安排。
(四)拓宽重点项目资金筹措渠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健全以政府引导基金、财政贴息、风险补偿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构建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各尽其能、协同发力的格局。
第九条 涉及市级城建项目支出的资金,按照《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城建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55号)的要求管理。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部门应常态化开展项目储备和评审论证,按照轻重缓急排序,突出保障重点,并按规定完成可行性研究论证、制定具体实施计划等各项前期工作,规范立项依据、实施期限、支出标准等要素,准确测算项目实施周期内每年的预算需求,做到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
第十一条 预算项目储备由预算部门和单位发起,经评审论证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送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方可作为预算储备项目,供预算编制时选取;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得申报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一级项目和二级项目。其中,一级项目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设置,并授权部门使用,主要聚焦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二级项目由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和相关规定,在对应的一级项目下设立,授权所属预算单位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支出中长期绩效目标是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未通过审核的项目,不得作为预算储备项目。对于新增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应对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内容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入库的必要条件。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财政资金预算遵循零基预算原则实行分类保障,按照轻重缓急对基本民生、工资、运转及债务还本付息等刚性必保支出“应保尽保”,对科技、教育、人才、就业、乡村振兴等国家和省市有投入要求和具体标准的支出“尽力而为”,对国家和省市有投入要求但无具体标准的支出“统筹保障”,对部门合理需求“量力而行”,确保有限财政资金向重点急需领域聚焦聚力。
第十五条 在部门申报预算前,财政部门应根据经济形势、财税政策、收入预计等情况,充分考虑“三保”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等刚性必保支出,结合各部门上年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结果、新增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审计检查问题等情况,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申报限额。
第十六条 部门应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整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并在限额内按照优先次序选取储备项目申报项目支出预算。部门提交财政部门的预算申报材料,应当经本部门党组(党委)研究审议,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各部门申请纳入预算的项目进行审核,主要审议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市重点支持的领域和方向,是否符合各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是否体现年度资金支付计划与年度预算相匹配、投入成本与产出效益相匹配原则,是否违反中央和省市的禁止性规定或违规政府购买服务等情形。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年度绩效目标是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应与预算同步申报,并与资金申请规模匹配,与政策依据、业务范围、支出内容相关,指标设置可细化、量化、衡量,突出项目核心产出和效果,明确成本、时效,不得脱离实际。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各部门申报的预算,综合项目入库、支出执行、绩效评价结果、审计监督意见等,削减取消低效无效支出,形成市级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对于基本支出、业务经费类项目支出,以及年初已经明确到单位、无需二次分配的项目支出资金,由单位按时间进度均衡安排支出;对于用政府性基金收入等非税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应依据相关收入完成情况,结合项目进度和单位资金需求,序时安排支出;对于年初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大战略和重点项目,未明确到具体部门和项目的资金,以及预算执行中收到的未明确到县区和部门、需二次分配的重大转移支付资金和新增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二十一条 年度预算批复后,市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分别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60日内分配下达。除应急救灾和据实结算资金外,9月底前仍未分配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资金,原则上收回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一)部门支出应当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不得自行调整或超预算实施,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超预算或概算,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确需调整的,原则上部门应在9月底前调整用于同一政策领域可执行的急需项目。
(二)预算执行中,因实有在编人员增加或政策性增资等因素导致人员经费需求比年初预算增加的,由部门提出人员经费预算调整申请,经财政部门核定后予以追加预算。当年预算执行中增人的,原则上只追加人员经费、不追加公用经费。
(三)预算执行中,新增项目支出原则上通过调整部门现有项目支出安排。因新增中央和省市重大政策,现有资金难以统筹的,应事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通过下年度预算安排资金;当年确需追加支出的,应提出追加预算申请,由市财政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四)预算执行中,除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应对突发事件等临时性急需开支、难以通过既有预算落实上级政策增加的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外,一律不得动支预备费。预备费动用程序按追加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部门应加强项目支出资金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项目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名义发放与争取和组织实施项目有关的奖励、补贴等。除有明确规定外,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级预算项目支出当年未执行完毕的,除政府采购等特殊原因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外,年底统一收回,按程序调剂用于经济社会领域亟需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内的支出,应当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并按照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部门应针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部门自评和项目自评,及时将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并按要求对发生问题进行整改。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部门应对自身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责成项目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应调整、暂缓或者停止执行。财政部门选择重大政策和项目开展财政重点绩效监控,对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调整预算,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二十八条 除涉密信息外,部门作为其主管项目支出的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应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按规定将项目支出的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方式、预算安排、绩效目标、执行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应随同政府预决算,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财政资金管理政策,组织财政资金预算的编制,指导预算部门开展支出政策制定、重大项目评估论证、专项资金分配、绩效运行监控和健全财务制度与内控机制,并督促其严格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聚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资金使用、结余结转、预决算公开等开展专项财会监督,推动现代预算制度落实。
第三十条 部门及所属单位是预算管理主体,对自身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负责。部门应加强对归口财务管理单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硬化财经法纪刚性约束。各单位应明确承担财会监督职责的机构或人员,建立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实施单位内部监督。
第三十一条 用款单位应加强财务管理,负责围绕绩效目标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财政资金使用和扶持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负责对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违纪违规的单位、个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财政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22号)同时废止。
2023-10-0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2023-09-27临政办字〔2023〕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113号)同时停止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6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二)编制依据(三)适...
临政办字〔2023〕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0〕113号)同时停止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二)机构职责
三、预警预报
(一)风险评估
(二)预警分级
(三)监测预报
(四)预警发布
(五)预警解除与调整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二)应急响应启动
(三)总体减排要求
(四)应急响应措施
(五)应急响应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二)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
(四)预测能力保障
(五)信息联络保障
六、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
七、应急演练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二)预案培训
(三)预案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
九、责任追究
十、附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4号)、《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若干措施》(鲁环委〔2022〕1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3〕34号)、《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应急预案)、各县区(含开发区,下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市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市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市气象局、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同志组成。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督导检查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成立县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区应急指挥部),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同志任指挥长。
(二)机构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承担省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策事项;制定和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区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组织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对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总结分析;负责发布和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
预报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对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预报,确定重污染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督导检查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空气污染现象,表现为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程度,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身体健康。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1.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2.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预测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
(三)监测预报
1.监测。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分析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生态环境、气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会商。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当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会商,并将会商结果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
(四)预警发布
重污染天气实行城市预警。对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城市预警信息。对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当预测O3浓度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适时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报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区域应急联动。以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内城市平均AQI作为指标,以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级标准作为启动条件,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按照生态环境部、省应急工作小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组织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应急响应,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一致。
1.预警降级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2.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一)应急响应分级
1.对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对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分等级,当发布O3预警时,启动O3重污染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市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启动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派出督导检查人员对各县区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总体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市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省应急工作小组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城市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组织各县区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严格落实减排比例。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
(1)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另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2)O3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以应急减排清单为基础,将VOCs和NOX重点排放源纳入管控。原则上,城市全社会VOCs和NOX减排比例均不低于20%,另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VOCs和NOX协同减排量,确保污染物减排能够达到降低O3浓度的效果。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的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以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同时,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污染状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对国家、省未制定绩效分级标准的工业企业,市应急指挥部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多、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参照制定相应的绩效分级标准和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并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于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包括民生保障工程,省、市重点项目,省重大项目,中央、省投资计划执行的项目建设工程等),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经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且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确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环境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PM2.5重污染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应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III级应急响应措施。I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城市主城区、县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II级应急响应措施。I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I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可采取减免公共交通乘车费用等措施,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外的施工工地禁止混凝土浇筑。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及电力抢险等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城区内应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I级应急响应措施。I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II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可在城市重点区域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劝返分流高排放车辆。
5.O3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以炼油与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医药农药、包装印刷,以及火电、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为重点,“一企一策”制定VOCs和NOX减排措施,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具体生产环节和设备。
(2)移动源减排措施。以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城市货运车辆、建筑施工车辆(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除外),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和国三排放标准除外)等为重点,分时段、分区域制定管控措施。
(3)面源减排措施。城市主城区(新西外环路、327国道、长春路、东外环路、南外环路连线形成的封闭区域)和县城城区可采取分时段停止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作业、道路标识等涂装或翻新作业、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大型商业建筑装修、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停止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减少或禁止日间油罐车装卸汽油作业,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五)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统筹调度各县区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并报送省应急工作小组。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市应急指挥部每年5月底前组织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并于5月底前报送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
(一)组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大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监测分析、预报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强化省、市预报预警平台间的信息共享,加强与生态环境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预报预警平台的交流合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发布
各县区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1.发布的内容。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发布的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发布的组织。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各县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各级宣传、网信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发布的时间。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市、县(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
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省应急工作小组和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向同级应急指挥部备案。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县区应急指挥部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序号
成员单位
职责分工
1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编制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负责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辖区内列入减排清单企业编制减排操作方案;负责发布本辖区预警信息、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等。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
市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临沂日报报业集团、市广播电视台等做好各类信息发布,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会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正面引导舆论。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
市委网信办
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4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在重污染应急期间组织散煤专班各成员单位加强散煤污染治理,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等部门,加大对散煤销售网点等联合检查力度,查处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流动销售煤炭等行为。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
市教育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负责在不同预警等级时组织本市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措施。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6
市工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督促各县区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参与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7
市公安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实施高排放车辆管控,对违规通行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对渣土车、商砼车等工程车辆及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期间的社会稳定,按要求对重污染天气下大型群众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8
市财政局
为市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提供经费保障。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9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本市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建立并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测、预报系统,提高预报准确度;完善大气污染源动态数据;联合市气象局对重污染天气状况进行会商、预测,提供预测预警信息。参与应急期间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等部门监督工业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配合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加强秸秆禁烧管控。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0
市住建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督促和指导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含拆迁)、混凝土搅拌站等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督促施工工地(含拆迁)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落实污染控制措施。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1
市城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对未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施、超标排放油烟、禁止区内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按照《山东省城市道路深度保洁操作指南》,组织实施城市道路保洁;负责渣土运输企业及车辆的备案登记;会同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好渣土运输车辆和建筑工地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园林绿化工地扬尘防治。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2
市交通运输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负责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制定在社会车辆限行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的具体措施和方案,指导和监督公交运力增加情况,保证居民正常出行;加强在应急响应期间普通国道、省道等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道路保洁工作;配合市公安局督查各县区、开发区高排放机动车禁、限行情况。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3
市卫生健康委
配合市委宣传部,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特别是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期间(特别是心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诊疗保障和医疗救治工作。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4
市体育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重污染天气时,落实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5
市气象局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联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共同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和会商工作,联合提供预测预警信息;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制定特定气象条件下的气象干预措施、方案,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6
国网临沂供电公司
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依法进行供电管控;对关停取缔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措施。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7
临沂日报报业集团、市广播电视台
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急宣传工作。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以电视流动字幕等形式向辖区居民通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实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临沂分公司、中国联通临沂分公司、中国电信临沂分公司
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按照市委宣传部要求,以短信等形式向辖区居民通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信息(实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完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3-09-2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09-27临政办字〔2023〕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水平,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
临政办字〔2023〕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水平,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创新引领、试点探路、示范树标”的总体思路,坚持因地制宜,创新思路方法,分类统筹施策,进一步优化市场竞争法治环境,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凝聚社会共识,护航企业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现代化强市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2﹞26号)的总体要求,全面构建我市新时代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全面提升企业主体责任意识,社会参与氛围显著提升,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创新试点成果。至2023年底,全市建成不少于50个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不少于30个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不少于5个区域性(产业园区等)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至2025年底,全市建成不少于200个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不少于100个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不少于20个区域性(产业园区等)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实现对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全覆盖。打造商业秘密保护“临沂经验”,积极争创“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参与相结合。强化对各类经营者,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导企业正确把握商业秘密范围和保护途径,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扩大并拓展企业自主保护商业秘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是坚持制度引领与典型示范相结合。立足健全全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规则体系,总结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规范和方法措施,通过培育示范点、指导站和示范基地等,不断丰富商业秘密保护的手段和方法,增强企业创新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三是坚持严格执法与教育防范相结合。建立商业秘密案件查办联动协作机制,积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肃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和政策解读,开展相关宣传讲座、维权援助等活动,强化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企业做好防范措施。
四是坚持多方参与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完善工作架构,落实重点任务,优化协调合作,引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社会力量构建区域性商业秘密保护协同体系,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多元共治。
二、工作思路
按照“一条主线,两极赋能,三方示范,四重体系,五大行动”工作思路,着力打造商业秘密保护先行先试的“创新高地”。
一条主线:明确“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主线要求,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健全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
两极赋能:加强政府服务引导,提升企业自主能力,搭建政企沟通“连心桥”,串联政企两极,赋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三方示范:以我市“三大新兴产业、八大传统产业”为基础,着力打造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示范基地,同步开展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建设工作。
四重体系:以反不正当竞争联席会议为基础,构建保护工作机制体系;以临沂市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库为基础,构建人才支撑体系;以市场监管、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协作为基础,构建维权打击体系;以“问诊巡查”为基础,构建服务保障体系。
五大行动:一是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创新行动,二是开展实施行业龙头企业标杆领航行动,三是开展实施商业秘密跨部门协同保护行动,四是开展实施商业秘密保护普法宣传行动,五是实施海外商业秘密维权援助攻坚行动。
三、重点任务
(一)构建商业秘密保护新机制
1.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考核制度,扎实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联席会议作用,将保护商业秘密纳入重点工作内容,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完善工作架构,研究协调我市商业秘密保护重要政策、重点工作等,形成各部门协调配合、密切协作、相互支撑、互相促进的工作格局。(责任单位:市反不正当竞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深入推进商业秘密保护体制机制改革,把商业秘密保护服务纳入政府部门服务企业事项,构建政企协同服务机制,助力营商环境再优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法院、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
4.鼓励开发区、高新区和产业园区等通过搭建交流服务平台,建立政府部门、企业单位、园区主管方三方联动的沟通渠道,进一步强化商业秘密法治和商业道德宣传教育阵地,增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和维权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贴近企业的优势,加强联通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指导重点行业协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盟,制定商业秘密保护自律规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
6.加强对商业秘密侵权事件的应急处置,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应急工作机制,指导企业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及演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
7.加强维权保障能力,充分利用司法机关等部门在信息网络、技术侦查、商业秘密属性、侵权行为特征认定等方面的优势作用,加强联合监管,促进行政保护、刑事保护、民事保护以及行业保护的衔接运行,建立商业秘密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
(二)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规范
8.围绕我市“十四五”规划和工业产业布局,结合本地实际和发展特色,研究制定重点行业商业秘密保护指南、商业秘密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9.切实履行监管服务职责,帮助企业树立“企业是商业秘密保护第一责任人”主体意识,指导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措施,与重点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协议,规范员工保密行为,指导全市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老字号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规范化建设,争创国家级、省级示范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0.加强行刑衔接联动,建立线索发现、案件移送、标准认定、会商会办、执法联动等高效畅通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制,明确行刑衔接的规范和流程,完善执法办案流程,明确现场检查、证据固定、司法鉴定等注意事项,严查商业秘密侵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11.建立市级商业秘密保护重点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按照“一企一策”要求,进行“问诊巡查”,重点指导、精准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监管执法
12.以最严执法为保障,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目的,积极响应企业维权诉求,加大侵犯商业秘密执法办案力度,确保商业秘密侵权投诉举报快速受理、迅速调查、严格处置,形成强保护、强监管的社会震慑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
13.完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联合惩戒制度,将知识产权领域(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纳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让侵权企业或个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
14.实施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以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加强对商业秘密、商业标识和商业信誉等的保护,破解执法难、举证难、维权难等执法办案难点问题。(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
15.注重执法队伍能力培养,编撰商业秘密保护案例汇编、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汇编等辅助资料,通过专家培训、案例剖析、实战办案、对标学习等方式,加快培养一支懂法律、懂经济、懂技术的专业化执法队伍。完善商业秘密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机制,提高电子数据办案取证装备保障层次,不断提升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四)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服务保障体系
16.加强优质第三方服务力量培育,提供高质量服务,形成社会化服务网络。鼓励第三方机构增加专业人员,扩大专业覆盖面,为社会提供便捷专业的鉴定、风险管控等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推动第三方机构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标准化试点,实施标准化服务。鼓励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诊断指导,以个性化服务的商业秘密保护举措,助力商业秘密保护提档升级。(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17.举办商业秘密保护峰会和专题论坛,邀请专家学者、业界代表,总结交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持续强化企事业单位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提升保护管理水平,推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保护氛围。(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18.聚焦研发制造、产品设计、工艺创新、品牌营销、原始配方、经营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等关键环节,设立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站,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络员制度,提供商业秘密保护专业咨询服务,开展常态化的政策法规宣讲解读,构建广覆盖、全流程的商业秘密保护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司法局)
19.结合市场发育程度,广泛动员高等院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通过组织开展免费公益活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咨询、维权援助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形成社会化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
20.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力保障作用,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前沿性、前瞻性、创新性问题理论研究,参与商业秘密预警分析和涉外维权指导。(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提升商业秘密跨域保护能力
21.加强涉外商业秘密纠纷风险防控,及时发布涉外商业秘密保护风险提示,研究制定涉外商业秘密纠纷应对指引,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推进商业秘密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域外维权援助,增强外向型企业应对侵权纠纷能力,提升我市商业秘密保护国际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
22.适应开放经济发展趋势,围绕“一带一路”建设和“走出去”“引进来”等跨地区发展投资需要,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水准。结合涉外企业需求,收集汇总不同国家(地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立海外维权案例数据库,支持企业海外维权,逐步建立涉外商业秘密保护援助体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23.适应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的要求,在域外交流合作中宣传我市商业秘密保护良好实践,树立尊重商业秘密保护、保护知识产权的营商形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六)营造商业秘密保护良好氛围
24.充分依托知识产权宣传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重要活动,利用传统媒介和新兴媒体等开展线上线下、由点及面的商业秘密保护全民宣传普及活动,定期在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商业秘密保护宣传内容,保持长期宣传氛围,打造多平台宣传矩阵。(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
25.创新商业秘密保护宣传普及方式,充分运用短视频、直播、微博等新媒体,通过进企业、设置咨询台、座谈交流等方式,及时向相关部门、园区、企业、行业协会推送商业秘密保护资讯,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商业秘密、尊崇商业道德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6.以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创业创新集聚区等为重点区域,充分发挥示范点、指导站、示范基地的带动作用,加强商业秘密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宣传,提升企业自我保护、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打造区域性的宣传阵地,提升宣传成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实施步骤
(一)推进部署期(至2023年9月)。细化试点工作方案内容,明确总体目标、实施步骤和重点任务分工。
(二)试点建设期(至2023年12月)。依托前期工作基础,以各类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市场监管机构为重点,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指导站、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按期完成创建任务,在重点领域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三)整体推广期(至2024年12月)。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领域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指导站、示范基地建设经验的集中推广,实现各县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指导站、示范基地建设全覆盖,在重点领域整体提升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
(四)巩固提高期(至2025年6月)。邀请国家级、省级有关专家领导对创建情况进行点评指导,根据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提升,补齐短板。
(五)经验总结期(至2025年12月)。进一步巩固创新成果,建立商业秘密保护长效机制,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创新试点经验,打造商业秘密保护“临沂经验”。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是一项开创性工作,事关营商环境优化,事关高质量发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创新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积极探索商业秘密保护新机制新方法,细化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二)扎实开展试点。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把试点实效放在突出位置,把破解商业秘密保护体制机制障碍作为重点任务,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和产业集群发展特点,开展创新实践,探索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效路径和方法,力求工作实效。
(三)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市市场监管局承担好牵头组织工作,定期组织实地调研、实践交流,各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加大人、财、物等方面的投入,纳入部门预算,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解决创新试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总结好经验做法。
(四)营造浓厚氛围。着力加强商业秘密保护试点工作的宣传活动,推动企业积极落实商业秘密保护秘密主体责任,提升自我保护能力。加强与专业机构、高校、产业园区的合作交流,组织有实效有影响力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商业秘密保护、支持商业秘密保护的良好氛围。
2023-09-2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改革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23-09-20临政办字〔2023〕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改革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改革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经研究,现提...
