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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配套文件的通知2023-08-31临政办字〔2023〕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快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市政府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8个配套文件,积极构建重大行政决策整链条制度体系。现将《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
临政办字〔2023〕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加快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市政府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等8个配套文件,积极构建重大行政决策整链条制度体系。
现将《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工作规则》《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程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决策事项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列入决策目录进行管理。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在编制决策目录前,应当向政府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征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
第六条 政府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本级党委、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部署以及决策机关负责人的意见建议,结合本部门单位承担的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也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建议、提案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建议中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
政府部门(单位)和县(区)政府(管委会)对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应当自行决策的事项,不作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七条 政府部门(单位)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经集体研究后报司法行政部门;县(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按程序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送。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名称;
(二)决策承办单位;
(三)决策主要依据;
(四)决策的主要内容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五)实施决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六)计划完成时间。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申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征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项目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决策咨询专家进行咨询论证;认为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形成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第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应当经政府研究确定,并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同意。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和完成时限等内容。
决策事项目录由政府印发,除依法不得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外,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列入决策事项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第十四条 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展情况调度,指导、督促决策承办单位履行相关程序。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政府研究审议。
对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并说明理由,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研究论证后,报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由司法行政部门报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编制说明一式两份,同时按要求报送电子文本。
决策目录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决策目录正式文本,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及乡级政府决策目录的编制、调整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规则。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履行公众参与程序。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履行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程序。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履行公众参与程序,其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网络平台互动等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六条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行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代表性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内容和实际需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设置重大行政决策全生命周期公开专栏,及时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草案、决策解读、意见征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公开、决策后评估等情况,加强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府开放日等建设,运用政务新媒体搭建公众参与平台。
第八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与决策相关的群体、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协会、商会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并将决策草案等材料于召开座谈会3日前送达与会人员。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与会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九条 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决策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15日前公告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
(四)申请参加听证会人员的条件。
第十一条 以听证会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听证会,利害关系人代表一般不少于听证参加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申请参加听证会的人数较多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会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和有关人员参加旁听。
第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内容;
(三)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四)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五)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听证报告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期限以及联系部门、联系方式等。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 以实地走访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并选取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
第十六条 以问卷调查方式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科学设计问卷,同时根据决策影响范围确定调查对象、问卷发放数量和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问卷回收率,并形成书面问卷调查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问卷调查。
第十七条 对于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民意调查方式,了解听取公众的意见,并形成民意调查报告。民意调查对象应当具有相关性和代表性。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民意调查。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和记录各方面的意见,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不得只听取、记录赞成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重点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公众参与情况报告,载明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情况,特别是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决策承办单位未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公众参与情况报告应当作为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一条 决策机关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根据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相关方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等。列席议题由政府办公室与决策承办单位共同商议确定,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做好相关方代表列席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并对相关方代表的意见建议进行客观全面记录。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程序,充分发挥专家、专业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参谋作用,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规则。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第三条 专家、专业机构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论证意见负责,依法独立开展论证工作。
第四条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机制,发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作用,为重大行政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应当制定论证方案,明确论证目的、内容和步骤。专家论证可以采取专家咨询论证会、专家小组论证、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以及便于专家参与咨询论证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 论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定专家论证工作方案,包括论证目的、论证对象与内容、论证方式、步骤等;
(二)确定论证专家、专业机构;
(三)专家、专业机构在确定的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论证活动;
(四)专家、专业机构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名单中相关领域随机选取专家开展论证。决策承办单位选取专家、专业机构应当保证其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参加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参加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除涉及保密决策事项外,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和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合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资料。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可按规定获得合理报酬。
第九条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全面论证,内容一般包括:
(一)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科学性分析研究;
(二)决策事项的成本效益、各种影响及风险分析研究;
(三)决策事项的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生产安全、财政经济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可控性等;
(五)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以及其他必要的相关分析研究。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专业机构开展论证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支持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论证工作。
第十一条 采用书面咨询方式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选取的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研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个人或者机构名义出具专家论证意见书。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意见书应当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专家、专业机构意见。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在专家论证意见书上署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对未采纳的专家意见,应当说明理由;通过适当方式向专家反馈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形成专家论证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事项提请决策机关审议时,应当将专家论证情况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一并提交。
专家论证情况报告、专家论证意见书应当作为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立项论证、合法性审查、实施后评估以及其他事项,相关单位需要组织专家咨询论证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有效防范决策风险,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应评尽评、客观公正、专业高效的原则,提高风险评估质量。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具体工作。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由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提供风险评估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应当组织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参加,并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公职律师以及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第六条 开展风险评估,可以就决策事项的下列风险进行评估: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复杂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过激敏感事件等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形;
(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大范围的严重负面评价的情形;
(六)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
第七条 风险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与步骤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受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单位、有特殊困难的群体进行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查找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确定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对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总体风险和风险可控性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大部分公众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且难以疏导,存在较大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二)部分公众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大多数公众表示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第十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果;
(五)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六)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一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风险评估结果为高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向决策机关提出终止决策、调整决策方案直至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
风险评估结果为中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提出决策建议。
风险评估结果为低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二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违反本规则,未按照要求开展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或者在评估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政府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行两级审查机制。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并指导决策承办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开展合法性初审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工作。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并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初审,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在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工作时,应当重点审查主体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注重听取本部门(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
第五条 决策草案经决策承办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送请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在调研起草、组织论证、风险评估等过程中就涉及相关重大问题征求意见的,司法行政部门可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指导,但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拟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拟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申请书;
(二)决策草案;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五)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等书面材料;
(六)部门会签意见;
(七)本部门(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书面意见;
(八)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九)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决策承办单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四)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注重听取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意见,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开展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决策机关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二)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正程序;
(三)决策方案或者风险防范化解处置措施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进行修改;
(四)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和建议。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审查机构在出具审查意见时,应当充分考虑改革发展的方向和要求,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基本情况;
(二)合法性审查结论;
(三)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调整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决策机关讨论时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据。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集体讨论。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供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五条 加强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合法性审查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督察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政府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的集体决策行为,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的要求,履行法定程序,并与相关单位充分协商,向政府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按程序报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统一安排进行集体决策。
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四条 实行“开门决策”制度,决策机关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时,可以根据实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或者与决策事项相关的专家、公民代表列席或旁听。
第五条 提请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提供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四)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合规审查的有关材料;
(五)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六条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草案说明;
(二)会议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三)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发表意见,作出同意、原则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主要负责同志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载。
第七条 对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或者异议的事项,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研、交换意见后再进行讨论决定。对于时限性较强的个别事项,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可以做出最后决定。
第八条 政府办公室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最终决定。
第九条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并完整归档。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纸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对外泄露会议未定或者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后评估工作,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后评估(以下称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决策执行单位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决策机关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承担的任务及责任进行分解。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决策执行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具体工作。
决策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资料,如实说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预、影响评估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决策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决策目标、效果无法如期实现或者需要调整的;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五)决策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
第六条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第三方机构除外。
委托开展第三方评估的,决策评估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第三方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评估内容转委托。
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评估过程中始终保持独立性、公正性,禁止预先设定结论性、倾向性意见。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意见征询、舆情跟踪、实地考察、座谈研究等方式进行。
决策评估单位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可以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决策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一)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六)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内容。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相关领域专家、执行单位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社会公众参与。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人员、评估范围、评估指标、评估方法、评估时间、评估程序、委托评估和评估经费预算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决策评估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相关信息,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分类整理与综合分析。
(四)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做到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重要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经评估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落实,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因停止执行、修改决策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定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县(区)人民政府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规定第一条 为全面记录、准确反映重大行政决策过程,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通过制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利用文字及电子记录设备等手段,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行政决策活动过程进行记录的行为。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当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应当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随决策档案归档。
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是指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形式的记录。
第四条 政府办公室、司法行政部门、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执行、后评估等重大行政决策全链条进行客观记录,按照规定做好重大行政决策材料归档工作。
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贯穿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坚持真实、准确、系统、全面地反映决策事项客观情况,并与决策事项工作进度同步部署、同时实施,确保记录工作的及时性、连贯性、完整性、高效性。
第五条 决策启动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提出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论证、决定启动、确定承办单位等材料。
第六条 公众参与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决策承办单位征求有关部门、企业意见的书面材料,以及被征求意见部门和企业的回复意见;
(二)决策承办单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向社会公示决策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相关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网页信息、社交媒体等档案材料;
(三)决策承办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征求意见的,相关的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以及会议记录等材料;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召开听证会的听证公告、听证参加人员名单公告、听证通知书、听证会笔录以及听证报告等材料;
(五)决策承办单位对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归纳整理、采纳与否以及未予采纳意见说明理由的书面材料;
(六)决策承办单位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的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第七条 专家论证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专家参与决策事项草案论证的会议通知、签到表等书面材料、委托专业机构论证的委托书等;
(二)专家、专业机构出具的论证意见书;
(三)专家论证报告。
第八条 风险评估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决策承办单位组织风险评估的相关书面材料或者承办单位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的委托书;
(二)决策承办单位或者专业机构开展问卷调查、舆情跟踪、实地走访、部门论证、专家咨询、会商分析、专业机构测评等风险评估活动的相关书面材料;
(三)风险评估单位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合法性审查的申请书、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合法性初审意见、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意见、决策制定依据等书面材料;
(二)司法行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条 集体讨论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提报单;
(二)列入会议议程的通知;
(三)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
(四)决定决策事项的其他辅助材料。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按程序报本级党委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应当将履行报批手续的书面材料、会议纪要、决策修改稿等收集归档。
第十二条 决策公布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决策事项正式印发公布的文本,相关的政府公报、向社会公开的材料等;
(二)决策事项的政策解读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决策执行阶段应当收集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决策执行情况报告;
(二)决策执行监督检查相关材料;
(三)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报告;
(四)其他反映决策执行情况的材料。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历史记录文件材料也应当归档。
依法不履行相关程序的,应当出具不履行该程序的情况说明材料。
第十五条 决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对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决策执行等阶段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统一收集并集中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出具审查意见进行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工作。
决策有关单位可根据决策事项的实际情况调整收集归档的材料内容。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县(区)政府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08-3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2023-08-31临政办字〔2023〕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加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工业“量质齐升、两年万亿”战略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制定如下意见。一、加强规划计划管控(一)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在全市范围内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除因公共管理需要或经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外,线内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
临政办字〔2023〕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加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工业“量质齐升、两年万亿”战略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计划管控
(一)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在全市范围内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除因公共管理需要或经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外,线内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为非工业用地;除农产品初加工等需要就近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的项目外,线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工业用地,逐步引导线外工业用地向线内转移,推动形成产业集群、企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工业用地格局。
(二)加强工业用地规划管理。省级以上工业园区新上工业项目除化工、重工机械等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外,应建设多层厂房,容积率不低于1.2;轻工业等产业用地容积率应达到1.5以上。
(三)统筹建设通用标准厂房。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工业园区的产业定位、行业要求等实际情况,划定不少于园区面积5%的土地,分年度建设通用标准厂房,统筹安排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入驻。对用地面积小于15亩且适宜使用通用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通用标准厂房以幢、层、跨为最小单元分割转让。
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四)加强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支持企业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支持企业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仓储、停车以及生活配套等设施,对增加的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全面推行区域多评合一。县区政府(管委会)应以产业园区为单元,统筹推进区域评估评价和“用地清单制”,相应评估评价成果信息关联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相关地块,纳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在全市范围内互认、互用、共享,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六)统建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县区政府(管委会)可在工业企业集中的区域统一规划建设电力、排污、办公、研发、食宿等生产生活共用配套设施,实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以公共服务设施的共享共用,降低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成本,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便利。经市、县政府同意,允许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比例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七)支持工业用地分割合并。工业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由权利人申请,经有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分割、合并,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工业项目配套建设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附属设施占用的建设用地不得单独分割转让。工业用地合并所涉及的宗地应当界限相邻、主体一致,涉及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等多种土地使用权类型的,原则上统一办理为出让方式。
(八)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通过缩短年期、长期(短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全面开展工业用地弹性出让。省市重点工业项目,或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年期为50年;县区(开发区)重点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40年;其他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年期最高不超过20年;工业用地出让年期不少于10年。工业用地租赁年期不超过20年。
(九)调整价格年期修正系数。按照弹性年期出让的工业用地,采取阶梯式下调年期修正系数方式,确定出让(租赁)评估价格。出让期限为40年的,修正系数为0.8;出让期限为30年的,修正系数为0.7;出让期限为20年的,修正系数为0.52;出让期限为10年的,修正系数为0.25。租赁年限为20年的,修正系数为0.5;租赁年限为10年的,修正系数为0.23;租赁年限为5年的,修正系数为0.2。以租赁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租金缴纳一次性不少于5年。分期缴纳租金的,以后各期租金按届时土地评估价格确定。
三、严把产业准入监管
(十)严把工业用地准入条件。工业项目用地报批或供应前,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对拟落地项目的投入产出情况进行评审,形成用地评审意见。其中亩均税收这一核心指标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县区(开发区)同行业规上企业平均水平。
(十一)严格投入产出实效考核。严格实行“双合同”监管,全市新上工业项目应将产业准入要求等纳入政府与项目方签订的《工业项目履约监管合同》。一般情况下,项目竣工满1年企业应当达到投产条件。在项目投产后满1-3年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评估核验,对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限期整改,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对连续三年达不到约定标准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实施有序退出,相关设备搬迁费用由用地企业自行承担。
(十二)加强全生命周期绩效评价。项目投入产出验收合格后,转入全生命周期绩效评价管理,纳入全市产业用地绩效评价系统监管。每年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以“亩均税收”为核心指标,对辖区内的工业项目开展用地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划分高效、中效、低效用地企业,落实国家、省关于用地、用水、用电、用能、信贷等差别化配置政策。对连续三年评价结果为低效用地的,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
四、深化存量土地资源盘活
(十三)鼓励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各县区(开发区)应统筹好“存量”和“增量”的关系,引导项目优先使用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低效土地,加快存量土地消化处置。
(十四)健全闲置土地处置机制。对自然资源部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预警的闲置土地和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发现的闲置土地,要严格落实调查认定工作程序,确保调查认定全覆盖。严格控制新增闲置,各县区(开发区)年度新增闲置土地与往年存量闲置土地之和,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本县区(开发区)供地总量的10%。
(十五)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各县区(开发区)应坚持规划统筹、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积极创新“低退高进”的转型方式,通过拆除重建、拆改结合、资产重组、转型升级、技术改造等方式,采取政府改造、自主改造、联合改造等模式,分类有序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
五、严格节约集约用地考核
(十六)实行差别化配置政策。市政府每年第一季度对县区(开发区)进行上一年节约集约用地综合考核,且根据县区(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综合考核得分,分成三档,第一档系数为0.9,第二档系数为1.0,第三档系数为1.1,在确定当年度市级统筹各县区(开发区)新增用地指标时对应乘以相应系数。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十七)实行节约集约用地奖惩。对超额完成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土地处置任务且排名全市前三位的,或者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年度平均新建成容积率达到1.5以上且排名全市前三位的,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上给予重点奖励和倾斜。对完不成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土地处置任务的,或者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年度平均新建成容积率达不到1.2以上的,扣减县区(开发区)核补指标总量的20%。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08-3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2023-08-30临政办字〔2023〕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全面落实《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办字〔2023〕13号)部署要求,助推我市工业经济实现“量质齐升、两年万亿”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鲁...
临政办字〔2023〕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落实《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办字〔2023〕13号)部署要求,助推我市工业经济实现“量质齐升、两年万亿”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山东省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实施细则(试行)》(鲁自然资规〔2021〕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有关事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工业集中区内的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
标准厂房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上,由政府统一规划、符合国家通用标准及行业要求的工业生产用房。建(构)筑物是否具备标准厂房功能,可从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和现状予以甄别,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予以认定。
分割是指建成的标准厂房按幢、层、跨进行产权登记。分割转让是指标准厂房分割后通过购置等方式进行产权转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约节约。按照产业集群、企业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发挥工业用房最大效益,助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试点先行。积极开展试点探索,选取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先试,稳妥推进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作。
(三)坚持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前端审查与后续监管的有效衔接,严肃查处改变用途、违规销售、以工业用地从事住宅和商业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条件及要求
(一)项目占地50亩以上、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建设单位自持的标准厂房面积应不低于标准厂房总面积的20%(不包括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标准厂房分割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未改变工业用途,房屋及占用土地无抵押、查封等限制。
(三)分割后的标准厂房最小基本单元应为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空间,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且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
(四)分割转让后的标准厂房宗地使用权共有。项目内的道路、绿地、消防、污染治理设施等公共区域和共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除外),以及物业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全体业主共有共用,不得进行产权分割。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属项目建设单位所有,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和入驻企业按协议约定使用,不得分割、抵押和出售。
(五)标准厂房分割转让后,不得再次分割。
(六)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项目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并为入驻企业做好生产生活服务保障。
(七)项目建设单位确需转让自持标准厂房的,按有关规定报批,转让时行政办公、职工宿舍、食堂、车库等配套用房须一并转让。
四、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持不动产权证书、标准厂房《分割方案》或《分割转让方案》等材料向属地县区提出申请。方案应包含项目产业功能布局、准入条件、安全、消防、环保要求、工程质量、分割施工图纸、自持部分清单等内容。
(二)县区审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联合审查机制,组织本级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部门,经现场勘察后,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1.只涉及分割的,除对项目建设规模、首次登记情况、有无限制情形、实际使用用途、投资协议约定、自持比例、运营管理情况等进行重点审查外,还应对标准厂房分割后是否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2.涉及分割转让的,除对本款第1项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受让方准入资格,主要包括拟入驻项目是否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国家产业政策、能耗标准、准入条件等内容。
(三)市级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部门成立联合审核小组,按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及要求对县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四)产权登记。申请分割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持《分割方案》、分割审核意见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分割转让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受让方持《分割转让方案》、分割转让审核意见、转让协议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已分割转让,不得再次分割”。
五、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3-08-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3-08-29临政办发〔20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和...
临政办发〔20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10号)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充分发挥信用信息应用价值,创新优化融资模式,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发展,结合临沂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打造市级融资服务平台
1. 强化市级平台建设。按照全市“一盘棋”的思路,做大做强现有临沂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高效链接“政、银、信、企”各方。支持临沂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联通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服务库(国家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省级节点),推动国家、省级“总对总”共享数据在临沂落地应用。(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融资担保集团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 优化平台服务功能。不断完善临沂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架构,强化平台信息分析功能,提高服务效能,推动银行、担保等机构与市综合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立预授信模型,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平台全流程放款,打造便捷高效的申贷获贷流程。(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融资担保集团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3. 强化信用数据归集。按照国家和省共享清单要求,依托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重点归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水费、燃气费、科技研发和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等7类信用信息,及时与省级节点共享。对属于全国、全省集中管理,但尚未实现“总对总”共享或共享内容不充分的信用信息,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由市本级、各县区先行推进归集。(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 鼓励主体自主申报。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信用信息自主申报”栏目,以“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补充完善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作为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的有益补充,提升企业信用信息覆盖面。(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 规范数据共享方式。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在规范授权的前提下,临沂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通过信息推送、信用报告查询等方式,依法依规向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入驻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降低尽职调查成本和信贷违约风险。对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数据提供单位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合建模等方式供入驻机构使用,或经信息主体授权后提供数据查询、核验等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挖信用数据价值
6. 完善信用评价体系。临沂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按照相关标准对平台注册的企业开展基础性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供银行等入驻机构参考使用。推动平台联合金融机构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开发完善针对性、个性化信用评价模型,对中小微企业进行精准“画像”。(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融资担保集团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 创新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归集的涉企信用信息,拓展应用场景,创新开发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产品,推出多样化、专业化、个性化的融资贷款服务,减少对抵质押担保的过度依赖,逐步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的占比。推广“融信担”“融沂贷”“四雁振兴贷”“临担助业贷”等金融产品,引导产品需求方、供给方通过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申请撮合。探索风险补偿、贷款补贴等政策线上直达。(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融资担保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 助力银企对接。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组织引导辖区内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在临沂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完善相关信息,发布融资需求。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地方分局等部门积极组织协调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入驻平台,发布金融产品和服务,督促已入驻的金融机构及时处理企业融资申请,对接企业资金需求,并将融资成效、获贷企业履约情况等主动共享至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 强化贷后风险管控。加强对临沂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获贷企业信用状况持续跟踪,分析研判、及时预警潜在风险,并提示金融机构关注参考。探索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线上仲裁”机制和金融互联网法庭,高效处置金融纠纷。对于依法认定的恶意逃废债的企业和相关个人,共享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市中级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10. 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及风险管控等工作有效开展,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市场主体入驻平台、信用信息归集、平台贷款发放等进行定期调度、通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依法依规对涉及的相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加强监督管理。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发放,纳入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大数据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牵头,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临沂海关、市税务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 强化政策支持。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融资担保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和降费补贴机制,完善风险分担机制,优化银担合作模式,鼓励依托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开展纯信用担保业务。(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牵头)
12. 强化数据安全管理。在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监督保障机制,加强安全评估和日常监测,完整留存数据访问、操作记录,严格执行授权制度,未经企业授权,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不得向介入机构提供非公开信用信息,切实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获取传播信息、违法处理或出售信息、侵犯个人隐私、泄露商业秘密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 强化宣传引导。依托政务服务大厅、银行网点、服务热线、部门和单位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和方式,对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相关政策和服务进行广泛宣传,动员中小微企业积极入驻,发布融资需求。定期召开政银企对接会,提供政策、产品及服务的精准对接和推广。通过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开设中小微企业融资页面入口,为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引流。及时总结和宣传我市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做好典型经验的宣传推介。(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
信用信息共享清单责任分工
序号
信息种类
共享内容
共享方式
责任单位
推进计划
1
行政
管理
信息行政许可
信息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类别、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行政许可类别、行政许可证书名称、行政许可编号、行政许可内容(具体共享字段由数据提供单位确定)、行政许可决定日期、行政许可有效期、行政许可状态、行政机关名称、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提供单位
国家或地方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和类型在对外提供时需经企业授权)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
已联通,持续推进
2
行政
管理
信息
行政处罚
信息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相对人类别、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名称、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内容、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行政处罚决定日期、行政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行政机关名称、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提供单位
国家或地方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和类型在对外提供时需经企业授权)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
已联通,持续推进
3
行政强制
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名称、行政强制文书号、行政强制执行理由、行政强制执行依据、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执行时间、行政机关名称、行政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提供单位
国家或地方层面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和类型在对外提供时需经企业授权)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级各部门分工负责
已联通,持续推进
4
水电
气费
缴纳
信息水费信息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水用户信息(户名户号)、缴纳水费明细、近3个月月均用水量、近6个月月均用水量、当前是否欠费
地方层面接口调用
(经企业授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
省级层面2022年6月联通,市级层面做好跟进落实
5
燃气费信息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燃气用户信息(户名户号)、缴纳燃气费明细、近3个月月均燃气用量、近6个月月均燃气用量、当前是否欠费
地方层面接口调用
(经企业授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
省级层面2022年6月联通,市级层面做好跟进落实
6
科技研发信息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属于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科研支持信息(实验室建设、政府资金支持、参与标准制定、人才认证等)
地方层面接口调用
(经企业授权)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联通,持续推进
7
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信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称、类别、负责人、所在地、经营内容、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息、农民住房财产权信息
国家或地方层面接口调用
(经企业授权)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管局
2023年年底
注:
1.“中小微企业”是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2.“物理归集”共享方式是指数据提供单位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平台,由平台进行存储;“接口调用”共享方式是指数据提供单位向平台开放数据接口,由平台根据企业授权调用信息;“数据核验”共享方式是指平台向数据提供单位发送需要核验的信息,由数据提供单位反馈核验结果。
3.“经企业授权”是指在充分告知企业相关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企业书面授权或企业实名注册后线上授权等方式进行授权。2023-08-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朱优江等20名同志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通报2023-08-28临政字〔2023〕7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了一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为我市“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提供了坚强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全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履职尽责、担当奋进,潜心研究、开拓创新,涌现出一大批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
临政字〔2023〕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培养了一批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为我市“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提供了坚强的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全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履职尽责、担当奋进,潜心研究、开拓创新,涌现出一大批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中青年专家。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8〕25号)要求,经个人申报、逐级推荐、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考察等程序,朱优江等20名同志被评选为2023年度“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希望被评选为“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人才珍惜荣誉、提升本领、再攀高峰。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人才优先原则,全方位支持人才、帮助人才,千方百计造就人才、成就人才,努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环境。全市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要以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为榜样,学习先进、爱岗敬业,埋头实干、敢为人先,为新时代现代化强市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23年度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3年度临沂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名单
朱优江 山东省临沂市三丰化工有限公司
刘新泉 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刘茂田 鲁南新时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毛 颖 翔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许振飞 临沂高新区鸿图电子有限公司
王 飞 山东华夏高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锡同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王 涛 临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王金义 临沂职业学院
陈蔡向 临沂市教育科学研究院
胡耀征 临沂义堂中学
张春华 蒙阴县第五中学
王瑞芳 临沂杏园小学
陈宗胜 临沂市文化馆
刘丽丽 临沂市人民医院
胡矩锋 临沂市妇幼保健院
朱法永 临沂市中医医院
马秀娟 郯城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王世伟 临沂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孙 伟 临沂市农业科学院
2023-08-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打造“沂i企”企业服务平台深入推进涉企服务集成化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08-20临政办字〔2023〕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打造“沂i企”企业服务平台深入推进涉企服务集成化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19日(此件公开发布)打造“沂i企”企业服务平台深入推进涉企服务集成化改革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营商环境建设年”工作要求,全面提升...
临政办字〔2023〕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打造“沂i企”企业服务平台深入推进涉企服务集成化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打造“沂i企”企业服务平台
深入推进涉企服务集成化改革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营商环境建设年”工作要求,全面提升企业服务能级,推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企业无感直享,为全市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公平公正、透明规范的涉企服务,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打造整体性、数字化、服务型政府,线上搭建市县区一体化企业服务平台,丰富涉企服务功能,汇聚惠企信息,线下升级企业服务中心功能,打造一站式、集成化、全生命周期服务专区,构建“一平台、一中心”,推进涉企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持续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全生命周期服务,用政府“阳光雨露”滋养企业“茁壮成长”。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从企业实际需求出发,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涉及面广、办理量大、办理频率高的政策服务、行政审批、金融服务、法律服务、公共服务等涉企服务,推动由政府供给导向向企业需求导向转变,构建企业服务新模式。
坚持数字赋能。加快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在涉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系统联通和数据共享,建设企业全生命周期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政策服务精准度和有效性,推广电子证照应用,提高企业群众网上办事体验感和满意度。
坚持协同高效。按照“一盘棋”思想,健全部门联动、业务协同工作机制,充分依托涉企服务部门和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专业人员力量,强化专业服务队伍建设,实现各领域各层级机构各司其职、各尽其力,全面提升涉企服务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建设企业综合服务平台,线上服务实现“一网汇聚”
1. 开发“沂i企”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在现有“政企直通车”平台功能的基础上,持续丰富拓展涉企服务链条,围绕政策服务、审批服务、金融服务、科创服务、法律服务、人才服务、诉求服务、产业服务等功能,汇集发布各部门涉企服务信息,打通信息孤岛,打造市县区一体化、集成式“沂i企”企业全生命周期综合服务平台,实现惠企政策一站推送、审批服务一网申报、服务项目一页呈现、企业诉求一键直达。(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完成时限:2023年8月底前)
2. 重构市场主体库。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实现与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系统深度对接,用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公共信用信息,规上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类属信息,以及纳税、参保、公积金等数据,持续完善企业标签类型,对企业进行分类“画像”,健全市场主体数据库,对数据库进行动态更新。(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等市政府部门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9月底前)
3. 升级惠企政策库。按照政策类型、适用范围、兑现要点等关键要素,对惠企政策事项进行分类标签、精准标识。“沂i企”平台政策服务专区提供惠企政策梳理展示功能,集中展示国家、省、市、县区相关政策事项名称、实施依据、适用对象、兑现要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咨询电话等内容。(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9月底前)
4. 提升政策匹配精准度。不断完善市场主体库和惠企政策库,增设“政策计算器”,依托大数据技术实现惠企政策事项与符合条件市场主体的精准匹配和智能推送,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5. 推动政策服务直达快享。按照线上申报、线下申报、免申即享三种兑现方式,全面梳理惠企政策事项,分类完善线上兑现渠道。对于已有线上申报渠道的,通过链接跳转方式进行对接,政策兑现部门(单位)定期向“沂i企”平台反馈兑现过程和结果数据;对于没有线上申报渠道的,“沂i企”平台按需求提供线上兑现渠道,政策兑现部门按照公布的流程和时限及时受理、审核、公示、兑现,提升政策兑现全程网办率;对于免申即享的政策事项,通过“沂i企”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进行数据比对、智能筛选,确定受益企业名单,企业可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不断扩大免申即享事项范围。(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6. 打造企业专属空间。为所有入驻“沂i企”平台的市场主体提供企业专属空间服务,包括政策推送、政策订阅、政策收藏、事项申报、免申即享、“一企一档”等内容。建立企业数字档案,全面汇聚企业基本信息、许可信息、监管信息、政策信息等相关数据,为政策推送、兑现等提供支撑。(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9月底前)
7. 创新政策解读方式。按照“应解尽解”原则,建立政策解读常态化工作机制。细化政策适用场景,梳理拆分政策规则,提炼政策核心要点,运用图文解读、视频解读、直播答疑、问答清单等方式,提升政策解读的可读性、有效性,方便企业一读就懂、一看就会。(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8. 加强政策服务工作评估分析。加强对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政策归集上线、解读推送、资金兑付等工作的统计分析,提高政策服务工作评估能力,实现线上政策查询、业务咨询、政策申报、不见面审批、结果反馈等闭环管理。(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二)打造企业服务专区,线下服务实现“一站办理”
9. 丰富企业服务中心功能。加强企业服务中心软硬件建设,打造高素质服务人才队伍,聚焦涉企服务全链条,提供集成化、标准化、专业化“一站式”服务。(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9月底前)
10. 探索惠企政策集中办理。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咨询、办理窗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强化人员力量保障,采取“综窗统一受理、部门后台审批、资金直达账户”的模式,探索开展惠企政策集成办服务。(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11. 畅通政企沟通渠道。按照“会客厅”模式,汇集相关部门业务骨干,与企业“坐下来”,倾听企业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等各类诉求,帮助解决遇到的难题,推动企业办事从“找多个部门”向找“一个专区”转变。(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三)深化准入准营改革,持续降低准入门槛
12. 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全面落实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制度,建立完善市场主体标准化住所(经营场所)数据库,推行市场主体住所标准化登记,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提高企业开办“一窗通”服务平台智能化水平,推动企业开办全流程0.5个工作日办结成为常态,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规范、便利、透明、可预期的登记服务。(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医保局、市大数据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人民银行临沂市分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11月底前)
13. 推广企业证照“三联办”改革。优化升级临沂市“一业一证”平台,将申领营业执照纳入线上联办范围,逐步实现51个证照“三联办”(企业营业执照与许可证件联合开办、联合变更、联合注销“三联办理”)主题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打造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联办、联变、联销”服务模式,避免企业群众办事多头跑、多次办。(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14. 深化企业“营业一件事”集成办。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帖宣传品审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以及食品经营许可等高频事项纳入企业“营业一件事”集成办理,按照“一窗受理、后台流转、限时办结、统一出件”方式,大幅减少办事环节、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和跑动次数。(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15. 优化企业“迁移一件事”服务。推行企业跨区域迁移涉及的营业执照、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区县)迁移变更并联办理,为企业提供迁移一站式集成服务。全面清理非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完善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规则,优化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的移交流程。(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11月底前)
16. 探索“股权变更一件事”改革。选取部分县区开展“股权变更一件事”改革试点,探索股权变更登记与股权转让纳税事项同步办理,解决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两头跑、时间长问题。(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9月底前)
17. 推行“歇业一件事”服务。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将市场主体歇业涉及的登记备案、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等相关流程整合为“歇业一件事”,实行“综窗受理、一套材料、统一办理”,同时,歇业市场主体的职工可一并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等事项。根据上级部门出台的政策,研究制定税务、社保、公积金等配套政策和差异化监管、金融支持等公益性援助救助扶持措施,激发歇业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内生动力。(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11月底前)
(四)拓展电子证照应用,便利企业群众办事创业
18. 深化“电子营业执照+N”融合应用。依托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身份认证功能,关联市场主体名下档案、印章、证照、监管、信用、政策等信息,实现“一照汇集”,提升全市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档案、电子印章、涉企许可电子证书使用率,推动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所需信息免填写、纸质材料免提交,企业相关信息“最多报一次”。(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10月底前)
19. 推进“一企一照一码”工作。加快推广应用“企业身份码”,实现纸质营业执照与电子营业执照“二码合一”。对能够通过扫描“企业身份码”查询、核验企业办事所需信息的,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实体证照或纸质材料,助力企业“亮码经营”“一码通行”,切实为企业降成本、增便利。(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完成时限:2023年9月底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惠企政策服务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统筹调度。市政府办公室要做好全市惠企政策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统筹推进具体任务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组建政策服务专员队伍,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负责“沂i企”平台开发、企业服务中心建设和涉企服务集成化改革等工作。市大数据局负责在系统建设、数据共享、项目立项上给予支持,为平台运行提供全面支撑。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惠企政策服务的资金保障工作。涉企服务部门负责做好本领域政策发布、解读、推送、兑现等全流程工作以及“沂i企”平台相应版块内容的布设更新等工作。
(三)强化评估考核。市惠企政策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政策评价机制,对政策时效性、精准性、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评价。要制定考核办法,对各县区企业服务中心建设、涉企服务集成化改革等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要加强对涉企服务事项的跟踪评估,分析企业发展需求,跟进调整服务模式,推动企业诉求闭环管理,确保服务成效。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过官方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加大“沂i企”平台和惠企政策服务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广泛宣传涉企集成服务经验做法,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2023-08-2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08-13临政字〔2023〕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区域粮食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
临政字〔2023〕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区域粮食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储备粮主要品种为小麦,口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70%。
第六条 市、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县区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核定规模内的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负责信贷监管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均有权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
第二章 收 购
第九条 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市、县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并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
第十条 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优先收购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按照收购价格按批次加权平均后,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等共同审核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十二条 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收购计划、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向承储企业安排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确保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安全。
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三条 储存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的原则储存。承储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
除不宜集中储存的情形外,地方储备粮应当集中储存于专门从事储备粮存储业务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也可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粮食仓储企业代储。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品质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方案,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承储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并建立健全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制度。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新技术、新装备,改造仓储设施功效性能,提升节粮减损能力,降低粮食损失损耗。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按规定及时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实现地方储备粮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互享。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按照粮情检查制度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确保储粮安全;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收储数量;
(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差价补贴,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地方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五)利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地方储备粮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擅自动用储备粮;
(八)将地方储备粮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九)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粮食;
(十)其他违反国家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存在被依法撤销、解散、破产、兼并的以及其他不宜储存情形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安排另行储存。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条 实行地方储备粮均衡轮换制度。每年由承储企业书面申请,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于每年年底前下达轮换计划,次年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轮换采取等量对冲、成本置换的方式进行。储备粮在轮换过程中,因先销后购暂时空仓的,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空仓时间的,应当报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相关情况应及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操作中实际轮换架空期以轮出的次月起、轮入的当月止计算。超过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有资质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二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储存年限(以收获年度计算):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食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3-5年,稻谷和玉米2-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具体由粮权所属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确定。如采用地下库储存的,可根据储存品质酌情延长。
第二十四条 轮换安排以储存品质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不宜存的,应及时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的原则轮换。达到最高储存年限的,应当清仓出库。轮换安排应当服从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确保市场稳定有序。
第二十五条 对接近储存年限或经鉴定不宜储存的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轮换申请。在正常储存年限内因不宜储存而提出储备粮轮换申请的,承储企业应书面说明原因并附由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 轮入的储备粮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质量检查验收,采取整仓综合扦样的办法,经具备相应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测合格后,方视为合格。否则,原地划转为商品粮,由承储企业负责销售后重新组织轮入,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时向同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计划执行完毕后,提交书面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 储备粮轮换的购销业务,应当全程留痕备查,交易流程应公开透明,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
第二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将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轮换情况及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
轮换实现的销售收入扣除销售成本及定额损耗后的差价,统一上缴财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价格倒挂部分所形成的亏损,由粮食风险基金等财政资金弥补。其中,市级地方储备粮轮换结束后,由承储企业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拨付轮换费用、上缴差价收入(或拨付差价亏损)的申请,经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出具意见,并经财政部门复核后予以办理。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轮出粮食后,应当及时将销售款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本金;轮入新粮时,根据轮出数量、品种申请办理贷款。
第三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超出国家标准的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地方储备粮的损失,分不可抗力损失和人为损失。不可抗力损失,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经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核销。人为损失,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并根据情节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轮换计划,对承储企业轮换费用实行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轮换或者销售出库: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第三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或者网上交易平台公开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具体办法,按照《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动 用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应急机制。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地方储备粮的所有权属同级人民政府,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四十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动用县级储备粮;
(二)县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级储备粮不足的,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四十一条 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紧急状态下,下达动用县区储备粮的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十二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含费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拨付。
第四十三条 地方储备粮动用后,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同品种补库。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查封、扣押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
(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七)查封违法从事地方储备粮储存活动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又不及时取消承储任务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承储企业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储备粮管理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4日。
2023-08-1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08-10临政办发〔202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
临政办发〔202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1号,以下简称“省级方案”)要求,扎实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提升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核心,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准则,遵循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理念,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实施调查监测、分类治理、全过程风险管控,促进以更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到2025年,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提升。
(二)工作原则
1.全面落实,稳步推进。坚决贯彻国家和省级方案要求,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扎实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遵循污染治理规律,树立系统防治观念,合理安排各项措施和工作进度,稳步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
2.精准施策,突出重点。根据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结合我市新污染物生产、使用实际情况,瞄准新污染物潜在排放源以及主要环境归宿开展调查监测,科学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精准识别风险较大的新污染物,针对产生环境风险的主要环节,采取源头禁限、过程减排、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3.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建立跨部门协调配合的新污染物治理管理体系,形成新污染物治理合力,统筹推动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强化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制度保障、科技支撑、资金支持与宣传引导,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围绕涉新污染物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试点;完成一批我市特征性新污染物及其主要排放源的筛查工作,初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信息数据库;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新污染物治理长效机制逐步建立,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显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法规政策,健全管理机制。
1.贯彻新污染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坚决落实国家、省级新污染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省级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新污染物环境管理的地方实际,做好与国家、省相关管理文件的衔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多部门参与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执法、协同监管、信息共享,协调解决新污染物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调查监测,评估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状况。
1.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结合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的化学物质和我市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动态开展全氟烷基化合物、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壬基酚以及抗生素等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在生产、使用、储存、排放等环节的品种、数量、用途等环境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2025年底前,动态发布临沂市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力争形成“一户一档”管理模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充分结合我市产业结构,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化学物质为重点,筛查需要优先关注的化学物质,配合省厅建设山东省化学物质指纹数据库。2025年底前,按照山东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加强对优先控制化学品主要环境排放源的环境监管,落实“一品一策”管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临沂海关等配合)
3.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落实山东省新污染物专项调查监测工作方案,对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瞄准医药、农药、石化、污水处理、固废处置、印染、皮革、涂料、电镀等重点行业,探索开展持久性有机物、内分泌干扰物、微塑料、抗生素监测体系,逐步把新污染物监测纳入环境日常监测体系。探索开展危险废物处置场等重点地下水中新污染物环境监测体系。2025年底前,初步建立我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强化源头管控。
1.落实新污染物源头防范。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有关要求,督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检查制度,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逐步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严格落实淘汰或限用措施。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销售和进出口。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依法实施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依据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加强进出口管控和环境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严格落实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和绿色产品认证监管,鼓励在重要消费品环境标志认证中,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进行标识或提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临沂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管控,实现新污染物减排。
1.加强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对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优先控制化学品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逐年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对已纳入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严格管控。督促企业按国家规定公开有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按照国家、省相关部署,推动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加强我市新污染物治理与碳达峰、碳中和行动以及“无废城市”建设的结合,推广绿色化技术工艺装备,实行原料无害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加强抗生素类药品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落实不合格药物无害化处理要求。(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深入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开展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和畜产品残留检测分析。压实养殖场(户)规范用药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记录、兽用处方药和兽药休药期管理制度,规范养殖场用药行为。(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3.强化农药使用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开展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严格落实农药登记后再评价要求。2025年底前,完成一批高毒高风险农药品种再评价。严格管控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严格落实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要求,加强限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病虫害防控技术指导,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植保器械和科学用药技术,指导生产经营主体合理使用农药。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落实《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有效回收处理。(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化末端排放管控与协同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落实国家、省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水、土壤污染物多环境介质中新污染物的协同治理。推动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督促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定期开展环境监测,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做好应急预案备案,严格落实排污许可、信息公开、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强化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加强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单位监管,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将产生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企业等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范围。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开展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前期研究。(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
聚焦饮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和制药、石化、农药、基础化学原料制造、纺织印染、氟化工等涉新污染物重点行业,以重点园区、企业及优先评估化学物质为重点,按照“先易后难、靶向发力、以点带面、多方共创”的原则,开展新污染物“筛、评、控”试点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七)加强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设,夯实治理基础。
1.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相关研究的支持力度,鼓励围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开展研究,积极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行为、生态效应、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探索;加大新污染物相关科研技术人才引进力度,积极推动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学研用结合。(市科技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配合)
2.加强新污染物治理基础能力建设。2025年底前动态跟进国家、省新污染物治理相关法规政策、标准规范等文件发布情况,组织开展法规政策宣贯和标准规范培训,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培育一批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新污染物治理人才队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进出口管理。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加强禁止进(出)口的化学品和严格限制用途的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加大口岸查验力度,严防禁止进(出)口化学品入(离)境,有效运用现场检验、实验室检测等手段强化严格限制用途化学品监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临沂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新污染物治理市、县一体化推进的工作机制和跨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上下衔接,明确部门分工,强化部门间协作。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将新污染物治理纳入我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体系。2025年底前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二)强化监管执法。督促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管监测。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销售、进出口的监督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六溴环十二烷等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加工使用和销售。(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临沂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资金保障。统筹各类财政资金,保障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需要。支持新污染物治理相关项目申请中央、省级大气、水、土壤等专项资金。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新污染物治理的信贷支持力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新污染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解读,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提高企事业单位新污染物治理主体意识;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对新污染物的科学认识,树立绿色消费的理念,为做好新污染物防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鼓励企业、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为新污染物治理献言献策以及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
2023-08-1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2023-08-07临政办字〔2023〕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附件: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序号政策名称部门政策内容政策依据享受主体条件要求咨询电话1临沂市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策市...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临沂市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级2023年度“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序号
政策名称
部门
政策内容
政策依据
享受主体
条件要求
咨询电话
1
临沂市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市国动办(人防办)、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降低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将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000元降至1800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执行时间界限,以审批部门出具受理通知书为界。2022年1月1日前已受理的,执行2000元/平方米收费标准;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受理的,执行1800元/平方米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重新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07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符合人防易地
建设审批条件的民用建筑
项目公司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符合《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的意见》(鲁防发〔2019〕4号)文件要求,可申请易地建设,并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0539-
8727897
/
0539-
2032100
2
临沂市中小微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
市科技局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力度,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二十二条财政奖补激励政策》(临办发〔2021〕8号)
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
中小微企业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符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条件;
3.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0539-
7570025
3
临沂市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
市民政局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21〕2号)
经济困难
老年人
年龄达到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0539-
7200927
4
临沂市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政策
市财政局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0539-
8113131
5
临沂市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
政策
市财政局
1.政府采购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2.各级预算单位超过200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3.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采购包,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临财采〔2022〕9号)
中小微企业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不对其中涉及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0539-
8113015
6
临沂市新晋升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市级奖励
政策
市财政局
自2021年起,对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
省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4号)
新晋升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
自2021年起,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
0539-
8113098
7
临沂市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失业保险缴费费率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临人社发〔2023〕5号)
参保单位
全市参保单位
0539-
8600721
8
临沂市失业保险稳岗
返还政策
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对依法参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以免申即享形式落实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6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23〕5号)
依法参保缴费、上年度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0539-
8126626/
0539-
8610305
9
临沂市对不新增用地的能源合建站免于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支持利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站点网络改扩建成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在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对不新增用地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建设项目单位
1.利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站点网络改扩建;
2.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
3.不新增用地。0539-
8729063
10
临沂市对产业聚集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的惠企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依据省物流业发展规划,在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物流仓储项目企业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0539-
8729070
11
临沂市重点区域全部工业用地推行“标准地”
供地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全市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新上工业类、仓储类、研发总部类用地,开展“标准地”出让改革试点,对具备“净地”标准和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工业项目用地,在土地招拍挂出让时带指标(包括规划用地指标、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排污、能耗等指标)公开出让,企业竞得土地后按照告知承诺、先建后验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即可开工建设。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促进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暨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二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2号)
新上工业类、仓储类、研发总部类用地企业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0539-
8729070
12
临沂市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在出让期间内可调整至最高年期。
3.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先进制造业
项目企业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0539-
8729070
13
临沂市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公共充换电站项目企业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0539-
8729059/
0539-
8729070
14
临沂市对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的
惠企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企业
符合规划、产业准入要求等用地政策
0539-
8729070
/
0539-8729067
15
临沂市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对作出承诺的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临自然资规发〔2020〕31号)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1.符合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要求;
2.作出告知承诺。0539-
8770900
16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政策
市生态
环境局
对纳入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内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贯彻落实的通知》(鲁环发〔2020〕1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2.符合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0539-
7206125
17
临沂市市区公交车分时段、特殊天气免费乘坐
政策
市交通
运输局
2023年继续实施市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公交车早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全天免费乘坐政策,即每天市区由市公交集团运营的所有公交线路首班车至上午9时、17时至19时,以及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应急响应期间全天公交运营时间,市民可以免费乘坐,其余时段正常收费,特殊群体免费乘坐按相关政策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区早晚交通高峰期和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112号)
自然人
无
0539-
7877251
18
临沂市水利建设领域推行银行保函等担保方式替代现金
缴纳政策
市水利局
水利建设领域四类保证金,推行以银行保函等担保方式替代现金缴纳,不得将保证金形式仅限定为现金,企业采用金融机构保函方式提供担保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领域涉企保证金管理的通知》(鲁水建函字〔2020〕4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3〕5号)
水利工程领域建设主体
水利建设领域企业
0539-
8129230
19
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补助政策
市农业
农村局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进行补助。对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等畜禽按照标准补助,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补助资金在年度结束后压茬安排,每年的具体补助标准根据中央、省级额度进行调整。根据全省统一安排,养殖场户不享受此政策。
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提档升级建设标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报及拨付流程>的通知》(临农牧字〔2020〕12号);
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通知》(临农牧字〔2020〕16号)临沂市内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专业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按协议完成专业化无害化处理
0539-
8607086
20
临沂市百岁老人补贴
政策
市卫生
健康委
实行高龄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
百岁及以上
老年人
年龄满100周岁的老年人
0539-
8612990
21
临沂市市属企业减轻制度性交易成本负担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
市国资委
整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登记挂牌手续费、交易佣金和竞价佣金,并按照30%以上的比例降低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负担。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整合降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3〕21号)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0539-
8726813
22
临沂市市属企业降低混改项目进场交易成本
政策
市国资委
降低国有企业混改项目进场交易成本,自2021年第二季度起,对公开进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混改项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不再收取投资者任何费用,不再强制实行交易会员代理制。
市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2023年“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第一批)贯彻落实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临政发〔2023〕1号)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公开进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混改项目
0539-
8726813
23
临沂市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
政策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登记注册的新开办企业,可享受免费公章刻制服务。
省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
新开办企业
1.符合企业设立要求;
2.首次注册公司0539-
8771992
24
临沂市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政策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省人防办《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防财〔2021〕11号)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工程建设项目属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
0539-
2032100
25
临沂市生育津贴发放
政策
市医保局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足额缴纳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4号);市医保局《关于明确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医保发〔2020〕62号)
正常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1.按规定能享受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2.连续足额缴纳职工生育保险已满12个月(含生育当月)且生育当月按时足额缴纳;3.生育医疗费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4.定点医疗机构次月与医保经办机构对账结算后,月底系统抓取数据时未通过其他途径(现场或线上申请)申报生育津贴和产前检查费。
0539-
7357733
26
临沂市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政策
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研发费用
0539-
12366
27
临沂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市税务局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0539-
12366
28
临沂市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
土地使用税
优惠政策
市税务局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0539-
12366
29
临沂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市税务局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
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4.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5.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0539-
12366
30
临沂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增值税政策
市税务局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3.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0539-
12366
31
临沂市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政策
市税务局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0539-
12366
2023-08-0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河东区部分城区道路命名的批复2023-08-03临政字〔2023〕66号河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区三条道路正式命名的请示》(临东政报〔2023〕5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部分城区道路命名为智达路、金安路、西安东路。你区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开展道路命名公告及设立地名标志等工作。附件:河东区部分城区道路命名方案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河东区部分城区道路命名方案序号拟命名走向起止点红线宽度(Μ)长度(Μ)1智达路南北军...