临政办字〔2023〕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改革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改革支持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改革,构建市县统筹、上下联动、运作高效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坚守准公共定位,坚持降费让利,降低担保服务门槛,有效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重点任务
(一)聚焦主责主业。市融资担保集团及所属公司作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守准公共定位,聚焦担保主业,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担保支持力度。市融资担保集团及所属公司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要求,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积极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鼓励市融资担保集团开展单户担保金额1000-3000万元(含)的专精特新、瞪羚等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支持市融资担保集团与科技支行合作,推动优化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人才贷等产品风险分担方式。(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融资担保集团)
(二)优化收费标准。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市融资担保集团及所属公司要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业务实行优惠费率,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100万元(含)以下业务,担保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0.8%;100—300万元(含)的,原则上不得超过0.9%;300—1000万元(含)的,原则上不得超过1%。单户1000—3000万元(含)的专精特新、瞪羚企业的二八分险业务,原则上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融资担保集团)
(三)深化“银担”合作。“银担”双方要加快推行分险合作机制,提升“银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探索创新批量化业务模式,扩大融资担保服务覆盖面。市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上级行争取融资担保机构准入和风险分担政策,创新推出符合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和经营特点的信贷产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推行集中审核、批量准入、降费让利,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
(四)完善分险机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比例不低于20%。加快推进“总对总”批量担保合作模式,降低或取消反担保措施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勤勉尽职原则,落实贷前审查和贷中贷后管理责任。“银担”任何一方追偿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分配。(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
三、支持政策
(一)健全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建立与支小支农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业务拓展、代偿和绩效考核情况挂钩的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探索建立各级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将县区(开发区)股权占比作为分配政府性融资担保授信额度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融资担保集团,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完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聚焦工业强市和普惠金融发展战略,优化提升代偿补偿和降费补贴有关政策,对单户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支小支农业务以及单户金额1000—3000万元(含)的专精特新、瞪羚企业的二八分险业务,无论是否纳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均由市财政及业务所在县区在5%的代偿率以内分档分别给予最高20%的代偿补偿,具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代偿率不超过1%的部分,由市县财政分别按照代偿额的20%标准全额补偿;1%-3%(含3%,下同)的部分,分别按照代偿额的16%予以补偿;3%-5%的部分,分别按照代偿额的12%予以补偿;超出5%的部分不予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融资担保集团,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优化担保费奖补机制。被担保主体注册地所在县区(注册地不在我市的,以在我市的实际经营地为准)按照担保金额0.3%的标准对单户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符合降费要求的二八分险业务予以担保费补贴;市财政结合全市业务整体开展情况予以分段补贴,其中业务规模100亿元及以下部分,按0.04%的标准予以补贴;100-200(含)亿元部分,按0.07%的标准予以补贴;200亿元以上部分,按照0.1%的标准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建立风险补偿和降费奖补备付金制度。市融资担保集团及所属公司根据担保业务规模、代偿率、资金结余等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向市、县财政部门提报下一年度风险补偿和降费补贴资金需求,市本级及各县区(开发区)年度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风险补偿和降费补贴资金,并于次年3月底前拨付至市融资担保集团,由市融资担保集团开设备付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市融资担保集团及所属公司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向市及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补偿和降费补贴资金,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通知市融资担保集团据实清算。当年资金不足以支付时,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时予以补足,市级及各县区资金不得调剂使用。资金收益自动滚入备付金账户,间歇资金不得用于开展高风险投资,市融资担保集团可在确保资金安全和履行代偿补偿责任的前提下,进行银行存款等保本保息运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考核激励机制。金融监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绿色金融和普惠金融协同发展理念,指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担”合作协议,健全“银担”合作机制,积极运用信用评级和监管评价结果,对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免收保证金、代偿宽限期不少于90天、代偿范围仅限于本金及正常利息、用足国家政策允许的担保放大倍数等政策支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内部支小支农考核激励机制,适当提高小微和涉农贷款考核权重,适度提高风险容忍度。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
(二)优化绩效评价体系。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进一步提升业务评价精准度,突出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营、发挥融资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重点考核业务规模、户数及其占比等指标,对于降费造成的收入和利润降低等,可在考核评价中研究还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融资担保集团)
(三)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转型。着力打造集融资担保业务管理、金融大数据应用、信用信息评价、风险防控监管、政策信息传导等服务于一体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数字化生态系统。通过与临沂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临沂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数字化平台的对接,实现与市场监管、司法、人社、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涉企数据的互联互通,依托数字化全面提升融资担保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融资担保集团、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
(四)提升政府性担保机构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风险管控、事后追偿和风险应急管理等制度,制定责权相统一的岗位职责和路径清晰、制衡有效的操作规程,建立完善与风险控制相适应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重视人才储备,培养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强化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的软约束,提升员工素质。严格落实尽职免责办法,实行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终身追责。(责任单位:市融资担保集团)
(五)净化行业生态。对长期不开展业务、偏离融资担保主业,或异化为投资公司的,要督促其整改或依法注销、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融资担保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非持牌机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严重资不抵债、失去偿付能力的高风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依法及时出清。(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建立联动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完善配套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牵头对实施意见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跟踪分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定期公布专精特新、瞪羚等企业名单,并向市融资担保集团通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要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供给、加强“银担”合作、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市融资担保集团对接签订“二八”分险协议、落实尽职免责等方面加强督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主体,主动与市融资担保集团对接,及时足额拨付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等资金。(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解释。以往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2023-09-2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2023-09-19临政发〔202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3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2〕1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计量改革,强化计量监管,优化计量服务,夯实计量基础,提升计量能力和水平,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临政发〔202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1〕3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2〕1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计量改革,强化计量监管,优化计量服务,夯实计量基础,提升计量能力和水平,助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市委有关会议精神,融入新发展格局,深化计量改革,不断完善计量标准和量传体系,提升计量服务能力,提高计量法治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计量基础支撑和保障。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计量检测服务体系基本覆盖全市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初步建立,全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数量达350项以上,市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达200项以上,适应新形势的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比较完善,计量服务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协同推进计量工作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计量基础能力不断增强。加强计量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型计量标准、专用测试设备和仪器仪表应用,全面提高计量基础能力。建设一批省级、市级诚信计量示范县区和示范街区,培育诚信计量示范单位300家以上,建设计量文化基地3个以上,引进和培养一批高水平计量科技人才,提高核心竞争力。
——计量服务保障效能日益提高。加速完善计量支撑和保障体系,计量测试服务能力基本覆盖市内主要产业发展领域,计量支撑产业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更加高效。在服务全市战略性产业等重点领域和新兴产业领域新建、改造提升一批计量标准,培育产业计量测试中心3家以上,培育仪器仪表品牌企业5家以上。
——计量治理体系逐步完善。加快计量监管制度改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计量监管体制。推进落实“互联网+监管”改革,初步建立全链条计量监管体系。推进诚信计量、区域协同合作和社会共治体系建设,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全社会计量意识。
展望2035年,全市计量科技创新水平大幅提升,在线测量技术得到广泛应用,计量服务保障能力显著增强;计量体系和能力建设全面加强,建成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形成计量社会共治格局,全面满足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
三、强化计量能力,夯实高质量发展计量基础
(一)加强计量标准建设。统筹规划全市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积极参与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编制,聚焦重点领域,新建或更新和完善一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急需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推进关键领域计量标准建设,持续提升计量器具强制检定项目覆盖率。综合考虑市县需求、现实能力,明确市县两级计量技术机构职责清单。加强重点产业延链补链强链计量标准方面科研投入,推进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创新发展。(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检验检测中心和市直相关部门配合)
专栏1 计量标准能力建设重点任务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重点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关系民生和健康安全相关计量应用需求,适应本地区产业发展和强制检定的需要,指导市、县两级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提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能级水平。
部门行业计量标准。聚焦部门(行业)发展计量需求,重点建设服务工程机械、生物医药、商贸物流、信息技术、木业、食品等支柱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领域计量标准,助力高质量发展。
企事业单位计量标准。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自主建立最高计量标准,加强计量标准能力建设,采用先进计量器具,提升生产工艺过程控制、产品质量升级的相关计量技术支撑能力。
(二)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建设。深化计量技术机构改革创新,统筹推进市县两级计量技术机构发展,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和公益性计量基础设施建设,为全市科技创新、产品竞争力提升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计量测试服务。构建科学量传溯源体系,基本满足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商品交易、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各个方面量传溯源体系要求。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和产业集群,推进产业计量测试服务体系建设,建设一批现代先进测量实验室,提供“全溯源链、全产业链、全生命周期”的计量测试服务。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和社会力量,加强社会第三方计量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培育一批专业化、社会化、网络化的计量技术服务机构,加强计量数据统计、分析和利用,推动计量产业链条数据融合共享,打造计量数据服务云。支持建立计量科技创新基地,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现代先进测量体系建设。(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检验检测中心配合)
专栏2 加强计量技术机构建设重点任务
计量技术机构。重点提升市级法定计量机构技术能力,加强应用计量技术研究,为企业技术研发和质量提升提供计量支持,为辖区内量值保障提供技术支持;开展计量风险收集、评估、监测、预警;承担政府部门授权委托的法制计量检定和指定的基础保障任务;完善区域法定计量机构面向民生和重点产业基础保障体系。
产业计量测试中心。重点提升相关行业检验检测技术能力水平。面向商贸物流服务业和水表、工程机械、电子信息等精密制造产业,积极争取筹建国家级、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
(三)完善企业计量体系。强化企业计量主体地位,鼓励企业自主建立最高计量标准,建立与企业科研、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现代先进测量体系,保障产业链量值统一准确。发挥示范企业作用,引导更多企业采用先进的测量技术、自动监测设备仪器,研发专用测量设备和管理系统,鼓励企业通过量值溯源和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推动生产企业和重点耗能企业加强计量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计量管理人员与器具设备,加强对计量检测数据的收集、分析、应用和管理。依托中小企业纾困等政策,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提升计量管理能力,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加强对企业计量发展的资金投入和支持。(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检验检测中心配合)按规定落实企业新购置计量器具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四)加强计量人才队伍建设。加大高层次领军人才以及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柔性引才聚才机制。强化计量岗位全生命周期、全链条、全过程教育,支持青年计量科技人员到计量科研机构及高等院校开展技术交流合作,参加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加快培养产业计量、能源资源计量、碳计量、计量数据信息化应用等跨领域复合型人才。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创新岗位设置,建立首席计量师、首席工程师、首席研究员等聘任制度。构建市级高水平计量专家库,为计量决策提供支撑和咨询服务。(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检验检测中心配合)
四、强化计量应用支撑,赋能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加强民生基础计量保障。强化民生计量保障能力,夯实高品质生活计量基础,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围绕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及环境监测等领域计量监管需求,加强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能力建设。持续实施计量惠民工程,加强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消费、物流配送、养老等民生计量基础设施建设。(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配合)
(二)服务大众健康与安全。加强公共卫生计量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疾病防控、生物医药、精准医疗等生命健康领域计量保障能力。加强医疗卫生领域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保障量值准确。加强空气污染、饮用水水质、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快速计量检测技术能力,完善公共安全、自然灾害防御等领域计量保障体系。加强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等安全生产相关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检验检测中心配合)
(三)服务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实施。健全碳达峰碳中和计量体系,建设碳计量标准,提升碳排放监测和核查评估能力,开展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计量审查。开展重点耗能设备能效测试、节能效果评估、企业减碳评估测试等碳计量服务。完善能源资源领域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立健全能源资源计量管理、服务和技术支撑体系。开展省级重点用能单位和“两高”企业能源计量审查,强化用能单位能源资源计量主体责任,督促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健全碳排放管理体系,指导合理配备使用计量器具。开展能效标识、水效标识产品监督检查,增强全社会节能产品使用意识,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检验检测中心分工负责)
(四)服务乡村振兴。推动计量技术服务向“三农”领域延伸,持续提升乡村计量技术创新和服务供给水平。聚焦“米袋子”“菜篮子”,着力提升农村计量服务供给质量和效果,加强涉农领域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和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加强有机种植、无害加工、冷链运输计量技术服务能力,满足农产品生产流通全产业链计量保障需求。强化计量对农田水利、乡村物流、乡村医疗等农村基础设施的支撑和保障,培育商贸物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检验检测中心配合)
五、完善法制计量监督管理体系,提升法制计量效能
(一)创新计量监管模式。推动监管重点从管器具向管数据、管行为、管结果全链条计量监管转变,形成全要素、全流程监管新模式。积极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规范量和单位的使用。落实市场主体计量风险管控主体责任,防范化解计量风险。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探索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点的非现场监管模式。鼓励计量技术机构开展计量检测设备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建立智能计量管理系统,打造智慧计量实验室。围绕民生领域,研究通过智能数据采集及防作弊算法,建立智慧计量监管平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检验检测中心)
(二)强化民生计量监督管理。实施计量惠民工程,加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相关民生计量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保障能力,实现涉及民生领域重点强检项目全覆盖,打通计量惠民服务“最后一公里”。加大现场计量检定装备配置,实现民生计量检定便利化。持续开展民生计量专项监督检查,聚焦集贸市场、商店超市、加油站、眼镜店、出租汽车、医疗机构、充电桩、民用“三表”和粮食市场在用计量器具等重点民生领域开展专项治理,防范计量领域系统性风险,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秩序。(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三)推进诚信计量体系建设。重点推进建立以经营者自我承诺为主、政府部门推动为辅、社会各界监督为补充的诚信计量管理模式。开展诚信计量示范活动,建设一批省级、市级诚信计量示范县区和示范街区,在集贸市场、加油站、商场超市、眼镜制配等领域培育诚信计量示范单位300家以上。建立完善诚信计量信息公开机制和市场主体计量信用记录,推进计量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落实。(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四)严格规范计量执法。建立健全查处重大计量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加强计量业务监管与综合执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计量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计量执法队伍建设,提升计量执法装备水平,加强计量作弊防控技术和查处技术研究,严厉查处制造、销售和使用带有作弊功能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加大对网络平台计量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规范计量服务行为,严厉打击伪造计量数据、出具虚假计量证书和报告的违法行为。对举报计量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推动计量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和力量,吸纳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法制计量工作,构建多元、开放的法制计量新格局。大力发展计量校准、计量测试、产业计量等高技术服务新兴业态,培育和壮大专业化计量技术服务市场,不断满足市场多样化、个性化需求。(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计量工作的全面领导,始终做到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规划实施的全过程,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计量工作,突出计量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按照本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落实,推动计量资源共享共用,解决好本地区计量热点、重点工作,确保各项任务完成。(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大支持力度。公益性计量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效落实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和计量监督经费保障。引导企业加大对计量科研、管理创新的资金投入,共同支持计量事业发展。加大对公益性计量技术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强计量基础设施、计量标准、计量数据等资源能力建设,持续加大基层计量监管和计量基础建设力度,强化民生计量和安全计量保障体系。(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三)推动文化建设。结合“世界计量日”“质量月”“全国科普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策划组织计量主题宣传活动,切实提高全民计量科学素养,不断提升社会各界对计量工作的认知度、认可度和参与度。有效加强计量文化建设、科普宣传,创建计量科普基地,树立一批计量先进典型,增强新时代计量工作者的荣誉感和使命感。(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科学技术协会配合)
(四)强化效果评估。建立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工作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加强评估结果应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研究解决问题对策,确保规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解决对策,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09-1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推进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2023-09-19临政办字〔2023〕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推进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推进计划(2023-2025年)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现代化强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能、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助力全市经济...
临政办字〔2023〕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推进计划(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推进计划(2023-2025年)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现代化强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能、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临沂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临沂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3—2025年推进计划,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到2025年,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10件(2023年底达3.85件,2024年底达6.22件),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12%,版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6.5%。
一、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健全知识产权政策体系,优化奖励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支持知识产权工作十条措施》,充分发挥好政策和资金的引导作用,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
1.深化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机构建设,教育、经济、科技、司法、金融等部门主动提出改革任务,协同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围绕创新发展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完善制度、简化流程、优化服务,不断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服务效能。(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
3.加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探索制定经济、科技、文化、金融、社会等领域,推动临沂传统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政策。(责任单位: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4.优化知识产权奖励政策及支持方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产业、科技、人才等方面突出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能和运用价值的鲜明导向。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制定实施评估机制,争取项目资金向科技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专利)产业化方向倾斜。(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5.推进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改革。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促进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实现经济价值。(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严格规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建立保护长效机制,形成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仲裁调解、维权援助、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专利行政裁决案件办理力度、严惩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到2025年,开展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社会组织达到50家以上。
6.实现法律适用和执法、司法标准统一。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检察、侦查、技术调查制度,健全执法协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领域“行刑衔接”。(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
7.探索构建“捕、诉、监、防、治”全链条一体化保护体系。加强知识产权法官、检察官、犯罪侦查员队伍建设,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完善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工作制度和检察监督机制,保障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质效。(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
8.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覆盖面。强化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加强驰名商标保护,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和涉外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临沂海关)
9.积极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提升保护成效。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业务指导,优化知识产权执法队伍,规范知识产权侵权判定、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法院)
10.持续构造知识产权“严、大、快、同”保护新格局。深化部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鉴定和维权援助体系。健全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推动实体市场、电商平台、行业协会、企业等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加快建设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和自律机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发改委)
三、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做强商标品牌和版权精品,推动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2023-2025年,年均实施专利导航项目15项以上,推动15家以上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鼓励15家以上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试点示范高校创建工作。
11.推动高价值专利创造和转化实施。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协同的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机制,在先进装备制造、现代高效农业及食品加工、新材料、建筑建材、医养健康、高端化工等领域重点布局一批高价值核心专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2.做强商标品牌和版权精品。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和商标海外布局,发展传承好传统品牌和老字号,大力培育知名商标品牌。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提升地理标志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加快培育文化创意、软件、影视等领域版权精品,健全版权交易和服务平台,加强作品价值评估、登记认证、质押融资服务,拓宽版权作品合作与宣传渠道,推动“区块链+版权”、民间文艺版权保护等创新试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13.推动知识产权标准化。推动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试点示范高校。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有效融合机制,促进技术、专利、标准协同发展,助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扎实提高知识产权运营效益
推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推进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创新发展。2023-2025年,鼓励全市各大银行普遍认可并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组织入企政策宣传,知晓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等政策的企业数量年均增加1000家以上。
14.推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坚持市场化导向,完善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制度,加快专利技术向中小企业转让许可,助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5.开展知识产权运营网络建设行动。探索市、县区、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和企业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建设,优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网点布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16.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丰富知识产权投融资产品,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促进资本要素与技术要素有效融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
17.强化“政企银保服”联动。规范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业务,打造“知识产权+互联网+金融”平台,探索“贷款+外部投资”等业务新模式,形成多元化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
18.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专利库建设。对接产业技术需求,优选国内外高价值专利技术入库,支撑产业技术攻关和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优化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
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国际合作,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能力。2023-2025年,培育、引进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5家以上;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和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初步建立,海外纠纷应对指导案件办理数50件以上。
19.提高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质量和效率。探索规范化、市场化、社会化信息加工和服务机制,拓展各类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利用深度、广度,争取与经济、科技、金融、法律等信息共享融合。(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司法局)
20.打造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引进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智能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推动开展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交易、转化、托管、投融资等增值业务,鼓励市场化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公益性、低成本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
21.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构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体系,实现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动态管理,严厉打击各类专利、商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2.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积极指导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政策和专利审查高速路,鼓励企业开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和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防范机制。(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贸促会)
六、营造保护知识产权浓厚氛围
强化知识产权文化宣传,多渠道实施知识产权人才支撑与培养计划。2023-2025年,组织知识产权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宣传活动1000场次以上,知识产权培训1000场次以上。
23.培养知识产权保护文化理念。加强教育引导,大力倡导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等保护知识产权行为习惯,自觉抵制侵权假冒行为。弘扬诚信理念和契约精神,引导创新主体自觉履行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责任。(责任单位: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4.构建知识产权文化传播矩阵。打造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知识产权文化传播方式,拓展新媒体宣传渠道。及时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加大对重大知识产权成果、典型创新人物的宣传力度。(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25.建立知识产权人才培训机制。鼓励高校与企业、服务机构联合培养重点产业和中小企业急需的知识产权人才。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员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做好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持续提升青少年知识产权意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
2023-09-1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化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09-15临政办字〔2023〕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深化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深化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实施方案为深化“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推动全市快递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邮政局创建工作要求,结合快递业定位作用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
临政办字〔2023〕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深化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深化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实施方案
为深化“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推动全市快递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邮政局创建工作要求,结合快递业定位作用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创建全国邮政快递枢纽城市为引领,传承弘扬沂蒙精神和战邮精神,锚定“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目标,聚焦实施商贸物流首善战略,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健全快递服务网络,培植壮大快递物流企业,强化科技创新应用,提高快递服务质量,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全力推动快递业高质量发展。
(二)创建目标。发挥市场、政府作用,加强行业管理服务能力建设,推进产业融合,打造集约高效、城乡一体、绿色发展、畅通国际的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网络体系。到2025年,全市建成大型快递区域分拨中心8处、培育骨干快递企业20家,年快递业务量突破19亿件,年均增长1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高效流通体系。将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工作考核,快递末端服务设施纳入城乡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开展县级快递物流园区、乡镇共配中心和村级快递综合服务站建设,健全城乡物流网络。加快电商、快递进农村,引导电商企业在乡镇和农村建设服务网点,开拓农村消费市场,挖掘农村网购和旅游消费潜力。落实快递进村奖补政策,探索设立快递进村公益岗位,巩固“快递进村”成果,在保证4个快递品牌进村的基础上,加快更多品牌进村。推动社区、机关、高校、商场等划定专门派件区域或建设快递服务站点,完善快递车辆通行、停靠管理相关政策。规范发展交邮合作、邮快合作、快快合作等寄递末端共同配送,深化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支持物流、快递企业与生产制造、商贸企业深度协作,深化智慧物流、智慧仓储建设,搭建物流信息和供应链服务平台,发展共享仓储、共同配送、统仓统配等组织模式,推动上下游、产供销、内外贸一体衔接。支持快递企业进驻制造业集聚区、工业园区,为制造企业量身定制“入厂物流”、仓配一体化等解决方案,做优做专供应链物流服务。积极发展多式联运,推进“一单制”,丰富“门到门”一体化联运服务产品。培训一批现代流通强县,促进交通、邮政、快递、商贸、供销等物流资源融合和集约利用。(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临沂商城管委会、市供销社,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强服务能力建设。聚焦“12345·临沂首发”群众反映热点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和全环节提升,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衔接,合理安排建设布局、用地规模,大力引进、培育区域性快递物流园区、产业链引擎项目。发展跨境电商,支持快递企业发展跨境寄递业务,畅通“快递出海”渠道。加快重点快递物流园区建设,鼓励支持银行机构创新和灵活运用各种贷款方式,加大对重点项目、骨干企业资金供应。聚焦骨干企业培育,选择行业内具有发展潜力快递企业,配备“企业秘书”“红领书记”,推动骨干企业转型升级,带动全市快递行业加快形成“标杆企业引领、骨干企业支撑、中小企业跟进”的递进成长新格局。(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临沂商城管委会、市供销社,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推进绿色集约发展。继续开展绿色网点、绿色分拨中心试点工作,支持快递企业推进处理场所科技化、智能化改造,应用全自动、半自动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和智能标签识别等快速分拣技术。深入推进行业过度包装和塑料污染治理,加快推广“瘦身”胶带、低重高强包装箱、简约包装等,推广应用可循环中转袋和共享快递盒,回收利用快递包装物、填充物。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支持力度,加快推广新能源车、清洁能源车。(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全面贯彻《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落实邮政领域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快递业财政投资、税收优惠、资金补贴等相关政策。增强属地邮政监管力量,理顺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关系,推进县级邮政监管机构建设,有效保障属地邮政管理部门办公和业务用房需求。深入推进平安寄递专项行动,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体系,升级收寄验视、实名收寄、过机安检三位一体防控模式,建立重大安全风险的排查预警和处置化解机制,开展风险分等分级管理,防范发生系统性风险。加强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一线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指导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快递服务加盟经营行为,完善质量统一管理制度,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维护快递员合法权益。加强快递从业人员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快递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强化快递员权益保障落实,督促快递企业依法与快递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全面推进快递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探索将快递员群体纳入保障性住房优先保障范围。指导工会、快递协会建立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明确快递员最低劳动报酬标准。持续开展“暖蜂行动”,推进快递员群体纳入各级党、团、工、妇等组织管理和相关评先树优、表扬奖励、权益保护、关心关爱范畴。(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成立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建设专班(详见附件),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重大事项决策、部署和推进。专班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资源要素保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快递物流行业扶持政策,落实属地配套资金,加大对快递业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科技研发应用、安全监管和互联互通信息化应用、新能源汽车使用等扶持力度。
(三)营造良好创建氛围。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宣传引导作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典型经验,为全面建设中国快递示范城市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附件
临沂市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专班名单
为加强我市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领导,经研究,确定成立临沂市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专班。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隽新阳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郭慎伟 市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副主任
王 炯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市邮政管理局局长
成 员:于建坤 市总工会党组成员、经审委主任
尚晓玲 团市委副书记
陈琳琳 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市服务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孟凡旺 市公安局二级高级警长
苗晓峰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 明 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
朱化利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党委书记
孙百亮 市生态环境局副县级干部
宫献玲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
张树峰 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副主任
薛 咏 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 峰 市应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孙思权 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 琦 临沂商城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苏云涛 市供销社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
刘政军 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党组成员、副主任
李 玮 市邮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邮政管理局,王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玮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本轮示范城市创建期为2023年至2025年,工作结束后工作专班自行撤销。
2023-09-1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公告2023-09-13临政字〔2023〕85号为让广大人民群众熟悉防空警报、灾情警报信号,增强人民防空意识,提高防空防灾救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确定在全市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防空警报试鸣时间:2023年9月18日10时00分至10时20分。二、防空警报信号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灾情警报”和“解除警报”四种。预先警报:鸣36...
临政字〔2023〕85号
为让广大人民群众熟悉防空警报、灾情警报信号,增强人民防空意识,提高防空防灾救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确定在全市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防空警报试鸣时间:2023年9月18日10时00分至10时20分。
二、防空警报信号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灾情警报”和“解除警报”四种。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三遍;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十五遍;
灾情警报:鸣15秒,停10秒,鸣5秒,停10秒,反复三遍;
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
四种警报信号间隔时间为3分钟。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2日
2023-09-1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通知2023-09-12临政办字〔2023〕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工作部署,传承发展临沂市优秀历史文化,促进人居环境改善和城市文化品质提升,按照《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临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王羲之故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现就进一...
临政办字〔2023〕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工作部署,传承发展临沂市优秀历史文化,促进人居环境改善和城市文化品质提升,按照《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临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王羲之故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保护意识,赓续历史文脉
临沂是山东省公布的第二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是东夷文化的核心发祥地,是以红色文化和商贸文化而著称的千年古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意识,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切实增强做好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资源、传承历史记忆的人文风尚,为传承弘扬我市历史文化做出积极贡献。
二、明确保护范围,分级分类保护
(一)明确保护对象。临沂历史城区、王羲之故里历史文化街区、青龙河传统风貌区、庠门里传统风貌区、金-银雀山传统风貌区和省市县各级公布的119处历史建筑均须列入保护范围。对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凡建成50年以上且历史文化、建筑艺术、科学技术、社会价值突出的,或者建成30年以上且上述价值特别突出的,均可确定为历史建筑,并予以妥善保护。
(二)构建保护体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保护规划,构建分层分类保护体系。各区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要按相关要求分类保护;各县按照属地加强对本级政府认定的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管理。
(三)挖掘潜在资源。各县区政府要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定期开展潜在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创新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公众参与普查认定工作,发动多方力量征集历史建筑线索。对发现的具有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及时认定和公布历史建筑,并实行预先保护。
三、坚持规划引领,推进更新保护
(一)严格实施保护规划。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加强引导、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严格落实《临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王羲之故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保护要求,对我市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全方位、整体性保护利用,严格控制整体格局及区域风貌。有序推动王羲之故里历史文化街区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强化保护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衔接,按照统一规划、永续管理的原则,实行长期规划控制。
(二)推动街区更新升级。在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在保护中更新,注重历史文化保护和居住条件改善齐头并进,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鼓励在街区开发设置文化展示、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功能区,提升街区整体活力,进一步打造高品质文化保护、休闲旅游聚集区。
(三)探索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坚持以用促保,科学制定历史建筑修缮利用计划,灵活利用改建、添加设施等方式满足现代化生产生活需要。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保留典型构件的前提下,鼓励原权利人单独或引入有能力的合作单位共同参与更新保护,实现文化特色、居住生活的全方位提升。
四、加强日常监管,强化责任落实
(一)加强历史城区保护。在历史城区范围内应注重整体性保护,保护历史城区传统格局特征的城垣遗址、空间布局、历史轴线、街巷肌理、重要节点等,新建建筑的形态与色彩应与整体风貌相协调;建筑高度应符合规划确定的历史原高控制区、低层控制区、多层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四类区域控制要求;严格控制建设强度,注重控制与引导、保护与利用相结合。
(二)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传统风貌区保护管理。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按规定经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在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等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要参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相关规定,加强青龙河、庠门里、金-银雀山三处传统风貌区保护管理。
(三)加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历史建筑原则上不得拆除;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历史建筑定期巡查制度,组织修缮评估,结合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的意见,制定修缮计划,及时修缮维护,保持历史建筑原貌特色。
五、完善政策保障,加强统筹协调
(一)推动法制建设。加快推进临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制化进程,强化名城保护的法律地位和依法保护的权威性,探索名城保护的机制创新。完善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审批、综合执法等方面的工作,不断提升名城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积极筹措资金。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支持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鼓励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拓展资金渠道。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社会募集等方式依法设立各类公益性保护基金。
(三)明确责任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等相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管理工作。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内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保护区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工作。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明确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责任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巡查和相关服务工作。
(四)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各县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范畴。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涉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违法违规行为。
(五)推动多方参与。鼓励各方主体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发挥积极作用。明确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监管人的保护责任,严格落实保护管理要求。简化审批手续,鼓励市场主体持续投入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对在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09-12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09-06临政办字〔2023〕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土地供给侧改革,提高存量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率,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严格认定标准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低效用地的认定实行...
临政办字〔2023〕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化土地供给侧改革,提高存量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率,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认定标准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低效用地的认定实行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种方式。
(一)定性认定即以宗地为单位,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即判定为低效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已列入“退二进三”、“退二优二”计划的产业用地;已列入搬迁关停计划的企业用地;已纳入房屋征收(拆迁)规划或计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用地;“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确定的“限制发展类”企业用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2年以上未竣工的企业用地;虽已竣工,但竣工2年以上,投资强度达不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50%的企业用地;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1年以上的用地。
(二)定量认定通过亩均税收指标(农产品加工等政府扶持类企业除外)判定低效用地,即以宗地为单位,符合以下任意一项即判定为低效用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前三年平均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前三年平均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
二、规范项目核准
根据全国土地调查及不动产登记等成果,在调查摸底基础上,市、县两级分别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3-2027年)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改造目标任务、性质用途、规模布局和时序安排。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拟实施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标图入库山东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系统,同时按项目组卷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核准。未经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不列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不享受有关政策支持。
三、分类组织验收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包含低效用地储备待开发和低效用地利用再开发两类,分别认定验收。
(一)低效用地储备待开发的验收。低效用地储备待开发是指已经明晰产权关系、化解产权纠纷,原权利人已退出、无其它限制权利情况,纳入政府存量资源“储备”库,达到实际可控、随时可用的待开发状态,实现从“项目等地”向“地等项目”转变。验收条件为其中之一:①相关权利人达成一致意见,共同与政府签订盘活利用低效土地协议书,同意政府重新安排项目、盘活利用原土地;②政府与原权利人签订收回(收购)协议,政府下达收回(收购)决定书。验收面积为盘活利用协议书或政府收回(收购)决定书中载明的面积。
(二)低效用地利用再开发的验收。低效用地利用再开发是指通过土地出让、土地转让、司法执行、资产重组、技术改造、增资扩股等方式,实现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重建利用、拆改利用或原样利用的再开发状态。
1. 拆除重建再开发的验收,以实际开工建设为标准。验收条件为依法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且开工建设面积不低于项目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验收面积按照项目用地面积确认。
2. 拆改结合再开发的验收,以实际开工建设或改造为标准。验收条件为:①新(扩)建部分依法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且开工建设面积不低于新(扩)建部分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验收面积按照新(扩)建部分用地面积确认。②改造部分按照设计要求全面完成改造,达到使用条件,且项目投产或经营。验收面积按照改造部分用地面积确认。
3. 保持原样利用再开发的验收,以税收增加、设备设施投入为标准。验收条件为其中之一:①当年或上一年度亩均税收较之前三年平均亩均税收提升50%以上,且亩均税收不低于本县区规模以上企业的平均税收水平。②设备设施投入不低于100万元/亩,且项目投产。验收面积按照项目用地面积确认。
四、落实配套政策
(一)支持片区化改造。对城镇低效用地集中区超过500亩的连片改造项目,优先列入市级重点项目,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项目金融优惠政策待遇,县区、开发区可以优先编制报批成片开发方案,预支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二)允许适当调整规划。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开发改造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允许按规定程序对用地性质、建筑容量、建筑高度适当调整。
(三)允许协议出让土地。对工业用地改变为商品住宅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或者以置换方式调整的工业用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对不具备单独招拍挂出让条件的3亩以下的零星建设用地,包括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在符合相关规划和协议出让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协议出让受让人可以为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原土地使用权人组建的联合体、设立的新公司。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价值可按照评估价值计入协议出让成本。
(四)允许先行利用土地。在符合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对已抵押、查封的土地,本着“以用为先”的原则,在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抵押权人、查封机关同意后,可由政府在土地收回(收购)环节将补偿价款予以提存,对土地先行出让,避免长期封存闲置。对未达到转让条件的土地,本着“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期间,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凭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等材料,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相关手续。
(五)允许带条件分割转让厂房。对列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的工业用地,更新后地上厂房符合条件的可以分割。生产服务、企业行政办公、生活配套设施等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首次分割后满5年可再次转让。更新后建设为标准厂房的,分割转让应以幢、层或跨为最小单元,最小单元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
(六)给予财税政策支持。各县区、开发区土地增值税收入较上年增长超过8%以上的部分,省财政按照省级分享收入的60%比例给予补助。
(七)实行指标激励。对省自然资源厅按照“增存挂钩”政策奖励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用地指标,直接奖励各县区、开发区。市政府每年拿出专项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为两个等次,用于各县区、开发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综合考核排名一至三名、四至六名的奖励。完不成任务的县区、开发区,市政府将扣减下一年度一定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五、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闲置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专班,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任成员。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解决再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凝聚工作合力,落实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各项政策。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开发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强工作力量,压紧压实责任。
(二)强化示范引领。各县区、开发区在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过程中,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烂尾工程和闲置厂房治理等工作,加强政策集成和制度创新,统筹安排,联动施治,盘活存量资源,全面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要积极探索有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和开发模式,注重运用多种手段破解工作难题,打造一批典型样板。
(三)实行倒逼促改。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低效用地限期不能整改提升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列入专项整治名单,参照“亩产效益”评价改革D类企业,按照《临沂市深化亩产效益评价结果运用加快淘汰落后动能实施方案》(临政字〔2021〕134号)和《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2〕36号)文件执行,严格落实用电、用水、用气、用地、排放、信贷等差别化配置政策,倒逼企业整改提升或有序退出。
(四)严格督导考核。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督导事项,纳入全市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市闲置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专班办公室每月对再开发任务完成率进行排名通报,全年进行总排名。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09-0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2023-08-31临政办字〔2023〕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快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市政府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8个配套文件,积极构建重大行政决策整链条制度体系。现将《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
临政办字〔2023〕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快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市政府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8个配套文件,积极构建重大行政决策整链条制度体系。
现将《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工作规则》《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列入决策目录进行管理。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在编制决策目录前,应当向政府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征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
第六条 政府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本级党委、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部署以及决策机关负责人的意见建议,结合本部门单位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也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建议、提案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建议中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
政府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管委会)对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应当自行决策的事项,不作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七条 政府部门(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经集体研究后报司法行政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按程序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送。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承办单位;
(三)决策主要依据;
(四)决策的主要内容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五)实施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六)计划完成时间。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申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征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决策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论证;认为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形成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应当经政府研究确定,并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同意。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和完成时限等内容。
决策事项目录由政府印发,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列入决策事项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第十四条 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展情况调度,指导、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履行相关程序。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政府研究审议。
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并说明理由,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研究论证后,报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由司法行政部门报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编制说明一式两份,同时按要求报送电子文本。
决策目录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决策目录正式文本,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及乡级政府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规则。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其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平台互动等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六条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行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代表性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设置重大行政决策全生命周期公开专栏,及时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草案、决策解读、意见征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公开、决策后评估等情况,加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府开放日等建设,运用政务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平台。
第八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与决策相关的群体、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协会、商会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并将决策草案等材料于召开座谈会3日前送达与会人员。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与会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九条 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决策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15日前公告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四)申请参加听证会人员的条件。
第十一条 以听证会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利害关系人代表一般不少于听证参加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和有关人员参加旁听。
第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
(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四)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五)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听证报告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期限以及联系部门、联系方式等。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 以实地走访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
第十六条 以问卷调查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科学设计问卷,同时根据决策影响范围确定调查对象、问卷发放数量和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问卷回收率,并形成书面问卷调查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问卷调查。
第十七条 对于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民意调查方式,了解听取公众的意见,并形成民意调查报告。民意调查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和代表性。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民意调查。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和记录各方面的意见,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不得只听取、记录赞成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重点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公众参与情况报告,载明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决策承办单位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应当作为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决策机关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根据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等。列席议题由政府办公室与决策承办单位共同商议确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并对相关方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客观全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充分发挥专家、专业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规则。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第三条 专家、专业机构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论证意见负责,依法独立开展论证工作。
第四条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机制,发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作用,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应当制定论证方案,明确论证目的、内容和步骤。专家论证可以采取专家咨询论证会、专家小组论证、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以及便于专家参与咨询论证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论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专家论证工作方案,包括论证目的、论证对象与内容、论证方式、步骤等;
(二)确定论证专家、专业机构;
(三)专家、专业机构在确定的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论证活动;