临政字〔2023〕66号
河东区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三条道路正式命名的请示》(临东政报〔2023〕5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部分城区道路命名为智达路、金安路、西安东路。
你区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抓紧开展道路命名公告及设立地名标志等工作。
附件:河东区部分城区道路命名方案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河东区部分城区道路命名方案
序号 拟命名 走向 起止点 红线宽度(Μ) 长度(Μ) 1 智达路 南北 军部街-东夷大街 30 5400 2 金安路 南北 安居街-金雀山东路 30 2700 3 西安东路 东西 堤下路-智兴路 60 1100 2023-08-0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杨肇基墓保护范围的批复2023-08-01临政字〔2023〕65号兰山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申请调整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杨肇基墓文物保护范围的请示》(临兰政报〔2023〕5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你区保护范围调整意见。将杨肇基墓保护范围调整为:以市级文物保护标志碑为基点(东经118°14′1.30〃,北纬35°6′42.44〃),向东3米,向西37米,向北57米的方形区域范围,面积约2300平方米。保护范围GPS坐标,东南角:东...
临政字〔2023〕65号
兰山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申请调整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杨肇基墓文物保护范围的请示》(临兰政报〔2023〕5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区保护范围调整意见。将杨肇基墓保护范围调整为:以市级文物保护标志碑为基点(东经118°14′1.30〃,北纬35°6′42.44〃),向东3米,向西37米,向北57米的方形区域范围,面积约2300平方米。保护范围GPS坐标,东南角:东经118°14′1.42〃,北纬35°6′42.37〃;东北角:东经118°14′1.49〃,北纬35°6′44.28〃;西北角:东经118°13′59.89〃,北纬35°6′44.34〃;西南角:东经118°13′59.83〃,北纬35°06′42.43〃。
二、你区要进一步做好杨肇基墓的“四有”工作,及时调整、完善杨肇基墓的记录档案,作出标志说明,设置保护界桩,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
三、你区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杨肇基墓保护范围的管理规定,协调处理好文物保护利用与城市建设的关系。
四、你区要对杨肇基墓周边新发现文化遗存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及时进行登记并公布。
建设控制地带调整,须经省政府批准后另行公布。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08-0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2023-08-01临政办字〔2023〕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政府立法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方式,对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坚决贯彻执行立法工作计划,严格遵循立法程序,按照《中...
临政办字〔2023〕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府立法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方式,对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坚决贯彻执行立法工作计划,严格遵循立法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临沂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临沂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做好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和征求意见等工作,确保高质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市司法局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职责,提高立法质量,全面推动立法工作计划落实。
附件: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
(一)年内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2件)
1.临沂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起草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2.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年内开展调研的地方性法规项目(6件)
1.临沂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起草单位:市科技局)
2.临沂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起草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3.临沂市电力保护条例(起草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临沂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起草单位:市城管局)
5.临沂市残疾人权益保障办法(起草单位:市残疾人联合会)
6.临沂市电梯安全条例(起草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市政府规章项目
(一)年内提请审议的政府规章项目(1件)
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修改)(起草单位:市城管局)
(二)年内开展调研的政府规章项目(1件)
临沂市农村供水办法(起草单位:市水利局)
2023-08-0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07-26临政发〔202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
临政发〔202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持续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根据《山东省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市场主体需求和人民群众关切,树立“服务企业贵在无事不扰、支持企业就要有求必应”的理念,持续深入开展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通过破除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强化政策精准供给,推动重点领域攻坚突破,开展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持续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全面建设更具吸引力、竞争力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对标一流。自觉对标先进典型经验,坚持“拿来主义”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力求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能我行”,全力深化改革创新。
(二)坚持系统集成。围绕企业从开办到注销的全生命周期,进一步加强全要素保障能力,提升全过程服务和监管效能,构建全方位法治保障支撑,推动全闭环解决企业诉求。
(三)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调研评估发现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出台改革举措,加强跟踪督导指导,全面提升改革创新质效。
(四)坚持数据赋能。注重用数字化手段推动营商环境各领域改革创新,加强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持续提高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
三、重点任务
(一)创新提升全周期服务水平。围绕企业准入退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登记财产、获得电力、纳税服务、跨境贸易、办理破产等领域攻坚,重点在便利市场主体登记、拓展“一照多址”、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推行“验登合一”、优化联合竣工验收、深化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推广不动产“带押过户”等方面,实现更大创新提升。
(二)创新提升全要素供给能力。围绕金融服务、用地保障、劳动就业、人才流通、科技创新等领域攻坚,重点在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拓展“用地清单制”改革范围、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开展就业“直补快办”行动、发布人才政策清单、扩大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范围、增强创新券使用效益等方面,实现更大创新提升。
(三)创新提升全过程监管服务效能。围绕知识产权保护运用、监管执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务服务等领域攻坚,重点在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加强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推广远程异地评审、推动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快速兑现”、深化“无证明城市”建设、打造现代“政务综合体”、推广“企业码”服务体系等方面,实现更大创新提升。
(四)创新提升全方位法治保障支撑。围绕解决商业纠纷、市场竞争、保护中小投资者、法治保障等领域攻坚,重点在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开展隐性壁垒清理整治、扩大在线调解范围、推动开展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债务案件专项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等方面,实现更大创新提升。
(五)创新提升全闭环解决企业诉求机制。围绕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全面提升诉求办理质效,重点在优化企业诉求“接诉即办”机制、升级12345热线平台功能、全面提升响应速度、健全完善“统一受理、依责办理、限期办结、审核督办、科学考核”全流程闭环运行模式、加强对企业诉求解决情况的跟踪督导和定期评价等方面,实现更大创新提升。
(六)创新开展护航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开展“护航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建立定期会商、联合督查、线索移送等工作机制,选取不同层级企业作为营商环境监督监测点,组织营商环境专项察访,定期发布损害营商环境突出问题。把握监督导向,惩治不担当不作为,保护敢担当善作为,营造干事创业、担当作为良好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持续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健全完善市政府分管领导各领域“总指挥”协调推进机制,强化改革任务督导落实。市营转办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各领域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领域改革任务落实。建立改革任务动态调整机制,持续对标对表,动态调整创新提升行动改革举措,不断提升改革综合效应。
(二)持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持续争取营商环境创新“揭榜挂帅”活动项目,积极争创省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瞄准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先行先试。加强典型经验推介推广力度,定期发布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常态化组织优化营商环境主题宣传活动。
(三)持续强化跟踪督导问效。健全完善台账式管理、工程化验收、走流程体验等工作机制,深入开展营商环境大走访大调研活动。探索建立重大营商环境问题直督直办机制,适时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查。健全完善营商环境考核指标体系,推行“无感监测”模式,每年至少组织2次市场主体满意度调查,推动营商环境考核创新。
(四)持续构建亲清统一新型政商关系。完善政商交往正面、负面清单,建立领导干部常态化联系服务经济组织制度,探索开展“政商早餐会”“亲清会客厅”等活动。完善涉企政策制定、宣传和评估机制,各级制定经济发展政策、规划等,要充分征求、吸收各类企业意见。加强正向激励宣传引导,选树一批敢闯敢干、改革创新的企业家先进典型,在全社会营造“亲商、富商、安商”的良好氛围。
附件: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
附件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优化政务服务
(领域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持续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加大“减环节、减材料、减成本、减时间、增便利”改革力度,持续深化制度创新,加快流程再造。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推动实现机关办公“一网协同”、服务“一网通办”、治理“一网统管”、决策“一网支撑”,推动政务服务提速提质提效。(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全面提升12345热线服务质效。进一步完善热线全流程闭环运行机制,优化提升平台功能,加强热线数据分析应用。强化对重点难点诉求办理情况的跟踪督办,定期通报企业和群众诉求办理情况,推动解决企业和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3.全面落实委托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51号),7月底前,相关市县功能区与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具体承接主体,做好相关印章和资料交接,开通系统账号,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按权限和程序调整权责清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等。承接主体按照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标准、工作要求实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制定完善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12月底前,组织指导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开发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内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制定实施规范,结合实施情况确定子项、办理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同步调整办事指南,并在相关业务办理系统、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进行更新,做到线上线下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内容一致。(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全面完成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提升。按照“标准规范、四级统一”要求,7月底前,编制完成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实施清单、办事指南。12月底前,逐事项压茬推进各级系统改造、中台配置、办理结果回传等标准化提升工作,推动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四端协同、体验一致”,高频事项全市范围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加强“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统筹规划。坚持“把住两端、三侧同源”,迭代升级“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优化“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架构与服务体系。7月底前,研究制定“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优化提升工作方案。8月底前,完成“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12月底前,落实《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市政务服务平台管理维护。(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优化完善“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相关功能。坚持“用户视角”,加强“用户空间”智能化、便利化建设,优化“一人一档、一企一档”,完善“我的空间、我的搜索、我的评价、我的客服”等“我的”系列;升级“好差评”系统,强化差评分析和结果应用。12月底前,优化沂蒙政务“云客服”,完善智能客服系统,为企业和群众提供“7×24小时”沂蒙政务云客服服务,实现在线咨询、在线指导、在线帮办。(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统筹开展政务服务网站标准化提升。围绕企业和群众“进一张网、办全省事”,统一网上办事入口,按照“一网统建、三级管理、五级覆盖”模式,在全省统一提供用户空间、智能客服、搜索查询等部分标准化功能支撑的基础上,7月底前,将政务服务网作为“政务服务”板块嵌入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全面深化“一窗受理”改革。组织市县乡三级政务(便民)服务中心进一步整合服务窗口,完善“一窗受理”系统功能,推动窗口人员统一管理、培训、考核。7月底前,制定市县两级进驻事项负面清单。8月底前,根据全省“一窗受理”规范指引,进一步优化“一窗受理”工作。12月底前,结合业务中台建设,在市县两级基本建立“集中统一收件、数据实时归集”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推进线上线下“网厅融合”。按照全省“网上办事区”规范指引要求,8月底前,在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全面推开建设“网上办事区”。围绕“精准预约、排队提醒”等个性化服务,12月底前,优化政务服务地图功能,完善统一预约服务平台功能。(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构建市县一体的现代“政务综合体”。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背景下现代“政务综合体”的发展要求,推动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在功能布局、数据赋能、智慧服务、运行管理等方面规范提升,11月底前,研究出台全市政务服务中心转型工作方案和管理运行制度,市县区一体化打造“党群同心、服务暖心”现代“政务综合体”。(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推动企业群众办事“零跑动”。以打造“7×24小时”不打烊的政务服务超市为目标,选取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等不少于50项高频事项进行优化提升,提供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将市县两级自建政务服务移动端渠道整合迁移至“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8月底前,新上线人社、医保、公安等领域不少于50项高频事项,让企业和群众一部手机办好身边事。(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公安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推动企业群众办事“零证明”。全面开展“无证明城市”3.0建设,深化数据共享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居民身份证等100项高频电子证照应用,能够通过电子证照证明查询、核验相关信息的,不再要求提供实体证照证明,11月底前,全市常用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实现电子证照和数据共享“应替尽替”。深化“居民码”“企业码”应用,进一步构建“居民码”“企业码”服务体系,全面关联企业和群众各类电子证照证明,在交通出行、健康医疗、教育服务、文化旅游、智慧社区等领域打造一批“一码亮证”场景。(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民政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4.推动企业群众办事“零申请”。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打造一批智能审批、主动提醒、免申即享等“无感智办”服务场景。8月底前,新推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等不少于40项智能办事项,实现智能引导、智能申报、智能预审、智能审批服务。对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证等20余项证照到期需要延期或换证事项,创新实行“智能提醒”“静默智办”等主动式、个性化服务。(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推进政务服务“集成办”。按照“服务入口统一、办理标准统一、办事体验统一”的要求,深度优化“物流一件事”“电商经营一件事”“身后一件事”等主题集成服务场景。拓展涉企集成服务范围,7月底前,新推出会展、大型演出、商贸促销活动、股权变更、民宿、新能源充电桩报装等6个“一件事”主题服务场景,实行“一窗受理、全程网办”。12月底前,实现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高频主题集成服务全覆盖。(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6.推进政务服务“跨域办”。完善线上通办专区,优化线下通办服务,依托“山东通”建立收件、办理两地工作人员异地沟通协同联络机制。7月底前,动态调整“跨域办”事项清单。加强与长三角地区、淮海经济区、黄河流域、鲁南经济圈等城市合作,加大临沂市“跨域通办”证照制作辅助系统推广应用。推行“一城通办”服务,8月底前,围绕企业开办、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40项高频事项,实行“全城通办、就近领证”。(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7.提升帮办代办服务水平。强化从项目引进到投产运营的全生命周期,依托“沂蒙红”项目帮代办服务中心,7月底前,组建市县一体化投资项目帮代办队伍,为项目提供事项办理、政策咨询等全方位“管家式”服务,打造主动对接、精准定制、全程跟踪的项目全链条全周期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8.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7月底前,升级打造“沂i企”企业综合服务数字化平台,开设市县两级政策服务专区,加强惠企政策的归集解读,逐一明确政策兑现条件、兑现流程、联系方式、承诺时限等信息。12月底前,推出一批“免申即享”清单,推动惠企政策线上线下一口申报、精准推送、快速兑现。(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9.全面提升审批服务效能。7月底前,聚焦“最多跑一次、一次就办好”工作目标,对承担的审批事项进行全景式、全流程、全要素复盘,找准难点堵点,精准优化行政审批链条。完善依法审批、阳光审批、开门审批、闭环审批、智能审批“五个审批”工作模式,10月底前,积极推行“全员审批”,实现审批事项科内无差别办理。市县一体常态化开展大回访活动,深入收集企业和群众关于审批业务的意见建议,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满意度。(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扩大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7月底前,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在全市统一推广应用《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9月底前,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等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优化农药经营许可延续审批,经营主体办理农药许可延续,无需提供实体证照以及5年内的行政处罚情况,申请形式调整为填写制式表格。(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1.加强中介机构规范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12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按领域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督,进一步规范质量管理、服务时限、费用支付、考核评价等内容,并将监管信息及时推送至审批部门。(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防办等市直行业监管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批部门收集、整理审批服务过程中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定期推送行业监管部门,并根据行业监管部门反馈意见,对被列入“黑名单”或者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在“政务服务中介超市”予以清退。(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企业准入退出
(领域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7月底前,组织开展新一期市场准入壁垒排查清理和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问题整治专项行动。根据国家和省部署要求,推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健全完善与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监管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推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9月底前,完成我市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试点任务,搭建和运用临沂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管理平台,动态升级标准化地址数据库,健全地址数据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打造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模式。建立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提升市场主体登记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防范虚假住所登记风险能力。(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大数据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深化企业“一照多址”改革。9月底前,将“一照多址”改革适用范围由县域拓展至市域,实现一般企业在市域范围内设立多个分支机构,可以按照“一照多址”模式进行登记注册,提升企业登记注册效率。(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推进涉企证照“一照关联”“一码通行”。推行纸质营业执照二维码与电子营业执照二维码“二码合一”改革,实现样式和内容的统一。11月底前,逐步将更多涉企电子许可证件信息集成共享至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并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和“企业码”统一管理、统一展示、统一应用。持续推动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码”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应用,实现证照免提交、信息免填写。(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深化“电子营业执照+N”融合应用。8月底前,将惠企政策信息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关联至企业名下,进一步扩大电子营业执照融合应用覆盖范围。(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将市场主体歇业涉及的登记备案、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等相关流程整合为“歇业一件事”,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件事一次办”集成服务。7月底前,根据上级制定的配套政策,研究制定我市税务、社保、公积金等关于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的配套措施,为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在“存续”状态和“注销”状态之间提供“歇业”缓冲。11月底前,建立歇业信息共享机制,打通部门间信息壁垒,强化多部门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深度优化“歇业一件事”集成服务场景。(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9月底前,研究制定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若干措施,支持个体工商户做优做大做强,促进市场主体结构进一步优化。(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优化企业全生命周期集成服务体系。10月底前,建立健全线上集成服务专栏,推动涉企高频事项和集成服务场景进驻专栏,实现线上服务“一网汇聚”;打造线下集成服务专区,推动线下服务“一站直达”,提升全生命周期集成化服务水平和效能。积极参与企业全生命周期集成服务体系山东省地方标准研究制定。(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优化企业“迁移一件事”服务。11月底前,推行企业跨区域迁移涉及的营业执照、涉税、社保、医保、公积金(区县)迁移变更并联办理,为企业提供迁移一站式集成服务。完善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规则,优化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工作流程。(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做优做实企业服务中心。加强企业服务中心软硬件建设,强化市县企业服务中心工作联动。7月底前,健全市县一体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推动企业服务中心不断做优做实。(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领域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深化“用地清单制”改革。统筹推进“用地清单制”、区域评估、“标准地”出让等改革,对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地块,充分应用区域评估成果,提高评估普查效率。持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探索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占用自然保护地、国家安全等纳入评估普查范围。9月底前,将“用地清单制”实施范围拓展到社会投资以外的其他项目。(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国动办、市地震台、市气象局、市国家安全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不断拓展工程建设项目高频事项集成办理。进一步优化阶段并联审批协同机制,推进更多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的审批事项集成办理。9月底前,实现标准地名、门楼牌审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集成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排水许可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集成办理,市政公用外线接入工程涉及的工程规划许可、市政设施类审批、公交、照明、交通信号等公共设施占用迁移等集成办理。(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完善分阶段施工许可机制。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确定施工(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后,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分为“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地下室”“±0.000以上”等阶段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7月底前,明确分段办理施工许可的具体条件和监管要求。(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动办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智审快办。迭代升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开发智能引导、智能客服、智慧表单功能,为企业填报提供“7×24小时”在线跟踪提示和辅导。创新企业(项目)云盘、不见面审批、在线帮办和“企业(项目)码”在工程审批领域应用,持续提升全程网办便利度。进一步规范审批中介服务,11月底前,强化与网上“中介超市”服务系统对接,实现服务过程、成果报告、服务评价等信息共享。强化主动介入、并行服务,7月底前,将重点建设项目、一般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间分别压缩至7个工作日和9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加快探索城建档案“一键归档”。开发完成建设工程档案在线归档管理系统,10月底前,实现与工程审批、数字化图纸全过程监管等系统互联互通,动态归集项目信息、审批文件、数字化图纸、技术资料等文件,实现城建档案上传、组卷、审核、验收全流程线上办理。(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全链条优化市政公用服务。9月底前,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水电气热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全链条协同机制,项目策划阶段提前谋划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土地出让阶段明确接入点位、落实净地出让。将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求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联合审查,项目开工前完成联合报装,竣工验收后办理接入。公布市政公用服务标准和费用,加强服务监督,提高服务效率。(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国网临沂供电公司)
7.持续规范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11月底前,取消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巩固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与建设工程相关手续集成办理成果,提升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国动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对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建立帮扶台账,发放重点项目服务单。推出“打捆”审批2.0版本,扩大项目实施范围。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符合条件的环评文件可省略技术评估环节,直接出具告知承诺批复,待批复后再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复核。推广环评审批全过程信息共享机制,提升专家评审、审批等环节一次通过率,探索环评审批全流程30日以内办结。探索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体化办理试点。督促各产业园区编制年度跟踪监测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供入园企业免费试用。(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试行消防验收备案承诺制。针对部分火灾危险性较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平邑县试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制,压减申报材料,适当降低抽查比例,提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质效。(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平邑县人民政府)
10.推行“验登合一”改革。10月底前,推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与不动产首次登记“一链办理”,推动联合验收意见、申请材料、测绘成果等共享共用,实现验收和登记一次申请、并联办理,验收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首次登记。(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动办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提升联合竣工验收效能。针对验收常见问题指导建设单位加强施工过程管控。按照“自愿申请、无偿服务、规范实施”原则,按需提供验收前技术服务。对非住宅类项目可将建设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与联合验收合并实施。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前提下,对满足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单独开展联合验收。10月底前,进一步完善联合验收流程,推动项目“建成即使用”。(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动办等市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深化建筑师负责制改革。扩大建筑师负责制改革试点范围,探索完善建筑师负责制的服务模式、监管方式和推动措施。9月底前,制定推行建筑师负责制工作的指导意见,鼓励试点项目委托建筑师团队完成规划、策划、设计、招标、运维等全生命周期服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精准优化城市更新项目审批。10月底前,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分类审批机制,对既有建筑更新改造、老旧小区改造、市政管网更新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建设内容等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保障项目实施。(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4.搭建投资项目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着眼项目建设全生命周期,突出服务前伸和后延,在工改审批 系统上搭建投资项目数字化综合服务平台,设置项目策划、要素保障、项目帮代办等7大功能模块,实现全流程数字化展示和审批。(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大数据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深入实施乡村规划师制度。在全省率先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实施工作。8月底前,建立乡村规划师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中审查把关的制度,提升乡村规划编制水平。探索开展“乡村规划师”与“责任规划师”双师合一,提升规划人才参与基层规划管理实效,推进乡村基层的空间治理更加精细化、现代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6.推动“多验合一”工作。积极学习先进地区工作经验,将竣工规划核实与土地核验业务充分融合,相关材料应减尽减,努力实现用最少的材料表单进行多验合一的流程设计再造。12月底前,对2021年9月28日印发实施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竣工规划核实、土地核验“多验合一”的实施细则》进行评估,总结实施经验及存在问题,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7.出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为进一步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和完善审批体制机制,切实减负便民利企,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10月底前,制订“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警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8.优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流程。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贯彻落实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规范市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行为,10月底前,印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后调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管理办法》。(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9.提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水平。为有效提升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水平,促进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国土空间规划实施,12月底前,印发《临沂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优化调整部分国有建设用地审查审批权限。7月底前,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矿仓储用地出让(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收购)4项权力事项审查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实施上述事项的审查审批权。建立健全配套措施,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土地审批效率,打造更优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室等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1.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7月底前,制定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市级试点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市有关部门,兰山区人民政府)
22.暂停履约保证金制度。充分发挥合同履约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作用,以经济手段为主的监管方式向信用监管转变,暂停收取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减轻用地企业负担。(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获得电力
(领域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临沂供电公司)
1.优化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线上办理。深化电力业务系统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信息共享,8月底前,完成系统功能优化,供电企业可通过电力业务系统,将用户电力接入工程涉及的规划、占掘路等行政许可事项,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推送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审批。(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电力供应保障。坚持政府主导、政企协同,固化“市场引导+刚性执行”需求响应机制,7月底前,出台全市电力需求响应、市县两级负荷管理方案。加大节能节电宣传力度,深化能效提升服务,定期为重点企业推送电能分析报告、能效诊断报告,指导用户提高用能效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提高电力服务信息公开透明度。7月底前,健全获得电力服务信息公开机制,各县区(开发区)能源主管部门定期审核发布电网可开放容量等信息,指导企业就近就便接入电网。依托全省电力业务系统与税务部门专票系统直连,实现增值税普通电费发票线上线下“一键开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深化供电服务领域“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优化整合供电业务流程,推动供电服务资源信息共享,深化水电气热信联合办理。10月底前,建设具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联办功能的线上办理渠道。提升办电接电效率,实施“网上办、主动办、联合办、一链办”的“一件事一次办”服务,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用电需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专营单位)
5.推广政企网格融合服务。推动供电服务融入政府网格化服务范围,推广“社网共建”“村网共建”,构建融合高效的政电服务网络,7月底前,建设10个政企网格融合服务示范点,延伸建设电力彩虹驿站、自助厅,优化服务网点布局。(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政法委、国网临沂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快速响应居住区充电设施用电需求。严格落实服务居住区充电设施接入配套政策,综合考虑居住区车位现状、消防人防要求、安全经济性等因素,结合不同场景下充电桩接入条件、配置原则,试点建立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公开机制,对不具备充电设施接电条件的停车区域,由社区对外公开。(牵头单位: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国动办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登记财产
(领域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全面推广不动产“带押过户”。优化二手房交易流程,9月底前,建立不动产“带押过户”工作机制。率先推动住宅类不动产“带押过户”,做到登记、贷款、放款、还款无缝衔接,提升不动产登记和金融便利化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开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查询服务。拓展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功能,9月底前,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检索、查询服务,办事人经身份验证后可在电子地图上依法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更大便利不动产转移登记,实现查询“不见面、可视化、全天候、全覆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强化不动产单元代码应用。11月底前,市县建立不动产单元代码在新建项目用地、规划、建设、综合验收、销售、交易、登记、税收、水电气热等前后贯通、横向关联的管理和应用机制。(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国网临沂供电公司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优化企业不动产登记高频事项“全程网办”。优化企业不动产登记高频事项“全程网办”。12月底前,依托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和全省统一身份认证、企业电子签章系统,实现企业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购买二手房转移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不动产共有性质变更登记、不动产更名更址变更登记等高频登记事项“全程网办”。(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深化“税费统缴、后台自动清分”改革。持续优化提升不动产登记税费缴纳便利度,理清税费统缴工作环节和流程,9月底前,完成自然资源、税务、财政、人民银行等省级平台对接。市县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加快实施税费、登记费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健全“多测合一”制度机制。进一步优化完善山东省“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功能,与涉改部门等平台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成果数据共享。推行使用不动产单元代码与“多测合一”改革事项衔接。11月底前,建立省市县三级“多测合一”成果数据库,提升成果数据管理使用效能和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国动办;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全面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免费帮办证”工作。9月底前,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免费帮办证”服务机制,在全市范围内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免费帮办证”工作,将“免费帮办证”红名单企业激励政策、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积极性,持续提升“交房即办证”工作成效。(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8月底前,出台遗产管理人协助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办理流程、申请材料,进一步优化非公证继承工作流程,减轻群众负担。(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开展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平台建设工作。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数据资源,通过系统开发建设、数据共享应用,打造不动产登记“市县一体化”平台,12月底前上线运行,实现登记系统平台、数据采集渠道、数据采集标准、数据使用标准、政务服务标准、系统维保升级市县统一,建立全省领先的不动产登记新模式。(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大数据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市中级法院、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开展电子档案系统建设工作。12月底前建立临沂市不动产电子档案信息库,制定《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管理和利用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对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登记档案统一归档存储和提取利用。(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档案局、市档案馆;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实现高频不动产登记业务“智能网办”。利用数据智能比对等技术,研发不动产登记智能申请、智能受理、智能审核以及智能登簿等功能,10月底前实现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等高频业务“智能网办”,实现全天候响应、即时办结、24小时智能审核,提高业务办理便利性和工作效率。(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实现新建商品房预告登记全覆盖。推进商品房交易合同电子化,10月底前实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将《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预告登记约定书》《询问记录》等内容纳入新建商品房买卖电子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签订电子合同时一并签署。不动产登记系统自动检索住建部门房产交易和产权管理系统中网签备案的电子合同,检索成功后,自动抓取并创建预告登记业务,自动校验信息后智能审核登簿,实现新建商品房预告登记全覆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实现律师查询“全网办”。10月底前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便民服务平台开通律师线上信息查询功能,连通司法部门律师管理系统自动核验律师身份,申请材料通过律师端上传系统,审核通过后查询结果自动反馈至律师查询端,律师可随时随地下载使用。连通法院电子调查令管理系统,律师发起查询申请后,电子调查令自动归集到登记信息查询系统,无需律师提供。(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4.探索不动产登记移动端“零输入、零填写、零纸质材料申请”办理新模式。升级改造“爱山东”APP临沂分厅不动产专区,10月底前上线新建商品房办证、抵押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租赁设立、租赁注销等流程,实现“零输入、零填写、零纸质材料申请”办理新模式,为不动产登记数字化转型探索路径。(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深入实施自然资源咨询员制度。持续培养壮大自然资源咨询员队伍,12月底前全市全部行政村实现自然资源咨询员全覆盖,并根据情况实时更新。各县区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自然资源咨询员培养方案,结合数字赋能工作建立当地自然资源咨询员数据库,做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知识普及和业务咨询工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纳税