(四)专家、专业机构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名单中相关领域随机选取专家开展论证。决策承办单位选取专家、专业机构应当保证其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除涉及保密决策事项外,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和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合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资料。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可按规定获得合理报酬。
第九条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全面论证,内容一般包括:
(一)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科学性分析研究;
(二)决策事项的成本效益、各种影响及风险分析研究;
(三)决策事项的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生产安全、财政经济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可控性等;
(五)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分析研究。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专业机构开展论证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支持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 采用书面咨询方式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选取的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研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个人或者机构名义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书。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意见书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专家、专业机构意见。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在专家论证意见书上署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对未采纳的专家意见,应当说明理由;通过适当方式向专家反馈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形成专家论证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事项提请决策机关审议时,应当将专家论证情况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一并提交。
专家论证情况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书应当作为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立项论证、合法性审查、实施后评估以及其他事项,相关单位需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有效防范决策风险,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应评尽评、客观公正、专业高效的原则,提高风险评估质量。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具体工作。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提供风险评估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应当组织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参加,并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公职律师以及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第六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就决策事项的下列风险进行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复杂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过激敏感事件等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形;
(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大范围的严重负面评价的情形;
(六)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
第七条 风险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与步骤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受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单位、有特殊困难的群体进行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查找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确定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对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总体风险和风险可控性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大部分公众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且难以疏导,存在较大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二)部分公众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大多数公众表示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第十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果;
(五)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风险评估结果为高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向决策机关提出终止决策、调整决策方案直至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
风险评估结果为中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提出决策建议。
风险评估结果为低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二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违反本规则,未按照要求开展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或者在评估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政府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行两级审查机制。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并指导决策承办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开展合法性初审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工作。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并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初审,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工作时,应当重点审查主体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注重听取本部门(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
第五条 决策草案经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送请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在调研起草、组织论证、风险评估等过程中就涉及相关重大问题征求意见的,司法行政部门可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指导,但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拟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拟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申请书;
(二)决策草案;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五)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等书面材料;
(六)部门会签意见;
(七)本部门(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书面意见;
(八)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九)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注重听取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意见,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开展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决策机关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二)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正程序;
(三)决策方案或者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
(四)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和建议。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审查机构在出具审查意见时,应当充分考虑改革发展的方向和要求,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基本情况;
(二)合法性审查结论;
(三)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调整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决策机关讨论时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加强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督察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政府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集体决策行为,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的要求,履行法定程序,并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向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按程序报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统一安排进行集体决策。
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四条 实行“开门决策”制度,决策机关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时,可以根据实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或者与决策事项相关的专家、公民代表列席或旁听。
第五条 提请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提供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四)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合规审查的有关材料;
(五)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六条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草案说明;
(二)会议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三)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发表意见,作出同意、原则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主要负责同志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载。
第七条 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或者异议的事项,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决定。对于时限性较强的个别事项,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做出最后决定。
第八条 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最终决定。
第九条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完整归档。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纸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对外泄露会议未定或者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后评估工作,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后评估(以下称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决策执行单位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承担的任务及责任进行分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决策执行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具体工作。
决策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决策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决策目标、效果无法如期实现或者需要调整的;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五)决策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第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第三方机构除外。
委托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决策评估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
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评估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意见征询、舆情跟踪、实地考察、座谈研究等方式进行。
决策评估单位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可以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决策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一)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六)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内容。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相关领域专家、执行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社会公众参与。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时间、评估程序、委托评估和评估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决策评估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相关信息,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
(四)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做到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重要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经评估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落实,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停止执行、修改决策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定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规定第一条 为全面记录、准确反映重大行政决策过程,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通过制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利用文字及电子记录设备等手段,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活动过程进行记录的行为。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当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应当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随决策档案归档。
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形式的记录。
第四条 政府办公室、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执行、后评估等重大行政决策全链条进行客观记录,按照规定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材料归档工作。
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坚持真实、准确、系统、全面地反映决策事项客观情况,并与决策事项工作进度同步部署、同时实施,确保记录工作的及时性、连贯性、完整性、高效性。
第五条 决策启动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提出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论证、决定启动、确定承办单位等材料。
第六条 公众参与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决策承办单位征求有关部门、企业意见的书面材料,以及被征求意见部门和企业的回复意见;
(二)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示决策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等档案材料;
(三)决策承办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的,相关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会议记录等材料;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召开听证会的听证公告、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公告、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笔录以及听证报告等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采纳与否以及未予采纳意见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的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第七条 专家论证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专家参与决策事项草案论证的会议通知、签到表等书面材料、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的委托书等;
(二)专家、专业机构出具的论证意见书;
(三)专家论证报告。
第八条 风险评估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决策承办单位组织风险评估的相关书面材料或者承办单位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委托书;
(二)决策承办单位或者专业机构开展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走访、部门论证、专家咨询、会商分析、专业机构测评等风险评估活动的相关书面材料;
(三)风险评估单位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合法性审查的申请书、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初审意见、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意见、决策制定依据等书面材料;
(二)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条 集体讨论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报单;
(二)列入会议议程的通知;
(三)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
(四)决定决策事项的其他辅助材料。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按程序报本级党委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应当将履行报批手续的书面材料、会议纪要、决策修改稿等收集归档。
第十二条 决策公布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决策事项正式印发公布的文本,相关的政府公报、向社会公开的材料等;
(二)决策事项的政策解读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决策执行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决策执行情况报告;
(二)决策执行监督检查相关材料;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
(四)其他反映决策执行情况的材料。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历史记录文件材料也应当归档。
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当出具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五条 决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对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决策执行等阶段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统一收集并集中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出具审查意见进行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工作。
决策有关单位可根据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调整收集归档的材料内容。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政府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08-3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2023-08-31临政办字〔2023〕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加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工业“量质齐升、两年万亿”战略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制定如下意见。一、加强规划计划管控(一)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在全市范围内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除因公共管理需要或经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外,线内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
临政办字〔2023〕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加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工业“量质齐升、两年万亿”战略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计划管控
(一)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在全市范围内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除因公共管理需要或经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外,线内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为非工业用地;除农产品初加工等需要就近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的项目外,线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工业用地,逐步引导线外工业用地向线内转移,推动形成产业集群、企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工业用地格局。
(二)加强工业用地规划管理。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新上工业项目除化工、重工机械等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外,应建设多层厂房,容积率不低于1.2;轻工业等产业用地容积率应达到1.5以上。
(三)统筹建设通用标准厂房。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工业园区的产业定位、行业要求等实际情况,划定不少于园区面积5%的土地,分年度建设通用标准厂房,统筹安排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入驻。对用地面积小于15亩且适宜使用通用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通用标准厂房以幢、层、跨为最小单元分割转让。
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加强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支持企业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支持企业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以及生活配套等设施,对增加的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全面推行区域多评合一。县区政府(管委会)应以产业园区为单元,统筹推进区域评估评价和“用地清单制”,相应评估评价成果信息关联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相关地块,纳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在全市范围内互认、互用、共享,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六)统建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县区政府(管委会)可在工业企业集中的区域统一规划建设电力、排污、办公、研发、食宿等生产生活共用配套设施,实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以公共服务设施的共享共用,降低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成本,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便利。经市、县政府同意,允许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比例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七)支持工业用地分割合并。工业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由权利人申请,经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分割、合并,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附属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单独分割转让。工业用地合并所涉及的宗地应当界限相邻、主体一致,涉及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多种土地使用权类型的,原则上统一办理为出让方式。
(八)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通过缩短年期、长期(短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全面开展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省市重点工业项目,或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年期为50年;县区(开发区)重点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40年;其他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20年;工业用地出让年期不少于10年。工业用地租赁年期不超过20年。
(九)调整价格年期修正系数。按照弹性年期出让的工业用地,采取阶梯式下调年期修正系数方式,确定出让(租赁)评估价格。出让期限为40年的,修正系数为0.8;出让期限为30年的,修正系数为0.7;出让期限为20年的,修正系数为0.52;出让期限为10年的,修正系数为0.25。租赁年限为20年的,修正系数为0.5;租赁年限为10年的,修正系数为0.23;租赁年限为5年的,修正系数为0.2。以租赁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金缴纳一次性不少于5年。分期缴纳租金的,以后各期租金按届时土地评估价格确定。
三、严把产业准入监管
(十)严把工业用地准入条件。工业项目用地报批或供应前,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对拟落地项目的投入产出情况进行评审,形成用地评审意见。其中亩均税收这一核心指标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县区(开发区)同行业规上企业平均水平。
(十一)严格投入产出实效考核。严格实行“双合同”监管,全市新上工业项目应将产业准入要求等纳入政府与项目方签订的《工业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一般情况下,项目竣工满1年企业应当达到投产条件。在项目投产后满1-3年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评估核验,对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限期整改,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对连续三年达不到约定标准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实施有序退出,相关设备搬迁费用由用地企业自行承担。
(十二)加强全生命周期绩效评价。项目投入产出验收合格后,转入全生命周期绩效评价管理,纳入全市产业用地绩效评价系统监管。每年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以“亩均税收”为核心指标,对辖区内的工业项目开展用地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划分高效、中效、低效用地企业,落实国家、省关于用地、用水、用电、用能、信贷等差别化配置政策。对连续三年评价结果为低效用地的,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
四、深化存量土地资源盘活
(十三)鼓励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各县区(开发区)应统筹好“存量”和“增量”的关系,引导项目优先使用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低效土地,加快存量土地消化处置。
(十四)健全闲置土地处置机制。对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预警的闲置土地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发现的闲置土地,要严格落实调查认定工作程序,确保调查认定全覆盖。严格控制新增闲置,各县区(开发区)年度新增闲置土地与往年存量闲置土地之和,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本县区(开发区)供地总量的10%。
(十五)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各县区(开发区)应坚持规划统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积极创新“低退高进”的转型方式,通过拆除重建、拆改结合、资产重组、转型升级、技术改造等方式,采取政府改造、自主改造、联合改造等模式,分类有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
五、严格节约集约用地考核
(十六)实行差别化配置政策。市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对县区(开发区)进行上一年节约集约用地综合考核,且根据县区(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综合考核得分,分成三档,第一档系数为0.9,第二档系数为1.0,第三档系数为1.1,在确定当年度市级统筹各县区(开发区)新增用地指标时对应乘以相应系数。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十七)实行节约集约用地奖惩。对超额完成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土地处置任务且排名全市前三位的,或者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年度平均新建成容积率达到1.5以上且排名全市前三位的,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上给予重点奖励和倾斜。对完不成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土地处置任务的,或者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年度平均新建成容积率达不到1.2以上的,扣减县区(开发区)核补指标总量的20%。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08-3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2023-08-30临政办字〔2023〕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全面落实《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办字〔2023〕13号)部署要求,助推我市工业经济实现“量质齐升、两年万亿”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鲁...
临政办字〔2023〕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落实《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办字〔2023〕13号)部署要求,助推我市工业经济实现“量质齐升、两年万亿”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鲁自然资规〔2021〕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工业集中区内的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
标准厂房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符合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工业生产用房。建(构)筑物是否具备标准厂房功能,可从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现状予以甄别,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认定。
分割是指建成的标准厂房按幢、层、跨进行产权登记。分割转让是指标准厂房分割后通过购置等方式进行产权转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约节约。按照产业集群、企业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发挥工业用房最大效益,助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试点先行。积极开展试点探索,选取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先试,稳妥推进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作。
(三)坚持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前端审查与后续监管的有效衔接,严肃查处改变用途、违规销售、以工业用地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条件及要求
(一)项目占地50亩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建设单位自持的标准厂房面积应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20%(不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标准厂房分割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未改变工业用途,房屋及占用土地无抵押、查封等限制。
(三)分割后的标准厂房最小基本单元应为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且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
(四)分割转让后的标准厂房宗地使用权共有。项目内的道路、绿地、消防、污染治理设施等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除外),以及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共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入驻企业按协议约定使用,不得分割、抵押和出售。
(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不得再次分割。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项目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并为入驻企业做好生产生活服务保障。
(七)项目建设单位确需转让自持标准厂房的,按有关规定报批,转让时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须一并转让。
四、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持不动产权证书、标准厂房《分割方案》或《分割转让方案》等材料向属地县区提出申请。方案应包含项目产业功能布局、准入条件、安全、消防、环保要求、工程质量、分割施工图纸、自持部分清单等内容。
(二)县区审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联合审查机制,组织本级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部门,经现场勘察后,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1.只涉及分割的,除对项目建设规模、首次登记情况、有无限制情形、实际使用用途、投资协议约定、自持比例、运营管理情况等进行重点审查外,还应对标准厂房分割后是否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2.涉及分割转让的,除对本款第1项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受让方准入资格,主要包括拟入驻项目是否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国家产业政策、能耗标准、准入条件等内容。
(三)市级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部门成立联合审核小组,按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及要求对县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四)产权登记。申请分割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持《分割方案》、分割审核意见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分割转让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受让方持《分割转让方案》、分割转让审核意见、转让协议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已分割转让,不得再次分割”。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08-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08-29临政办发〔20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和...
临政办发〔20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10号)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结合临沂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打造市级融资服务平台
1. 强化市级平台建设。按照全市“一盘棋”的思路,做大做强现有临沂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高效链接“政、银、信、企”各方。支持临沂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联通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服务库(国家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推动国家、省级“总对总”共享数据在临沂落地应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融资担保集团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 优化平台服务功能。不断完善临沂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架构,强化平台信息分析功能,提高服务效能,推动银行、担保等机构与市综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立预授信模型,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平台全流程放款,打造便捷高效的申贷获贷流程。(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融资担保集团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3. 强化信用数据归集。按照国家和省共享清单要求,依托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重点归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水费、燃气费、科技研发和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等7类信用信息,及时与省级节点共享。对属于全国、全省集中管理,但尚未实现“总对总”共享或共享内容不充分的信用信息,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由市本级、各县区先行推进归集。(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 鼓励主体自主申报。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信用信息自主申报”栏目,以“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补充完善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作为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的有益补充,提升企业信用信息覆盖面。(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 规范数据共享方式。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在规范授权的前提下,临沂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通过信息推送、信用报告查询等方式,依法依规向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入驻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降低尽职调查成本和信贷违约风险。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数据提供单位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合建模等方式供入驻机构使用,或经信息主体授权后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挖信用数据价值
6. 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临沂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按照相关标准对平台注册的企业开展基础性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供银行等入驻机构参考使用。推动平台联合金融机构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开发完善针对性、个性化信用评价模型,对中小微企业进行精准“画像”。(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融资担保集团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 创新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归集的涉企信用信息,拓展应用场景,创新开发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推出多样化、专业化、个性化的融资贷款服务,减少对抵质押担保的过度依赖,逐步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的占比。推广“融信担”“融沂贷”“四雁振兴贷”“临担助业贷”等金融产品,引导产品需求方、供给方通过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申请撮合。探索风险补偿、贷款补贴等政策线上直达。(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融资担保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助力银企对接。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组织引导辖区内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临沂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完善相关信息,发布融资需求。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地方分局等部门积极组织协调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入驻平台,发布金融产品和服务,督促已入驻的金融机构及时处理企业融资申请,对接企业资金需求,并将融资成效、获贷企业履约情况等主动共享至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强化贷后风险管控。加强对临沂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获贷企业信用状况持续跟踪,分析研判、及时预警潜在风险,并提示金融机构关注参考。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高效处置金融纠纷。对于依法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和相关个人,共享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市中级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10. 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及风险管控等工作有效开展,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市场主体入驻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平台贷款发放等进行定期调度、通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依法依规对涉及的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加强监督管理。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发放,纳入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牵头,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临沂海关、市税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 强化政策支持。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融资担保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降费补贴机制,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优化银担合作模式,鼓励依托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展纯信用担保业务。(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牵头)
12. 强化数据安全管理。在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监督保障机制,加强安全评估和日常监测,完整留存数据访问、操作记录,严格执行授权制度,未经企业授权,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不得向介入机构提供非公开信用信息,切实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获取传播信息、违法处理或出售信息、侵犯个人隐私、泄露商业秘密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 强化宣传引导。依托政务服务大厅、银行网点、服务热线、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和方式,对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相关政策和服务进行广泛宣传,动员中小微企业积极入驻,发布融资需求。定期召开政银企对接会,提供政策、产品及服务的精准对接和推广。通过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开设中小微企业融资页面入口,为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引流。及时总结和宣传我市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做好典型经验的宣传推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
信用信息共享清单责任分工
序号
信息种类
共享内容
共享方式
责任单位
推进计划
1
行政
管理
信息行政许可
信息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类别、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行政许可类别、行政许可证书名称、行政许可编号、行政许可内容(具体共享字段由数据提供单位确定)、行政许可决定日期、行政许可有效期、行政许可状态、行政机关名称、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提供单位
国家或地方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和类型在对外提供时需经企业授权)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
已联通,持续推进
2
行政
管理
信息
行政处罚
信息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类别、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内容、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行政处罚决定日期、行政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行政机关名称、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提供单位
国家或地方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和类型在对外提供时需经企业授权)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
已联通,持续推进
3
行政强制
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名称、行政强制文书号、行政强制执行理由、行政强制执行依据、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执行时间、行政机关名称、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提供单位
国家或地方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和类型在对外提供时需经企业授权)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
已联通,持续推进
4
水电
气费
缴纳
信息水费信息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水用户信息(户名户号)、缴纳水费明细、近3个月月均用水量、近6个月月均用水量、当前是否欠费
地方层面接口调用
(经企业授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
省级层面2022年6月联通,市级层面做好跟进落实
5
燃气费信息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燃气用户信息(户名户号)、缴纳燃气费明细、近3个月月均燃气用量、近6个月月均燃气用量、当前是否欠费
地方层面接口调用
(经企业授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
省级层面2022年6月联通,市级层面做好跟进落实
6
科技研发信息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科研支持信息(实验室建设、政府资金支持、参与标准制定、人才认证等)
地方层面接口调用
(经企业授权)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联通,持续推进
7
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信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类别、负责人、所在地、经营内容、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息、农民住房财产权信息
国家或地方层面接口调用
(经企业授权)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
2023年年底
注:
1.“中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2.“物理归集”共享方式是指数据提供单位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平台,由平台进行存储;“接口调用”共享方式是指数据提供单位向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由平台根据企业授权调用信息;“数据核验”共享方式是指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发送需要核验的信息,由数据提供单位反馈核验结果。
3.“经企业授权”是指在充分告知企业相关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企业书面授权或企业实名注册后线上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2023-08-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朱优江等20名同志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通报2023-08-28临政字〔2023〕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了一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为我市“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提供了坚强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全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履职尽责、担当奋进,潜心研究、开拓创新,涌现出一大批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
临政字〔2023〕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了一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为我市“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提供了坚强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全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履职尽责、担当奋进,潜心研究、开拓创新,涌现出一大批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中青年专家。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25号)要求,经个人申报、逐级推荐、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考察等程序,朱优江等20名同志被评选为2023年度“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希望被评选为“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人才珍惜荣誉、提升本领、再攀高峰。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人才优先原则,全方位支持人才、帮助人才,千方百计造就人才、成就人才,努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环境。全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要以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为榜样,学习先进、爱岗敬业,埋头实干、敢为人先,为新时代现代化强市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23年度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3年度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名单
朱优江 山东省临沂市三丰化工有限公司
刘新泉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刘茂田 鲁南新时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毛 颖 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许振飞 临沂高新区鸿图电子有限公司
王 飞 山东华夏高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锡同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王 涛 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王金义 临沂职业学院
陈蔡向 临沂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胡耀征 临沂义堂中学
张春华 蒙阴县第五中学
王瑞芳 临沂杏园小学
陈宗胜 临沂市文化馆
刘丽丽 临沂市人民医院
胡矩锋 临沂市妇幼保健院
朱法永 临沂市中医医院
马秀娟 郯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王世伟 临沂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孙 伟 临沂市农业科学院
2023-08-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造“沂i企”企业服务平台深入推进涉企服务集成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08-20临政办字〔2023〕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打造“沂i企”企业服务平台深入推进涉企服务集成化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打造“沂i企”企业服务平台深入推进涉企服务集成化改革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营商环境建设年”工作要求,全面提升...