(领域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1.缩短出口退税办税时限。全面推广出口退税无纸化、容缺办模式,对有意愿实行出口退税单证电子化备案的出口企业加强辅导,提升单证电子化备案企业比例。7月底前,对分类管理类别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2.提高纳税便利度。7月底前,优化系统功能,简化涉税流程,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综合运用数据集成,提高办税效率。7月底前,推广上线征纳互动平台,实现远程帮办、问办结合,为纳税缴费主体提供智能、便捷、灵活的办税缴费服务体验。(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3.优化社保缴费支付方式。7月底前,根据省局部署,探索推进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数字人民币等新型支付方式缴费,进一步提升缴费服务水平。11月底前,适时拓展新型支付方式缴费应用范围。(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4.探索建立税务领域“信用+风险”监管体系。7月底前,探索推进动态“信用+风险”税务监控,简化无风险和低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流程,提醒预警或直接阻断高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5.加快推进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引导企业腾让低效利用土地,提升利用质效,指导费县和沂南县两个试点县,对参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企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改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费县人民政府、沂南县人民政府)
6.运用税收大数据补链助企保供保增长。运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为有需求企业做好供应链查询服务,将供应链平台匹配结果第一时间推送给企业,做到快速响应、精准对接,积极运用税收大数据助力企业保供保增长。(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7.加大物流运输领域降费力度。降低物流运输成本,对行驶临沂市内高速公路安装ETC设备的货车和纳入监管平台的营运大型客车实行通行费折扣优惠。积极争取省级国际航空货运补贴政策、资金,支持临沂机场新开通国际航空货运航线。(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铁路交通和民用航空发展服务中心)
8.推动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7月底前,对涉企税费普惠政策实行分类梳理和标签化管理,对企业进行分类“画像”。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政策一户式归集力度,通过电子税务局、“鲁税通”征纳互动平台等渠道推送政策,促进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通过对12366热线数据进行“穿透式”分析及运用,为纳税人提供“未问先服”“想即所有”的服务体验。(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深化发票电子化改革。7月底前,平稳有序推进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推广适用,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核定、授信、开具、交付、抵扣等服务,节省纳税人的时间成本、管理成本,切实打造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跨境贸易
(领域牵头单位:市口岸办、临沂海关)
1.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推广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等改革,推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作业模式,提高港口装卸转运效率。7月底前,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实行“7×24”小时预约通关作业机制,优先核验放行。进一步加强通关便利化等相关领域创新探索力度。(牵头单位:临沂海关)
2.提升多式联运改革质效。积极组织申报2023年度省级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促进公路、铁路等运输方式协同联动。大力推进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加快运输结构调整,到2023年多式联运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3%。(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口岸办、临沂海关、市铁路交通和民用航空发展服务中心、临沂车务段、临沂机场)
3.加强RCEP自贸协定应用指导。持续拓展完善“RCEP享惠智选系统”统计汇总、RCEP原产国认定、RCEP原产地规则查询、享惠分析、税率查询等功能。加强RCEP规则的宣传解读和企业辅导,加大对日本、韩国等重点RCEP国家协定实施推广,帮助企业合理利用自贸协定政策开拓国际市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贸促会、临沂海关)
4.解决跨境电商退换货难问题。7月底前,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工作流程,将原来在综保区外进行的跨境电商退货商品接收、分拣、登记、仓储等转移至综保区内,有效帮助企业节约区外仓储、运输等费用,提高退货周转效率。支持出口商品与退货复出口商品“合包”运输到境外,确保出口跨境电商“出得去、退得回、通得快”。(牵头单位:临沂海关)
5.积极支持开展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保险公司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提升保险保障水平,更好服务外贸企业发展。11月底前,鼓励辖区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进一步优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巩固提升出口信用保险作用。(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进一步优化跨区域流通检疫申请流程。10月底前,根据明确调入我省的低风险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范围,调运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在“植保植检信息管理系统”申报调运检疫,取得调出地《植物检疫证书》即可调入,不再要求出具《农业植物检疫要求书》,加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跨区域流通,促进农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7.优化船舶登记办理流程。11月底前,探索推行船舶登记业务“极简政务”服务新模式,对船舶名称核准、船舶变更登记(公司地址信息变更和法定代表人变更)、船舶登记簿查询等政务事项实施当场流转、当场办结。(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8.加大口岸收费检查力度。9月底前,对全市口岸收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整治,及时发现、纠正、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宣传引导,督促口岸收费主体通过“单一窗口”公开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信息,并实施动态更新,确保口岸收费公开、透明。(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口岸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优化金融服务
(领域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支持力度。7月底前,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按照余额增量的2%提供资金。做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监管考核,7月底前,完成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工作。12月底前,实现年内辖区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较年初增速,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持续拓宽融资渠道。指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用好民营企业债务融资支持工具,支持更多民营企业发债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动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支持的重点项目加快建设。(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7月底前,启动“齐心鲁力·助企惠商”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三年提升行动,强化“首贷户”拓展,探索差异化金融服务,持续激发微观主体活力。12月底前,持续引导银行、支付机构扎实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降费政策,持续为市场主体减免或取消支付手续费。(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持续拓宽抵押物范围。推动银行机构进一步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引导扩大动产、知识产权等抵质押融资业务规模。7月底前,推动将知识产权以及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用能权或节能量、绿色电力证书等环境权益成为合格抵质押物,对于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登记部门的绿色权益类融资业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担保登记和公示,充分释放各类动产及绿色权益类的融资价值,进一步提升企业融资可得性。(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规范银行收费行为,加大对银行机构乱收费行为的监管处罚力度。畅通LPR调整传导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将LPR嵌入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实现LPR向企业端及时有效传导,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督导金融机构持续推进减费让利。指导金融机构通过合理设置贷款期限、综合运用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等多种手段,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综合融资成本。(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持续优化外汇服务。7月底前,开展“优汇服务进万家”活动,聚焦涉外主体急难愁盼问题,主动提供精准化、品质化、贴心化外汇服务,进一步提升跨境结算融资服务水平。(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7.推动跨境金融高效发展。7月底前,开展银企融资对接新场景试点,推动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应用扩面提质增效,实现企业通过跨境金融服务平台办理融资业务规模大幅提升。(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8.持续提升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服务效能。优化临沂市金融大数据枢纽平台的数据服务能力,推动更多维度公共数据向金融领域开放,搭建工业专区、美德积分金融转化等特色专区服务,增强平台服务企业及金融机构的效能,争取年底前授信金额突破300亿元。11月底前,实现与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融资担保集团等市有关部门)
9.持续开展金融辅导助企纾困行动。为金融机构与企业合作搭好平台、建好机制、抓好落实、搞好服务,围绕融资落实、落地,推动科技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重大项目承担企业等重点企业以及遇到困难的涉农企业、服务业中小企业等纳入金融辅导范围,持续做好跟踪调度和后续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做到敢贷、愿贷、会贷。探索产业链金融辅导路径,采取一个产业专班配套一个产业链金融辅导队的模式,服务产业链招引、链主培育等工作,整合金融资源,帮助开展产业分析,助力我市产业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扎实推进“金融管家”试点工作,做好政金企对接、政策宣导落实、金融培训服务、需求反馈解决、配套政策支持、服务线上化便利化等工作,推动各试点单位积极争创“金融管家”省级示范点。(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加强上市公司培育。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深挖上市后备资源,组建上市管家团队,将有上市意愿的优质民营企业纳入全市上市后备资源库,着力为科技创新企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开展常态化培训培育服务,对上市融资的企业分阶段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助,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融资。(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持续发展绿色金融。持续健全发展绿色金融工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持续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7月底前,启动“绿色金融深化发展年”行动,用好金融机构绿色低碳领域信贷投放情况通报、银行业法人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等工作机制,推动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创新突破。(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持续优化省环保金融项目库。7月底前,筛选一批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积极推动纳入省环保金融项目库,入库项目及时推送金融机构,作为绿色融资主体贷款授信和享受政策优惠的重要依据,引导金融机构对入库项目进行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
13.培育壮大金融资源集聚特色优势。积极参与全省“一市一特色”差异化金融服务品牌创建行动,依托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开展普惠金融差异化金融服务品牌创建,创新金融产品,加大普惠金融领域金融支持。(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4.推动农业农村融资服务数据要素共享应用。积极对接山东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服务数据库,向金融机构共享农业农村融资信用数据。10月底前,加大山东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服务数据库金融场景应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提供金融对接和财政补贴申报服务,探索贷款与农业补贴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15.拓展金融服务应用。12月底前,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聚焦新市民金融需求,提供更多适销对路的金融产品,持续优化金融服务。12月底前,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根据科技企业金融需求特点,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加大科技信贷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6.积极构建政银企协同服务推进体系。12月底前,组织做好我市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项目申报、筛选、推送和要素保障等工作;协调各银行机构和项目单位加快已签约项目资金投放,确保早日发挥效益,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7.开展金融机构高管走基层“十百千”活动。7月底前,在省开展“十百千万”活动总体方案印发基础上,聚焦金融政策“直通直达”,企业“直感直享”,组织我市金融机构高管进消费场景、入十处经济园区、走百处重大项目、访千家民营企业。整合工信、财政、科技、金融等领域的惠企政策和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汇编成政策包和产品包。加强市级工作督导、考核激励,持续优化金融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
(领域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持续深化上市公司治理。配合山东证监局推动上市公司完善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强化规范经营。(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推动上市公司做大做强。配合山东证监局支持上市公司运用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式做大做强,发挥上市公司区域产业龙头带动作用。(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3.推动化解上市公司风险。配合山东证监局推动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资产重组、退市等途径平稳化解风险。(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4.持续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等权益。配合山东证监局推动上市公司、债券发行人提高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质量,建立健全畅通有效的投资者沟通渠道。(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5.依法严厉打击证券违法活动。配合山东证监局及时查处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严重危害资本市场秩序行为。(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6.依法从严查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持续清理网络涉非信息,有效阻断网络涉非信息传播渠道,增强投资者识别和防范能力。落实属地责任,保持对场外配资、非法投资咨询、非法发行股票、非法代客理财、股市黑嘴等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高压严打态势。(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全方位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树牢“大投保”理念,加强行政执法、民事赔偿、刑事追责的机制衔接,持续畅通投资者维权救济渠道和诉求表达渠道,落实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推进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开展。妥善做好投资者诉求处理及纠纷调解工作,提高投诉举报处理水平。(牵头单位:市中级法院、市仲裁办、市司法局、市公安局)
8.持续提升投保宣传工作质效。借助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组织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投资者教育融入普法宣传、防非宣传等工作,持续传导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劳动力市场监管
(领域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滚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7.32万个,推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政策明白纸、政企直通车等多渠道、多形式推广补贴政策,深入实施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直补快办”行动,加大就业、社保及工商等数据信息比对和共享,推动实现政策找人,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等稳定就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大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力度。加强失业动态监测,对系统数据进行定性及定量环比、同比分析,结合临沂经济与就业形势,分析岗位增减变化原因,提出措施建议。对失业动态监测过程中出现的异常变化数据,及时与企业沟通查明原因,必要时深入企业进行调查。强化重点企业用工常态化服务,了解企业缺工人数、缺工工种、缺工原因等相关情况,形成相应调查清单。主动对接重点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制定解决方案,保障企业用工。依托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调查,建立企业用工需求动态清单,推行“一人一企、一企一案”,精准解决企业用工难题。(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开展集中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8月底前,以市政府名义出台《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若干措施》,加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力度,提升劳动监察执法能力,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7月底前,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落实情况的监察执法工作,持续规范用工管理,依法依规进行劳动用工指导,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推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电子化和监审联动工作。利用网站、微信公众号、市县政务大厅及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窗口等进行广泛宣传,指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申领电子证书,并通过“爱山东”APP应用电子证书,提高电子证书应用覆盖率。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广泛开展“特设人员掌上查”“掌上考”,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培训情况,提高事中事后监管实效。(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优化企业工资分配,提升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组织开展企业薪酬调查,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7月底前,指导样本企业做好薪酬调查数据填报工作,按时将审核通过数据上报省人社厅。12月底前,将省人社厅反馈的薪酬调查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及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政府采购
(领域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优化中小企业份额预留和评审优惠落实措施,在政府采购意向中提前明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项目,确保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份额达到60%以上。(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拓展政府采购惠企政策服务。10月底前,在科技创新、绿色建材等领域嵌入“政府采购+”模式,发挥财政补助或扶持政策叠加功能,创新推出更多惠企融资产品,进一步做大做强政府采购“惠企贷”融资业务。(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建立政府采购信用管理体系。10月底前,完善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办法及评价指标体系,对参与采购各方主体实施全流程信用评价。建立政府采购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市场主体免交投标保证金,减免履约保证金;对虚假承诺等失信市场主体加大处罚力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推广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10月底前,在全市推广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模式,提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入库标准,严格专家履职管理,完善专家随机抽取规则,更好发挥专家专业优势,确保项目评审公平、公正。(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强化政府采购电子证照应用。9月底前,推动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与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对接,支持企业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0月底前,推广政府采购电子签章应用,实行政府采购合同电子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推进政府采购数字化监管。7月底前,将监管要求嵌入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增设采购关键节点提示功能。8月底前,加强政府采购大数据分析应用,实现对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智能筛查、预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常态化开展政府采购督导。常态化排查清理政府采购领域排斥和限制公平竞争行为,持续开展违规收取保证金等专项检查。11月底前,健全保证金收退长效管理机制,督促相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及时清退。(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招标投标
(领域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1.清理招投标领域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11月底前,开展专项清理行动,清理取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招标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清理取消企业在招投标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防止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建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推广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11月底前,在全市科学推广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逐步扩大应用范围,鼓励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前公开发布招标计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拓展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优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功能,11月底前,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的认证登录。(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10月底前,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沂监管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强化招标投标智慧监管。9月底前,完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功能,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推动招标投标全流程监管、预警,实现实时监控。(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大数据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操作规范。10月底前,探索推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操作标准统一、流程相同,提升市场主体在交易流程、无差别操作等方面的服务体验。(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一地注册、全省通识”。对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省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市场主体库为基础,11月底前,推动实现临沂市注册后可免密登录至省市两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领域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实施知识产权领域高质量市场主体培育行动。9月底前,发布实施《全市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工作实施方案》。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高效获得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市场主体加强高价值专利培育和转化运用。加大对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的激励支持力度,实施高价值专利综合奖补。(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10月底前,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海外布点,加强涉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建设,强化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指导、风险预警。(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提高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覆盖率。12月底前,实现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覆盖率50%以上,更高效满足地理标志生产企业的用标需求。(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参照专利法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理念,引导专利权人实施专利技术免费或低成本“一对多”开放许可。依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发布许可信息,促进供需对接,推动专利技术的转化运用。12月底前,达成专利许可超过13项。(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完善知识产权一体化保护机制。聚焦行政执法、维权援助、司法保护,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9月底前,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牵头单位: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6.创新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7月底前,建立知识产权纠纷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组建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工作队伍,促进知识产权纠纷仲裁化解,为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争端提供便利化的仲裁服务。(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7.促进版权产业发展。7月底前,成立著作权行政调解委员会,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深入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健全完善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利用省版权保护与服务平台,优化登记流程,做好作品初审工作,完善服务水平。加大版权登记宣传力度,拓宽版权登记类别,掌握民间文艺及非遗作品版权数据情况。(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市场监管
(领域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深化推进“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根据省级“综合监管一件事”清单和实施规范,落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消费、健康服务、养老服务、餐饮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建设项目、交通新业态等重点领域的综合监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切实优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深入推进基于“涉企信息全量归集+信用风险分类”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9月底前,推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生态环保、劳动保障、医疗保障、医药招采、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加快实施相关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临沂海关、市生态环境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探索加强新兴业态包容审慎监管。加强新业态虚假广告监管,发布典型案例,指导创建公益广告基地。9月底前,建立健全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11月底前,完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投诉受理机制。(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积极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差异化监管。优化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科学分级,分类监管。督促重点工业产品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每季度组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会商,开展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守牢产品质量安全底线。(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切实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强化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深入开展重点民生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依法查处混淆、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提高监管规范化智能化水平。按照省统一部署,推广“双随机、一公开”标签化管理模式,11月底前,将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按照行业、区域、信用风险分类等条件,优化标签设置,强化标签运用,对不同类别标签关联的检查对象,通过系统智能校验,自动生成跨部门联合检查任务,提高部门联合抽查智能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继续深化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改革。持续优化企业年报平台,推动往年年报等信息主动导入、智能提取,拓宽年报信息智能预填范围,提升年报便捷性。7月底前,实现市场监管部门年度报告信息和税务部门年度财务报表相关信息的“多报合一”。(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11月底前,在部分重点民生领域和新兴领域开展跨部门综合监管试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机制,制定监管规则、监管实施规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开展直播带货信用监管试点。11月底前,在兰山区开展直播带货信用监管试点,健全直播带货主体数据库,完善行业规范和制度,积极探索社会共治模式。(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兰山区人民政府)
10.加强恶意职业索赔治理。12月底前,制定规范性文件,解决职业索赔人的认定条件和处理措施等制度层面的问题;对恶意职业索赔涉嫌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并曝光。(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提升创新创业活跃度
(领域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1.培优培强创新主体。强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组建科技成果评价第三方机构行业联盟,力争新建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1个,培育技术经纪人300人以上。围绕我市战新产业和八大主导产业,布局建设10家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工程,构建全生命周期培育服务体系,推动做多初创型企业、做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强高新技术企业、做优创新型领军企业,力争全市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突破2000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突破1800家,培育科技创新型领军企业50家左右。实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行动,及时收集、动态更新企业基本情况、发展数据、问题需求等信息,组织市县两级联动开展差异化政策精准匹配和困难需求跟踪帮扶,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纵深发展。(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探索云端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新模式,通过政策扶持、项目攻关等措施,引导各类创新资源向中小微企业聚集,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研发活动,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12月底前,重点支持100家左右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3.探索推进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在驻临高校、科研院所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工作,探索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10月底前,在驻临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试点,推动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不断激发科技成果转化源头活力。(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
4.强化科技金融培育引导。按照国家科技部要求,在临沂高新区探索实施“创新积分制”,建设“创新积分管理信息系统”,为科技型企业研发、产品推广提供政策保障。做好现有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科技再贷款和科技创新券实施工作。加大科技创新券政策宣讲解读、企业筛选等工作,争取有更多的企业获得省级科技创新券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深化科技合作与交流。聚焦产业、企业实际技术需求,实施“百校千企”活动,全年组织开展“名校直通车”等产学研合作对接活动10次以上,对接国内外高校院所100家以上,服务企业1000家以上,签订实施产学研项目230项以上,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1000人左右。引导有条件的县区(开发区)、企业主动对接京津冀、长三角等科创资源高地,力争新设立“人才飞地”10个左右,促进高层次人才及成果“就地引进、就地研发、临沂转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依托省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及时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发展数据、问题需求等信息,组织市县二级联动开展差异化政策精准匹配和困难需求跟踪帮扶,推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纵深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提升人才流动便利度
(领域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聚才兴业”计划。7月底前,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业在服务人才引育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双方有效对接,助力人才集聚雁阵格局建设。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扬帆计划、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确保2023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稳中有升。(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优化提升人才政策服务机制。11月底前,优化“临沂人才综合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服务功能,开发建设“政策计算器”,不断加强人才政策宣传推介,推动实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免申即享”。(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发展服务中心)
3.加强人才引育创新。9月底前,力争引进省级以上师范类高校学生从业技能大赛一、二等奖获得者15人以上,引进10所重点师范类高校优秀毕业生35人以上,引进硕士以上学历或“双一流”高校优秀教育人才800人以上。12月底前,优化“临沂—名校人才直通车”全链条引才机制,市县联动开展10场以上线下引才活动,推动吸引集聚青年人才质量、数量等整体效能持续提升,力争2023年全市引进青年人才不少于5万人。(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领军人才队伍建设。9月底前,贯彻落实新时代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不断壮大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规模。依托“泰山攀登”产才对接活动,促进科研创新成果转化、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5.强化高层次人才服务数字化建设。配合省人社厅建设线上“一站式”人才服务平台,实现省市人才服务数据共享共用,整合汇集绿色通道服务事项和市场社会服务资源,做好“高层次人才码”推行服务工作,打造更加便利化、精准化的应用场景。(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深入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扩容提质。围绕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等战略发展要求,在以技能人才为主体的规模以上企业中,积极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探索推进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年内全市备案自主评价企业数量达到300家。(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优化因公出国、外国人来华等管理服务。用好“山东省因公出国审护签管理服务平台”,推动出国审批、护照办理、签证申办、外国人来华邀请和领事认证业务“一网通办”“掌上办”,加大APEC商务旅行卡宣传推介。(牵头单位:市委外办)
8.提升“山东惠才卡”服务效能。加强“山东惠才卡”市级配套服务力度,建立重点产业人才精准联系服务机制。发挥“山东惠才卡”服务前端引才作用,每年择优选取重点企业为其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配发“山东惠才卡”,在交通出行、医疗保健、子女就学等方面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优化提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服务。9月底前,建立邮政特快转递渠道,强化机要通信转递渠道保障,推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服务更加高效便捷。(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邮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领域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1.更大力度利用外资。积极落实省关于制造业利用外资相关政策措施。打造“清单化”“目录化”政策体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
2.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制定并落实临沂市2023年境外展会计划,组织300家以上企业参加日本东京食品展、大阪山东展、山东跨交会、广交会、中国(山东)品牌产品中东欧展览会暨山东文化贸易展览会等境内外展会。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出台对外开放政策。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培育行动,12月底前,全市培育跨境电商产业园16个。(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加强贸易投资服务保障。充分借助“山东省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一企一策”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用地、融资、通关等问题。持续用好国际物流纾困常态化解决机制,协调推进解决企业国际物流需求。(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临沂海关,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精心组织重大经贸活动。发起“会长董事长牵手临沂”活动,邀请雀巢集团副总裁张西强、百事公司大中华区首席执行官谢长安(女)等世界500强企业高管到临沂洽谈合作。赴日韩开展2场招商推介会。精心组织参加省政府举办的香港山东周、第四届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5.推动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发动企业参加“双品购物节”“好品沂蒙惠民直播季”。积极申报省级电商供应链基地、电商直播基地、电商产业带。(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大力推动恢复和扩大消费。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出台《关于支持商贸流通行业促进居民消费的政策措施》。发放汽车消费券2000万元、商超零售消费券1000万元、餐饮消费券100万元;发布“临沂炒鸡地图”;评选市级“十大商圈(街区)”,每个获评商圈(街区)将给予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11月底前,全面清理与外商投资法不相符、不衔接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跨部门协调机制的作用,逐案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
临沂市深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配套措施——法治保障领域
(领域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1.强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制度支撑。加快推动与营商环境相关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积极推动出台《临沂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临沂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修改)》等法规规章。(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等市有关部门单位)
2.加大营商环境法律服务供给。加强仲裁与诉讼衔接,完善仲裁与诉讼相衔接的民商事多元解纷机制。支持律师参与企业合规工作,做好律师的服务管理、教育引导和执业权利保障,组建企业合规律师服务团积极参与到企业合规服务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积极开展法治宣传等活动,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切实规范政府涉企行为。7月底前,部署开展全市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检查,聚焦重点领域,持续加强涉企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落实上级降费标准,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建立完善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7月底前,由相关地方人民法院定期将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定向推送给政务诚信牵头单位。12月底前,开展全市政务诚信建设监测预警,加强社会监督。指导罗庄区、莒南县试点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着力解决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强等问题。(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中级法院;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建设。加强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建设。强化公平竞争审查领导机制,以市场准入和退出、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商品和要素流动等为重点,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专项清理。加强监督指导,深入推进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工作全面实施。(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类梳理公布行政裁量权基准。11月底前,组织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将上级制定、本级实施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梳理并公布。(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直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6.开展行政执法领域专项监督。8月底前,开展实施行政处罚工作专项监督。9月底前,围绕民生领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7.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完善全市政法系统“接诉即办”服务机制,及时响应企业司法服务需求。常态化开展涉企刑事诉讼“挂案”清理工作,建立健全涉企产权冤错案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针对涉企经济纠纷问题,搭建“一站式”司法服务平台,完善立案、执行和破产等办事流程,着力压减商事案件办理时限。开展“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专项行动,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委网信办等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组织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根据上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单位、示范企业创建标准,压实各级各部门普法责任制,推动各单位、各企业积极开展法治文化示范创建工作,不断提升干部职工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为我市高质量发展营造浓厚法治氛围。(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2023-07-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的批复2023-07-24临政字〔2023〕61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你单位《关于公布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的请示》(临审服报〔2023〕1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准予山东伟达食品有限公司为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你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附件: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临沂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23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新建生猪定点屠宰...