临政办字〔2023〕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打造“沂i企”企业服务平台深入推进涉企服务集成化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打造“沂i企”企业服务平台
深入推进涉企服务集成化改革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营商环境建设年”工作要求,全面提升企业服务能级,推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企业无感直享,为全市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公平公正、透明规范的涉企服务,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打造整体性、数字化、服务型政府,线上搭建市县区一体化企业服务平台,丰富涉企服务功能,汇聚惠企信息,线下升级企业服务中心功能,打造一站式、集成化、全生命周期服务专区,构建“一平台、一中心”,推进涉企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持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全生命周期服务,用政府“阳光雨露”滋养企业“茁壮成长”。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从企业实际需求出发,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涉及面广、办理量大、办理频率高的政策服务、行政审批、金融服务、法律服务、公共服务等涉企服务,推动由政府供给导向向企业需求导向转变,构建企业服务新模式。
坚持数字赋能。加快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涉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建设企业全生命周期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政策服务精准度和有效性,推广电子证照应用,提高企业群众网上办事体验感和满意度。
坚持协同高效。按照“一盘棋”思想,健全部门联动、业务协同工作机制,充分依托涉企服务部门和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专业人员力量,强化专业服务队伍建设,实现各领域各层级机构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全面提升涉企服务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建设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线上服务实现“一网汇聚”
1. 开发“沂i企”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在现有“政企直通车”平台功能的基础上,持续丰富拓展涉企服务链条,围绕政策服务、审批服务、金融服务、科创服务、法律服务、人才服务、诉求服务、产业服务等功能,汇集发布各部门涉企服务信息,打通信息孤岛,打造市县区一体化、集成式“沂i企”企业全生命周期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惠企政策一站推送、审批服务一网申报、服务项目一页呈现、企业诉求一键直达。(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完成时限:2023年8月底前)
2. 重构市场主体库。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实现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系统深度对接,用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公共信用信息,规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类属信息,以及纳税、参保、公积金等数据,持续完善企业标签类型,对企业进行分类“画像”,健全市场主体数据库,对数据库进行动态更新。(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市政府部门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9月底前)
3. 升级惠企政策库。按照政策类型、适用范围、兑现要点等关键要素,对惠企政策事项进行分类标签、精准标识。“沂i企”平台政策服务专区提供惠企政策梳理展示功能,集中展示国家、省、市、县区相关政策事项名称、实施依据、适用对象、兑现要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咨询电话等内容。(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9月底前)
4. 提升政策匹配精准度。不断完善市场主体库和惠企政策库,增设“政策计算器”,依托大数据技术实现惠企政策事项与符合条件市场主体的精准匹配和智能推送,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5. 推动政策服务直达快享。按照线上申报、线下申报、免申即享三种兑现方式,全面梳理惠企政策事项,分类完善线上兑现渠道。对于已有线上申报渠道的,通过链接跳转方式进行对接,政策兑现部门(单位)定期向“沂i企”平台反馈兑现过程和结果数据;对于没有线上申报渠道的,“沂i企”平台按需求提供线上兑现渠道,政策兑现部门按照公布的流程和时限及时受理、审核、公示、兑现,提升政策兑现全程网办率;对于免申即享的政策事项,通过“沂i企”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进行数据比对、智能筛选,确定受益企业名单,企业可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不断扩大免申即享事项范围。(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6. 打造企业专属空间。为所有入驻“沂i企”平台的市场主体提供企业专属空间服务,包括政策推送、政策订阅、政策收藏、事项申报、免申即享、“一企一档”等内容。建立企业数字档案,全面汇聚企业基本信息、许可信息、监管信息、政策信息等相关数据,为政策推送、兑现等提供支撑。(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9月底前)
7. 创新政策解读方式。按照“应解尽解”原则,建立政策解读常态化工作机制。细化政策适用场景,梳理拆分政策规则,提炼政策核心要点,运用图文解读、视频解读、直播答疑、问答清单等方式,提升政策解读的可读性、有效性,方便企业一读就懂、一看就会。(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8. 加强政策服务工作评估分析。加强对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政策归集上线、解读推送、资金兑付等工作的统计分析,提高政策服务工作评估能力,实现线上政策查询、业务咨询、政策申报、不见面审批、结果反馈等闭环管理。(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二)打造企业服务专区,线下服务实现“一站办理”
9. 丰富企业服务中心功能。加强企业服务中心软硬件建设,打造高素质服务人才队伍,聚焦涉企服务全链条,提供集成化、标准化、专业化“一站式”服务。(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9月底前)
10. 探索惠企政策集中办理。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咨询、办理窗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强化人员力量保障,采取“综窗统一受理、部门后台审批、资金直达账户”的模式,探索开展惠企政策集成办服务。(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11. 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按照“会客厅”模式,汇集相关部门业务骨干,与企业“坐下来”,倾听企业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等各类诉求,帮助解决遇到的难题,推动企业办事从“找多个部门”向找“一个专区”转变。(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三)深化准入准营改革,持续降低准入门槛
12. 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全面落实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制度,建立完善市场主体标准化住所(经营场所)数据库,推行市场主体住所标准化登记,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提高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智能化水平,推动企业开办全流程0.5个工作日办结成为常态,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规范、便利、透明、可预期的登记服务。(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11月底前)
13. 推广企业证照“三联办”改革。优化升级临沂市“一业一证”平台,将申领营业执照纳入线上联办范围,逐步实现51个证照“三联办”(企业营业执照与许可证件联合开办、联合变更、联合注销“三联办理”)主题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打造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联办、联变、联销”服务模式,避免企业群众办事多头跑、多次办。(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14. 深化企业“营业一件事”集成办。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帖宣传品审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以及食品经营许可等高频事项纳入企业“营业一件事”集成办理,按照“一窗受理、后台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出件”方式,大幅减少办事环节、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和跑动次数。(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15. 优化企业“迁移一件事”服务。推行企业跨区域迁移涉及的营业执照、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区县)迁移变更并联办理,为企业提供迁移一站式集成服务。全面清理非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完善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规则,优化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的移交流程。(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11月底前)
16. 探索“股权变更一件事”改革。选取部分县区开展“股权变更一件事”改革试点,探索股权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纳税事项同步办理,解决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两头跑、时间长问题。(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9月底前)
17. 推行“歇业一件事”服务。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将市场主体歇业涉及的登记备案、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等相关流程整合为“歇业一件事”,实行“综窗受理、一套材料、统一办理”,同时,歇业市场主体的职工可一并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事项。根据上级部门出台的政策,研究制定税务、社保、公积金等配套政策和差异化监管、金融支持等公益性援助救助扶持措施,激发歇业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内生动力。(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11月底前)
(四)拓展电子证照应用,便利企业群众办事创业
18. 深化“电子营业执照+N”融合应用。依托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身份认证功能,关联市场主体名下档案、印章、证照、监管、信用、政策等信息,实现“一照汇集”,提升全市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档案、电子印章、涉企许可电子证书使用率,推动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所需信息免填写、纸质材料免提交,企业相关信息“最多报一次”。(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19. 推进“一企一照一码”工作。加快推广应用“企业身份码”,实现纸质营业执照与电子营业执照“二码合一”。对能够通过扫描“企业身份码”查询、核验企业办事所需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实体证照或纸质材料,助力企业“亮码经营”“一码通行”,切实为企业降成本、增便利。(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9月底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惠企政策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调度。市政府办公室要做好全市惠企政策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统筹推进具体任务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组建政策服务专员队伍,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沂i企”平台开发、企业服务中心建设和涉企服务集成化改革等工作。市大数据局负责在系统建设、数据共享、项目立项上给予支持,为平台运行提供全面支撑。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惠企政策服务的资金保障工作。涉企服务部门负责做好本领域政策发布、解读、推送、兑现等全流程工作以及“沂i企”平台相应版块内容的布设更新等工作。
(三)强化评估考核。市惠企政策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政策评价机制,对政策时效性、精准性、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价。要制定考核办法,对各县区企业服务中心建设、涉企服务集成化改革等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要加强对涉企服务事项的跟踪评估,分析企业发展需求,跟进调整服务模式,推动企业诉求闭环管理,确保服务成效。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加大“沂i企”平台和惠企政策服务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广泛宣传涉企集成服务经验做法,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023-08-2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08-13临政字〔2023〕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区域粮食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
临政字〔2023〕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区域粮食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储备粮主要品种为小麦,口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70%。
第六条 市、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县区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核定规模内的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负责信贷监管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均有权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
第二章 收 购
第九条 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并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
第十条 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优先收购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按照收购价格按批次加权平均后,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等共同审核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十二条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确保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安全。
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三条 储存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的原则储存。承储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
除不宜集中储存的情形外,地方储备粮应当集中储存于专门从事储备粮存储业务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也可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粮食仓储企业代储。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品质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方案,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承储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并建立健全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制度。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新技术、新装备,改造仓储设施功效性能,提升节粮减损能力,降低粮食损失损耗。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按规定及时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实现地方储备粮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互享。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按照粮情检查制度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确保储粮安全;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收储数量;
(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差价补贴,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五)利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地方储备粮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擅自动用储备粮;
(八)将地方储备粮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九)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粮食;
(十)其他违反国家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存在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兼并的以及其他不宜储存情形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另行储存。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条 实行地方储备粮均衡轮换制度。每年由承储企业书面申请,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于每年年底前下达轮换计划,次年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轮换采取等量对冲、成本置换的方式进行。储备粮在轮换过程中,因先销后购暂时空仓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空仓时间的,应当报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相关情况应及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操作中实际轮换架空期以轮出的次月起、轮入的当月止计算。超过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二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储存年限(以收获年度计算):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食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3-5年,稻谷和玉米2-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具体由粮权所属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定。如采用地下库储存的,可根据储存品质酌情延长。
第二十四条 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不宜存的,应及时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的原则轮换。达到最高储存年限的,应当清仓出库。轮换安排应当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确保市场稳定有序。
第二十五条 对接近储存年限或经鉴定不宜储存的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轮换申请。在正常储存年限内因不宜储存而提出储备粮轮换申请的,承储企业应书面说明原因并附由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 轮入的储备粮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质量检查验收,采取整仓综合扦样的办法,经具备相应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视为合格。否则,原地划转为商品粮,由承储企业负责销售后重新组织轮入,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时向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计划执行完毕后,提交书面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 储备粮轮换的购销业务,应当全程留痕备查,交易流程应公开透明,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二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将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轮换情况及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
轮换实现的销售收入扣除销售成本及定额损耗后的差价,统一上缴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价格倒挂部分所形成的亏损,由粮食风险基金等财政资金弥补。其中,市级地方储备粮轮换结束后,由承储企业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拨付轮换费用、上缴差价收入(或拨付差价亏损)的申请,经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并经财政部门复核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轮出粮食后,应当及时将销售款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本金;轮入新粮时,根据轮出数量、品种申请办理贷款。
第三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超出国家标准的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地方储备粮的损失,分不可抗力损失和人为损失。不可抗力损失,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核销。人为损失,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并根据情节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轮换计划,对承储企业轮换费用实行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轮换或者销售出库: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第三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或者网上交易平台公开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具体办法,按照《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动 用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应急机制。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的所有权属同级人民政府,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四十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四十一条 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紧急状态下,下达动用县区储备粮的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二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拨付。
第四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动用后,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同品种补库。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查封、扣押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
(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七)查封违法从事地方储备粮储存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又不及时取消承储任务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承储企业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4日。
2023-08-1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08-10临政办发〔202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
临政办发〔202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1号,以下简称“省级方案”)要求,扎实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提升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准则,遵循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理念,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实施调查监测、分类治理、全过程风险管控,促进以更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到2025年,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二)工作原则
1.全面落实,稳步推进。坚决贯彻国家和省级方案要求,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扎实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遵循污染治理规律,树立系统防治观念,合理安排各项措施和工作进度,稳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2.精准施策,突出重点。根据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结合我市新污染物生产、使用实际情况,瞄准新污染物潜在排放源以及主要环境归宿开展调查监测,科学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精准识别风险较大的新污染物,针对产生环境风险的主要环节,采取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3.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建立跨部门协调配合的新污染物治理管理体系,形成新污染物治理合力,统筹推动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强化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制度保障、科技支撑、资金支持与宣传引导,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围绕涉新污染物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试点;完成一批我市特征性新污染物及其主要排放源的筛查工作,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信息数据库;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法规政策,健全管理机制。
1.贯彻新污染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坚决落实国家、省级新污染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省级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新污染物环境管理的地方实际,做好与国家、省相关管理文件的衔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多部门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执法、协同监管、信息共享,协调解决新污染物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1.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结合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的化学物质和我市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动态开展全氟烷基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壬基酚以及抗生素等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在生产、使用、储存、排放等环节的品种、数量、用途等环境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2025年底前,动态发布临沂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力争形成“一户一档”管理模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充分结合我市产业结构,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化学物质为重点,筛查需要优先关注的化学物质,配合省厅建设山东省化学物质指纹数据库。2025年底前,按照山东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加强对优先控制化学品主要环境排放源的环境监管,落实“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临沂海关等配合)
3.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落实山东省新污染物专项调查监测工作方案,对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瞄准医药、农药、石化、污水处理、固废处置、印染、皮革、涂料、电镀等重点行业,探索开展持久性有机物、内分泌干扰物、微塑料、抗生素监测体系,逐步把新污染物监测纳入环境日常监测体系。探索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场等重点地下水中新污染物环境监测体系。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我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强化源头管控。
1.落实新污染物源头防范。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有关要求,督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检查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逐步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严格落实淘汰或限用措施。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销售和进出口。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依法实施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依据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加强进出口管控和环境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严格落实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和绿色产品认证监管,鼓励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临沂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管控,实现新污染物减排。
1.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逐年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对已纳入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严格管控。督促企业按国家规定公开有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按照国家、省相关部署,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加强我市新污染物治理与碳达峰、碳中和行动以及“无废城市”建设的结合,推广绿色化技术工艺装备,实行原料无害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生素类药品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落实不合格药物无害化处理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深入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开展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和畜产品残留检测分析。压实养殖场(户)规范用药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记录、兽用处方药和兽药休药期管理制度,规范养殖场用药行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3.强化农药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开展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严格落实农药登记后再评价要求。2025年底前,完成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再评价。严格管控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严格落实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要求,加强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病虫害防控技术指导,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植保器械和科学用药技术,指导生产经营主体合理使用农药。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落实《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有效回收处理。(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末端排放管控与协同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落实国家、省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水、土壤污染物多环境介质中新污染物的协同治理。推动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督促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定期开展环境监测,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做好应急预案备案,严格落实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强化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加强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监管,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将产生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企业等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范围。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开展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前期研究。(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
聚焦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和制药、石化、农药、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纺织印染、氟化工等涉新污染物重点行业,以重点园区、企业及优先评估化学物质为重点,按照“先易后难、靶向发力、以点带面、多方共创”的原则,开展新污染物“筛、评、控”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七)加强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设,夯实治理基础。
1.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相关研究的支持力度,鼓励围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开展研究,积极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行为、生态效应、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探索;加大新污染物相关科研技术人才引进力度,积极推动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学研用结合。(市科技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配合)
2.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基础能力建设。2025年底前动态跟进国家、省新污染物治理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文件发布情况,组织开展法规政策宣贯和标准规范培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培育一批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新污染物治理人才队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进出口管理。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加强禁止进(出)口的化学品和严格限制用途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加大口岸查验力度,严防禁止进(出)口化学品入(离)境,有效运用现场检验、实验室检测等手段强化严格限制用途化学品监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新污染物治理市、县一体化推进的工作机制和跨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上下衔接,明确部门分工,强化部门间协作。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我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体系。2025年底前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管监测。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销售、进出口的监督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六溴环十二烷等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加工使用和销售。(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临沂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资金保障。统筹各类财政资金,保障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需要。支持新污染物治理相关项目申请中央、省级大气、水、土壤等专项资金。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新污染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解读,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提高企事业单位新污染物治理主体意识;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对新污染物的科学认识,树立绿色消费的理念,为做好新污染物防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鼓励企业、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为新污染物治理献言献策以及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2023-08-1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2023-08-07临政办字〔2023〕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附件: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序号政策名称部门政策内容政策依据享受主体条件要求咨询电话1临沂市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策市...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序号