临政字〔2023〕61号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你单位《关于公布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的请示》(临审服报〔2023〕16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准予山东伟达食品有限公司为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你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
附件: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序号
批准文号
定点屠宰代码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1
鲁临屠准字
219号
A26110307
山东伟达食品有限公司
朱佳豪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汤头街道大墩庄村东
2023-07-2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2023-07-21临政办发〔202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临沂市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鼓励残疾人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重大体育比赛中争创佳绩,进一步推动我市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
临政办发〔202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临沂市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鼓励残疾人刻苦训练,顽强拼搏,在重大体育比赛中争创佳绩,进一步推动我市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残疾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残疾人代表我市参加省级及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工作。包括山东省残运会(以下简称省残运会)、全国残运会、全国锦标赛(残疾人)、亚残运会、亚青残会、世界锦标赛(残疾人)、残奥会、冬残奥会、听障奥运会等。
第三条 市残联具体负责全市残疾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运动员是指在临沂市注册,代表临沂市参加省级比赛,以及由临沂市输送,代表省、国家参加全国及国际体育比赛的残疾人运动员。
第五条 对参加重大体育比赛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
(一)对在国际、亚洲残疾人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
1.对在残奥会、冬残奥会、听障奥运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2.对在世锦赛(残疾人)、亚残运会、亚青残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在全国残疾人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
1.对在全国残疾人运动会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8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2.对在全国残疾人锦标赛获得金、银、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5万元、4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输送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在省残运会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
对获得省残运会单项一至八名的运动员分别给予人民币3万元、1万元、4000元、3000元、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级教练员给予运动员奖金50%的一次性奖励。参加省残运会的篮球、足球、排球等集体项目,成绩按照省残运会奖牌设置和记牌记分奖励办法规定的金牌数计算。聋人篮球、轮椅篮球、坐式排球等上场运动员5人以上的项目(含5人),获1枚金牌,给予运动队人民币10万元奖金奖励,获2枚金牌时奖金为人民币15万元(按获1枚金牌奖金数的50%追加),获3枚金牌时奖金为人民币22.5万元(按获2枚金牌奖金数的50%追加),依次类推;足球项目获1枚金牌,给予运动队人民币15万元奖金奖励,获2枚金牌时奖金为人民币22.5万元(按获1枚金牌奖金数的50%追加),获3枚金牌时奖金为人民币33.75万元(按获2枚金牌奖金数的50%追加),依次类推;运动员的奖金由教练组按照其贡献大小公开分配;教练组按照决赛取得名次,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盲人门球等上场运动员5人以下的集体项目,运动队和教练组奖金数分别按照上场运动员5人以上的集体项目奖金数的50%进行奖励。双打项目奖牌奖金按照单项奖牌的1.5倍计算。小团体项目奖牌奖金按照单项奖牌的2倍计算。
(四)盲人运动员的领跑员、领骑员奖励标准按照运动员奖金的50%进行奖励。
(五)兼职人员不重复计奖。
本条所称全国残疾人锦标赛及以上赛事的输送教练员是指培养输送运动员到省以上训练单位的市级教练员。所称省残运会市级教练员是指市级训练单位的运动队教练员。
第六条 对有关单位、人员的奖励。
(一)对获得残奥会、冬残奥会、听障奥运会前八名,残疾人世锦赛(含世界杯、亚青残会等)、亚残运会铜牌及以上、全国残运会1枚银牌及以上的运动员及其输送教练员;获得省残运会单项4枚、集体项目6枚金牌及以上(含全国以上比赛带入的金牌)的运动员及市级教练员(主教练),分别给予记功奖励。
(二)临沂残疾人运动员获得残奥会、冬残奥会、听障奥运会金牌,市政府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记二等功;获得残疾人世锦赛(含世界杯、亚青残会等)、亚残运会金牌,市政府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记三等功。
(三)完成市委、市政府规定的省残运会参赛目标任务,市政府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记三等功。在省残运会获得金牌榜或奖牌榜第一名,市政府给予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记二等功。
第七条 获得残奥会、冬残奥会、听障奥运会前六名,残疾人世锦赛(含世界杯、亚青残会等)、亚残运会前三名或全国残运会冠军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达到我市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标准条件的,可参照执行有关政策。
第八条 奖励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残联据实造册,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九条 对残疾人运动员参加重大体育比赛过程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条 运动员、教练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违反赛风赛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被取消比赛成绩的,不予奖励;已经奖励的,按规定追回奖金并上缴财政,取消相关荣誉。
第十一条 山东省第十一届残疾人运动会奖励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
2023-07-21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2023-07-17临政办字〔2023〕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落实绿色低碳理念,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品质,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相关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锚定“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奋斗目标,以建设人民...
临政办字〔2023〕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落实绿色低碳理念,不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品质,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相关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锚定“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奋斗目标,以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城市公共交通为出发点,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城市公共交通的新需求,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品质优先。提高城市公共交通供给能力和服务品质,增强城市公共交通吸引力和竞争力,让公众共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成果。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加强政策扶持,统筹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重大问题,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多元化发展。
3.系统推进,深化创新。以需求为导向,推进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协同发展,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和服务方式,充分发挥新技术等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积极作用。
4.因地制宜,分类发展。根据城市规模、经济水平、地理环境、出行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构建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模式,分类确定发展目标和发展任务。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基本建成普惠均等、优质多元、智慧高效、绿色安全、健康持续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城市公共交通乘客满意度达到90%以上,中心城区绿色出行比例在70.3%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提升,各县城市绿色出行比例不低于50%。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100%,多层次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更加完善,城乡公共交通服务差距不断缩小。新建城市居民区周边道路港湾式停靠站规划建设比例达到100%,已建成区域要逐步实施港湾式停靠站改造,到2025年具备条件的改造比例达到50%以上。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达到90%。城市公共交通实行成本规制管理,100%建立补贴补偿机制和差别化城市公共交通价格体系。高峰时段城市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行时速不低于16公里/小时。
市区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40%,万人城市公共汽电车保有量达到15标台;各县城市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到30%,万人城市公共汽电车保有量达到10标台。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1.规范规划编制。市、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强化公共交通支撑和引导城市发展的理念,按照科学合理、优先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公共交通规划,作为空间类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由市、县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定期对规划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划执行到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管理,不得擅自变更,确保规划得到落实。(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规划衔接。加强公共交通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等有效衔接。完善步行和非机动车等慢行交通系统,建立慢行交通系统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有效衔接,推动城市绿色出行,引领低碳交通发展。(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鼓励试点示范。鼓励有条件的县区积极开展全国绿色出行创建城市等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优先选择绿色出行方式。(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1.落实城市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落实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并作为项目实施的前置性条件。严格落实公共交通配建标准,实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与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设施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保障。市、县(区)政府在组织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合理确定公交基础设施的用地规模和布局,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城市公共交通相关内容,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用地。对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的要依法以有偿方式供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鼓励以TOD为导向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对新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支持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综合开发收益可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综合开发。(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持续推进新能源公交车应用与配套设施建设。除保留必要应急救援车辆外,新增和更新城市公共汽电车全部为新能源车辆。优先布局和建设城市公共交通充(换)电站、充电桩等设施,支持公交企业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加快推进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服务体系。按照省级要求,探索推广氢燃料电池公交车应用,有序推进加氢站设施建设。加强对新能源公交车辆退役车载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和处置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城市公共交通财政投入。
1.健全城市公共交通精准财政补贴机制。市、县(区)政府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体系,规范成本规制和财政补贴机制,建立健全可量化的城市公共交通成本核算及绩效评价体系,提升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财政补贴合理性。对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对企业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经营冷僻线路等方面的投入,市、县(区)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补偿。建立多层次、差别化、可持续的票制票价体系,建立市、县(区)两级财政补贴机制。(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保障机制。统筹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土地出让金收益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政府财政投入的资金重点用于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大容量公共交通、综合交通枢纽、公交场站、港湾式停车站等设施的建设,以及车辆的更新和设施维护。积极将城市交通枢纽公共设施建设纳入省以上发展规划,争取省级财政支持。(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3.落实国家关于城市公共交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依法免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城市公共交通公交场站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城市绿化补偿费。(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路权优先。
1.加快公交专用道建设。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路权优先,具备公交专用道设置条件的城市道路,要按客流需求及高峰小时特征设置分时段或全时段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实现城市核心区域公交专用道连片、成网,提高公交运营效率。(市公安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公交专用道使用监管。充分利用监控设备等手段,加强对公交专用道的监控,严格查处不按规定使用公交专用道、占道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公交站点、公交场站周边违法停车、摆摊设点等违法行为惩治力度,保障公交车辆通行安全和通行效率。(市公安局牵头)
3.科学设置公交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大力推进公交信号优先,逐步扩大公交信号优先范围,保证公交车辆通行优先权,逐步形成公交车辆优先通行网络,切实提高公交车辆通行速度和准点率。(市公安局牵头)
(五)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品质。
1.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推进公交行业服务标准化、规范化、精细化、人性化。优化公交线网布局和结构,构建快线、干线、支线、微线等分层服务网络,持续改善公交可达性和便捷性。鼓励技术创新、模式创新,支持发展定制公交、社区公交等特色服务,拓展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深度和广度,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品质。推进无障碍设施在城市公共交通领域的建设和应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和公共交通设施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优化城市公共交通领域适老化服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进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智慧化建设。鼓励新型智能交通运载工具应用,推进大数据、云计算、泛在互联、人工智能、车路协同等新技术在公交线网优化、运营调度、服务监管、行业管理和出行服务等方面的应用,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智能化发展水平。积极拓展支付结算模式,探索“一卡通”等互联互通实体卡与移动支付方式的深度融合,提升便捷支付与创新应用能力。(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3.深化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精神文明宣教活动,将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打造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窗口。加大行业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持续开展城市交通“最美驾驶员”等选树宣传活动,积极培育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品牌,营造文明从业、诚信从业的浓厚氛围。(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六)促进公共交通创新协调发展。
1.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覆盖全行业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推进车辆安全防范新技术应用,实施车辆运行状态监控,提高安全防控能力。健全安全应急预案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培训演练。(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城乡客运公交化发展。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加快城乡客运资源整合,参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有关规定,对农村客运线路实行公交化改造,逐步扩大农村公共交通线网通达深度和覆盖面,让农村群众享受普惠性的公共交通服务。(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3.促进综合交通运输协调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要与道路、铁路、航空客运统筹发展,规划建设与长途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站规模相配套的公交停车场站和综合枢纽等基础设施,建立科学合理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实现各种交通方式之间的无缝衔接。(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4.支持公交企业创新发展。深化企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盘活经营性资产与主业相关的经营性业务。支持公交企业资本多元化、业务拓展市场化,拓展行业相关辅业所得收益用于弥补主业亏损,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内生动力,促进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市、县(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推动形成部门联动的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全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二)健全政策体系。健全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相关政策体系,为城市公共交通提供保障。研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标准规范,为服务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三)强化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公众对绿色出行、公交优先的认同感。充分发挥各类媒体、行业协会、专家智库和公益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形成共建、共享、共治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格局。
(四)保障合法权益。促进公交企业与驾驶员依法建立和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合理提高企业职工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身心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保护从业人员身心健康。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4日
2023-07-1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07-10临政办字〔2023〕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
临政办字〔2023〕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灾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应对自然灾害,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相邻地市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或市委、市政府决定的突发应急救助事项,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助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应急管理;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
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市减灾救灾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灾后救助、灾情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支持。
3 灾害救助准备
市级气象、水利、水文、地震、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地理信息数据。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会商研判。当灾情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可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发出预警预报。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县区减灾委员会发出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并通报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2)加强应急值守。实行联合值班,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应对措施。
(3)做好应急准备。通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安排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粮食和物资储备及临沂车务段等部门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救助)物资调运准备;通知有关县区政府做好可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准备工作。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发布预警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相关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本县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灾情信息后,应于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造成县区行政区域内3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核实并及时报告本县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以上逐级上报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完成,严禁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
4.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县区应急管理局每日15时前向本县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应急管理局每日16时前向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立即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重大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告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数据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及时报省应急管理厅。
4.1.3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市、县区政府应不断健全完善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原则。信息发布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各级减灾委员会和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通过新闻媒体或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积极主动向社会公开灾害损失情况和救助工作情况及成效,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2.2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县级以上政府减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50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村人口20%以上或15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特别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关注度特别高。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经会商研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政府决定启动一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政府或市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受灾地县区政府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灾害救助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救灾应急指挥机构向灾区派出前方工作组,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第一时间赶赴灾区,指导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政府要求,率有关部门单位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区需求,组织引导社会救助有序进行。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每天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市减灾委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可请省应急管理厅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下拨;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工作。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控,协助组织灾区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协同做好有关救灾工作。军队、武警等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县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救灾物资运送、接卸、发放等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指导受灾地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必要时,调配调集力量增援受灾地开展救援。
(6)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单位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必要时请求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支援。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国网临沂供电公司等单位做好电力保障工作。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会同相关通信运营单位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鉴定、应急评估与加固等工作。市水利局指导开展灾区水利设施工程的鉴定、评估,指导除险加固和灾区应急供水工作。沂沭河水利管理局组织开展灾区直管河道防洪工程设施的鉴定、评估工作。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派出市级专业力量指导受灾地做好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根据实际受灾情况,组织专业力量在属地县区党委政府配合下进行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灾区公路的抢通保通、灾后重建和运输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并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监测等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市地震台负责组织开展震情监测、震级评定,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视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县区或者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指导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机构做好理赔服务。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在省应急管理厅指导下,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县区政府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村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第一时间赶赴灾区。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以及受灾县区政府参加,分析研判灾情,研究落实救助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市政府要求,率有关部门或派出分管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指导抢险救援、灾情核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等工作。市消防救援支队指导受灾地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必要时,调配调集力量增援受灾地开展救援。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组织灾情会商,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每天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灾情变化、救助工作进展等有关情况,做到信息共享。市减灾委及时向灾区派出专家工作组,对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区需求进行评估。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可请省应急管理厅派出专家支援。
(4)根据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下拨;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视情向省应急管理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请求支援,指导、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协同做好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人员转移等运输保障工作。
(5)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组织市级专业力量指导受灾地做好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帮助提供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灾区现场影像获取和应急测绘保障等工作,开展灾情监测,及时提供预警信息。市生态环境局指导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等工作。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实时天气预报。市地震台负责组织开展震级评定,参与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对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企事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指导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机构做好理赔服务。
(8)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评估、核定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及时报告省应急管理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数占全市农村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政府报告后,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县区政府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灾害救助支持措施。市消防救援支队指导受灾地消防救援队伍开展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必要时,调配调集力量增援受灾地开展救援。
(2)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市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灾区核查灾情、开展灾害救助。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统计上报灾情、掌握救灾工作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市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救助支持措施。
(4)根据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视情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及时下拨。指导灾害综合民生保险承保机构做好理赔服务。
(5)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紧急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等工作。
(6)市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县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及时报告省应急管理厅。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市农村人口5%以上、10%以下,或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一般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群众反映较强烈;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同意后,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市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灾害救助支持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指导开展灾情核查等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及时统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按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协调市有关部门落实灾害救助支持措施。指导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承保机构做好理赔服务。
(4)根据县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市卫生健康委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期,或灾害对当地经济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社会关注度高,或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做出批示的,可据实调整响应启动标准。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启动二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申请中央、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并尽快拨付中央、省级和市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受灾县区申请,及时调运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和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市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受灾地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运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县区政府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并及时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备案。
6.1.4 支持社会各界开展社会救助。鼓励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
6.2.1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各级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市应急管理局于每年9月中下旬开始组织各县区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县区应急管理局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地县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县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6.2.3 根据县区政府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于每年10月底前将自然灾害资金拨付请示及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财政厅;待中央、省级资金拨付后,市应急管理局研究提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程序送市财政局审核后,及时下拨中央、省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绩效。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落实好自然灾害救助的税费减免政策,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保证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1 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受灾县区政府组织实施。需要国家、省支持的,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启动三、四级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恢复重建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需要市级支持的,由县区政府或县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政府或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6.3.2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互帮、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和灾害综合民生保险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符合各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保障安全。
6.3.3 市应急管理局视情组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的评估小组,根据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部门核定的倒损房屋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估。
6.3.4 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县区政府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提出资金申请和分配建议,市财政局对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的救灾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必要时,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申请中央、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6.3.5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上报的绩效评估结果后,应派出工作组通过实地抽查的方式,对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质量监督等工作。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重建规划、选址和制定优惠政策等工作,支持做好倒损住房重建工作。
6.3.7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队伍、物资、通信、电力、交通运输和医疗卫生等保障工作,保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
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应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 市、县区政府应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临沂市加快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分工方案》,建立健全救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各级应保障好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
7.1.2 市、县区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必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确保工作所需。
7.1.3 市、县区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应当按规定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证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7.1.4 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5 市、县区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6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
7.1.7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
7.1.8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装备保障
7.2.1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权限组织实施市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逐步建立市、县、乡三级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各级承担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应合理规划、建设功能完善、符合标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站(点)。救灾物资储备站(点)建设应加强与储备物资管理等部门的协同联动和资源共享,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建立应急物资、装备共用共享和协调机制,构建涵盖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地震、消防救援等重点领域装备、重要应急物资和人员队伍等组成的全市应急救助保障系统。发生自然灾害后,市政府组织成立的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统筹调度指挥各行业领域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及救援队伍等。
7.2.2 建立以政府储备为主、社会化储备为辅的多层次、多元化应急物资装备储备机制。鼓励和引导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2.3 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标准、制度,规范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市、县区政府依法实施应急征用,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人。财产被征用或者被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市场平均价格给予补偿。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单位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根据应急救助工作需要视情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
7.3.2 加强灾情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逐步将不同涉灾部门的物资储备、装备设置、运力保障、应急救助(救援)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等纳入信息管理平台,不断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快速反应能力。
7.3.3 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重大灾情及时准确上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指导县区建设、管理应急通信和灾情信息平台,使各级政府能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灾区请求,及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必要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动员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应急救助工作。
7.5 交通运输保障与治安维护
7.5.1 铁路、公路、航空等部门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提供足够运力,保障救灾人员、物资优先运输,保障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快速、安全抵达灾区。
7.5.2 应急救灾(救助)期间,对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7.5.3 根据救灾(救助)需要,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抢通保通等相应交通管理和保障措施,保证救灾(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7.5.4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指令按有关规定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7.6 设备和设施保障
7.6.1 市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救助)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县区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灾(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6.2 市、县区政府应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应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市、县区政府应及时启用避难场所,科学设置集中安置点,防范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方面保障,确保安置点运转规范有序。
7.6.3 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灾区用水、用电、用油的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保障灾区应急供、排水等工作;通信、电力部门单位保障灾区通讯、电力畅通。
7.6.4 加强基层应急队伍装备建设。各级政府应为救灾(救助)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鼓励支持为救灾(救助)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抢险救援队伍战斗力。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救助)队伍建设和灾情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具备相应资质和救灾(救助)能力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救助)工作,鼓励其发挥作用。
7.7.2 建立专家队伍。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沂沭河水利管理、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消防等部门单位应建立专家队伍,视情况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损失评估、灾害救助、心理抚慰、医疗救助等其它救灾(救助)辅助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建立完善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强化业务培训,及时规范报送灾情信息。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7.4 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各级政府每年汛期前应组织开展多层次、多灾种应急联合演练活动。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需求引导、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8.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8.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7.9 科技保障
7.9.1 依托应急管理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与气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间协作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全市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9.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域警示图表,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9.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救灾救助政策理论研究。
7.9.4 建立健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加强突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救灾(救助)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7.9.5 市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9.6 教育部门牵头灾区因灾受损校舍修复加固;保障灾区学校(幼儿园)按时复学复课,及时为受灾师生提供心理抚慰和疏导。
7.10 宣传教育
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按职责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市、县区减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科学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救灾活动,强化基层救灾(救助)能力建设。
8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协同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响应和救助能力。
8.2 教育培训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预案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应对自然灾害的业务培训。各级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对灾害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救助)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的教育培训,针对性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提高应对处置突发自然灾害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8.3 奖励惩处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适时组织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核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因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重要情况或在灾害救助工作中有不当行为,导致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或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9 附 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市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区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3-07-1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07-07临政办字〔2023〕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部署要求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22〕17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
临政办字〔2023〕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部署要求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22〕17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现2025年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的工作目标,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积极推进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着力构建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坚持政府推动、多元筹资,建立完善筹资、支付、监管及服务制度机制,实现各方责任共担、权利义务对等。坚持城乡一体、医护兼顾、公平适度,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口规模和居民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现制度稳健可持续。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协调,合理确定分批次试点范围,由点到面逐步推开,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功能衔接,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保障需求。
二、基本政策
(一)参保范围。试点县区范围内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参保人员,均应参加居民长期护理保险。
(二)资金筹集。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全市全面实施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期间(以下简称“试点期间”),根据试点县区财力情况和基金支撑能力,筹资标准暂定每人每年30元,其中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承担15元,试点县级财政承担5元,个人缴费10元(试点期间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承担)。建立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动态多元筹资机制,由市医保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护理保障水平、护理服务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省里明确统一筹资标准后,从其规定。
(三)保障范围。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居民,提供包括压疮护理、鼻饲管置换、翻身叩背排痰、清洁护理、协助进食等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和基本生活照料费用保障。试点阶段重点保障评定为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需求,经评估认定为3、4、5级失能等级的参保人员享受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四)服务模式。根据居民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和资金承受能力,参照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设置医疗专护、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等三种服务模式,合理确定不同护理模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其中,居家护理,是指失能人员按病情需要享受定点护理机构的医护人员上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以及近亲属或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生活照料服务。
(五)待遇支付。定点协议护理服务机构为失能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护理服务、基本生活照料服务项目范围的护理费用,纳入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范围。试点期间,医疗专护和机构护理待遇按项目支付比例为70%,剩余费用由个人负担。居家护理待遇,近亲属或护理机构提供的生活照料服务按日定额补助标准支付,护理机构提供的医疗护理实行按项目据实限额支付。对异地长期居住且经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执行我市待遇标准,其在居住地享受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情况应报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
(六)制度衔接。参保人员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与居民基本医保待遇享受状态保持一致,居民基本医保待遇等待期内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居民享受医疗专护待遇期间,不得同时享受应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和门诊等其他待遇;参保居民享受机构护理、居家护理待遇期间,可按规定同时享受居民门诊慢特病、“两病”用药门诊保障、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居民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期间因病情变化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停止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应由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费用,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同时,要做好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三、管理服务
(一)基金管理。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执行国家和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试点期间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分级经办。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完善内控风险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二)定点服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护理服务机构标准及范围原则上与职工长期护理保险的一致,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自身资源或通过与养老机构开展合作等方式,提供适宜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定点护理机构应按规定执行并公示医疗护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时上传参保居民所发生的医疗护理费用明细,实行联网直接结算,提供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单和明细清单,并由参保居民或家属签字确认。
(三)经办管理。待遇申请、评定标准、评定流程、待遇享受、委托经办等参照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有关规定执行。试点期间,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服务费(含成本和盈利)原则上控制在当年筹资总额的3%左右,具体比例在服务协议中约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应符合银保监部门有关要求。医保经办机构要健全委托经办机构绩效评价、考核激励和风险防范机制,完善费用审核机制,规范费用支付,加强长期护理保险信息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互联网+”新技术应用,推动长期护理保险高质量发展。
(四)结算办法。参照我市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定额拨付、超支不补”的结算管理办法。医疗专护的每床日支付定额标准,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80元、100元、120元(均包含生活照护服务项目支付定额10元)。机构护理的每床日支付定额标准为35元。享受居家护理的重度失能人员按日定额结算,对由近亲属或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生活照料实行购买服务,每日支付标准为10元;对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按项目据实结算,每月支付限额为280元(每周70元),每周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具体项目由定点护理机构同参保居民近亲属以签约的形式确定。市外异地长期居住的失能人员每床日支付定额标准为15元。随制度实施、基金运行情况和上级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四、实施步骤
按照省里开展试点工作的基本条件和申报程序要求,广泛发动县区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省级试点,经县区政府同意的,应由试点县区医保和财政部门向市级部门提出书面申请。2023年选择临沭县按程序申报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在总结试点成效的基础上,2025年所有县区全面实施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将其作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实施。
(二)强化部门协同。市医保局牵头负责全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养老服务与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衔接,规范养老服务机构行业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相关资金保障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行业管理;残联组织负责做好残疾人康复、托养与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的衔接;银保监部门按规定做好商业保险机构经办长期护理保险业务监管工作,规范商业医疗保险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要通力配合,密切协作,协同推进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稳步发展。
(三)健全保障体系。积极引导发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捐助等的补充作用,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护理保险产品和服务,有效衔接长期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护理保障需求。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营造推进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07-07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王金锋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23-06-28临政任〔202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王金锋为临沂市政府总督学(副县级,试用期一年);张震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汪伟莲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密士文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薛咏为临沂市商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邵长满为临沂市体育局副局长。免去:张玉军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
临政任〔202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王金锋为临沂市政府总督学(副县级,试用期一年);
张震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汪伟莲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密士文为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薛咏为临沂市商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邵长满为临沂市体育局副局长。
免去:
张玉军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职务;
朱化利的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职务;
全志刚的临沂市体育局副局长职务;
徐东胜的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任均华的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06-28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2023-06-20临政办字〔2023〕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2023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2023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3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持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
临政办字〔2023〕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2023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3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持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为新时代现代化强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聚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深化公开
1.加强高质量发展信息公开。聚焦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围绕工业“量质齐升,两年万亿”行动目标任务,紧扣“五个聚力”和“六大工程”,强化信息公开和解读。聚焦支持住房改善、新能源汽车、养老服务、文化旅游等消费领域,围绕“消费提振年”行动落实,加大“放心消费在临沂”、汽车团购、家电促销、产自临沂直播季等活动以及恢复和扩大消费有关政策的公开和解读力度。聚焦扩大有效投资,依法依规做好城市更新、基础设施“五网”等重大项目建设信息公开。加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及时发布解读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政策措施。围绕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重点工作任务,实时发布工作动态及政策信息,加大解读力度,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营造良好环境。
2.加强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公开。加大“营商环境建设年”活动的公开和解读力度。有序推进国有企业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落实情况和成效公开。深入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公开上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发布,主动公开专项执法行动和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相关信息,以及相关执法结果。强化政策集成供给,加强“稳中向好、进中提质”系列政策包的权威发布和全面解读。2023年底前,优化企业用户空间,完善“一企一档”功能,推动政策“精准匹配、快速直达、一键兑现”。
3.加强民生领域信息公开。针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城乡公益性岗位、就业创业补贴、灵活就业支持政策等信息公开。推进义务教育“双减”信息公开,加大适龄儿童入学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力度。加强民办教育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落实收费公示和公开承诺制度,推进办学资质等信息集中公开。加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力度。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动态公开9类困难群众救助标准。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及时公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做好住房租赁补贴申领条件、程序、管理和审批等信息公开。加大养老托育有关支持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重点加强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方面的监管,及时公布监管结果。做好文体惠民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实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两个一千”工程以及书圣文化节、诸葛亮文化旅游节、山东体博会等节会赛事信息。
二、聚焦更高水平决策深化公开
4.深入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继续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各级按照“应入尽入”的原则,确定本级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年初主动向社会公开。按照决策事项推进流程,以事项目录超链接方式归集展示决策草案全文、草案说明、决策背景、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和采纳情况、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情况、决策结果等信息,视情公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效果评估等信息。
5.深入推动决策公众参与。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要综合选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决策文件出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决策承办单位要向社会详细公开前期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以及较为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原因。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民意调查等其他公众参与方式征求意见的情况,也要一并向社会公开。持续深化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工作,各县区政府年内邀请公众代表列席本级政府常务会不少于8次,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邀请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含市政府常务会议)不少于2次,列席代表的意见发表和采纳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选取适当议题,对议题审议过程进行在线直播。
6.深入开展政策评价。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常态化政策评价机制,选取本单位重点政策,围绕执行标准、适用范围、使用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通过政府开放日、征集调查、专题座谈、重点访谈、舆情监测、网络问政等方式开展实施效果评价,全面掌握政策落地情况。各县区每年开展专题性政策评价原则上不少于5次,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不少于2次。要做好政策评价结果运用,对政策评价结果进行深入分析,适时转化为调整政策制定的措施,年底前将政策评价结果和运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聚焦政策发布解读回应深化公开
7.持续推进政策规范化公开。持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确保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规范发布。加强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动态管理,根据重点任务及群众需求,实时调整更新。进一步深化政府文件库建设,规范录入各类政府文件,做到一库全收、上下贯通。做好文件库动态更新,各级各部门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网站公开的政府文件,要全量覆盖、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并同步推送至市政府文件库。聚焦企业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探索以企业“点餐”、政府“配餐”的方式,打造政策文件包,依托相关惠企服务平台,加强政策精准公开。
8.持续抓好政策高质量解读。明确解读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发的对公众权益产生影响的政策文件均要开展解读。严格解读程序,认真落实政策解读“三同步”工作机制,坚持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将政策解读作为文件审签的重要一环,政策文件不解读不运转、解读材料不达标不运转。深化解读内容,充分收集企业群众需求,针对政策中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具体条款和事项,进行要点拆分、深度解读和综合指引。创新解读形式,在文字、图片、视频解读基础上,积极采用互动直播、简明问答、现场宣讲等形式开展解读。强化市级政策问答平台建设,立足群众立场分析问题、解答问题,深入总结挖掘政策干货,每个惠企利民政策文件至少编写两个政策问答,将政策关键点进行精准有效解读。
9.持续深化社会关切回应。出台重大政策,要加强社会效果和舆情风险评估,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出席新闻发布会进行宣传解读。提高政策咨询类留言的答复质量,定期梳理更新常见问题问答库,对集中反映的问题,通过二次解读等方式进行回应。
四、聚焦政务公开规范化建设深化公开
10.规范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根据单位职能、工作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最新变化,及时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受理流程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登记管理、协助调查、会商、归档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标准和责任划分,加强部门会商协作,依法依规及时准确予以答复反馈。持续完善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常态化审查机制。深入破解难点问题,进一步缓解土地征收领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压力,指导基层政府根据项目进度,及时细化公开已批准的土地征收项目信息。
11.持续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加强纵向指导和业务培训,教育、卫生健康、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等市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本领域公开目录,增强科学性和便利性。强化属地管理,加大调度督导力度,在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开展专项评估,对以汇总链接形式在平台进行集中展示的企事业单位,重点加强对网站栏目设置的监督指导,确保栏目清晰、要素齐全、更新及时。着力加强线下公开场所、电话咨询等公开渠道建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
12.扎实推进基层政务公开。进一步强化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功能建设,提高在专区开展重要政策现场解读、综合政策辅导、办事流程演示等活动的频次,推进公开和基层办事服务的深度融合。进一步丰富基层政务公开形式,对土地征收、旧区改造、义务教育入学、就诊就医、养老服务、村务居务等面向特定区域和人群的公开事项,综合利用政府网站、村(居)民微信群、农村(社区)公开栏,以及广播、电视、图书馆、电影下乡等媒介,实行定点、定向公开,便于群众获取。
五、聚焦巩固工作基础深化公开
13.完善工作保障。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定期听取汇报、协调解决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整合力量,理顺机制,明确承担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政务公开工作经费要足额纳入年度预算。
14.提升公开平台建管水平。深化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持续推进市县平台互联互通,依托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资源整合共享,推动具备条件的数据高水平开放。完善政府网站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提升网站搜索精准度。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三审”制度,重要信息做到多人审看、专人把关,确保表述规范、内容准确。高效办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等平台的网民留言。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域名管理。完善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注销等全流程管理制度,推动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功能,完善信息发布转载审核制度,强化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加强政务新媒体矩阵建设,积极发掘优秀账号,打造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竞争力的政务新媒体。探索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数据无缝交换,实现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信息同步发布、办事服务同质同效。完善市政府公报数据库,推动与政务类移动端融合发展,提升“掌上公报”影响力。
15.加强工作培训。强化领导干部政务公开培训,积极协调组织部门,每年在本级党校组织一次政务公开专题培训,提高领导干部公开意识和水平。加大业务骨干培养力度,以实效、实用、实操为导向,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灵活组织线上线下业务讲堂,培养一批既懂公开业务又懂网站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加大人才交流力度,建立跟班学习、轮岗培训机制,实施以干带训,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加强纵向业务指导,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下级单位解决重大疑难问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每年组织本系统政务公开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
16.开展调查研究。各县区、各部门(单位)要围绕高质量发展信息公开、决策公开、政策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基层政务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等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常态化开展调查研究,查找问题不足,总结提炼典型经验。经常性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听取意见建议,加强业务指导,帮助解决困难,促进全市政务公开水平整体提升。
17.强化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对照本工作要点提出的重点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政务公开工作任务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逐项抓好落实,有关工作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注重品牌打造,整合现有各级各部门已形成的政务公开、政策解读等品牌,选取重点区域、优势领域,科学合理进行品牌规划,树立推广典型标杆、学习榜样,推动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化细化,打造具有临沂特色的政务公开品牌。
附件:2023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分解表
附件
2023年临沂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任务分解表
要点任务
工作要求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一、聚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深化公开
(一)加强高质量发展信息公开。
聚焦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围绕工业“量质齐升,两年万亿”行动目标任务,紧扣“五个聚力”和“六大工程”,强化信息公开和解读。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聚焦支持住房改善、新能源汽车、养老服务、文化旅游等消费领域,围绕“消费提振年”行动落实,加大“放心消费在临沂”、汽车团购、家电促销、产自临沂直播季等活动以及恢复和扩大消费有关政策的公开和解读力度。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单位)
全年
聚焦扩大有效投资,依法依规做好城市更新、基础设施“五网”等重大项目建设信息公开。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加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及时发布解读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相关政策措施。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单位)
全年
围绕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重点工作任务,实时发布工作动态及政策信息,加大解读力度,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营造良好环境。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商务局等部门(单位)
全年
(二)加强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公开。
加大“营商环境建设年”活动的公开和解读力度。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有序推进国有企业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落实情况和成效公开。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国资委等部门(单位)
全年
深入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公开上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单位)
全年
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发布,主动公开专项执法行动和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相关信息,以及相关执法结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强化政策集成供给,加强“稳中向好、进中提质”系列政策包的权威发布和全面解读。2023年底前,优化企业用户空间,完善“一企一档”功能,推动政策“精准匹配、快速直达、一键兑现”。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三)加强民生领域信息公开。
针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城乡公益性岗位、就业创业补贴、灵活就业支持政策等信息公开。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单位)
全年
推进义务教育“双减”信息公开,加大适龄儿童入学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力度。加强民办教育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落实收费公示和公开承诺制度,推进办学资质等信息集中公开。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等部门(单位)
全年
加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力度。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等部门(单位)
全年
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动态公开9类困难群众救助标准。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民政局等部门(单位)
全年
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及时公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做好住房租赁补贴申领条件、程序、管理和审批等信息公开。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单位)
全年
加大养老托育有关支持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重点加强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方面的监管,及时公布监管结果。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单位)
全年
做好文体惠民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实施基层公共文化设施“两个一千”工程以及书圣文化节、诸葛亮文化旅游节、山东体博会等节会赛事信息。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等部门(单位)
全年
二、聚焦更高水平决策深化公开
(四)深入落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
继续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各级按照“应入尽入”的原则,确定本级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年初主动向社会公开。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司法局等部门(单位)
2023年
6月底前
按照决策事项推进流程,以事项目录超链接方式归集展示决策草案全文、草案说明、决策背景、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和采纳情况、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情况、决策结果等信息,视情公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效果评估等信息。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
全年
(五)深入推动决策公众参与。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要综合选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
全年
决策文件出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决策承办单位要向社会详细公开前期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以及较为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原因。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民意调查等其他公众参与方式征求意见的情况,也要一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
全年
持续深化利益相关方、群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工作,各县区政府年内邀请公众代表列席本级政府常务会不少于8次,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邀请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含市政府常务会议)不少于2次,列席代表的意见发表和采纳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选取适当议题,对议题审议过程进行在线直播。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六)深入开展政策评价。
建立健全常态化政策评价机制,选取本单位重点政策,围绕执行标准、适用范围、使用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通过政府开放日、征集调查、专题座谈、重点访谈、舆情监测、网络问政等方式开展实施效果评价,全面掌握政策落地情况。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各县区每年开展专题性政策评价原则上不少于5次,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不少于2次。做好政策评价结果运用,对政策评价结果进行深入分析,适时转化为调整政策制定的措施,年底前将政策评价结果和运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三、聚焦政策发布解读回应深化公开
(七)持续推进政策规范化公开。
持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确保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规范发布。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加强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动态管理,根据重点任务及群众需求,实时调整更新。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进一步深化政府文件库建设,规范录入各类政府文件,做到一库全收、上下贯通。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做好文件库动态更新,各级各部门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网站公开的政府文件,要全量覆盖、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并同步推送至市政府文件库。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聚焦企业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探索以企业“点餐”、政府“配餐”的方式,打造政策文件包,依托相关惠企服务平台,加强政策精准公开。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八)持续抓好政策高质量解读。
明确解读范围,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发的对公众权益产生影响的政策文件均要开展解读。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严格解读程序,认真落实政策解读“三同步”工作机制,坚持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将政策解读作为文件审签的重要一环,政策文件不解读不运转、解读材料不达标不运转。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深化解读内容,充分收集企业群众需求,针对政策中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具体条款和事项,进行要点拆分、深度解读和综合指引。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创新解读形式,在文字、图片、视频解读基础上,积极采用互动直播、简明问答、现场宣讲等形式开展解读。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强化市级政策问答平台建设,立足群众立场分析问题、解答问题,深入总结挖掘政策干货,每个惠企利民政策文件至少编写两个政策问答,将政策关键点进行精准有效解读。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九)持续深化社会关切回应。
出台重大政策,要加强社会效果和舆情风险评估,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出席新闻发布会进行宣传解读。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提高政策咨询类留言的答复质量,定期梳理更新常见问题问答库,对集中反映的问题,通过二次解读等方式进行回应。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四、聚焦政务公开规范化建设深化公开
(十)规范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
根据单位职能、工作机构、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最新变化,及时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明确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受理流程等。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规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登记管理、协助调查、会商、归档等各个环节的程序、标准和责任划分,加强部门会商协作,依法依规及时准确予以答复反馈。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持续完善依申请公开转主动公开常态化审查机制。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深入破解难点问题,进一步缓解土地征收领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压力,指导基层政府根据项目进度,及时细化公开已批准的土地征收项目信息。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全年
(十一)持续深化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加强纵向指导和业务培训,教育、卫生健康、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等市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本领域公开目录,增强科学性和便利性。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体育局、市国资委等部门
全年
强化属地管理,加大调度督导力度,在各公共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开展专项评估,对以汇总链接形式在平台进行集中展示的企事业单位,重点加强对网站栏目设置的监督指导,确保栏目清晰、要素齐全、更新及时。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体育局、市国资委等部门
全年
着力加强线下公开场所、电话咨询等公开渠道建设,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信息需求。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体育局、市国资委等部门
全年
(十二)扎实推进基层政务公开。
进一步强化各级行政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功能建设,提高在专区开展重要政策现场解读、综合政策辅导、办事流程演示等活动的频次,推进公开和基层办事服务的深度融合。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进一步丰富基层政务公开形式,对土地征收、旧区改造、义务教育入学、就诊就医、养老服务、村务居务等面向特定区域和人群的公开事项,综合利用政府网站、村(居)民微信群、农村(社区)公开栏,以及广播、电视、图书馆、电影下乡等媒介,实行定点、定向公开,便于群众获取。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全年
五、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基础持续巩固
(十三)完善工作保障。
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定期听取汇报、协调解决问题。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整合力量,理顺机制,明确承担政务公开工作的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政务公开工作经费要足额纳入年度预算。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长期坚持
(十四)提升公开平台建管水平。
深化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持续推进市县平台互联互通,依托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实现数据资源整合共享,推动具备条件的数据高水平开放。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完善政府网站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提升网站搜索精准度。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三审”制度,重要信息做到多人审看、专人把关,确保表述规范、内容准确。高效办理“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等平台的网民留言。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域名管理。完善政务新媒体开设、变更、注销等全流程管理制度,推动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
全年
加强政务新媒体管理,强化政府信息公开功能,完善信息发布转载审核制度,强化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加强政务新媒体矩阵建设,积极发掘优秀账号,打造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竞争力的政务新媒体。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探索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数据无缝交换,实现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信息同步发布、办事服务同质同效。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完善市政府公报数据库,推动与政务类移动端融合发展,提升“掌上公报”影响力。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
全年
(十五)加强工作培训。
强化领导干部政务公开培训,积极协调组织部门,每年在本级党校组织一次政务公开专题培训,提高领导干部公开意识和水平。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全年
加大业务骨干培养力度,以实效、实用、实操为导向,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灵活组织线上线下业务讲堂,培养一批既懂公开业务又懂网站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加大人才交流力度,建立跟班学习、轮岗培训机制,实施以干带训,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加强纵向业务指导,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下级单位解决重大疑难问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每年组织本系统政务公开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十六)开展调查研究。
围绕高质量发展信息公开、决策公开、政策发布解读回应、依申请公开、基层政务公开、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等各项任务落实情况,常态化开展调查研究,查找问题不足,总结提炼典型经验。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经常性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听取意见建议,加强业务指导,帮助解决困难,促进全市政务公开水平整体提升。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十七)强化工作落实。
对照本工作要点提出的重点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政务公开工作任务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限要求,逐项抓好落实,有关工作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注重品牌打造,整合现有各级各部门已形成的政务公开、政策解读等品牌,选取重点区域、优势领域,科学合理进行品牌规划,树立推广典型标杆、学习榜样,推动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化细化,打造具有临沂特色的政务公开品牌。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全年
2023-06-2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06-16临政办发〔202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
临政办发〔202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80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综〔2016〕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城市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建设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筹集的,专项用于城市中心城区和城镇镇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供热、供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凡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临港区)和城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规划许可核准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主管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执收单位征收。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中心城区和市级主导开发建设片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行政审批部门执收,缴入市级财政。各区城镇镇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相关区负责征收,缴入区级财政。沂河新区、临港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各区负责征收,缴入区级财政。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在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含集体宿舍)、商住楼、办公楼(含综合楼、科研楼)、餐厅(含食堂)、商业经营用房、车库以及仓储、物流企业的仓储用房等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40元征收。在城镇镇区内新建、扩建或改建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征收。
(二)工业企业在城市中心城区建设厂房、仓库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征收。工业企业在城镇镇区内建设上述建设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
第七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表抄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并开具《临沂市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
(二)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后,持《临沂市建设项目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通知单》到执收部门一次性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执收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执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具山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将建设项目缴费情况于每月月度终了后5日内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四)行政审批、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及竣工验收等业务时,应配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建设项目规划建筑面积经批准发生变更的,以及规划竣工核实时实际建筑面积大于缴费面积的,经有关部门按法定程序认定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时通知执收部门按规定标准补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 收费减免
第九条符合条件的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核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
(二)棚户区、旧村(居)改造安置住房;
(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维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五)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六)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七)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配套改造项目;
(八)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九)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 工业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不包括原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批准的总平面图已含厂房)的,减按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以上工业标准厂房的,第一层全额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二层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一条 已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改变容积率或未达到原建设标准的,以及未批先建等建设项目,有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后经批准保留继续使用的,应按规定标准补缴已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资金及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市级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
(一)按照市区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体制进行分配,包括:
1.城市道路、桥涵、照明、排水、河道、闸坝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支出;
2.城市公园、滨河景区、道路绿化以及其他公共绿地等有关园林绿化设施建设支出;
3.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卫保洁等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支出;
4.城市博物馆、规划展馆、科技馆、图书馆等公共场馆设施建设支出;
5.上述项目维修、改造等支出。
(二)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供热、供气、供水等管网建设工程支出。
1.供热、供气、供水专业经营单位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于每年10月份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企业年度管网建设工程计划(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各专业经营单位资金需求,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在规定时限内向市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后执行。
2.预算执行中专业经营单位申请拨款时,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项目立项、年度计划、建设等审批文件及工程预算和建设合同等资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结算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申请拨付资金。财政部门按照财政拨款有关制度和程序,在年度预算额度内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拨付专业经营单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资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委托专业经营单位使用。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专业经营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沂河新区、临港区范围内的供热、供气、供水等管网建设工程支出,由该区从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以及专业经营单位,应健全完善内控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审计、财政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造成资产流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擅自减收、免收、缓收造成收入流失的,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在市政府确定的征收标准内,结合各自实际,提出征收标准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9日。本办法出台前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2023-06-1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十条措施的通知2023-06-14临政办字〔2023〕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十条措施为扎实做好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在落实好国家、省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一、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资金保障闭环管理。严格落实人工费、工资保证金...