政策名称
部门
政策内容
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条件要求
咨询电话
1
临沂市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市国动办(人防办)、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降低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将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000元降至1800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执行时间界限,以审批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为界。2022年1月1日前已受理的,执行2000元/平方米收费标准;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受理的,执行1800元/平方米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07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符合人防易地
建设审批条件的民用建筑
项目公司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符合《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发〔2019〕4号)文件要求,可申请易地建设,并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0539-
8727897
/
0539-
2032100
2
临沂市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
市科技局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力度,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二十二条财政奖补激励政策》(临办发〔2021〕8号)
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中小微企业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符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条件;
3.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0539-
7570025
3
临沂市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
市民政局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21〕2号)
经济困难
老年人
年龄达到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0539-
7200927
4
临沂市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
市财政局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0539-
8113131
5
临沂市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
政策
市财政局
1.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2.各级预算单位超过200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3.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采购包,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临财采〔2022〕9号)
中小微企业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不对其中涉及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0539-
8113015
6
临沂市新晋升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市级奖励
政策
市财政局
自2021年起,对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
省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4号)
新晋升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
自2021年起,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
0539-
8113098
7
临沂市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23〕5号)
参保单位
全市参保单位
0539-
8600721
8
临沂市失业保险稳岗
返还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对依法参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以免申即享形式落实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5号)
依法参保缴费、上年度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0539-
8126626/
0539-
8610305
9
临沂市对不新增用地的能源合建站免于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支持利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站点网络改扩建成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在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对不新增用地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建设项目单位
1.利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站点网络改扩建;
2.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
3.不新增用地。0539-
8729063
10
临沂市对产业聚集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的惠企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依据省物流业发展规划,在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物流仓储项目企业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0539-
8729070
11
临沂市重点区域全部工业用地推行“标准地”
供地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全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新上工业类、仓储类、研发总部类用地,开展“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对具备“净地”标准和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带指标(包括规划用地指标、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排污、能耗等指标)公开出让,企业竞得土地后按照告知承诺、先建后验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即可开工建设。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2号)
新上工业类、仓储类、研发总部类用地企业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0539-
8729070
12
临沂市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在出让期间内可调整至最高年期。
3.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先进制造业
项目企业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0539-
8729070
13
临沂市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公共充换电站项目企业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0539-
8729059/
0539-
8729070
14
临沂市对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的
惠企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企业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0539-
8729070
/
0539-8729067
15
临沂市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对作出承诺的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临自然资规发〔2020〕31号)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1.符合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要求;
2.作出告知承诺。0539-
8770900
16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政策
市生态
环境局
对纳入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内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贯彻落实的通知》(鲁环发〔2020〕1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2.符合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0539-
7206125
17
临沂市市区公交车分时段、特殊天气免费乘坐
政策
市交通
运输局
2023年继续实施市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公交车早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全天免费乘坐政策,即每天市区由市公交集团运营的所有公交线路首班车至上午9时、17时至19时,以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响应期间全天公交运营时间,市民可以免费乘坐,其余时段正常收费,特殊群体免费乘坐按相关政策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区早晚交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112号)
自然人
无
0539-
7877251
18
临沂市水利建设领域推行银行保函等担保方式替代现金
缴纳政策
市水利局
水利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推行以银行保函等担保方式替代现金缴纳,不得将保证金形式仅限定为现金,企业采用金融机构保函方式提供担保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鲁水建函字〔2020〕4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3〕5号)
水利工程领域建设主体
水利建设领域企业
0539-
8129230
19
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补助政策
市农业
农村局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补助。对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等畜禽按照标准补助,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补助资金在年度结束后压茬安排,每年的具体补助标准根据中央、省级额度进行调整。根据全省统一安排,养殖场户不享受此政策。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提档升级建设标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的通知》(临农牧字〔2020〕12号);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通知》(临农牧字〔2020〕16号)临沂市内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按协议完成专业化无害化处理
0539-
8607086
20
临沂市百岁老人补贴
政策
市卫生
健康委
实行高龄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
百岁及以上
老年人
年龄满100周岁的老年人
0539-
8612990
21
临沂市市属企业减轻制度性交易成本负担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资委
整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登记挂牌手续费、交易佣金和竞价佣金,并按照30%以上的比例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负担。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整合降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3〕21号)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0539-
8726813
22
临沂市市属企业降低混改项目进场交易成本
政策
市国资委
降低国有企业混改项目进场交易成本,自2021年第二季度起,对公开进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混改项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不再收取投资者任何费用,不再强制实行交易会员代理制。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公开进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混改项目
0539-
8726813
23
临沂市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
政策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注册的新开办企业,可享受免费公章刻制服务。
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
新开办企业
1.符合企业设立要求;
2.首次注册公司0539-
8771992
24
临沂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策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省人防办《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防财〔2021〕11号)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工程建设项目属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
0539-
2032100
25
临沂市生育津贴发放
政策
市医保局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足额缴纳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4号);市医保局《关于明确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医保发〔2020〕62号)
正常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1.按规定能享受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2.连续足额缴纳职工生育保险已满12个月(含生育当月)且生育当月按时足额缴纳;3.生育医疗费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4.定点医疗机构次月与医保经办机构对账结算后,月底系统抓取数据时未通过其他途径(现场或线上申请)申报生育津贴和产前检查费。
0539-
7357733
26
临沂市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政策
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研发费用
0539-
12366
27
临沂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市税务局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0539-
12366
28
临沂市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
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
市税务局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0539-
12366
29
临沂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市税务局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
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0539-
12366
30
临沂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市税务局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3.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0539-
12366
31
临沂市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政策
市税务局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0539-
12366
2023-08-0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河东区部分城区道路命名的批复2023-08-03临政字〔2023〕66号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区三条道路正式命名的请示》(临东政报〔2023〕5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部分城区道路命名为智达路、金安路、西安东路。你区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开展道路命名公告及设立地名标志等工作。附件:河东区部分城区道路命名方案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河东区部分城区道路命名方案序号拟命名走向起止点红线宽度(Μ)长度(Μ)1智达路南北军...
临政字〔2023〕66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三条道路正式命名的请示》(临东政报〔2023〕5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部分城区道路命名为智达路、金安路、西安东路。
你区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开展道路命名公告及设立地名标志等工作。
附件:河东区部分城区道路命名方案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东区部分城区道路命名方案
序号 拟命名 走向 起止点 红线宽度(Μ) 长度(Μ) 1 智达路 南北 军部街-东夷大街 30 5400 2 金安路 南北 安居街-金雀山东路 30 2700 3 西安东路 东西 堤下路-智兴路 60 1100 2023-08-0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杨肇基墓保护范围的批复2023-08-01临政字〔2023〕65号兰山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申请调整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杨肇基墓文物保护范围的请示》(临兰政报〔2023〕5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区保护范围调整意见。将杨肇基墓保护范围调整为:以市级文物保护标志碑为基点(东经118°14′1.30〃,北纬35°6′42.44〃),向东3米,向西37米,向北57米的方形区域范围,面积约2300平方米。保护范围GPS坐标,东南角:东...
临政字〔2023〕65号
兰山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请调整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杨肇基墓文物保护范围的请示》(临兰政报〔2023〕5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区保护范围调整意见。将杨肇基墓保护范围调整为:以市级文物保护标志碑为基点(东经118°14′1.30〃,北纬35°6′42.44〃),向东3米,向西37米,向北57米的方形区域范围,面积约2300平方米。保护范围GPS坐标,东南角:东经118°14′1.42〃,北纬35°6′42.37〃;东北角:东经118°14′1.49〃,北纬35°6′44.28〃;西北角:东经118°13′59.89〃,北纬35°6′44.34〃;西南角:东经118°13′59.83〃,北纬35°06′42.43〃。
二、你区要进一步做好杨肇基墓的“四有”工作,及时调整、完善杨肇基墓的记录档案,作出标志说明,设置保护界桩,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
三、你区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杨肇基墓保护范围的管理规定,协调处理好文物保护利用与城市建设的关系。
四、你区要对杨肇基墓周边新发现文化遗存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及时进行登记并公布。
建设控制地带调整,须经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08-0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2023-08-01临政办字〔2023〕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政府立法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方式,对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坚决贯彻执行立法工作计划,严格遵循立法程序,按照《中...
临政办字〔2023〕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府立法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方式,对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坚决贯彻执行立法工作计划,严格遵循立法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临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做好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和征求意见等工作,确保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市司法局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提高立法质量,全面推动立法工作计划落实。
附件: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
(一)年内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2件)
1.临沂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起草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2.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年内开展调研的地方性法规项目(6件)
1.临沂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起草单位:市科技局)
2.临沂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起草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3.临沂市电力保护条例(起草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临沂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城管局)
5.临沂市残疾人权益保障办法(起草单位:市残疾人联合会)
6.临沂市电梯安全条例(起草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市政府规章项目
(一)年内提请审议的政府规章项目(1件)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修改)(起草单位:市城管局)
(二)年内开展调研的政府规章项目(1件)
临沂市农村供水办法(起草单位:市水利局)
2023-08-0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07-26临政发〔202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
临政发〔202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市场主体需求和人民群众关切,树立“服务企业贵在无事不扰、支持企业就要有求必应”的理念,持续深入开展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通过破除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强化政策精准供给,推动重点领域攻坚突破,开展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持续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全面建设更具吸引力、竞争力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对标一流。自觉对标先进典型经验,坚持“拿来主义”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力求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能我行”,全力深化改革创新。
(二)坚持系统集成。围绕企业从开办到注销的全生命周期,进一步加强全要素保障能力,提升全过程服务和监管效能,构建全方位法治保障支撑,推动全闭环解决企业诉求。
(三)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调研评估发现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出台改革举措,加强跟踪督导指导,全面提升改革创新质效。
(四)坚持数据赋能。注重用数字化手段推动营商环境各领域改革创新,加强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持续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
三、重点任务
(一)创新提升全周期服务水平。围绕企业准入退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登记财产、获得电力、纳税服务、跨境贸易、办理破产等领域攻坚,重点在便利市场主体登记、拓展“一照多址”、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推行“验登合一”、优化联合竣工验收、深化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推广不动产“带押过户”等方面,实现更大创新提升。
(二)创新提升全要素供给能力。围绕金融服务、用地保障、劳动就业、人才流通、科技创新等领域攻坚,重点在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拓展“用地清单制”改革范围、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开展就业“直补快办”行动、发布人才政策清单、扩大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范围、增强创新券使用效益等方面,实现更大创新提升。
(三)创新提升全过程监管服务效能。围绕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监管执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务服务等领域攻坚,重点在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加强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推广远程异地评审、推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快速兑现”、深化“无证明城市”建设、打造现代“政务综合体”、推广“企业码”服务体系等方面,实现更大创新提升。
(四)创新提升全方位法治保障支撑。围绕解决商业纠纷、市场竞争、保护中小投资者、法治保障等领域攻坚,重点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开展隐性壁垒清理整治、扩大在线调解范围、推动开展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债务案件专项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等方面,实现更大创新提升。
(五)创新提升全闭环解决企业诉求机制。围绕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全面提升诉求办理质效,重点在优化企业诉求“接诉即办”机制、升级12345热线平台功能、全面提升响应速度、健全完善“统一受理、依责办理、限期办结、审核督办、科学考核”全流程闭环运行模式、加强对企业诉求解决情况的跟踪督导和定期评价等方面,实现更大创新提升。
(六)创新开展护航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开展“护航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建立定期会商、联合督查、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选取不同层级企业作为营商环境监督监测点,组织营商环境专项察访,定期发布损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把握监督导向,惩治不担当不作为,保护敢担当善作为,营造干事创业、担当作为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持续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健全完善市政府分管领导各领域“总指挥”协调推进机制,强化改革任务督导落实。市营转办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领域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领域改革任务落实。建立改革任务动态调整机制,持续对标对表,动态调整创新提升行动改革举措,不断提升改革综合效应。
(二)持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持续争取营商环境创新“揭榜挂帅”活动项目,积极争创省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先行先试。加强典型经验推介推广力度,定期发布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常态化组织优化营商环境主题宣传活动。
(三)持续强化跟踪督导问效。健全完善台账式管理、工程化验收、走流程体验等工作机制,深入开展营商环境大走访大调研活动。探索建立重大营商环境问题直督直办机制,适时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健全完善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体系,推行“无感监测”模式,每年至少组织2次市场主体满意度调查,推动营商环境考核创新。
(四)持续构建亲清统一新型政商关系。完善政商交往正面、负面清单,建立领导干部常态化联系服务经济组织制度,探索开展“政商早餐会”“亲清会客厅”等活动。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宣传和评估机制,各级制定经济发展政策、规划等,要充分征求、吸收各类企业意见。加强正向激励宣传引导,选树一批敢闯敢干、改革创新的企业家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亲商、富商、安商”的良好氛围。
附件: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
附件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优化政务服务
(领域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持续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加大“减环节、减材料、减成本、减时间、增便利”改革力度,持续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推动实现机关办公“一网协同”、服务“一网通办”、治理“一网统管”、决策“一网支撑”,推动政务服务提速提质提效。(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全面提升12345热线服务质效。进一步完善热线全流程闭环运行机制,优化提升平台功能,加强热线数据分析应用。强化对重点难点诉求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定期通报企业和群众诉求办理情况,推动解决企业和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3.全面落实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51号),7月底前,相关市县功能区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具体承接主体,做好相关印章和资料交接,开通系统账号,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按权限和程序调整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等。承接主体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标准、工作要求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制定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12月底前,组织指导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开发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同步调整办事指南,并在相关业务办理系统、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进行更新,做到线上线下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内容一致。(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全面完成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提升。按照“标准规范、四级统一”要求,7月底前,编制完成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办事指南。12月底前,逐事项压茬推进各级系统改造、中台配置、办理结果回传等标准化提升工作,推动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四端协同、体验一致”,高频事项全市范围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加强“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统筹规划。坚持“把住两端、三侧同源”,迭代升级“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优化“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架构与服务体系。7月底前,研究制定“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优化提升工作方案。8月底前,完成“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12月底前,落实《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市政务服务平台管理维护。(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优化完善“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相关功能。坚持“用户视角”,加强“用户空间”智能化、便利化建设,优化“一人一档、一企一档”,完善“我的空间、我的搜索、我的评价、我的客服”等“我的”系列;升级“好差评”系统,强化差评分析和结果应用。12月底前,优化沂蒙政务“云客服”,完善智能客服系统,为企业和群众提供“7×24小时”沂蒙政务云客服服务,实现在线咨询、在线指导、在线帮办。(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统筹开展政务服务网站标准化提升。围绕企业和群众“进一张网、办全省事”,统一网上办事入口,按照“一网统建、三级管理、五级覆盖”模式,在全省统一提供用户空间、智能客服、搜索查询等部分标准化功能支撑的基础上,7月底前,将政务服务网作为“政务服务”板块嵌入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全面深化“一窗受理”改革。组织市县乡三级政务(便民)服务中心进一步整合服务窗口,完善“一窗受理”系统功能,推动窗口人员统一管理、培训、考核。7月底前,制定市县两级进驻事项负面清单。8月底前,根据全省“一窗受理”规范指引,进一步优化“一窗受理”工作。12月底前,结合业务中台建设,在市县两级基本建立“集中统一收件、数据实时归集”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推进线上线下“网厅融合”。按照全省“网上办事区”规范指引要求,8月底前,在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全面推开建设“网上办事区”。围绕“精准预约、排队提醒”等个性化服务,12月底前,优化政务服务地图功能,完善统一预约服务平台功能。(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构建市县一体的现代“政务综合体”。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背景下现代“政务综合体”的发展要求,推动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在功能布局、数据赋能、智慧服务、运行管理等方面规范提升,11月底前,研究出台全市政务服务中心转型工作方案和管理运行制度,市县区一体化打造“党群同心、服务暖心”现代“政务综合体”。(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推动企业群众办事“零跑动”。以打造“7×24小时”不打烊的政务服务超市为目标,选取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等不少于50项高频事项进行优化提升,提供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将市县两级自建政务服务移动端渠道整合迁移至“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8月底前,新上线人社、医保、公安等领域不少于50项高频事项,让企业和群众一部手机办好身边事。(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公安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推动企业群众办事“零证明”。全面开展“无证明城市”3.0建设,深化数据共享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居民身份证等100项高频电子证照应用,能够通过电子证照证明查询、核验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供实体证照证明,11月底前,全市常用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实现电子证照和数据共享“应替尽替”。深化“居民码”“企业码”应用,进一步构建“居民码”“企业码”服务体系,全面关联企业和群众各类电子证照证明,在交通出行、健康医疗、教育服务、文化旅游、智慧社区等领域打造一批“一码亮证”场景。(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民政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4.推动企业群众办事“零申请”。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打造一批智能审批、主动提醒、免申即享等“无感智办”服务场景。8月底前,新推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等不少于40项智能办事项,实现智能引导、智能申报、智能预审、智能审批服务。对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证等20余项证照到期需要延期或换证事项,创新实行“智能提醒”“静默智办”等主动式、个性化服务。(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推进政务服务“集成办”。按照“服务入口统一、办理标准统一、办事体验统一”的要求,深度优化“物流一件事”“电商经营一件事”“身后一件事”等主题集成服务场景。拓展涉企集成服务范围,7月底前,新推出会展、大型演出、商贸促销活动、股权变更、民宿、新能源充电桩报装等6个“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实行“一窗受理、全程网办”。12月底前,实现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高频主题集成服务全覆盖。(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6.推进政务服务“跨域办”。完善线上通办专区,优化线下通办服务,依托“山东通”建立收件、办理两地工作人员异地沟通协同联络机制。7月底前,动态调整“跨域办”事项清单。加强与长三角地区、淮海经济区、黄河流域、鲁南经济圈等城市合作,加大临沂市“跨域通办”证照制作辅助系统推广应用。推行“一城通办”服务,8月底前,围绕企业开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40项高频事项,实行“全城通办、就近领证”。(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7.提升帮办代办服务水平。强化从项目引进到投产运营的全生命周期,依托“沂蒙红”项目帮代办服务中心,7月底前,组建市县一体化投资项目帮代办队伍,为项目提供事项办理、政策咨询等全方位“管家式”服务,打造主动对接、精准定制、全程跟踪的项目全链条全周期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8.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7月底前,升级打造“沂i企”企业综合服务数字化平台,开设市县两级政策服务专区,加强惠企政策的归集解读,逐一明确政策兑现条件、兑现流程、联系方式、承诺时限等信息。12月底前,推出一批“免申即享”清单,推动惠企政策线上线下一口申报、精准推送、快速兑现。(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9.全面提升审批服务效能。7月底前,聚焦“最多跑一次、一次就办好”工作目标,对承担的审批事项进行全景式、全流程、全要素复盘,找准难点堵点,精准优化行政审批链条。完善依法审批、阳光审批、开门审批、闭环审批、智能审批“五个审批”工作模式,10月底前,积极推行“全员审批”,实现审批事项科内无差别办理。市县一体常态化开展大回访活动,深入收集企业和群众关于审批业务的意见建议,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满意度。(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扩大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7月底前,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在全市统一推广应用《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9月底前,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优化农药经营许可延续审批,经营主体办理农药许可延续,无需提供实体证照以及5年内的行政处罚情况,申请形式调整为填写制式表格。(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1.加强中介机构规范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12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按领域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进一步规范质量管理、服务时限、费用支付、考核评价等内容,并将监管信息及时推送至审批部门。(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等市直行业监管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批部门收集、整理审批服务过程中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定期推送行业监管部门,并根据行业监管部门反馈意见,对被列入“黑名单”或者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在“政务服务中介超市”予以清退。(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企业准入退出
(领域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7月底前,组织开展新一期市场准入壁垒排查清理和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问题整治专项行动。根据国家和省部署要求,推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健全完善与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监管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推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9月底前,完成我市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试点任务,搭建和运用临沂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管理平台,动态升级标准化地址数据库,健全地址数据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打造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模式。建立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升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防范虚假住所登记风险能力。(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大数据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深化企业“一照多址”改革。9月底前,将“一照多址”改革适用范围由县域拓展至市域,实现一般企业在市域范围内设立多个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一照多址”模式进行登记注册,提升企业登记注册效率。(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推进涉企证照“一照关联”“一码通行”。推行纸质营业执照二维码与电子营业执照二维码“二码合一”改革,实现样式和内容的统一。11月底前,逐步将更多涉企电子许可证件信息集成共享至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并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和“企业码”统一管理、统一展示、统一应用。持续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码”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应用,实现证照免提交、信息免填写。(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深化“电子营业执照+N”融合应用。8月底前,将惠企政策信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关联至企业名下,进一步扩大电子营业执照融合应用覆盖范围。(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将市场主体歇业涉及的登记备案、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等相关流程整合为“歇业一件事”,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件事一次办”集成服务。7月底前,根据上级制定的配套政策,研究制定我市税务、社保、公积金等关于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的配套措施,为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在“存续”状态和“注销”状态之间提供“歇业”缓冲。11月底前,建立歇业信息共享机制,打通部门间信息壁垒,强化多部门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深度优化“歇业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9月底前,研究制定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支持个体工商户做优做大做强,促进市场主体结构进一步优化。(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优化企业全生命周期集成服务体系。10月底前,建立健全线上集成服务专栏,推动涉企高频事项和集成服务场景进驻专栏,实现线上服务“一网汇聚”;打造线下集成服务专区,推动线下服务“一站直达”,提升全生命周期集成化服务水平和效能。积极参与企业全生命周期集成服务体系山东省地方标准研究制定。(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优化企业“迁移一件事”服务。11月底前,推行企业跨区域迁移涉及的营业执照、涉税、社保、医保、公积金(区县)迁移变更并联办理,为企业提供迁移一站式集成服务。完善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规则,优化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工作流程。(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做优做实企业服务中心。加强企业服务中心软硬件建设,强化市县企业服务中心工作联动。7月底前,健全市县一体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推动企业服务中心不断做优做实。(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领域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深化“用地清单制”改革。统筹推进“用地清单制”、区域评估、“标准地”出让等改革,对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地块,充分应用区域评估成果,提高评估普查效率。持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探索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占用自然保护地、国家安全等纳入评估普查范围。9月底前,将“用地清单制”实施范围拓展到社会投资以外的其他项目。(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国动办、市地震台、市气象局、市国家安全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不断拓展工程建设项目高频事项集成办理。进一步优化阶段并联审批协同机制,推进更多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审批事项集成办理。9月底前,实现标准地名、门楼牌审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集成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水许可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集成办理,市政公用外线接入工程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市政设施类审批、公交、照明、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占用迁移等集成办理。(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完善分阶段施工许可机制。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确定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后,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分为“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0.000以上”等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7月底前,明确分段办理施工许可的具体条件和监管要求。(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动办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智审快办。迭代升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开发智能引导、智能客服、智慧表单功能,为企业填报提供“7×24小时”在线跟踪提示和辅导。创新企业(项目)云盘、不见面审批、在线帮办和“企业(项目)码”在工程审批领域应用,持续提升全程网办便利度。进一步规范审批中介服务,11月底前,强化与网上“中介超市”服务系统对接,实现服务过程、成果报告、服务评价等信息共享。强化主动介入、并行服务,7月底前,将重点建设项目、一般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间分别压缩至7个工作日和9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加快探索城建档案“一键归档”。开发完成建设工程档案在线归档管理系统,10月底前,实现与工程审批、数字化图纸全过程监管等系统互联互通,动态归集项目信息、审批文件、数字化图纸、技术资料等文件,实现城建档案上传、组卷、审核、验收全流程线上办理。(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全链条优化市政公用服务。9月底前,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水电气热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全链条协同机制,项目策划阶段提前谋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土地出让阶段明确接入点位、落实净地出让。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联合审查,项目开工前完成联合报装,竣工验收后办理接入。公布市政公用服务标准和费用,加强服务监督,提高服务效率。(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国网临沂供电公司)
7.持续规范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11月底前,取消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巩固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与建设工程相关手续集成办理成果,提升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国动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对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建立帮扶台账,发放重点项目服务单。推出“打捆”审批2.0版本,扩大项目实施范围。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符合条件的环评文件可省略技术评估环节,直接出具告知承诺批复,待批复后再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复核。推广环评审批全过程信息共享机制,提升专家评审、审批等环节一次通过率,探索环评审批全流程30日以内办结。探索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体化办理试点。督促各产业园区编制年度跟踪监测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供入园企业免费试用。(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试行消防验收备案承诺制。针对部分火灾危险性较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平邑县试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压减申报材料,适当降低抽查比例,提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质效。(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平邑县人民政府)
10.推行“验登合一”改革。10月底前,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与不动产首次登记“一链办理”,推动联合验收意见、申请材料、测绘成果等共享共用,实现验收和登记一次申请、并联办理,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首次登记。(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动办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提升联合竣工验收效能。针对验收常见问题指导建设单位加强施工过程管控。按照“自愿申请、无偿服务、规范实施”原则,按需提供验收前技术服务。对非住宅类项目可将建设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与联合验收合并实施。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前提下,对满足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单独开展联合验收。10月底前,进一步完善联合验收流程,推动项目“建成即使用”。(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动办等市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深化建筑师负责制改革。扩大建筑师负责制改革试点范围,探索完善建筑师负责制的服务模式、监管方式和推动措施。9月底前,制定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试点项目委托建筑师团队完成规划、策划、设计、招标、运维等全生命周期服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精准优化城市更新项目审批。10月底前,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分类审批机制,对既有建筑更新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市政管网更新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建设内容等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保障项目实施。(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4.搭建投资项目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着眼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突出服务前伸和后延,在工改审批 系统上搭建投资项目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设置项目策划、要素保障、项目帮代办等7大功能模块,实现全流程数字化展示和审批。(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大数据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深入实施乡村规划师制度。在全省率先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实施工作。8月底前,建立乡村规划师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中审查把关的制度,提升乡村规划编制水平。探索开展“乡村规划师”与“责任规划师”双师合一,提升规划人才参与基层规划管理实效,推进乡村基层的空间治理更加精细化、现代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6.推动“多验合一”工作。积极学习先进地区工作经验,将竣工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业务充分融合,相关材料应减尽减,努力实现用最少的材料表单进行多验合一的流程设计再造。12月底前,对2021年9月28日印发实施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多验合一”的实施细则》进行评估,总结实施经验及存在问题,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7.出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为进一步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和完善审批体制机制,切实减负便民利企,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10月底前,制订“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警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8.优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流程。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规范市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行为,10月底前,印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9.提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水平。为有效提升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水平,促进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12月底前,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优化调整部分国有建设用地审查审批权限。7月底前,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矿仓储用地出让(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收购)4项权力事项审查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施上述事项的审查审批权。建立健全配套措施,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土地审批效率,打造更优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室等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1.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7月底前,制定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市级试点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市有关部门,兰山区人民政府)
22.暂停履约保证金制度。充分发挥合同履约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作用,以经济手段为主的监管方式向信用监管转变,暂停收取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减轻用地企业负担。(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获得电力
(领域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临沂供电公司)
1.优化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线上办理。深化电力业务系统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息共享,8月底前,完成系统功能优化,供电企业可通过电力业务系统,将用户电力接入工程涉及的规划、占掘路等行政许可事项,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推送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审批。(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电力供应保障。坚持政府主导、政企协同,固化“市场引导+刚性执行”需求响应机制,7月底前,出台全市电力需求响应、市县两级负荷管理方案。加大节能节电宣传力度,深化能效提升服务,定期为重点企业推送电能分析报告、能效诊断报告,指导用户提高用能效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提高电力服务信息公开透明度。7月底前,健全获得电力服务信息公开机制,各县区(开发区)能源主管部门定期审核发布电网可开放容量等信息,指导企业就近就便接入电网。依托全省电力业务系统与税务部门专票系统直连,实现增值税普通电费发票线上线下“一键开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深化供电服务领域“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优化整合供电业务流程,推动供电服务资源信息共享,深化水电气热信联合办理。10月底前,建设具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联办功能的线上办理渠道。提升办电接电效率,实施“网上办、主动办、联合办、一链办”的“一件事一次办”服务,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用电需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专营单位)
5.推广政企网格融合服务。推动供电服务融入政府网格化服务范围,推广“社网共建”“村网共建”,构建融合高效的政电服务网络,7月底前,建设10个政企网格融合服务示范点,延伸建设电力彩虹驿站、自助厅,优化服务网点布局。(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政法委、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快速响应居住区充电设施用电需求。严格落实服务居住区充电设施接入配套政策,综合考虑居住区车位现状、消防人防要求、安全经济性等因素,结合不同场景下充电桩接入条件、配置原则,试点建立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公开机制,对不具备充电设施接电条件的停车区域,由社区对外公开。(牵头单位: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国动办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登记财产
(领域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全面推广不动产“带押过户”。优化二手房交易流程,9月底前,建立不动产“带押过户”工作机制。率先推动住宅类不动产“带押过户”,做到登记、贷款、放款、还款无缝衔接,提升不动产登记和金融便利化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查询服务。拓展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功能,9月底前,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检索、查询服务,办事人经身份验证后可在电子地图上依法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更大便利不动产转移登记,实现查询“不见面、可视化、全天候、全覆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强化不动产单元代码应用。11月底前,市县建立不动产单元代码在新建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综合验收、销售、交易、登记、税收、水电气热等前后贯通、横向关联的管理和应用机制。(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国网临沂供电公司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优化企业不动产登记高频事项“全程网办”。优化企业不动产登记高频事项“全程网办”。12月底前,依托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和全省统一身份认证、企业电子签章系统,实现企业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购买二手房转移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不动产共有性质变更登记、不动产更名更址变更登记等高频登记事项“全程网办”。(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深化“税费统缴、后台自动清分”改革。持续优化提升不动产登记税费缴纳便利度,理清税费统缴工作环节和流程,9月底前,完成自然资源、税务、财政、人民银行等省级平台对接。市县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加快实施税费、登记费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健全“多测合一”制度机制。进一步优化完善山东省“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功能,与涉改部门等平台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成果数据共享。推行使用不动产单元代码与“多测合一”改革事项衔接。11月底前,建立省市县三级“多测合一”成果数据库,提升成果数据管理使用效能和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国动办;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全面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免费帮办证”工作。9月底前,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免费帮办证”服务机制,在全市范围内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免费帮办证”工作,将“免费帮办证”红名单企业激励政策、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积极性,持续提升“交房即办证”工作成效。(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8月底前,出台遗产管理人协助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办理流程、申请材料,进一步优化非公证继承工作流程,减轻群众负担。(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开展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平台建设工作。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源,通过系统开发建设、数据共享应用,打造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平台,12月底前上线运行,实现登记系统平台、数据采集渠道、数据采集标准、数据使用标准、政务服务标准、系统维保升级市县统一,建立全省领先的不动产登记新模式。(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市中级法院、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开展电子档案系统建设工作。12月底前建立临沂市不动产电子档案信息库,制定《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管理和利用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登记档案统一归档存储和提取利用。(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档案局、市档案馆;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实现高频不动产登记业务“智能网办”。利用数据智能比对等技术,研发不动产登记智能申请、智能受理、智能审核以及智能登簿等功能,10月底前实现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等高频业务“智能网办”,实现全天候响应、即时办结、24小时智能审核,提高业务办理便利性和工作效率。(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实现新建商品房预告登记全覆盖。推进商品房交易合同电子化,10月底前实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将《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预告登记约定书》《询问记录》等内容纳入新建商品房买卖电子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签订电子合同时一并签署。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检索住建部门房产交易和产权管理系统中网签备案的电子合同,检索成功后,自动抓取并创建预告登记业务,自动校验信息后智能审核登簿,实现新建商品房预告登记全覆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实现律师查询“全网办”。10月底前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开通律师线上信息查询功能,连通司法部门律师管理系统自动核验律师身份,申请材料通过律师端上传系统,审核通过后查询结果自动反馈至律师查询端,律师可随时随地下载使用。连通法院电子调查令管理系统,律师发起查询申请后,电子调查令自动归集到登记信息查询系统,无需律师提供。(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4.探索不动产登记移动端“零输入、零填写、零纸质材料申请”办理新模式。升级改造“爱山东”APP临沂分厅不动产专区,10月底前上线新建商品房办证、抵押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租赁设立、租赁注销等流程,实现“零输入、零填写、零纸质材料申请”办理新模式,为不动产登记数字化转型探索路径。(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深入实施自然资源咨询员制度。持续培养壮大自然资源咨询员队伍,12月底前全市全部行政村实现自然资源咨询员全覆盖,并根据情况实时更新。各县区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自然资源咨询员培养方案,结合数字赋能工作建立当地自然资源咨询员数据库,做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知识普及和业务咨询工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纳税
(领域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1.缩短出口退税办税时限。全面推广出口退税无纸化、容缺办模式,对有意愿实行出口退税单证电子化备案的出口企业加强辅导,提升单证电子化备案企业比例。7月底前,对分类管理类别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2.提高纳税便利度。7月底前,优化系统功能,简化涉税流程,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综合运用数据集成,提高办税效率。7月底前,推广上线征纳互动平台,实现远程帮办、问办结合,为纳税缴费主体提供智能、便捷、灵活的办税缴费服务体验。(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3.优化社保缴费支付方式。7月底前,根据省局部署,探索推进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数字人民币等新型支付方式缴费,进一步提升缴费服务水平。11月底前,适时拓展新型支付方式缴费应用范围。(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4.探索建立税务领域“信用+风险”监管体系。7月底前,探索推进动态“信用+风险”税务监控,简化无风险和低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流程,提醒预警或直接阻断高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5.加快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引导企业腾让低效利用土地,提升利用质效,指导费县和沂南县两个试点县,对参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企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费县人民政府、沂南县人民政府)
6.运用税收大数据补链助企保供保增长。运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为有需求企业做好供应链查询服务,将供应链平台匹配结果第一时间推送给企业,做到快速响应、精准对接,积极运用税收大数据助力企业保供保增长。(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7.加大物流运输领域降费力度。降低物流运输成本,对行驶临沂市内高速公路安装ETC设备的货车和纳入监管平台的营运大型客车实行通行费折扣优惠。积极争取省级国际航空货运补贴政策、资金,支持临沂机场新开通国际航空货运航线。(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铁路交通和民用航空发展服务中心)
8.推动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7月底前,对涉企税费普惠政策实行分类梳理和标签化管理,对企业进行分类“画像”。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政策一户式归集力度,通过电子税务局、“鲁税通”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推送政策,促进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通过对12366热线数据进行“穿透式”分析及运用,为纳税人提供“未问先服”“想即所有”的服务体验。(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深化发票电子化改革。7月底前,平稳有序推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推广适用,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核定、授信、开具、交付、抵扣等服务,节省纳税人的时间成本、管理成本,切实打造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跨境贸易
(领域牵头单位:市口岸办、临沂海关)
1.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推广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等改革,推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作业模式,提高港口装卸转运效率。7月底前,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实行“7×24”小时预约通关作业机制,优先核验放行。进一步加强通关便利化等相关领域创新探索力度。(牵头单位:临沂海关)
2.提升多式联运改革质效。积极组织申报2023年度省级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促进公路、铁路等运输方式协同联动。大力推进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加快运输结构调整,到2023年多式联运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3%。(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口岸办、临沂海关、市铁路交通和民用航空发展服务中心、临沂车务段、临沂机场)
3.加强RCEP自贸协定应用指导。持续拓展完善“RCEP享惠智选系统”统计汇总、RCEP原产国认定、RCEP原产地规则查询、享惠分析、税率查询等功能。加强RCEP规则的宣传解读和企业辅导,加大对日本、韩国等重点RCEP国家协定实施推广,帮助企业合理利用自贸协定政策开拓国际市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临沂海关)
4.解决跨境电商退换货难问题。7月底前,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工作流程,将原来在综保区外进行的跨境电商退货商品接收、分拣、登记、仓储等转移至综保区内,有效帮助企业节约区外仓储、运输等费用,提高退货周转效率。支持出口商品与退货复出口商品“合包”运输到境外,确保出口跨境电商“出得去、退得回、通得快”。(牵头单位:临沂海关)
5.积极支持开展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提升保险保障水平,更好服务外贸企业发展。11月底前,鼓励辖区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进一步优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巩固提升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进一步优化跨区域流通检疫申请流程。10月底前,根据明确调入我省的低风险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范围,调运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在“植保植检信息管理系统”申报调运检疫,取得调出地《植物检疫证书》即可调入,不再要求出具《农业植物检疫要求书》,加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跨区域流通,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7.优化船舶登记办理流程。11月底前,探索推行船舶登记业务“极简政务”服务新模式,对船舶名称核准、船舶变更登记(公司地址信息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船舶登记簿查询等政务事项实施当场流转、当场办结。(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8.加大口岸收费检查力度。9月底前,对全市口岸收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整治,及时发现、纠正、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宣传引导,督促口岸收费主体通过“单一窗口”公开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信息,并实施动态更新,确保口岸收费公开、透明。(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口岸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优化金融服务
(领域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支持力度。7月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按照余额增量的2%提供资金。做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监管考核,7月底前,完成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工作。12月底前,实现年内辖区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持续拓宽融资渠道。指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用好民营企业债务融资支持工具,支持更多民营企业发债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的重点项目加快建设。(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7月底前,启动“齐心鲁力·助企惠商”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三年提升行动,强化“首贷户”拓展,探索差异化金融服务,持续激发微观主体活力。12月底前,持续引导银行、支付机构扎实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持续为市场主体减免或取消支付手续费。(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持续拓宽抵押物范围。推动银行机构进一步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引导扩大动产、知识产权等抵质押融资业务规模。7月底前,推动将知识产权以及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用能权或节能量、绿色电力证书等环境权益成为合格抵质押物,对于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登记部门的绿色权益类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担保登记和公示,充分释放各类动产及绿色权益类的融资价值,进一步提升企业融资可得性。(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规范银行收费行为,加大对银行机构乱收费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畅通LPR调整传导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将LPR嵌入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实现LPR向企业端及时有效传导,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督导金融机构持续推进减费让利。指导金融机构通过合理设置贷款期限、综合运用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等多种手段,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综合融资成本。(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持续优化外汇服务。7月底前,开展“优汇服务进万家”活动,聚焦涉外主体急难愁盼问题,主动提供精准化、品质化、贴心化外汇服务,进一步提升跨境结算融资服务水平。(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7.推动跨境金融高效发展。7月底前,开展银企融资对接新场景试点,推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扩面提质增效,实现企业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办理融资业务规模大幅提升。(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8.持续提升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服务效能。优化临沂市金融大数据枢纽平台的数据服务能力,推动更多维度公共数据向金融领域开放,搭建工业专区、美德积分金融转化等特色专区服务,增强平台服务企业及金融机构的效能,争取年底前授信金额突破300亿元。11月底前,实现与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融资担保集团等市有关部门)