临政办字〔2023〕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十条措施
为扎实做好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在落实好国家、省相关政策法规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资金保障闭环管理。严格落实人工费、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管理制度,实现农民工工资源头支付“有钱发”、中间治欠“有保证”、末端问题“有兜底”的闭环管理。一是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制管理和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订立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分账制管理要求,书面约定工程款计量办法、人工费拨付方式、比例和时限,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于每月10日前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房建项目23%,市政、水利项目12%,交通项目8%),将人工费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商品房建设项目发生人工费拖欠时,各级住建部门可动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足额拨付人工费,拨付时间不受监管资金控制节点限制。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各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二是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各级人社部门按照《临沂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1%-3%的比例,采取差异化存储方式,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对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各级人社部门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处理。三是严格落实应急周转金制度。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根据区域内欠薪风险和上年度应急周转金使用等情况,储备应急周转金,按规定专项用于垫付被拖欠农民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二、规范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一是加大平台管理项目实名制管理。各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将工程造价大于300万元且工期大于3个月的项目全部纳入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管理。项目总承包单位按照“应录尽录”的原则,将所有进场施工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省监管平台,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每日进出场落实实名制考勤,每月建立健全农民工花名册。二是落实平台外项目实名制管理。对不符合纳入省监管平台管理条件的项目,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项目台账,督促总承包单位线下建立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等实名制管理台账。三是加强日常检查执法力度。各级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每日通过监管平台对纳入平台管理的项目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对所有在建项目实地检查不少于1次。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各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处理。
三、压实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一是压实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工程款数额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无法垫付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要求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人履行赔付义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由各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是压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清偿。三是压实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属地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先行清偿)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不履行的,属地人社部门可申请动用工资保证金解决农民工欠薪。
四、严厉打击违反建设市场秩序行为。一是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各级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深入开展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一案双查”“飞行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日常实地巡查等方式,确保每季度实地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二是突出专项检查重点。以查处“三包一挂”(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为重点,严厉打击违规招标投标、无证施工、支解发包、无(超)资质承揽业务、出借(挂靠)资质、出具虚假报告、无(超)资格执业、不按规定履行建设管理义务等违法行为。三是加大专项检查惩处。对发现的违法问题,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依法认定违法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畅通欠薪投诉举报渠道。一是建立公开集中联合接访制度。将每月9日作为集中联合接访日,市、县区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在同级信访大厅集中公开接访,接访时间、地点、部门及人员于每月5日前通过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提前向社会公布。二是严格落实首问首接负责制。建立全市欠薪维权电话导图,落实工程项目农民工维权告示制度,主动公开各级人社和行业主管部门欠薪投诉举报电话,规范接访应答用语,并对各县区首问首接负责制落实情况每月抽查不少于1次,抽查结果纳入月度通报。三是着力提升市“欠薪码上办”平台应用质效。在加大宣传推广的同时,对市欠薪平台线索实行优先办理、重点核处,提升办结时效和办结质量,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市欠薪平台“更管用”“最好用”,提高市欠薪平台应用质效。
六、强化基层欠薪源头治理。全面推行欠薪矛盾纠纷“一站式”调解,依托市委政法委“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平台”,推动各级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信访、公安等部门入驻调解中心,打造“一站式受理、一揽子调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提升全市根治欠薪工作效能。压紧压实乡镇(街道)清欠责任,借助综治中心或便民服务中心载体,设立服务窗口,每个乡镇(街道)明确1-2名专兼职人员,负责主动摸排辖区内农民工欠薪问题线索,建立线索台账,积极协调化解。对经协调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县区人社或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依法处理,相关部门第一时间调查核实,妥善处置化解,切实打通欠薪源头治理“最前一公里”。
七、健全欠薪案件快办快结和部门联动处置机制。一是建立案件全口径台账。统筹全国欠薪平台、12345·临沂首发、市欠薪平台、窗口受理、上级督办转办、网络信息舆情等渠道,各级人社、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分别建立本行业领域欠薪线索全口径台账,实行简单线索24小时内处结,重大复杂案件部门联动、专班专办。二是完善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健全劳动监察与劳动仲裁联动机制,设立“农民工速裁庭”,对存在争议案件优先受理、快裁快决。建立行政执法与公安侦查联动机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协助侦办;对以编造虚假事实、缠访闹访、恶意造谣传谣等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扰乱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建立行刑联动和府检联动机制,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侦办,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争取快立快结。建立重大欠薪犯罪案件部门联动机制,各级政法委牵头,协调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依法查处。三是开展欠薪形势分析研判。各级人社部门牵头,会同网信、公安、住建、交通运输、水利、信访等部门,每季度对涉及人数超过30人、涉及金额超过10万元的重大欠薪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欠薪隐患,提前介入处置,严防问题发酵上行。
八、加大欠薪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力度。一是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有关要求,由各级人社部门每季度对下列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向社会公布一次:发生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二是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严格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对发生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人社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依法将该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部门网站公开公布并同步上传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融资贷款、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三是规范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对发生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将相关建筑市场主体列入“黑名单”,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列为市、县执法检查必查对象,并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九、建立每月调度通报和双月现场推进制度。一是坚持每月调度通报。对各县区全国欠薪平台线索办理情况、省监管平台预警处置情况、市欠薪平台线索办理情况和上级督办转办案件处置情况,坚持每月调度,量化打分排名,通报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二是实行双月召开现场攻坚推进会。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每双月底在阶段性工作后进县区召开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现场攻坚推进会,推动工作落实。三是加强督导检查。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约谈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由各级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对欠薪线索数量大、增幅高、上级督办案件或舆情多、案件处置不力等问题突出的行业部门、属地政府进行约谈。深化市直成员单位包责任县区和县区包乡镇专项督查制度,每月调度督查次数不少于1次。
十、加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年度考核问效。压实属地政府和部门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人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单位分别向市政府作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承诺,签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承诺书》。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县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体系,明确考核分值,由市人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4个部门分别设置考核指标内容,具体负责本行业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
2023-06-14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06-05临政办字〔2023〕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临沂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6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事故分级2组织体系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2.2办公室及其职责2.3应急工作组2.4联合应急指挥部3预警预防4应急响应4.1通讯...
临政办字〔2023〕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临沂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事故分级
2组织体系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2办公室及其职责
2.3应急工作组
2.4联合应急指挥部
3预警预防
4应急响应
4.1通讯联络
4.2信息报告
4.3先期处置
4.4响应启动
4.5处置措施
4.6信息发布
4.7应急结束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5.2事故调查
5.3表扬与责任追究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保障
6.3技术保障
6.4交通保障
6.5医疗保障
6.6资金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7.2培训
7.3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2预案解释
8.3预案施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8)《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9)《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10)《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11)《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
(12)《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二)相关文件
(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4)《山东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5)《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6)《临沂市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指导县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时,如有必要提高响应级别,县区政府可报请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事故分级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
(二)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特别重大危害或者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公共秩序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1.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危害或者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1.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公共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1.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一)一次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一般危害或者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公共秩序造成一般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2组织体系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总工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临沂银保监分局、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临沂供电公司、山东高速临沂发展有限公司为成员单位。
2.1.1市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要求,领导、组织、协调市内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
(三)及时按程序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发布决定、命令及有关信息。
2.1.2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一)市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二)市委网信办。指导做好网络舆情的应对处置等工作。
(三)市总工会。参与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市教育局。参与校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视情配合涉及学校师生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五)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安全警戒、交通管制、秩序维护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
(六)市民政局。负责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七)市财政局。负责应当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的保障工作。
(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
(九)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和评估工作,组织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参与环境损害调查。
(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机械等救援设备,抢修损毁的供水、排水等设施。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参与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交通管制,组织抢修损毁县乡道及其安全设施,做好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十二)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参与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交通管制,组织抢修损毁国省道及其安全设施。
(十三)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协调铁路相关部门涉及铁路安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
(十四)市水利局。参与涉及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抢修损毁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所需的水量调配。
(十五)市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农业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六)市文化和旅游局。参与涉及旅行社在组织开展旅游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旅游客运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七)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应急医疗救援工作,为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支持、支援。
(十八)市应急局。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及相关应急物资调拨等工作。
(十九)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受损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二十)市粮食和储备局。发生危害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经市减灾委办公室下达应急救灾物资调拨通知,为转移群众提供救灾物资和生活类物资保障。
(二十一)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调集、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伤员抢救、险情消除、火灾扑救等应急救援工作。
(二十二)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二十三)临沂银保监分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二十四)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指挥、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为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二十五)临沂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二十六)山东高速临沂发展有限公司。主要负责高速公路清障工作,参与高速公路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实施交通管制,组织抢修损毁高速公路及安全设施,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二十七)市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2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办公室负责承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和市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市指挥部下设7个应急工作组。
(一)现场处置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县区政府参加,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区设置,疏散撤离有关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开展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通行,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二)抢险救援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县区政府参加,负责伤员抢救、险情控制、污染防治、现场清理、毁损公路设施抢修等工作,必要时可以征调有关单位的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设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资料。
(三)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事发地县区政府参加,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工作。
(四)后勤保障组。由市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气象局、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临沂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县区政府参加,负责应急处置期间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五)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牵头,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临沂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事故死伤人员亲属的登记接待和安抚疏导、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以及损害赔偿、经济补偿、工伤保险等善后工作。
(六)新闻工作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县区政府参加,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与境内外媒体进行联络沟通,组织集体采访活动和新闻发布工作,及时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跟踪引导社会舆论。
(七)专家支持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县区政府参加,负责指导开展现场处置、事故调查以及隐患排查等工作,参与制定应急方案。
2.4联合应急指挥部
需要与外地市联合应对,或需部队、国家驻临机构参与救援、调查的,应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处置工作。
3预警预防
各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评估,必要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认为可能导致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或者造成较大后果、损失的,应当立即按照有关程序上报,并通报有关方面。
4应急响应
4.1通讯联络
市应急局和市公安局设立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值班电话,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4.2信息报告
事发地县区公安机关接报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应当向县区政府和市公安局报告,同时抄报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县区政府接报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接报后应当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态、类型、伤亡人数、危害程度和先期处置等情况。可以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采取网络、传真等方式书面报告。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事故中伤亡、失踪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事发地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府续报有关情况。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损害后果核查、事态发展预测、应急措施实施、调查工作开展、善后维稳处置、舆情监测导控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情况。
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4.3先期处置
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和医疗机构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抢救伤员,勘查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疏导交通,控制危害,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对可能危及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应当先将有关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可开展其他应急处置工作。对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应当果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
4.4响应启动
(一)在特别重大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国务院、省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力做好救援工作。
(二)在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三)当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道路交通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爆炸、燃烧、泄漏等特殊类型事故时,同时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4.5处置措施
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各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区政府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一)制定方案。根据事故情况,研判现场状况,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二)营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周边有关人员。
(三)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四)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进入事故应急救援核心区域的人员、车辆,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顺利通行。
(五)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求调派医疗卫生专家、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六)环境应急监测及环境污染处置。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分析、评价和预测,研究、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
4.6信息发布
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简要信息、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协调有关方面做好解疑辟谣工作,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开展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4.7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有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同时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恢复道路交通、生产生活秩序。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善后处置工作由市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指导协调,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给予配合。
5.1.1接待安置
依据相关法律政策开展尸体处理、伤员医治、赔偿调解等工作,安抚伤亡人员家属,做好安抚安置等工作。
5.1.2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的原则,先行垫付伤者抢救治疗费和死者丧葬费,并积极开展赔付工作。
5.1.3社会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条件的,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和丧葬费。
5.2事故调查
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市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由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派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指定,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事故调查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市政府,做好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国务院、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力配合工作。
5.3表扬与责任追究
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有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的人员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市、县区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组成的联动应急救援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需要设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市、县区政府应当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调度指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处置。
6.2物资保障
市、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机制,保障应急救援的需要。
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掌握本行业领域的救援装备情况,根据职责配备、储备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
有关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配备、储备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及人员配备专业器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
根据需要,市指挥部可以依法调用和征用道路经营管理、专业运输经营等单位的抢险救援设备。
6.3技术保障
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应急救援专家意见,科学研究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技术,不断提高处置和救援工作水平。鼓励研发或者引进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处置、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装备保障。
6.4交通保障
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在事故现场及周边划定警戒区,维持秩序,疏散无关人员,并联合道路管理单位进行交通管制,开辟专用通道,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器材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优先运输、通行。
6.5医疗保障
市、县区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医疗人员赶赴现场,对当场死亡人员进行确认,对伤员在现场或者就近送医院进行紧急救治。市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可以协调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紧急救治。
6.6资金保障
市、县区政府应当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临沂银保监分局应当监督协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相关保险理赔工作。
7宣传、培训和演练
7.1宣传
各级政府要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加大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常识,增强应急救援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应急救援意识,提高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能力,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舆论氛围。
7.2培训
各县区政府应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常规性技能培训、战备训练,开展事故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培训,广泛了解和熟练掌握应急救援的工作方法,熟悉救援的程序,提升应急处置水平。培训每年不得少于1次。
7.3演练
各县区政府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演练每年不得少于1次。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市公安局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并报市政府备案。
各级政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配套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8.3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6-05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主玉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2023-05-30临政任〔202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主玉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列刘恒波之后);周兴金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张潇梦之后);高强为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时光晓为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孙骁为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范开业为临沂市畜牧兽医局局长;杜元成为临沂市乡村振兴局常务副局长;胡兆峰为临沂市农业农村局...
临政任〔202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
主玉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正县级,列刘恒波之后);
周兴金为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张潇梦之后);
高强为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时光晓为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孙骁为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范开业为临沂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杜元成为临沂市乡村振兴局常务副局长;
胡兆峰为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公茂礼为临沂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鞠成祥为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局长(试用期一年);
武传亮为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主任;
孙百迎为鲁南技师学院副院长;
顾召萍为临沂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免去:
郑戏元的临沂市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张成的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王伟义的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
解修波的临沂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职务;
鞠成祥的临沂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市乡村振兴局常务副局长、市畜牧兽医局局长职务;
主玉的临沂沂蒙山世界地质公园管理局局长职务;
王景美的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王东的临沂商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05-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沂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2023-05-30临政办字〔2023〕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要求,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临沂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清单,及时调整完善本县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各级各部门要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严格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工作要求,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山东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临沂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清单,及时调整完善本县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各级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清单实施行政许可,认真编制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不断强化实施情况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扎实有效做好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05-30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临沂现代物流城开发建设指挥部的通知2023-05-29临政办字〔2023〕37号兰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快临沂现代物流城建设,经研究,确定成立临沂现代物流城开发建设指挥部,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指挥长: 隽新阳 市委常委、副市长常务副指挥长:刘 波 兰山区委副书记、区长副指挥长: 郭慎伟 市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副主任 武传亮 沂河新区党工委委员,临沂综合保税区服务中心主任、临沂商城管委会主任 孙守军 兰...
临政办字〔2023〕37号
兰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快临沂现代物流城建设,经研究,确定成立临沂现代物流城开发建设指挥部,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指挥长: 隽新阳 市委常委、副市长
常务副指挥长:刘 波 兰山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指挥长: 郭慎伟 市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副主任
武传亮 沂河新区党工委委员,临沂综合保税区服务中心主任、临沂商城管委会主任
孙守军 兰山区委副书记
成员: 陈迪锋 市发改委副主任(挂职)
李洪金 市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主任
朱化利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主任
刘乃增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张文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邱 翔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四级调研员
薛 咏 市商务局副局长
张世彬 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市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高正鹏 市水利局岸堤水库管理中心党总支书记
赵世涛 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副主任
魏运平 兰山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
田宗春 兰山商城管委会主任、党委书记
王玉杰 兰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程明珣 兰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潘 瑜 兰山区政协副主席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拆迁还建、商贸物流搬迁、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资金保障、督导问效五条专线。办公室设在兰山区,孙守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05-29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部分国有建设用地审查审批权限的通知2023-05-26临政办字〔2023〕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市政府研究确定对部分国有建设用地审查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审批权限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矿仓储用地出让(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收购)4项权力事项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由兰山区...
临政办字〔2023〕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激发市场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市政府研究确定对部分国有建设用地审查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审批权限
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矿仓储用地出让(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收购)4项权力事项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由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事项的审批审查,审批文书加盖区政府公章。同时,将上述事项的审批审查权限委托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实施,临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沂河新区管委会分别按照临政字〔2022〕24号、临政字〔2023〕1号文件,实施上述事项的审查审批权。
二、加强用章管理
启用临沂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章2号章,并交由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临沂沂河新区管委会使用。市政府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负责制定土地审批专用章、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号章使用办法,加强对用章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规范高效用权
国有建设用地审查审批权限调整后,相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加强土地市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材料备案和地价评估结果审核程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国有建设用地审查审批权限下放后规范高效运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05-26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2023-05-23临政办字〔2023〕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临沂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临政办字〔2023〕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临沂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沂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省市工作部署,制定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如下:
一、培育现代产业体系
1.培优筑强优势产业。深化“链长制”,专线专班运作,“一链一策”强化产业培育,力争八大优势产业产值增长10%以上,五百亿级产业达到6个,其中千亿级产业3个。木业产业联动发展特种板材、高档家装、木业机械等产业,年产值突破1000亿元、增长12%以上;机械产业突出工程机械、提升农业园林机械、做强汽车产业,年产值达到600亿元、增长8%以上;食品产业扩大休闲食品、功能饮料、药膳食品、预制食品等高附加值产品比重,年产值达到1700亿元、增长15%以上;冶金产业抢抓全省推进钢铁规划布局机遇,年产值达到1200亿元、增长20%以上;化工产业塑造绿色低碳、循环互补、安全智能的产业新生态,年产值达到550亿元、增长10%以上;医药产业重点发展生物药、创新药、医疗器械及特医食品,年产值突破300亿元、增长15%以上;建材产业重点培育矿纤新材料、新型建陶、PC构件等新型建材产品,年产值超过500亿元、增长12%以上;纺织产业打造劳保用品名城区域品牌,年产值达到160亿元、增长12%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临沂商城管委会等)
2.着力突破战新产业。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加快欧达、曜灵时代、钛时代等项目建设,招引优质光伏、储能企业,打造“沂蒙光谷”“沂蒙药谷”“沂蒙氢谷”,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比达到19%。依托省级数字经济园区加速软件产业规模提升,积极争创省级软件园区,争创2家省级软件工程技术中心,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大数据“三优两重”等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
3.实施产业链升级行动。立足八大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先打造发展标志性产业链。深入补链、强链、延链行动,组织开展10场以上“十链百企”对接活动,力争“专精特新”等优质中小企业比例超过50%。高标准打造先进制造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集群,推动产业沿着“标志性产业链—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共同体”路径做大做强。(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梯度培育优质企业。进一步培优塑强一批“链主”企业,扶持龙头骨干企业,加大精准跟踪服务力度,锻造“链主”型企业20家,产值过100亿元企业10家、过50亿元企业15家。壮大“双50”企业,筛选50家优质企业、50家科技创新领军企业,力争企业销售收入、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均增长15%以上。按照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梯次培育体系,持续推动创新型企业提档晋级,2023年力争新认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150家、瞪羚企业30家、单项冠军企业20家。(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等)
5.抓好抓实重大项目建设。聚焦重大战略、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滚动接续实施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800个以上。重点推进临港精钢基地二期项目建设,推动太钢鑫海年产162万吨高端不锈钢合金材料工程项目等投产运营,打造全国高端不锈钢全产业链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重点突出招大引强。开展“招商引资服务年”活动,坚持“全员全年招商”,紧盯“实好多快”标准,完善考核评价办法,推进产业链招商。精心组织参加第四届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等重大经贸活动,谋划好欧洲招商推介、港澳山东周等重点境外招商活动,聚焦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力争招引、签约一批制造业重点外资项目。强化与跨国公司中国总部的沟通对接,推进重大项目开工建设。力争招引项目总投资超过4800亿元,过10亿元项目60个以上,引建500强和央企投资项目30个以上。抓大扶强,对投资过50亿元项目,专班推进、定期调度、靶向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
7.持续加大技改力度。编制出台《全市企业技术改造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滚动推进“千企千项”技改工程,支持引导企业开展以制造过程智能控制、关键工艺节能降耗为方向的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综合运用数字融合、工业设计赋能,构建“龙头骨干企业、双50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后备上市企业”的递进体系。全年技改投资增长12%,实现产值过亿元企业1200家,实施工业技术改造项目1000个以上。(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
8.强化数字赋能。开展“百城牵手万项”,举办上云用数推介活动,推动30个数字经济项目落地。依托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面向行业的特色专业型平台,打造多层级平台体系。深入落实开展“工赋山东”专项行动,打造8-10家工业设备上云标杆企业、工业互联网标杆企业、“5G+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企业,1家以上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园区)。推动虚拟现实产业发展,引导规划虚拟现实公共应用体验中心建设。(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9.精准管控“两高”行业。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新建“两高”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落实产能、能耗、煤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等减量替代。推动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力争2023年淘汰落后企业(生产线)50家(条)以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0.严格化工园区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确保新建项目原则上必须在园区内建设。积极引导园区外企业进区入园,科学推进部分园区扩区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危化品建设项目联审工作及园区扩区有关准备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
11.加大金融助企力度。引导银行机构围绕产业链发展需求,创新金融综合服务,满足上下游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服务“后备上市”企业,力争新增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3家以上。推动供应链金融提质增效,积极推动辖内核心企业及链条上中小企业接入供应链金融平台,实现供应链票据签发、流转和贴现融资。开展绿色消费信贷等绿色金融创新,扩大光伏领域绿色贷款规模。探索“国资领投”模式,市属国企、市县引导基金、社会资本共同推动设立碳中和引导基金,支持我市新能源项目落实落地。(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参与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
12.发展总部经济。突出个性化和产业特色化,围绕打造“一区五基地”,通过头部企业、链主企业带动产业集聚促进总部业态成长。有效推动一批企业向总部标准拓展,鼓励本土总部企业布局省内外分支机构。积极承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央企、省企等,力争总部企业(机构)突破60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打造科技创新高地
13.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坚持以教育、科技、人才创新引领全方位创新,提速临沂应用科学城二期孵化载体建设,推进上海技术交易所鲁南科创服务中心、省大学科技园建设,新增国家级孵化载体1个,引进转化科技成果200项以上,力争全社会研发投入增长10%、超过120亿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与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
14.完善实验室体系。切实推进鲁南制药“经典名方与现代中药融合创新”全国重点实验室成功重组,构建以临沂现代药物山东省实验室(沂蒙山实验室)为引领的“1213”体系。按照山东省重点实验室重组要求,做好省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加大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力度,新设立市级重点实验室20家以上。(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15.加强创新平台建设。积极申报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推动临沂市人民医院争创省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组织开展2023年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申报评审工作,新增市级技术创新中心30家。力争工程机械、木业、高端不锈钢等特色、优势产业列入山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建设领域,推荐优势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参与山东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备案建设。积极申报省“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2023年力争建设省“一企业一技术”研发中心5家左右,新建各类科创平台100家。(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6.培育创新创业共同体。围绕重点产业领域,打造新型研发机构,加快推进山东现代物流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打造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体系。新建创新创业共同体等新型研发机构3家以上。(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17.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医养健康等领域,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等形式,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攻关,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20项以上。依托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平台,做好企业创新项目立项研发,鼓励企业通过项目研发明确产学研合作切入点,提高产学研合作针对性、成功率,2023年力争列入山东省技术创新项目150项,新增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3家左右,省级“质量标杆”2项左右。(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8.强化科技型企业培育。构建“初创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性领军企业”梯队,2023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总量达到1800家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2000家以上。(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19.培育引进创新人才。全力支持沂河新区打造沂蒙特色人才集聚节点,发挥中心城区辐射带动作用和高新区、临港区、综保区等战略新兴产业和前沿产业集聚功能,吸引集聚高精尖创新人才。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40人以上,转化科技成果200项以上。支持各县区立足产业基础,建设产才融合的孵化器、产业园,培育科技型企业,打造一批人才集聚高地。加大高层次人才自主培养力度,深化提升沂蒙系列人才工程,遴选发现一批产业领军人才。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做好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项目推荐申报工作。实施“青年人才创业齐鲁”行动计划、青年人才集聚专项行动,力争吸引集聚青年人才5万名,培育引进有重要影响力的领军人才30名,新增海外高层次人才10名。(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加快商城转型升级
20.打造现代物流城。按照“1+7”思路,以现代物流城建设为统领,加速建设“四大片区”,同步推进“四项工作”,推动“商仓流园”一体化发展和“四个商城”全面起势,力争现代物流城“一年成形成势成城”,市场交易额、物流总额达到6100亿元、9100亿元。(牵头单位:临沂商城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商务局、市外办、市贸促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
21.实施商城首善战略。推广“新明辉模式”,培育年交易额过亿元平台型企业6家。加快商谷片区建设,力争建成智慧电商产业园、中通快递智能电商产业园。招引“头部”电商企业、产品供应链运营商、电商服务商,打造全国最具竞争力的电商供应链基地和直播电商基地。发挥临沂港、综保区等平台功能,大力发展跨境贸易,打造中国(临沂)国际数字易货之都。(牵头单位:临沂商城管委会、市商务局,参与单位: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22.强化仓储提质扩容。推进山东高速鲁南高新物流产业园冷链仓、天翔国际农产品冷链物流园等项目建设,打造国际陆港现代化仓储集聚区,新增标准仓储195万平方米,智能仓储占比达到35%。(牵头单位:临沂商城管委会,参与单位: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
23.推动双向畅通物流。畅通实施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系列项目,布局“四枢纽一园区”,加快中国物流集团、普洛斯等头部物流企业项目落地。加密国际货运航线,争取欧亚班列到发400列以上。(牵头单位:临沂商城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
24.加快建设地产品加工园。建设地产品展示中心,建成地产品园区9个,新打造地产品产业6个、商城“链主”企业15家,力争地产品率达到41%,争创省级以上高端品牌15个。(牵头单位:临沂商城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5.繁荣会展经济。加快建设临沂国际会展中心3号馆,推进临沂国际博览中心提质扩容,展览面积突破150万平方米。办好木博会、柳博会、体博会等重点展会,做大做强全屋定制展、小商品展等专业展会,重点办好10个品牌展会、20个专业展会,力争举办各类展会150个以上。(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参与单位:市贸促会、市外办、市体育局、市林业局、临沂商城管委会)
四、坚定落实乡村振兴先行战略
26.扛牢粮食安全政治责任。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以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实施高标准农田提升工程,推进整区域建设,新改建高标准农田40万亩,发展高效节水灌溉,确保粮食播种面积、产能稳定。(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7.实施农业全产业链行动。做强畜牧屠宰、预制菜等“6+1”优势集群,产值突破1300亿元。新增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100家、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2家,提升农产品加工园区13个。聚焦“土特产”,在全国打响兰陵蔬菜、蒙阴蜜桃、沂南黄瓜、平邑金银花、莒南花生等一批优质农产品品牌,叫响“生态沂蒙山·优质农产品”。针对全市村镇域内主导产业,积极创建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强镇8个以上,省级乡土产业名品村100个以上,培育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1-2个。加快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建设,推广美德积分金融转化机制试点,力争年底授信突破300亿元。(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28.推广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综合种养、路基高位圆池等养殖模式和养殖尾水处理、饲料替代等技术,开展用药减量、水产苗种质量提升等行动,建设水产苗种繁育中心1处,培育示范点2个以上。(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9.实施“四雁工程”。完善农村带头人“选育管用”机制,队伍素质不断提升,结构明显优化。新吸引归雁人才1000名,新培养种养能手、文化人才、能工巧匠鸿雁人才不低于3000名。市级以上党组织领创办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分别达到100家、700家、1300家。推行乡村振兴合伙人制度,开展“万企兴万村”和村集体经济提质增效行动,争取70%的行政村收入达到20万元。(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联)
五、深度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30.主动对接重大区域战略。积极融入全国全省区域布局,紧抓沂蒙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机遇,主动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淮河生态经济带、鲁南经济圈,谋划实施一批区域合作重大事项、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深入实施城镇扩能提质战略,加快提升中心城市综合承载力和辐射带动力,建设鲁南苏北地区中心城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31.推进实施区域协作重点工程。积极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强化“图斑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水土流失治理效果。高质量完成沂蒙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修复总面积1928平方千米。积极推进蒙河双堠水库工程、水韵琅琊城市文旅综合体、沭河上游综合治理项目,完成邳苍郯新片区治理工程。(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2.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快省级“一带一路”综合试验区建设步伐,积极参加山东—央企经贸合作对接会,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绿色低碳及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项目,办好第12届东亚地方政府会议,举办第三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组织企业参与“境外百展”拓市场,开展日韩、欧美等招商推介活动,支持临工、奥德等企业“走出去”投资,形成“国企敢干、民企敢闯、外企敢投”的开放格局。围绕“外贸提质、外资提量、外经提速”,力争外资利用规模达到14.5亿美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外办、临沂商城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临沂海关等)
六、积极释放内需潜力
33.坚定不移提振消费。大力实施“临沂消费提振年”行动,推动重点消费暖流、文旅消费引流、中高端消费回流、新兴消费强流“四流汇聚”。深入落实省关于支持商贸物流行业促进居民消费的十条措施,开展汽车团购、家电促销、产自临沂直播季等活动,采取政府补贴、发放消费券等方式启动消费市场,力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5.5%。“一县一品”打造互联网“百万级”区域公共品牌特色品类,新建改建电商直播基地5处以上。(牵头单位:市商务局、临沂商城管委会,参与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34.积极开拓城乡消费市场。推进老字号集聚区建设,积极培育首店、首发经济。加快环球港项目建设,引进沃尔玛山姆会员店、迪卡侬等高端商贸项目,引导万达、泰盛等创建省级智慧商圈,发展兰山沂州里、河东沂州古城等特色商业街区。加强乡镇商贸中心和县级物流配送中心等县域基础设施建设,丰富适合农村消费的商品和服务供给。(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销社)
35.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铁路建设方面,重点实施京沪高铁辅助通道临沂段,深化莱芜至临沂高铁、临沂至连云港高铁前期研究。公路建设方面,加快推进临临、临滕高速公路建设,推动董梁、临东、临徐等高速公路规划建设;实施G518临港至临沂段快速化改造、G327连固线费县绕城段改造等3条国省道提质增效工程;确保温泉高架快速路、汶河路等城建道路动工;实施“四好农村路”新改建1000公里以上,持续推进村内通户道路硬化,高水平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机场建设方面,完成临沂启阳机场航站楼改扩建工程,增加对国内主要城市的航空覆盖和航班密度,打造成为区域枢纽机场;建成费县、临沭通用机场,做好平邑、兰陵、莒南等通用机场规划建设工作。(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参与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临沂国际机场有限公司等)
36.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加快蒙河双堠水库建设、兰陵县会宝岭等4座大中型水库增容,论证实施黄山水利枢纽工程;开工兰山区柳青河大桥闸、郯城县北夹埠闸等16座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完成8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施8条中小河流治理。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05平方公里。实施省级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0平方公里,建设省级水土保持生态清洁小流域2条以上。全市水土保持率达到75.22%。推动陶沟河、绣针河内河通航工程的规划研究和前期工作,尽早实现“通江达海”。(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37.推进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快5G、千兆光网、数据中心等规模化应用,深入开展5G“百城万站”“百企千例”行动,打造5G全连接种子工厂3个以上,新建5G基站4000个。加快数据中心规模化应用,积极争创省级数据中心建设。(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
38.有序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编制《临沂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2022-2035年)》,加强与现有规划衔接。新开工改造老旧小区366个、棚改安置房11934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1650套。(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39.大力提升城市管理品质。强化新版智慧城市指标落实,推进智慧社区建设,推动政务服务、教育服务、医疗服务、养老服务等领域智慧应用场景深度覆盖,建设50个以上智慧社区。治理城市拥堵,新建过街通道4处,新增公共机动车泊位4000个;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新购置公交车700辆;加快建设公交专用道、高铁公交停保场等项目,引导群众绿色出行。启动建设第二批综合公园5个,新建口袋公园240个,五区各建设10公里以上绿道,全面做好迎接国家园林城市复查工作。实施中心城区16条道路、30.5公里市政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新建供水管网20公里、中压燃气管道60公里。(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
七、扎实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
40.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开展整县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建设,加快蒙阴华皮岭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科学研究论证平邑郑城、沂南孙祖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年底全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到760万千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1.优化煤电产业结构。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大力推动煤电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统筹推进高效煤电机组建设和小煤电机组关停整合、上大压小,保障电力热力稳定可靠衔接,有序实施减量替代,合理控制煤炭消费增长,提升全市电力安全保障和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持续推动恒新能源有限公司2×35万千瓦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年内关停退出30万千瓦以下低效煤电机组3万千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2.保障电网扩容畅通。推进500千伏开阳输变电工程核准,投产220千伏七里沟、110千伏闵家等15项电网基建工程。(牵头单位:国网临沂供电公司)
43.促进油气提质增效。推进中俄天然气管道、山东环网东南天然气管道全面建成投产,提升管道油气供应保障能力,增强管道安全传输能力和智能化工作水平。持续推动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高端不锈钢与先进特钢产业园区2×50兆瓦天然气分布式燃机项目、临沂兰山西城200兆瓦分布式燃机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争取项目尽快落地。(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4.加快构建国土空间保护开发新格局。精准对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科学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5.扎实开展绿色低碳转型行动。落实国家鼓励可再生能源消费政策,抓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主城区热源优化和铁路专用线“进企入园”,统筹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能源产业发展及新型储能电站建设,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打造全国绿色能源示范区。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宣传协调,推广使用新能源车辆,提升纯电动汽车在新销售车辆的比重和公共领域占有率。开展生态系统碳汇试点,建立蒙山区域碳中和示范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开展中心城区绿化和环境卫生“双提升”行动,抓好垃圾分类处置。(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参与单位: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6.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精准治污减污,深入打好三大攻坚战,开展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推进清洁取暖改造,开展移动源综合治理,加强扬尘污染管控,水泥、焦化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全面完成。做好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三水”统筹,国省控断面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建设全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和“无废城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有效保障,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医疗废物100%安全处置。抓好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加快推进排污权市场化交易。(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科技局等)
47.强化生态建设和修复。实施“绿满沂蒙”科学绿化三年攻坚行动,稳步有序推进荒山荒地造林、乡村绿化美化,完成造林任务0.6万亩。以国有林场为重点,组织开展低质低效林、退化防护林改造提升,调整树种结构,提高林分质量和林地生产力,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完成森林抚育6万亩。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开展林地占补平衡试点,加强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推动云蒙湖、许家崖水库申报国家“美丽河湖”,打造蒙阴县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区。(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8.全方位落实“四水四定”原则。把水资源作为刚性约束,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正负面清单”,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深化用水制度改革,建设节水型社会,坚决抵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推动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
49.开展重点区域生态补水。开展沂沭河流域水量调度,保障国控、省控重要断面生态水量达标。确保沂河断面、苏鲁省界段面、沭河大官庄断面、苏鲁省界汛期、非汛期生态水量达标。(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50.打好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持续推进节水载体建设,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区)累计建成比例达到80%以上,在全市工业企业、公共机构等领域打造一批节水标杆单位。全市年度用水量控制在18.83亿立方米以内,非常规水源利用量达到0.56亿立方米以上。(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
51.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认真贯彻落实绿色建筑全面推广政策,施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模式,引导发展高星级绿色建筑。2023年全市新增绿色建筑900万平方米以上,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95%以上。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国家、省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一步提升建筑能效水平。(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2.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制定实施冶金、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碳达峰方案,示范打造20家绿色工厂(园区),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创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鼓励开发一批绿色设计产品。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监察,组织节能诊断服务。引导重点领域企业实施“能效”“水效”对标,按照省统一部署开展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3.强化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积极组织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推荐工作,推广应用一批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指导有条件的企业纳入工信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4.推进城市排水“两清零、一提标”。加快整县(区)制雨污河流管网清零,对完成整治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巩固整治成效,对新排查出的城市黑臭水体即知即改、动态清零,通过工艺改造等方式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完成市政雨污合流制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170公里。(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单位:市城管局)
八、全面深化改革开放
55.深化放管服改革。开展“营商环境建设年”活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深化审批改革,优化涉企服务,实行部门帮办代办,推动政策直达快享。按照省政府办公厅统一部署,适时组织编制市县乡三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实现同一行政许可事项在市域内同标准、无差别办理。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健全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加大证明事项清理力度,深化“无证明城市”3.0建设。深化“双全双百”工程,推进“一件事一次办”,迭代升级“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深化网厅融合。(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
56.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健全市属企业董事会授权管理工作机制,引进一批高素质专业化的高层次人才,制定出台《市属企业中长期激励收入管理办法(试行)》,有序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中长期激励试点工作。完善中小微企业纾困机制,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2023年新增市场主体10万户左右。(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57.加快开发区全面高质量发展。实施新区引领,加快突破高新,实现临港倍增,推动县域崛起,推动综保区发挥对外开放平台作用。推进开发区结合区域优势和发展基础明确产业主攻方向,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形成产业聚合效应,精心培育1-2个主导产业。加快有机更新和扩容利用,不断提升开发区经济产出能力和骨干企业产出效益。(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58.推进出口提质增效。围绕骨干企业、特色产业和重点国别搭建市场开拓平台,“一企一策”推动瞪羚、专精特新及制造业单项冠军等高成长型出口潜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一业一策”推动节能环保装备、绿色化工等机电高新技术产品扩大国际市场份额,引导工程机械、劳动密集型产品等优势产业积极开拓新兴市场。推进落实《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先期行动计划。(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59.优化进口商品结构。落实《山东省推动进口贸易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加大关键技术、重要设备及零部件进口贴息力度,助力产业转型升级。稳步扩大重要资源能源型商品及民生消费品进口。(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60.提升跨境电商发展质效。落实《山东省跨境电商跃升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试点,培育一批跨境电商主体。在重点海外仓布局建设“山东品牌商品展示中心”,通过“前展后仓”模式深度拓展国际市场。积极组织参加黄河流域跨境电商博览会、山东跨境电商生态大会、中国(山东)跨境电商交易博览会。(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61.优化提升外资企业服务。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和区域发展等支持政策。落实好外资企业国民待遇,保障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标准制定,加大知识产权和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用好“山东省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落实项目用地、能耗、环保等政策支持,及时协调解决物流、用工、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困难问题,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62.加快培育跨国公司。持续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模式,提升园区承载功能。积极落实全省对非经贸合作三年行动计划重点国别方案,务实扩大对非经贸规模。积极打造本土跨国公司,鼓励龙头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和绿地投资,优化配置全球资源要素,鼓励跨国并购带动技术、资金、人才等要素回归集聚发展。提升开放平台,建设临沂国际贸易中心、进口商品中心,认定本土跨国公司10家,建成跨境电商产业园16个。(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国资委、临沂商城管委会,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铁路民航事业发展中心、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临沂海关等)
九、繁荣发展文化事业产业
63.传承弘扬沂蒙精神。围绕“党群同心、军民情深、水乳交融、生死与共”基本内涵,挖掘阐释沂蒙精神丰厚内涵、时代价值,持续推出理论研究成果。瞄准打造在省内和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优秀剧目,创作推出一批叫得响、传得开的文艺精品。发挥沂蒙干部学院作用,提升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性教育现场教学基地,依托流动党员党委建设沂蒙精神展馆,打造辐射全国的红色教育品牌。大力宣传群众身边的沂蒙精神传承人,培树更多的时代楷模、道德模范等先进典型。推动沂蒙精神进机关、进党校、进社区、进企业、进军营、进校园,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教育局,参与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64.实施文明创建工程。推动城乡精神文明建设融合发展,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实施文明风尚行动,深化移风易俗,大力推进乡村文化振兴。新评选市级文明村镇80个。深入开展“颜值小巷”“诚信市场”“微笑窗口”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开展文明餐桌、文明出行、文明旅游等系列文明风尚行动。拟新评选市级文明单位75个、市级文明校园60所。加强道德典型选树宣传,完善“临沂好人”评选机制,拓展好人评选村、镇、县、市四级联动,梯次推进的工作格局。新评选临沂好人60余名、临沂市道德模范25名。(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65.深化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推动“五有”标准全覆盖,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提质扩面、提档升级。持续深化文明实践志愿服务。在各县区、乡镇(街道)推广使用新时代文明实践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推动志愿服务精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66.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沂蒙四季·活力临沂”品牌为统领,组织开展“乐享沂蒙、舞动沂蒙、戏聚沂蒙、书画沂蒙、悦读沂蒙、匠造沂蒙、玩趣沂蒙”系列文化活动,广泛吸引群众参与;发展新型文化设施,积极推进城乡书房等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提升城市品位;深入实施“两个一千”基层文化设施提升工程,提档升级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小广场各1000个;新建城市书房15家以上,新增全民健身场地500处以上。扎实推进应急广播体系、乡镇数字影院等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67.推动文旅融合发展。用好全国红色旅游融合发展试点机遇,培育房车露营、创意农业、非遗手造等新业态,提升乡村旅游景区景点和特色村30个,新建“沂蒙乡愁”民宿27家,提升打造红色研学精品线路5条,打造优质乡村休闲旅游线路10条。聚焦“激活蒙山”,打造“长寿名山·康养圣地”旅游目的地,举办中国世界地质公园年会等活动。突破中心城区旅游,推进“水韵琅琊”城市文旅综合体建设,加快“寻梦沂河”“琅琊夜画”等项目建设,“夜游沂河”投入运营。推进“山东手造·产自临沂”工程,抓好山东手造展示体验中心临沂馆、临沂奥体中心手造展示中心等平台建设。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引导特色产业集群化发展,推动出版印刷产业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
68.加强文艺精品创作提升。牢记弘扬沂蒙精神使命,精心选题创作革命题材柳琴戏《辛锐》,推出《沂蒙这片热土》姊妹篇。以《沂蒙这片热土》为蓝本打造情景党课,开展送情景党课进机关、进党校活动。实施百部群众性小戏小剧创演工程,推出20部左右有温度、接地气的群众性文艺作品;加大影视作品创作生产力度,协调推进电影《大突围》、电视剧《沂蒙人家》等拍摄制作,创作一批网络影视作品。(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
69.强化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深入实施大遗址保护工程,积极推动兰陵古墓、跋山遗址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推动跋山遗址申报“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推动王羲之故居片区整体开发,打造临沂文化新地标。提升银雀山汉墓竹简博物馆,推进博物馆数字化。建设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纪王崮墓群考古遗址公园。大力发展非国有博物馆,依托观唐温泉、卧虎山、沂州古城、沂蒙红嫂影视基地等景区各类博物馆探索打造博物馆群。开展非遗抢救性保护,完善非遗名录,做好郯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创建工作。(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
70.不断提升城市品牌形象。举办第19届书圣文化节、第10届诸葛亮文化旅游节、“书圣故里·中国临沂”中国书法临书大会及“同源”中国画作品展等重大节会,讲好沂蒙历史、红色、时代故事。启动第26届省运会、第12届省残运会筹备工作,启动自行车馆、射击馆等省运会场馆建设;办好山东体博会、临沂马拉松、沂河体育节等节会赛事,展现临沂活力、时尚、繁荣的新形象。实施“红色沂蒙·时尚临沂”品牌提升工程,统一旅游宣传标识,加大在长三角、京津冀、淮海经济区及省内重点客源地区的营销推广力度。用好专项资金,调动旅游企业推介营销“亲情沂蒙”特色旅游产品的积极性,唱响“人人都说沂蒙山好”城市品牌。(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残联,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等)
71.建强全媒体传播矩阵。创新宣传方式,建立以新媒体生产传播为中心的全媒体指挥调度机制,打造中央省市县媒体和商业平台、政务新媒体、“三支队伍”宣传矩阵,实行一键统发,集中发声。深入推进市级媒体改革,用好“12345·临沂首发”客户端,持续扩大优质产能。推进各县级融媒体中心提质增效,实现与社会综合治理、政务服务、智慧城市、民生服务热线等平台数据对接。(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
十、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72.落实省推进共同富裕顶层设计。积极落实省推进共同富裕行动纲领和目标体系,明确共同富裕的方向、目标、重点任务、路径方法和政策措施。开展就业创业促进行动,新增城镇就业9万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16亿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3.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乡村教育振兴先行区建设,持续实施教育强镇筑基行动,遴选建设市级试点10个,争创省级试点3-4个。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辐射面,加强基础教育集团化、联盟化建设和学校结对协作,教育强校扩优行动中小学覆盖率达到40%以上。持续扩增教育资源,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50处、新增学位3万个。推进特殊教育适宜融合发展,争创省级随班就读示范区1个,随班就读示范校10所。(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74.创新职业教育发展模式。制定临沂职业教育三年攻坚计划,实施职业教育突破年行动,加快职业院校内涵建设,重点推进临沂城市职业学院、临沂职业学院新校区2个项目建设。出台专业优化建设方案,制定重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施“百名沂蒙工匠后备人才培育工程”,遴选100名优秀职业院校技能型人才。大力推动办学模式改革,力争建设产业学院30个,厂中校、校中厂不少于20处。分产业组建17个市域产教共同体,举办市域人才供需暨产教融合对话会,开发临沂市产教融合服务平台,搭建校企合作共赢载体。细化“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政策措施,激发企业参与动力,年内新培育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20家以上。(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参与单位: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市国资委等)
75.推动低保扩围增效。完善城乡低保准入和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条件。健全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等政策措施。落实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城乡低保标准提高5%以上,有序缩小城乡救助标准差距,争取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缩小到1.28:1。(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76.完善兜底性养老服务。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完成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1500户。以重残、失能、留守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实行残疾人之家“如康家园”星级管理,农村幸福院规范化运营率超过60%,争创全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城市。(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残联)
77.完善传染性疾病医疗救治体系。加快市疾控中心建设项目进度。依托市人民医院东医疗区,建成达到三级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的独立院区。(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78.争取优质医疗资源落地。积极开展国家、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依托市妇幼保健院争创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市中医院高铁院区和沂水县、兰陵县人民医院新院区开诊。加强国家、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改善优生优育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参与单位:市委编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
十一、筑牢安全发展底线
79.着力抓好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做好各类传染病应对,强化群众防护知识普及、疫苗接种、就医用药保障、医疗救治服务和农村地区防控,重点抓好老年人和患有基础性疾病群体的健康管理,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80.着力抓实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执行企业责任事故“四项制度”,坚决防范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强化食品药品全链条风险管控,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统筹做好防汛抗旱、气象、地震、人防、消防等工作,加快提高防灾减灾和应急处变水平。(牵头单位: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参与单位: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市地震台、市国动办(市人防办)、市消防救援支队等)
81.着力稳金融防风险。发挥省“金安工程”平台预警作用,加强重点企业流动性、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等领域动态监测、及时识别和主动防控。压实县区主体责任,坚持“一企一策”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加快重点企业风险化解进程。有效治理恶意拖欠账款和逃废债行为。支持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健全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参与单位:市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临沂市中心支行、临沂银保监分局等)
十二、组织实施
82.加强组织领导。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加强对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完善政策,加强指导。各级党委、政府构建统分结合、权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协同推进体系,进一步创新机制、细化举措,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83.完善工作机制。按照工作项目化、项目清单化、责任实效化的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定期调度推进,确保重大政策落细、重点任务落实、重大项目落地。建立问题发现、协调、解决、反馈闭环管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84.强化督导检查。构建监测、评估、督查、考核闭环工作链条,建立工作推进统计评价体系、目标指标体系,加强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检查,用好用活检查考核结果,充分发挥激励约束作用,对推动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县区和部门,在资金、用地、能耗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2023-05-23 -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批复2023-05-22临政字〔2023〕43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你单位《关于公布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请示》(临审服报〔2023〕12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准予临沂宝利食品有限公司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准予临沂昱兴源肉制品有限公司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你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附件...
临政字〔2023〕43号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你单位《关于公布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的请示》(临审服报〔2023〕12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单位提出的意见,准予临沂宝利食品有限公司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准予临沂昱兴源肉制品有限公司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你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
附件:1.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2.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新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序号
批准文号
定点屠宰代码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1
鲁临屠准字
218号
A26110306
临沂宝利食品有限公司
李艳芳
临沂市河东区汤河镇
岚兖路东首北侧
附件2
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登记项目企业名单
序号
批准文号
定点屠宰代码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变更
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1
鲁临屠准字
101号
261107041
临沂昱兴源
肉制品有限公司
王可立
王家晴
沂水县诸葛镇
东河西村
法人
代表
2023-05-22