9.持续开展金融辅导助企纾困行动。为金融机构与企业合作搭好平台、建好机制、抓好落实、搞好服务,围绕融资落实、落地,推动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重大项目承担企业等重点企业以及遇到困难的涉农企业、服务业中小企业等纳入金融辅导范围,持续做好跟踪调度和后续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做到敢贷、愿贷、会贷。探索产业链金融辅导路径,采取一个产业专班配套一个产业链金融辅导队的模式,服务产业链招引、链主培育等工作,整合金融资源,帮助开展产业分析,助力我市产业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扎实推进“金融管家”试点工作,做好政金企对接、政策宣导落实、金融培训服务、需求反馈解决、配套政策支持、服务线上化便利化等工作,推动各试点单位积极争创“金融管家”省级示范点。(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加强上市公司培育。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深挖上市后备资源,组建上市管家团队,将有上市意愿的优质民营企业纳入全市上市后备资源库,着力为科技创新企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开展常态化培训培育服务,对上市融资的企业分阶段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助,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持续发展绿色金融。持续健全发展绿色金融工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持续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7月底前,启动“绿色金融深化发展年”行动,用好金融机构绿色低碳领域信贷投放情况通报、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等工作机制,推动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创新突破。(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持续优化省环保金融项目库。7月底前,筛选一批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积极推动纳入省环保金融项目库,入库项目及时推送金融机构,作为绿色融资主体贷款授信和享受政策优惠的重要依据,引导金融机构对入库项目进行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13.培育壮大金融资源集聚特色优势。积极参与全省“一市一特色”差异化金融服务品牌创建行动,依托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开展普惠金融差异化金融服务品牌创建,创新金融产品,加大普惠金融领域金融支持。(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4.推动农业农村融资服务数据要素共享应用。积极对接山东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服务数据库,向金融机构共享农业农村融资信用数据。10月底前,加大山东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服务数据库金融场景应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提供金融对接和财政补贴申报服务,探索贷款与农业补贴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5.拓展金融服务应用。12月底前,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聚焦新市民金融需求,提供更多适销对路的金融产品,持续优化金融服务。12月底前,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根据科技企业金融需求特点,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加大科技信贷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6.积极构建政银企协同服务推进体系。12月底前,组织做好我市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项目申报、筛选、推送和要素保障等工作;协调各银行机构和项目单位加快已签约项目资金投放,确保早日发挥效益,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7.开展金融机构高管走基层“十百千”活动。7月底前,在省开展“十百千万”活动总体方案印发基础上,聚焦金融政策“直通直达”,企业“直感直享”,组织我市金融机构高管进消费场景、入十处经济园区、走百处重大项目、访千家民营企业。整合工信、财政、科技、金融等领域的惠企政策和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汇编成政策包和产品包。加强市级工作督导、考核激励,持续优化金融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
(领域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持续深化上市公司治理。配合山东证监局推动上市公司完善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强化规范经营。(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推动上市公司做大做强。配合山东证监局支持上市公司运用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式做大做强,发挥上市公司区域产业龙头带动作用。(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推动化解上市公司风险。配合山东证监局推动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资产重组、退市等途径平稳化解风险。(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4.持续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等权益。配合山东证监局推动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提高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质量,建立健全畅通有效的投资者沟通渠道。(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5.依法严厉打击证券违法活动。配合山东证监局及时查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严重危害资本市场秩序行为。(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6.依法从严查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持续清理网络涉非信息,有效阻断网络涉非信息传播渠道,增强投资者识别和防范能力。落实属地责任,保持对场外配资、非法投资咨询、非法发行股票、非法代客理财、股市黑嘴等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高压严打态势。(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全方位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树牢“大投保”理念,加强行政执法、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的机制衔接,持续畅通投资者维权救济渠道和诉求表达渠道,落实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推进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妥善做好投资者诉求处理及纠纷调解工作,提高投诉举报处理水平。(牵头单位:市中级法院、市仲裁办、市司法局、市公安局)
8.持续提升投保宣传工作质效。借助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组织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投资者教育融入普法宣传、防非宣传等工作,持续传导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劳动力市场监管
(领域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滚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7.32万个,推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政策明白纸、政企直通车等多渠道、多形式推广补贴政策,深入实施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行动,加大就业、社保及工商等数据信息比对和共享,推动实现政策找人,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等稳定就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大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力度。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对系统数据进行定性及定量环比、同比分析,结合临沂经济与就业形势,分析岗位增减变化原因,提出措施建议。对失业动态监测过程中出现的异常变化数据,及时与企业沟通查明原因,必要时深入企业进行调查。强化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了解企业缺工人数、缺工工种、缺工原因等相关情况,形成相应调查清单。主动对接重点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制定解决方案,保障企业用工。依托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调查,建立企业用工需求动态清单,推行“一人一企、一企一案”,精准解决企业用工难题。(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开展集中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8月底前,以市政府名义出台《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若干措施》,加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力度,提升劳动监察执法能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7月底前,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情况的监察执法工作,持续规范用工管理,依法依规进行劳动用工指导,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推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电子化和监审联动工作。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市县政务大厅及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窗口等进行广泛宣传,指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申领电子证书,并通过“爱山东”APP应用电子证书,提高电子证书应用覆盖率。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广泛开展“特设人员掌上查”“掌上考”,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培训情况,提高事中事后监管实效。(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优化企业工资分配,提升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组织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7月底前,指导样本企业做好薪酬调查数据填报工作,按时将审核通过数据上报省人社厅。12月底前,将省人社厅反馈的薪酬调查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及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政府采购
(领域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优化中小企业份额预留和评审优惠落实措施,在政府采购意向中提前明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项目,确保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达到60%以上。(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拓展政府采购惠企政策服务。10月底前,在科技创新、绿色建材等领域嵌入“政府采购+”模式,发挥财政补助或扶持政策叠加功能,创新推出更多惠企融资产品,进一步做大做强政府采购“惠企贷”融资业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建立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10月底前,完善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办法及评价指标体系,对参与采购各方主体实施全流程信用评价。建立政府采购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市场主体免交投标保证金,减免履约保证金;对虚假承诺等失信市场主体加大处罚力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推广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10月底前,在全市推广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模式,提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入库标准,严格专家履职管理,完善专家随机抽取规则,更好发挥专家专业优势,确保项目评审公平、公正。(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强化政府采购电子证照应用。9月底前,推动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与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对接,支持企业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0月底前,推广政府采购电子签章应用,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电子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推进政府采购数字化监管。7月底前,将监管要求嵌入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增设采购关键节点提示功能。8月底前,加强政府采购大数据分析应用,实现对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智能筛查、预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常态化开展政府采购督导。常态化排查清理政府采购领域排斥和限制公平竞争行为,持续开展违规收取保证金等专项检查。11月底前,健全保证金收退长效管理机制,督促相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及时清退。(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招标投标
(领域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清理招投标领域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11月底前,开展专项清理行动,清理取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招标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清理取消企业在招投标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防止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建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推广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11月底前,在全市科学推广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逐步扩大应用范围,鼓励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前公开发布招标计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优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功能,11月底前,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的认证登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10月底前,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强化招标投标智慧监管。9月底前,完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功能,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推动招标投标全流程监管、预警,实现实时监控。(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大数据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范。10月底前,探索推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操作标准统一、流程相同,提升市场主体在交易流程、无差别操作等方面的服务体验。(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一地注册、全省通识”。对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省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市场主体库为基础,11月底前,推动实现临沂市注册后可免密登录至省市两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领域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实施知识产权领域高质量市场主体培育行动。9月底前,发布实施《全市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工作实施方案》。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高效获得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市场主体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转化运用。加大对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的激励支持力度,实施高价值专利综合奖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10月底前,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海外布点,加强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建设,强化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风险预警。(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提高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覆盖率。12月底前,实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覆盖率50%以上,更高效满足地理标志生产企业的用标需求。(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参照专利法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理念,引导专利权人实施专利技术免费或低成本“一对多”开放许可。依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发布许可信息,促进供需对接,推动专利技术的转化运用。12月底前,达成专利许可超过13项。(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完善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机制。聚焦行政执法、维权援助、司法保护,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9月底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牵头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6.创新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7月底前,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组建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工作队伍,促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化解,为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争端提供便利化的仲裁服务。(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7.促进版权产业发展。7月底前,成立著作权行政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深入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健全完善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利用省版权保护与服务平台,优化登记流程,做好作品初审工作,完善服务水平。加大版权登记宣传力度,拓宽版权登记类别,掌握民间文艺及非遗作品版权数据情况。(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市场监管
(领域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深化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根据省级“综合监管一件事”清单和实施规范,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消费、健康服务、养老服务、餐饮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建设项目、交通新业态等重点领域的综合监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切实优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深入推进基于“涉企信息全量归集+信用风险分类”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9月底前,推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劳动保障、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加快实施相关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临沂海关、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探索加强新兴业态包容审慎监管。加强新业态虚假广告监管,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创建公益广告基地。9月底前,建立健全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11月底前,完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投诉受理机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积极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差异化监管。优化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科学分级,分类监管。督促重点工业产品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每季度组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会商,开展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切实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强化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深入开展重点民生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依法查处混淆、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提高监管规范化智能化水平。按照省统一部署,推广“双随机、一公开”标签化管理模式,11月底前,将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按照行业、区域、信用风险分类等条件,优化标签设置,强化标签运用,对不同类别标签关联的检查对象,通过系统智能校验,自动生成跨部门联合检查任务,提高部门联合抽查智能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继续深化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改革。持续优化企业年报平台,推动往年年报等信息主动导入、智能提取,拓宽年报信息智能预填范围,提升年报便捷性。7月底前,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年度报告信息和税务部门年度财务报表相关信息的“多报合一”。(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11月底前,在部分重点民生领域和新兴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制定监管规则、监管实施规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开展直播带货信用监管试点。11月底前,在兰山区开展直播带货信用监管试点,健全直播带货主体数据库,完善行业规范和制度,积极探索社会共治模式。(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兰山区人民政府)
10.加强恶意职业索赔治理。12月底前,制定规范性文件,解决职业索赔人的认定条件和处理措施等制度层面的问题;对恶意职业索赔涉嫌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并曝光。(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提升创新创业活跃度
(领域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1.培优培强创新主体。强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组建科技成果评价第三方机构行业联盟,力争新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1个,培育技术经纪人300人以上。围绕我市战新产业和八大主导产业,布局建设10家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工程,构建全生命周期培育服务体系,推动做多初创型企业、做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强高新技术企业、做优创新型领军企业,力争全市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2000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突破1800家,培育科技创新型领军企业50家左右。实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行动,及时收集、动态更新企业基本情况、发展数据、问题需求等信息,组织市县两级联动开展差异化政策精准匹配和困难需求跟踪帮扶,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纵深发展。(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探索云端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新模式,通过政策扶持、项目攻关等措施,引导各类创新资源向中小微企业聚集,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研发活动,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12月底前,重点支持100家左右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3.探索推进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在驻临高校、科研院所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工作,探索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10月底前,在驻临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试点,推动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不断激发科技成果转化源头活力。(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
4.强化科技金融培育引导。按照国家科技部要求,在临沂高新区探索实施“创新积分制”,建设“创新积分管理信息系统”,为科技型企业研发、产品推广提供政策保障。做好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科技再贷款和科技创新券实施工作。加大科技创新券政策宣讲解读、企业筛选等工作,争取有更多的企业获得省级科技创新券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深化科技合作与交流。聚焦产业、企业实际技术需求,实施“百校千企”活动,全年组织开展“名校直通车”等产学研合作对接活动10次以上,对接国内外高校院所100家以上,服务企业1000家以上,签订实施产学研项目230项以上,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1000人左右。引导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企业主动对接京津冀、长三角等科创资源高地,力争新设立“人才飞地”10个左右,促进高层次人才及成果“就地引进、就地研发、临沂转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依托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及时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发展数据、问题需求等信息,组织市县二级联动开展差异化政策精准匹配和困难需求跟踪帮扶,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纵深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提升人才流动便利度
(领域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聚才兴业”计划。7月底前,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在服务人才引育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双方有效对接,助力人才集聚雁阵格局建设。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扬帆计划、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确保2023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稳中有升。(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优化提升人才政策服务机制。11月底前,优化“临沂人才综合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服务功能,开发建设“政策计算器”,不断加强人才政策宣传推介,推动实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免申即享”。(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发展服务中心)
3.加强人才引育创新。9月底前,力争引进省级以上师范类高校学生从业技能大赛一、二等奖获得者15人以上,引进10所重点师范类高校优秀毕业生35人以上,引进硕士以上学历或“双一流”高校优秀教育人才800人以上。12月底前,优化“临沂—名校人才直通车”全链条引才机制,市县联动开展10场以上线下引才活动,推动吸引集聚青年人才质量、数量等整体效能持续提升,力争2023年全市引进青年人才不少于5万人。(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9月底前,贯彻落实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不断壮大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规模。依托“泰山攀登”产才对接活动,促进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5.强化高层次人才服务数字化建设。配合省人社厅建设线上“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实现省市人才服务数据共享共用,整合汇集绿色通道服务事项和市场社会服务资源,做好“高层次人才码”推行服务工作,打造更加便利化、精准化的应用场景。(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深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扩容提质。围绕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等战略发展要求,在以技能人才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中,积极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探索推进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年内全市备案自主评价企业数量达到300家。(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优化因公出国、外国人来华等管理服务。用好“山东省因公出国审护签管理服务平台”,推动出国审批、护照办理、签证申办、外国人来华邀请和领事认证业务“一网通办”“掌上办”,加大APEC商务旅行卡宣传推介。(牵头单位:市委外办)
8.提升“山东惠才卡”服务效能。加强“山东惠才卡”市级配套服务力度,建立重点产业人才精准联系服务机制。发挥“山东惠才卡”服务前端引才作用,每年择优选取重点企业为其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配发“山东惠才卡”,在交通出行、医疗保健、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优化提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服务。9月底前,建立邮政特快转递渠道,强化机要通信转递渠道保障,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服务更加高效便捷。(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领域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更大力度利用外资。积极落实省关于制造业利用外资相关政策措施。打造“清单化”“目录化”政策体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2.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制定并落实临沂市2023年境外展会计划,组织300家以上企业参加日本东京食品展、大阪山东展、山东跨交会、广交会、中国(山东)品牌产品中东欧展览会暨山东文化贸易展览会等境内外展会。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出台对外开放政策。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培育行动,12月底前,全市培育跨境电商产业园16个。(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加强贸易投资服务保障。充分借助“山东省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一企一策”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用地、融资、通关等问题。持续用好国际物流纾困常态化解决机制,协调推进解决企业国际物流需求。(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临沂海关,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精心组织重大经贸活动。发起“会长董事长牵手临沂”活动,邀请雀巢集团副总裁张西强、百事公司大中华区首席执行官谢长安(女)等世界500强企业高管到临沂洽谈合作。赴日韩开展2场招商推介会。精心组织参加省政府举办的香港山东周、第四届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5.推动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发动企业参加“双品购物节”“好品沂蒙惠民直播季”。积极申报省级电商供应链基地、电商直播基地、电商产业带。(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大力推动恢复和扩大消费。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出台《关于支持商贸流通行业促进居民消费的政策措施》。发放汽车消费券2000万元、商超零售消费券1000万元、餐饮消费券100万元;发布“临沂炒鸡地图”;评选市级“十大商圈(街区)”,每个获评商圈(街区)将给予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11月底前,全面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不衔接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的作用,逐案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法治保障领域
(领域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1.强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制度支撑。加快推动与营商环境相关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积极推动出台《临沂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临沂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修改)》等法规规章。(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等市有关部门单位)
2.加大营商环境法律服务供给。加强仲裁与诉讼衔接,完善仲裁与诉讼相衔接的民商事多元解纷机制。支持律师参与企业合规工作,做好律师的服务管理、教育引导和执业权利保障,组建企业合规律师服务团积极参与到企业合规服务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积极开展法治宣传等活动,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切实规范政府涉企行为。7月底前,部署开展全市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检查,聚焦重点领域,持续加强涉企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落实上级降费标准,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建立完善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7月底前,由相关地方人民法院定期将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定向推送给政务诚信牵头单位。12月底前,开展全市政务诚信建设监测预警,加强社会监督。指导罗庄区、莒南县试点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强等问题。(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建设。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建设。强化公平竞争审查领导机制,以市场准入和退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商品和要素流动等为重点,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专项清理。加强监督指导,深入推进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全面实施。(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类梳理公布行政裁量权基准。11月底前,组织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将上级制定、本级实施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梳理并公布。(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6.开展行政执法领域专项监督。8月底前,开展实施行政处罚工作专项监督。9月底前,围绕民生领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7.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完善全市政法系统“接诉即办”服务机制,及时响应企业司法服务需求。常态化开展涉企刑事诉讼“挂案”清理工作,建立健全涉企产权冤错案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针对涉企经济纠纷问题,搭建“一站式”司法服务平台,完善立案、执行和破产等办事流程,着力压减商事案件办理时限。开展“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委网信办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组织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根据上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示范企业创建标准,压实各级各部门普法责任制,推动各单位、各企业积极开展法治文化示范创建工作,不断提升干部职工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为我市高质量发展营造浓厚法治氛围。(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2023-07-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的批复2023-07-24临政字〔2023〕61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你单位《关于公布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的请示》(临审服报〔2023〕1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准予山东伟达食品有限公司为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你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附件: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新建生猪定点屠宰...
临政字〔2023〕61号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你单位《关于公布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的请示》(临审服报〔2023〕1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准予山东伟达食品有限公司为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你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
附件: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序号
批准文号
定点屠宰代码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1
鲁临屠准字
219号
A26110307
山东伟达食品有限公司
朱佳豪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大墩庄村东
202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